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高卫锋蒋秋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设置乡镇派驻检察机构是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思路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仍然是在摸索中进行,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实践出真知,只有将现行客观存在的事物加以研究并总结其中的规律,才能更好的服务理论研究、服务上级领导的科学决策。
本文以南通市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为蓝本,对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运行实践进行一些探索和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此项改革成果。
关键词检察室职能改革作者简介:高卫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干警;蒋秋湘,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6-02一、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现状乡镇检察室按职能配置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综合职能型检察室、巡回型检察室。
其中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是传统模式,职能单一,已不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基本上不复存在,本文不作讨论。
巡回型检察室是近年来一种临时、过渡的模式。
它是以部分检察权为基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巡回检察服务中建立的一种新型检察权运行机制。
巡回乡镇检察室承担检察咨询、接受控告、举报、收集线索任务,协助派出院各科室履行检察职能。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简单,运行成本低廉,灵活性较强,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变化,缺点是没有常驻人员,不具有日常化、常态化管理机制,不能对乡镇的日常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能参与日常的社会维稳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能随时接受群众的需求,工作连续性较差等。
综合职能型检察室是近年来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以法律监督为后盾的基层检察院派驻机构。
此种类型的检察室虽然是基层检察院的派驻机构,但它以派出院的名义履行检察职能,代表完整的检察权。
它职能全面,拥有多元化的权力配置。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邢 台 学 院学 报
J 0UR NAL 0F XI NGT AI UNI VE RS I TY
Vo l _ 2 8 . No . 4 De c . 2 0 1 3
基层 检 察 院派驻 乡镇 检 察 室设 置 的
困境及对 策 思考
关键 词:检察 室;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 2 6 . 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6 7 2 . 4 6 5 8 ( 2 0 1 3 ) 0 4 . 0 0 3 6 . 0 3
历史上 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 了自发建立、规 范弓 I 领 、撤销调整、重新探索几个时期。近几年, 检察 室的建设在全 国基层检察机关 中方兴未艾,但 它的建设仍然在摸索中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以江西省新建县人 民 检察 院为例,该院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检察 室有 5 个, 已 经建设并运行的检察室有 3 个, 作为一项探索性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载体 ,检察室 在设置和运行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 问题。本文拟围 绕检察室运行中的困境及如何规范检察的工作等问 题进行讨论。 新 形势 下设立 乡镇 检察 室 的必要性 ( -) 适应 乡 镇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 乡镇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型 乡镇 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扩大,人 民群众 对乡 镇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另外,伴随经济的增长,农村 矛盾和犯罪也 日益凸出,一方面是 乡镇 、村干部贪 污挪用 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 不鲜;另一方面是赌博、毒品犯罪逐渐向农村蔓延, 因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引发 的强揽工程、劳资纠 纷等事件增 多,甚至弓 I 起宗族之 间、村与村之 间的 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 了农村社会稳 定,耽误 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因此,迫 切 需要建设 乡镇检察室,它能够有力监督 乡镇基层 组织依法行政 ,又能协助辖 区党委、政府参与农村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维 护农村 稳定 。 ( 二) 健 全 乡镇 司法体 系 、强化 法律 监督 职 能 的
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3)

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1. 拖延和敷衍现象:在一些地方,派驻工作存在拖延和敷衍的现象。
有些干部没有真正履行派驻任务,只是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对监督和纪律执行不严格。
这导致了派驻工作失去了应有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在某些地区,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上缺少派驻人员的监督。
这使得腐败问题无人监督,甚至出现“虎落平阳被犬欺”的情况。
3. 知识储备不足:由于派驻机构中的人员多数来自领导岗位,他们对基层实际情况了解较少,没有经过充分的专业培训。
因此,在面临复杂案件时缺乏相关知识储备,难以提供有力支撑。
4. 缺乏与地方党政机关协调合作机制:目前,在一些地方缺乏与地方党政机关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
这导致派驻工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矛盾和摩擦,工作效果受到限制。
5. 对干部队伍建设不重视:派驻机构对派驻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投入不够,缺乏长远的人才战略规划。
这使得派驻干部队伍中晋升空间有限,士气低迷,影响了他们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派驻工作问题的对策研究1. 加强监督力度: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大对派驻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其真正履行职责。
同时注重落实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改进。
2. 资源优化配置:要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司法系统各领域、各岗位均得到足够的派驻监督人员的配备。
采取合理分片机构设置、灵活调动人员等措施,有效解决司法资源不均衡问题。
3. 深化培训机制:注重加强针对派驻干部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倡导跨部门、跨地区交流与经验共享,通过学术讲座、案例研究等方式培养他们的执法水平。
