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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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录音法律效力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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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录音法律效力规定最新近年来,由于医患矛盾的不断加剧,医患录音成为一种常见的防范手段,用以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生的专业合规。

然而,医患录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引发了广泛争议。

为了明确医患录音的法律效力规定,我国相关法律逐渐完善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本文将对医患录音法律效力进行探讨,以期给予相关当事人合理的引导和建议。

一、医患录音的法律性质医患录音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旨在记录医患沟通过程中的真实情况,为医疗纠纷的调解提供证据。

在法律上,医患录音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和医生的从业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录音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摄影带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医患录音是否适用于证明医疗纠纷争议中的情况。

因此,参与医患录音的各方应当谨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医患录音的合法性在医患录音的过程中,关键问题是确保医生和患者在录音时的合法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生可以提前向患者告知并取得其同意后进行录音。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到医疗纠纷或医生涉嫌违法犯罪时,患者也有权利进行录音,该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此外,为了便于监督医生的行为合规性以及患者的权益,一些地方政府亦出台了相关规定。

比如,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规范门诊及住院医患防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录音笔或其他录音设备进行录音。

因此,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的合法性需得到平等的保障。

三、医患录音的证据效力医患录音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医疗纠纷中的证据效力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医院应当保留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而医患录音作为一种补充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依法采信并经过鉴定。

在实践中,医患录音的证据效力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比如,医患录音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采集和保存,应当保证录音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医患录音法律效力规定是什么

医患录音法律效力规定是什么

医患录音法律效力规定是什么医疗纠纷时,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录音成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

但是,对于录音的法律效力,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医患录音的法律效力规定。

一、录音的合法性问题录音是指通过录音设备记录医患之间的交流过程和内容。

在确定医患录音的法律效力之前,首先需要考虑录音的合法性问题。

一般来说,只有在明确告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合法录音。

否则,未经许可的录音可能被视为侵犯个人隐私,不被法律承认。

二、录音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1. 录音作为相关法律程序的证据就医患纠纷来说,录音通常视为一种关键的证据形式。

在司法程序中,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审理,以支持原告或被告的主张。

然而,录音是否被法院接受,需要根据当地法律和规定来决定。

2. 录音作为医疗纠纷解决的调解依据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录音也可以作为医疗纠纷解决机构的调解依据。

当医患双方就纠纷进行调解时,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调解机构,帮助解决纠纷。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1. 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录音的法律依据是《医疗纠纷处理办法》中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医院、医生在治疗时可以使用录音设备,但需要事先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2. 美国的法律规定在美国,不同州对医患录音的法律效力有不同规定。

例如,一些州要求双方都同意录音,才能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而其他州则允许单方面录音,并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在录音过程中,一般需要遵循“一方知情即可”的原则。

3. 英国的法律规定在英国,通常认为医患间的口头交流是受法律保护的私密通信。

因此,未经同意的录音可能被视为侵犯对方隐私权,并不被接受为证据。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重大纠纷或安全问题时,法院可能会接受录音为证据。

四、如何有效使用医患录音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医患录音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一定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在进行录音之前,确保获得对方的知情并取得双方的同意。

微信录音具备证明效力条件

微信录音具备证明效力条件

微信录音具备证明效力条件微信录音具备证明效力条件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

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

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

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

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

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以微信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

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如*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

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

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

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录音证据有多大法律效力

录音证据有多大法律效力

录音证据有多大法律效力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据资格;经查证属实的录音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

那么,搜集到的录音证据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交的录音,经当庭播放,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属于无疑点的视听资料,而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时下,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

假如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怎样使用录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2002年4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开始走上了民事诉讼的舞台。

许多人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

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

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导读: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那么,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法律效力_辩论赛_

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法律效力_辩论赛_

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法律效力众所周知,历来案件判决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庭上,攻守双方不是比谁惨,也不是比谁声音大,更不是比撒泼耍混,而是比各自手中的证据,看谁的证据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看谁的证据证明力更强,看谁更能将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结合得更完美。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法律效力,欢迎借鉴参考。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

判断合法性要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准备工作要充分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的确认,这些都需事先进行梳理。

另还需做如下准备工作:①录音之前一定对设备进行测试;②谈话应当选择相对安静的场所,茶楼包间,最好出入口有摄像头;③证实问题谈判前,应当有人员的介绍,可以叫出对方人员的名字,如通过给自己一方人员介绍对方人员的方式,如王波,这是XX公司总经理。

④律师以亲戚的方式出场,介绍为当事人的表哥等。

3、录音取证要趁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

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的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

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是事实,不是各方的看法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对录音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标准。

录音证据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具有高度可信性和可靠性,但在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录音证据的特点和应用实践的实际情况。

