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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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定办法

省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定办法

省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评定内容 (1)第三章等级设定 (5)第四章评定程序 (6)第五章等级管理 (7)第六章奖惩 (7)第七章附则 (8)××省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以下简称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检察机关统一实行检察室等级评定制度。

第三条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评定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评定质量。

第二章评定内容第四条检察室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受理来信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职务犯罪预防,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监督涉农政策、项目、资金等信息公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大代表联络,阵地建设,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11个方面。

第五条受理来信来访(一)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区别情况答复或移送。

(二)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区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通知、移送。

第六条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采取公开举报电话、开展举报宣传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举报线索收集渠道,扩大线索来源。

(二)对发现、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做好登记、移送。

(三)经检察长批准后,协助自侦等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第七条职务犯罪预防(一)开展预防宣传、廉政警示教育。

(二)开展预防调查,提出预防检察建议。

第八条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一)建立与辖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联系制度,定期进行走访、座谈、召开联席会议。

(二)对人民法庭的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第2 8卷 第 4期 2 0 1 3年 1 2月
邢 台 学 院学 报
J 0UR NAL 0F XI NGT AI UNI VE RS I TY
Vo l _ 2 8 . No . 4 De c . 2 0 1 3
基层 检 察 院派驻 乡镇 检 察 室设 置 的
困境及对 策 思考
关键 词:检察 室;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 2 6 . 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6 7 2 . 4 6 5 8 ( 2 0 1 3 ) 0 4 . 0 0 3 6 . 0 3
历史上 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 了自发建立、规 范弓 I 领 、撤销调整、重新探索几个时期。近几年, 检察 室的建设在全 国基层检察机关 中方兴未艾,但 它的建设仍然在摸索中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以江西省新建县人 民 检察 院为例,该院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检察 室有 5 个, 已 经建设并运行的检察室有 3 个, 作为一项探索性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载体 ,检察室 在设置和运行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 问题。本文拟围 绕检察室运行中的困境及如何规范检察的工作等问 题进行讨论。 新 形势 下设立 乡镇 检察 室 的必要性 ( -) 适应 乡 镇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 乡镇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型 乡镇 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扩大,人 民群众 对乡 镇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另外,伴随经济的增长,农村 矛盾和犯罪也 日益凸出,一方面是 乡镇 、村干部贪 污挪用 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 不鲜;另一方面是赌博、毒品犯罪逐渐向农村蔓延, 因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引发 的强揽工程、劳资纠 纷等事件增 多,甚至弓 I 起宗族之 间、村与村之 间的 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 了农村社会稳 定,耽误 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因此,迫 切 需要建设 乡镇检察室,它能够有力监督 乡镇基层 组织依法行政 ,又能协助辖 区党委、政府参与农村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维 护农村 稳定 。 ( 二) 健 全 乡镇 司法体 系 、强化 法律 监督 职 能 的

市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办法

市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办法

市级检察机关
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派驻检察室(检察联络室)工作,全面启动我市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对本辖区被判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在监外执行过程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改造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职责。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监督、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三)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及请求,并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
(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六)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相关工作制度。

与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出席派出所、司法所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八)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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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所检察室工作,保障检察官能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设立在单位或者地方的工作机构,履行监督检察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忠于国家、人民和法律。

第四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驻所检察室设立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检察长负责统一领导驻所检察室工作,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检察室正常运转;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第七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员工工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领导,秉公执法,保守工作秘密,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驻所检察室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履行监督检察职责,依法对单位或者地方进行检察监督工作;2. 接受来访群众投诉、控告,及时调查处理;3. 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法律帮助;4. 参与执法活动,监督执行情况,保障法律权益;5. 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群众法制意识。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第十一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1. 接受来访群众投诉、控告,提供法律咨询,登记记录;2. 及时调查核实来访群众反映问题,制定处理方案;3. 督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跟踪落实;4. 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检察机关指导。

第十三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勇于担当责任,公正廉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晋司办〔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18〕105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8月23日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成立联合党支部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高检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试行三年来,对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效果是好的。

