《人身保险》案例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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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复习题参考答案

人身保险复习题参考答案

《人身保险》复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D3、B4、C5、A6、B7、A8、A9、C 10、A11、A 12、C 13、C 14、D 15、D 16、C 17、C 18、D 19、D 20、C 21、A 22、C 23、A 24、C 25、C 26、C 27、A 28、B 29、C 30、B 31、A 32、B 33、B 34、B 35、A 36、C 37、C二、多项选择题1、ABC2、AB3、ACD4、AB5、ABC6、ABC7、ABC8、AD9、AB 10、ABC11、ABCD12、ACD 13.ABC 14.ABCD 15.BCD16、ABC 17、AB 18、ABC 19、CD 20、CD11、ABC 12、ABCD 13、ACD 14、CD 15、ABC16、ABC 17、ABC 18、ACD 19、ABCD 20、ABCD11、ABCD 12、BCD 13、ABC 14、ABCD 15、AC16、ABC 17、ABCD 18、ACD 19、AC三、判断题1、B2、A3、B4、B5、A6、B7、B8、B9、A 10、B11、B 12、A 13、B 14、B 15、B 16、B 17、B 18、B 19、B 20、B21、B 22、A 23、A 24、B 25、B 26、B 27、B 28、B 29、A 30、B31、A 32、B 33、B34、A35、A 36、B 37、B 38、B 39、B 40、B四、简答题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死亡或残废;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2.为什么说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储蓄最典型的特征是返还性和收益性,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

返还性: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具有必然性,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或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总能依照合同约定领取的保险金。

收益性: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其中储蓄保费存放于保险公司时间较长,保险人可以运用投资增值,所以应该对投保人按预定利率计算利息。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1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1

一审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保险合 同合法有效,保险金应由曾某的法定继 承人享有。曾某死亡后,因未对其尸体 做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但该 结果并非原告得知曾某投保的事实后故 意造成的,原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因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 条款在曾某投保时向其履行了明确说明 义务,致免责条款无效,故被告拒付保 险金没有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支 持,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90000元。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保险公司 业务员胡某出庭证实其就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向曾 某作了明确说明,曾某以前投 保过该险种,知道该保险条款 的内容。 二审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 曾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通知其 领取保单后未及时领取,致使 其生前未能拿到保单,责任应 由曾某自负。
案例 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例 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 生效力”。由于我国的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的格式化条款,格式 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投保人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而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 同时因保险人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 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相关法律规定 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特别是保险合同中规定 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笔者 认为,本条的立法本意在于强化作为保险合同中处于强势一方的保 险人的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投保人的利益。《保 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很明确,即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以保险 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如果作了明确说明则免责条款 产生效力,反之则不产生效力,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1.隐瞒病史有违如实告知义务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不利治疗,就没有告诉他实情。

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

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已患胃癌并住院动手术为由,拒绝给付,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罹患癌症因此并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32.同一车祸不同赔付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

2003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坐在前面的员工王某与员工成某受了重伤,由于王某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死亡。

而员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生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由于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保险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王某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成某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问题: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司法实践中,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但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它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要确定先在的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对于相似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以严谨的态度来探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根据近因原则科学、谨慎、准确的给予赔付。

3.张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五十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体检查出患有乳腺癌,该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 客户至上- B. 保险公司至上- C. 公平合理- D. 利益最大化- 答案:C答案:C2. 以下哪项不属于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A. 报案- B. 理赔审核- C. 理赔决定- D. 保险费缴纳- 答案:D答案:D3.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人身保险保险金免赔范围?- A. 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已到期- B.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年龄超过最大投保年龄- C.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符合健康状况要求- D.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 答案:D答案:D二、问答题1. 请简要说明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 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理赔审核、理赔决定和保险金支付四个环节。

首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然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核,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和与保险合同的符合程度。

在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做出理赔决定,确定是否支付保险金以及支付的金额。

最后,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决定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 请简述人身保险保险金免赔的条件。

- 人身保险保险金免赔的条件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已到期、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年龄超过最大投保年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符合健康状况要求等。

这些条件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

三、案例分析案例:小明是一名25岁的年轻人,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小明不幸遭遇了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请问小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人身保险的理赔?分析:根据案例描述,小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符合保险事故的发生条件。

