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
建筑工程师考试大纲

建筑工程师考试大纲一、考试范围本次建筑工程师考试主要考察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设计原理与方法2. 建筑构造与材料3. 建筑工程经济学4.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5. 建筑工程法规与标准6. 建筑工程监理与质量管理7.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技术二、考试形式建筑工程师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共分为两个部分:理论与实践。
1. 理论考试: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简答题。
考生需要理解并回答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问题。
2. 实践考试:考生将进行实际的建筑项目设计与管理模拟实验,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设计、施工组织方案、质量控制计划等任务,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考试要求1. 对于理论知识,考生需要具备扎实的建筑设计与施工理论基础,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2. 对于实践能力,考生需要具备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能够合理组织建筑工程项目并保证项目质量与安全。
3. 考试题目将针对不同的专业知识领域,覆盖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技术等多个方面,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
四、备考建议1. 阅读参考书籍:参考教材、工程实例和行业标准,加深对建筑工程知识的理解,并学会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
2. 制定详细计划:根据考试大纲,合理分配复习时间,注重重点和难点的攻克,同时进行模拟考试练习。
3. 学习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际项目参与,加深对建筑工程实践的了解,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4. 与他人交流讨论:参加建筑工程师考试培训班或与同学讨论,互相交流学习经验和解题技巧。
五、考试重要性建筑工程师考试是评估建筑工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准,对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师的职业水平和素质至关重要。
考试成绩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展的机会和发展方向,因此,认真备考并取得优异成绩至关重要。
建筑工程师考试大纲的发布旨在规范建筑工程师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建筑工程师的专业素质与技术水平。
考生应全面了解考试大纲的内容及要求,制定合理的备考计划,并结合实际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系统的复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目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任。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12.28
•【文号】建标造函〔2018〕26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试大纲的通知
建标造函〔2018〕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试大纲可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下载。
请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抓紧组织开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和考试命题准备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1.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改⾰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已建⽴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程师、注册监理⼯程师、注册造价⼯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12⽉5⽇,⼈事部、建设部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的通知》(⼈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
⽂件下发,标志我国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作正式启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已有11个国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
我国施⼯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员3500多万,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常必要。
这个制度的建⽴,必将促进我们在建筑施⼯领域与世界同⾏的合作与交流,必将促进我国⼯程管理⼈员素质和管理⽔平的提⾼,改装促进我们进⼀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的实施⾛出去的战略⽅针。
建设部对这项⼯作⾮常重视,正在组织多⽅⾯的⼒量,紧锣密⿎地开展⼯作。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个基本问题1、建造师的执业定位建造师是以建设⼯程项⽬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员。
注册建造师应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的复合型⼈员,既要有⼀定的理论⽔平,更要有丰富的⼯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
建造师注册后,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程施⼯的项⽬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管理⼯作(如质量监督、⼯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建造师的级别与专业建造师分为⼀级建造师和⼆级建造师。
建造师分级管理,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中有⼀批具有较⾼的素质和管理⽔平的⼈员,便于开展国际互认,也使整个建造师队伍适合我国建设⼯程项⽬量⼤⾯⼴,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化和社会发展⽔平差异较⼤,不同项⽬对管理⼈员要求不同的特点。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建市监函[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精神,切实做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证书授予范围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仅授予建筑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
凡持有统一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重复注册的;注销注册的;考核认定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
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本专业专家评审小组签署意见,不同意授予临时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厅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规定,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二份,汇总表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汇总表一式三份。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注册建筑师是指取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建筑设计、勘察、咨询等相关专业人员。
为了确保注册建筑师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国家对注册建筑师实行统一考试制度。
下面将介绍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大纲。
考试科目及内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笔试和面试。
具体科目及内容如下:一、笔试1. 建筑设计原理与方法:包括建筑设计的基本原理、建筑风格、材料、造型等方面的知识。
2. 建筑结构设计:包括建筑结构的力学基础、结构设计基本原则、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地下结构等方面的知识。
3. 建筑设备与环境控制:包括建筑机电设备、建筑节能技术、建筑声、光、温、湿度等环境控制方面的知识。
4. 建筑法规与标准:包括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建筑施工规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5. 建筑经济与管理:包括建筑工程造价、招标投标、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面试1. 建筑设计:考察考生的设计能力、创意能力、团队协作能力。
2. 建筑结构设计:考察考生的结构设计能力、使用结构分析软件的能力。
3. 建筑设备与环境控制:考察考生的机电系统设计能力、环境控制能力。
4. 建筑法规与标准:考察考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掌握情况、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5. 建筑经济与管理:考察考生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造价管理等能力。
考试方式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方式为闭卷笔试和面试,并以机考、手工绘图等方式进行。
机考科目包括建筑设计原理与方法、建筑结构设计、建筑设备与环境控制、建筑法规与标准、建筑经济与管理;手工绘图科目为建筑设计。
考试时间和地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办两次,分别为春季考试和秋季考试。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国家建设部门统一组织。
考试合格标准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表现综合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实际应用能力、专业技能水平、职业操守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建市[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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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建市监函[2003]4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2.24
【实施日期】2003.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建筑师
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市监函[200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分工抓紧工作。
大纲编制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为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步伐,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于2003年2月12日在北
京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研讨会。
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部分地方建设厅(建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就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指导思想、标准、主要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要求。
与会代表就编制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体例等进行了研讨。
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