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4月22日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在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一)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二)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三)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四)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五)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第五条乡(镇)检察室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检察员担任。

第六条加强对乡(镇)检察室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乡(镇)检察室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遵守《检察人员纪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思考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思考
检 察 室 检 务 保 障 “ 地 一 制 ” “ 任 一 制 ” _随 意 性 较 一 、一 ,] 2
( ) 置 派 驻 乡镇 检 察 室还 没 有 得 到 法律 层 面 的 一 设
认 可
大 。一 方 面 , 驻 检察 室 的办 公 经 费 由派 出 院 负 责 . 派 但 派 出 院 的财 政 经 费并 未 因存 在 派 出机 构 而 增 加 .更 无
县( 、 人 民检 察 院派驻 乡镇检 察室 的 市 区)
实 践 思 考
文 张 丽 珍 李 恒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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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客 观 存 在 的事 物 加 以研 究 并 总 结 其 中 的 规 律 . 才 能更 好 的服 务 理论 研 究 、 务上 级 领 导 的科 学 决 策 。 服 笔 者 以 山西 省 大 同市 南 郊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以下 简称 “ 郊 南

( ) 驻 乡镇 检 察 室 没有 完善 的检 务 保 障 机 制 三 派 派 驻 乡镇 检察 室 尴 尬 的 法 律 地 位 和现 有 的分 级 财

派 驻 乡镇 检 察 室 运 行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困 难和 出
现 的 问题
政保 障体 制 . 得其 没 有 建 立 起 独 立 的 检 务保 障机 制 . 使
( 四 内部 业务 管理 不规 范 目前 , 出 院对 检 察 室 的管 理 没 有统 一 的模 式 。 派 有 的 由业务 部 门协 调 管 理 .有 的 由政 工 或 办 公 室 等 综 合 部 门统 一 管理 , 没有 规 范 的业 务 管理 部 门 。 员 管 理 尚 人
依 据 . 其 自身 命 运 多舛 的一 个先 天 性 原 因 。 现 有 的 是 在 基层 司 法机 构 体 系 中 . 有关 人 民法 庭 、 安 派 出所 的设 公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一、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如何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向农村延伸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设立乡镇检察室是当前基层检察院落实“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服务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农村的经济社会得到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得到大步推进。

与此同时,乡村干部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得以扩大,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这不仅阻碍了中央强农惠农目标的实现,还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滋生了许多新的矛盾。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动检力下沉,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可以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申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协助辖区内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发事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二)健全农村司法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当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法律监督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

有些基层地区,由于少数干部的腐败行为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这与基层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的关系。

在乡镇,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也有自己的下设机构,唯独检察机关没有设立类似的机构,致使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

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分工制衡机制。

1[①]因此,现阶段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并推动其功能发挥,让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农村,以形成完善的农村法律监督机制,是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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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8月2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在乡镇的工作机构,在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置要求: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设置在经济较为发达、群众司法诉求较多、预防职务犯罪任务较重、设有“两所一庭”的乡镇。

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是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检察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检察官不少于2人),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好、精通法律政策、熟悉各项检察业务等条件。

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应当由检察官担任。

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任职实行地域回避。

派驻乡镇检察室办公场所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经费保障和检察人员管理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四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管辖范围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可以是一个乡镇,也可以一个乡镇为中心,同时辐射多个乡镇。

第五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在辖区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对涉检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协助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侦查。

(三)经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对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活动、调解活动实行监督,对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活动实行监督。

(四)协助上级检察院、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协助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实行监督。

(五)立足检察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公开检务,在辖区内开展检察职能、办案纪律、办案制度宣传;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分管,涉及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具体业务工作的,检察长也可以授权分管该项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组织办理。

第七条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工作的,应当经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

第八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检察人员工作规范,遵循服务基层、方便群众、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与辖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及时通报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每月应当定期将上月工作情况报告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分管领导。

重大紧急情况立即上报。

第十一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忠实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第十二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规定,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办案办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要制定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考核制度,负责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变更、撤销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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