然而,在确定小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人身保险的理赔前,还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小明是否在事故发生时符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健康状况要求、是否按时缴纳保险费、以及是否提供了相关的报案和医疗证明等。

福州职院人身保险习题集及参考答案01单选题200题-精品

福州职院人身保险习题集及参考答案01单选题200题-精品

《人身保险》习题集(一).使用说明:本习题集是配合我校使用的《人身保险》教材的教学而编写的,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其它的教材,在题型的设计与难度方面是根据专科水平设计的,主讲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能力与课时及其他的要求予以增删,作者建议主讲教师在使用本习题集的同时,应根据当时的情况增加些分析思考题,在确保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前提下,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题目类型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单项选择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疾病造成的残废、收入损失等。

A.意外B.事故C.医疗D.死亡2、人身保险的主要和基本的险种是()。

A.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复杂意外伤害保险C.人寿保险D.短期保险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A.可以是法人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D.包括有生命、和已死亡的自然人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造成死亡或残废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A.疾病伤害B.伤害事故C.灾害事故D.意外伤害事故5、标准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属于正常标准范围,可以按()费率承保的人身保险。

A.优惠B.较高C.标准D.较低6、分红保险的保费()不分红保险的保险费。

A.等于B.低于C.相当于D.高于7、以下哪种情况,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A.父亲为儿子投保人身保险B.企业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C.债权人为债务人投保人身保险D.丈夫为妻子投保人身保险8、,人寿保险是以人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A.生命B.寿命C.身体D.健康9、人寿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各年龄的()。

A.寿命B.生存率C.死亡率D.存活率10、为了防止出现逆选择,人寿保险多采用()。

A.自然保费B..均衡保费C.人生保费D.以上皆非11、团险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其中()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

A.工作性质B.职业特点C.以往的理赔记录D.投保人数12、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

人身保险试题及答案

人身保险试题及答案

人身保险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件是:A. 保险事故发生B.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C. 保险费已支付D. 保险合同生效答案:A2.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伤残、年老等原因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A. 人寿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健康保险D. 财产保险答案:C3.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保险人应给付的保险金是:A. 意外伤害保险金B. 疾病保险金C. 死亡保险金D. 伤残保险金答案:A4.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或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A. 人寿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健康保险D. 财产保险答案:C5.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年老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A. 人寿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养老保险D. 财产保险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A.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病史B. 保险费未按时支付C.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职业情况D. 保险合同期满答案:ABC2. 人身保险中,下列哪些属于保险责任范围:A.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B.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C.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伤残D. 被保险人因年老而退休答案:ABC3.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情形包括:A.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B.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C.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D. 被保险人因年老而退休答案:AB4.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下列哪些原因给付保险金:A. 疾病B. 意外伤害C. 年老D. 失业答案:ABC5. 人身保险合同中,下列哪些属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A. 保险合同期满B.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病史C. 保险费未按时支付D.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职业情况答案: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案例有题有答案

人身保险案例有题有答案

案例一:刘辉于1997 年12 月5 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 年期简易人身险15 份,受益人是李某6 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1998年,9月21 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

刘华由李芳抚养。

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 年2 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

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

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

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

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

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

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10 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案例二:被保险人赵某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 元。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是人身保险的理赔范围?A. 意外伤害B. 疾病C. 战争D. 自然灾害答案:C解析:人身保险的理赔范围通常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自然灾害等,但不包括战争。

2. 以下哪种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B.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C.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杀D.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犯罪行为导致受伤答案:D解析: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犯罪行为导致受伤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以下哪种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B.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C.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D.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残疾答案:D解析: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

二、填空题1. 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______、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内容。

答案:保险标的解析: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内容。

2.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给付方式一般有______和定额给付两种。

答案:补偿给付解析: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给付方式一般有补偿给付和定额给付两种。

三、简答题1. 简述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答案: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当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简述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

答案: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在这个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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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艾某夫妇在儿子6岁时,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720元,交费期11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2002年10月,艾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3600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

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艾某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请结合人身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评析首先,分析一下此份保险合同的合同关系人:投保人:艾永保险人:某人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艾文其次,分析一下本案例的两个争议点:作为投保人是否有权决定停止缴纳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