一、合法性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是指确定录音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在中国,录音证据的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录音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合法采集:录音必须是在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的许可和同意下进行的,如在会议、谈判、作业中进行的录音,并经过本人同意,这种录音是合法的,因为本人已经同意并知情。

但是,未经对方知情的偷录、窃听、披露他人隐私的录音是违法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2.合法存储:法律规定,证据必须保存原样,以便核查其真实性。

因此,录音证据必须保存原始录音文件,并且在采集后立即进行存储。

使用录音证据时,必须出示录音文件原始的存储设备,否则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3.合法提供:录音证据必须由合法的提供者提供,否则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职业摄影师或技术专业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供录音证据,但是非专业人员或无证提供者提供的录音证据则不能使用。

二、有效性认定录音证据的有效性认定是指在确定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判断录音证据是否有证明争议事实的价值。

与书面证据相比,录音证据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对录音证据的有效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真实性认定:录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未经篡改或编辑。

因此,如果存在录音证据的原始录音与被检测的录音不一致情况,应该首先考虑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还需要关注录音截取的时间点、内容的准确性和如何得知原始录音等进一步的情况。

2.完整性认定:录音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在录音过程中,录音可能出现卡顿、空白和非语言声音等问题,因此,在使用录音证据时,必须确保录音未被断断续续地记录下来,并且没有遗漏任何有价值的信息。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录音证据,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随着科技的发展,录音设备日益普及,录音证据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同事,因工作矛盾产生纠纷。

乙认为甲在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遂向公司投诉。

甲则表示乙无中生有,双方各执一词。

在调查过程中,乙向公司提供了甲在争吵过程中的一段录音,声称该录音可以证明甲的不当行为。

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1.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由此可见,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2.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中,乙提供的录音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录音设备是否具备合法性:乙提供的录音设备是否经过合法渠道购买,是否具备录音功能,是否经过专业检测,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2)录音环境是否适宜:录音环境是否安静,是否存在干扰,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3)录音内容是否完整:录音内容是否被剪辑、篡改,是否存在遗漏,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进行以下调查:(1)核实录音设备的合法性,是否具备录音功能,是否经过专业检测。

(2)调查录音环境,是否存在干扰,是否影响录音质量。

(3)审查录音内容,是否存在剪辑、篡改,是否存在遗漏。

3. 录音证据的关联性在本案中,乙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判断其法律效力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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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综合市场公司的股东。

2008年3月20日,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经营该物流综合市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约定:张某武负责协助陈某雄开展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争取得到各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项目的支持,保证陈某雄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顺利开展业务;陈某雄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营,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协议第4条约定,陈某雄同意以不低于6000万元作为张某武的项目分红,并在此协议生效日起7年内分期付清,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陈某雄至少应向张某武支付6000万元的25%即1500万元。

双方还约定协议生效后,两人于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

然而,2010年11月,张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应付款1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

诉讼中,双方对“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的陈述不同。

张某武称其与陈某雄于2001年前后认识,而陈某雄则称是2006年前后认识。

审理过程
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武的起诉符合约定,判决陈某雄应支付张某武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珠海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该结果。

二审期间,张某武还以陈某雄根本违约为由向珠海中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判令陈某雄支付剩余4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陈某雄不服判决申诉,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作了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武的诉求。

这下,张某武不服了。

他向最高法院申诉称,上述改判对两人自2001年起即建立并存续了8年的合作关系的基本事实未作审查。


外,有新证据能进一步证明两人间的合作事实。

最高法院受理申诉后,裁定提审该案。

2016年4月26日,该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审。

最高法院再审期间,张某武提交了一份录音:张某武的女儿录制的张某武与陈某雄于2012年6月16日14时50分至17时在深圳市五洲宾馆一楼大堂咖啡厅的谈话录音,拟证明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源自2001年,陈某雄认可张某武在为项目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并对工作所形成的成果予以肯定、陈某雄愿向张某武支付3500万元对价,即由6000万元降到3500万元、6000万元系2001年约定的股权权益对价等。

法庭当庭对该录音进行了播放。

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该录音系两人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

而广东高院在另案4500万元标的案审查时认为,该录音证据是在未取得陈某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认定该录音不具有证明力。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
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本案中,张某武与陈某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武的女儿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最高法院日前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维持珠海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律师分析
“私自录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键要看录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受访时说。

他说,一般而言,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一是场合和手段。

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内容。

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三是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还有一点,如果在场者一开始就声明‘不要录音’,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后若有人私自录音,至少构成对约定的违反,被认定非法的可能性较大。

反之,如果录音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行为,对方未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大。


常见的无效录音证据有:采用专用窃听器材所做的录音;在他人私密空间如房间、汽车上安装设备所取得的录音;通过木马程序、入侵他人计算机、手机设备所得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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