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2018-2019-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实用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北京技术合同备案篇一: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北京)1、技术市场注册登记(第一次办理)(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3)技术合同登记用户用户注册表之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网址、用户名和密码2、技术市场登记备案(1)到技术市场网址登录,填写好技术合同登记表并打印(2)带以下资料到技术市场登记备案a.签订的技术合同(两份都带上,技术市场留存一份)b.技术合同登记表c.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需2份)3、到地税主管税务所备案需核对资料清单:(1)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2)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3)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4)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5)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6)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201X]531号)(7)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1X]531号)(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1X]531号)(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京地税营[201X]531号)(10)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1X]531号)(11)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1X]531号)(12)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注:(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6(或7、8、9、10、11)相应项;(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京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不懈统筹推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和创新思维,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注重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安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总抓手,以数字化引领、协同化推进、场景化应用为突破,以简化社会投资审批、加强事中综合监管和规范监管、强化事后联合惩戒、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水平为重点,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持续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打造高度市场化的营商环境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在更大范围推动简化涉企审批,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为前提,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保障,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实施的有关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Ο五年十二月七日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京国资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
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规章。
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

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本页是最新发布的《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这里[]。
___《北京市同管理办法》 ___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3.研究开发工作(:WwW.: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技术服务合同格式标准版

技术服务合同格式标准版技术服务合同格式标准版范本篇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本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本合同适用于_________地区引种_________株以上、建立成规模种植基地_________亩以上的客户)。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产品种植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二年嫁接种苗共_________株、其中_________株、_________株、_________株,单价_________元,总价_________元,_________提货。
第二条、甲方每年举办三次技术班,乙方可选派_________人免费参加。
培训内容包括:栽种、育苗、剪枝、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加工等。
食宿、交通由乙方自理。
第三条、甲方设专家热线,由著名专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条、乙方有重大技术难题,甲方可派专家现场免费指导解决。
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技术服务费:每亩_________元/年。
年技术服务费合同签订时即付。
合同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六条、陈述和保证6.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品种纯正;(2)苗株平均80公分;(3)检疫手续齐全;(4)均系二年生秋季嫁接种苗;(5)按技术规范种植,成活率80%以上;(6)包三年挂果、五年盛果。
(7)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8)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9)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什么是技术合同成交额

什么是技术合同成交额篇一:厦门市去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近60亿龙源期刊网.cn厦门市去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近60亿作者:来源:《硅谷》20XX年第06期据厦门市科技局,近年来,厦门市紧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深入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快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结合,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20XX年度厦门市登记技术合同3109项,较去年增长9.2%,技术合同成交总额高达59.28亿元,创历史新高,提前完成了“十二五”规划50亿元指标,技术合同成交额较20XX年(38.71亿元)增长53.14%,已连续3年保持40%以上的增长速度,平均单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由去年的135.92万元上升到190.66万元,同比增长40.27%。
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省合同总成交额80.57%,较去年上升近11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全省遥遥领先地位。
技术交易的快速增长,显示出厦门市科技创新的活力,纵观20XX年厦门市技术市场交易情况,主要呈现出六大特点:一是大额合同比例快速增长。
20XX年厦门市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合同317份,合同金额为46.67亿元,较去年增长54.74%。
二是电子信息技术仍是厦门市技术市场交易的主流领域。
20XX年厦门市共签订电子信息技术合同2362份,占认定合同数的75.97%,合同交金额为44.73亿元,占总交易额的75.46%,较去年增长近15%。
三是技术输出副辐射能力正逐年提升。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作为技术方,其签定的输出技术合同总成交金额为37.49亿元,较上年增长65.45%,输出技术中有25.71%的技术成交易流向本市、8.8%流向本省其他地市、55.08%流向国内其他省市、10.38%进入国际市场,并有一部分进入欧美等发达国家。
四是技术交易呈国际化的发展态势。
20XX年,厦门市引进技术为21.79亿元,较上年增长35.76%;技术出口为3.89亿元,较上年增长1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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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
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 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 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 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 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 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 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
办人出具的材料: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
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
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
第十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1. 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 非技术合同; 3. 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 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5. 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6. 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 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 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
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第十八条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
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
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
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
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
登记费按实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缴纳;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30元缴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