可见,艾永作为投保人的确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也就是艾永的儿子艾文的同意。

但是,显然艾文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并不知情;所以,艾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并不合法。

由于孩子未成年而孩子又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这个时候父亲对于孩子的监护权在法律上就归属于母亲。

投保人解除合同,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由于孩子没有成年,那么其母亲对孩子有监护权,那么父亲的退保就要张雪梅的同意。

但从此案的情况来看,他的退保行为并没有获得其母亲的同意,那么他退保收入所得就理应时双方协商处理。

退保金的归属:退保金由保险公司给付,退保金的归属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议决定。

故而投保金的归属问题应该由艾永和张雪梅、艾文商议决定。

而并不是单单归于艾永所有。

启示:这一纠纷的产生不仅仅是由于艾某夫妇解除了婚姻关系而导致的连锁反应,保险公司在这次纠纷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艾永办理退保的时候,并没有获得儿子的同意,更没有获得张雪梅的同意,其实他这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这就说明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并不完善,故而才导致了这样一种纠纷。

希望保险公司能加强日常管理,防范一些不必要发生的事情发生,减少客户和自身的麻烦。

案例2.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

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

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围绕复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效日作为起算日的保险纠纷案件。

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单中常见的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

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商业性保险合同,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体现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这是因为: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根据这一规定,既然《保险法》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来分析,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

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案例3.199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保单中约定姚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

2000年5月,姚某与郑某结婚。

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子。

2001年2月,被保险人姚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其妻郑某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付16万元人身保险金。

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

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之一部分。

而姚某的妻子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理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被保险人姚某死亡所给付的人身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郑某与前夫的儿子能否作为姚某的法定继承人参与保险金的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18条又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应当先确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哪些是一方财产。

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各个继承人所应分取的遗产范围和各自份额。

本案中,被保险人姚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签订于其与郑某结婚之前,应属于婚前的投保行为,保险公司按该人身保险合同所应给付的人身保险金属姚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作为姚某与郑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郑某要求先分得这16万元保险金的一半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保险法上,基于受益权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必然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特定身份关系直接相联。

即当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人身保险金一般应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话,如何处理?对此大部分国家是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我国《保险法》也有如此规定,即保险金作为个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所给付的16万元人身保险金不能作为他们夫妻共有的财产,而应当作为被保险人姚某的个人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郑某与前夫的儿子是否有受益权,要看郑某与前夫的儿子与被继承人(被保险人)姚某之间是否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本案中,由于郑某与前夫的儿子并没有与姚某共同生活,更没有接受姚某对其的教育,因此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从而不存在相应的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故其不具备姚某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权参与保险金的分割。

案例4.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

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

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孩子失踪半年能否获赔案例分析:一、针对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失踪能否获赔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主张拒赔,其理由如下:①学平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或残废,而失踪不在死亡范围之内;②《民法通则》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有两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前者指人的生命丧失,即人的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后者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由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③宣告死亡须满足以下条件:A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由利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

由此可见,被保险人不具备宣告死亡的条件,更无法推知其已自然死亡;④被保险人失踪后有多种结局,即使已经死亡,其死亡的性质也难以认定为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故应拒赔。

2、主张通融赔付,其理由如下:①《保险法》及学平条款中均无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的保险领域实践;②保险的宗旨是通过组织经济补偿,保持经济,家庭生活的安康。

被保险人失踪后,其父母饱受心理、精神上的折磨本想通过获得给付带来少许安慰,此时用法律条款严格区分有违保险宗旨;③被保险人失踪后固然有多种结局:生存、自杀或意外死亡,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指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比较合适。

二、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失踪后,能否按死亡事故给付保险金?”,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

若被保险人失踪满四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

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

案例结论: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案例5.2006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保费为168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

2007年5月,王先生在救邻居时溺水身亡。

王先生是家里独子,其父母均为聋哑人。

王先生过世后,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只得靠政府、亲戚接济度日。

同年9月,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保险金。

泉州支公司到医院调查,发现王先生曾患过肾病。

而王先生在《投保单》“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了“否”。

保险公司称,王先生隐瞒了病史,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

王父不服,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案件法律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救人溺水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事故,王先生没有告知其患有肾病是否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针对焦点问题,下面做一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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