4. 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制定明确的工作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派驻机构与地方党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在重大决策和问题处理中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注重发现和培养新型监察人员。
派驻机构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派驻机构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派驻机构履职的背景和现状近年来,为了提高党的组织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我国成立了派驻机构。
派驻机构作为党的联系群众、践行群众路线、推动基层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履职过程中,派驻机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二、派驻机构履职存在的问题1.权力定位不清。
派驻机构虽然担负着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权力界限模糊,往往难以确定职责范围,导致工作职能混淆,不利于推动落实。
2.信息回报不及时。
派驻机构需及时了解基层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然而,信息反馈不到位、不及时,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影响了工作的推进。
3.监督力度不够。
派驻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但实际上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到位,跟踪落实情况不够全面,导致工作难以检验和改进。
4.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派驻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是人员队伍建设不足,特别是对派驻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尚未完善。
这导致派驻机构在履职中人员不够专业化,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改进派驻机构履职的建议1.明确权力边界。
建立健全派驻机构职责和权限的制度,明确权责边界,实现权力的规范行使。
同时,制定相关规定,明确派驻机构在涉及重大决策时的参与权限,确保其能有效发挥作用。
2.优化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反馈渠道,确保信息的畅通与及时性。
同时,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和研判,提高派驻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性。
3.加强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派驻机构的日常监督机制,密切监测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同时,完善监督措施,加强对工作结果的考核和评估,确保派驻机构工作的切实可行性和有效性。
4.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制定科学合理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加强对派驻干部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同时,加强对干部的激励和考核,建立更加合理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派驻工作。
四、总结派驻机构作为党的联系群众、推动基层工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在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派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机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派驻干部以其特殊身份和专业能力,在监督执纪问责、防止腐败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实践中派驻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1. 执行力不足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之间权力关系复杂。
有时候,被监督单位不配合派驻人员开展工作,导致派驻人员难以推进工作进展。
此外,由于多部门参与以及事务繁琐等原因,执行力也受到一定限制。
2. 信息共享欠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等各个部门对于案件信息处理和共享还不够完善,导致信息共享欠缺或滞后。
这给了腐败分子逃避巡视和审查调查的机会。
3. 管理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派驻干部在工作中往往要面对较大的压力,他们需要有一套合理的管理和激励机制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现行的管理和激励机制存在问题,导致一些干部心理压力增大、工作积极性降低。
4. 问题线索发现不及时派驻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由于资源有限、任务繁重等原因,很难及时发现问题线索。
这使得早期发现和防范腐败的工作效果受到限制。
三、改进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权力制约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力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强调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派驻人员开展工作,保证派驻人员正常执行职责。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个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数据整合和交流。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快速获取案件信息,并加强协同行动,提高侦查效率。
3. 完善管理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派驻干部管理和激励机制,使其在工作压力下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怀和支持,提高工作积极性。
同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执行力和专业能力。
4. 增加投入和完善组织配置加大对派驻工作的投入力度,增加派驻人员数量,提供更多必要的资源支撑。
此外,优化组织配置,实现不同部门之间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派驻工作的问题派驻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 任务范围不明确派驻工作在不同机构和地区存在不同的任务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任务的执行存在困难。
有些派驻工作只关注一部分问题,而忽视其他重要领域,造成工作的片面性和不全面性。
2. 职责重叠由于各个机构和部门都可以派驻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导致不同派驻工作的职责重叠,甚至出现冲突。
派驻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划分不明,无法有效地协同工作,影响了工作效果。
3. 信息不畅通派驻工作需要及时获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信息不畅通的问题。
部分派驻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支持,只能依靠手工整理和交流信息,效率低下。
4. 培训不足派驻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对于工作的质量和成效至关重要。
但在现实中,一些派驻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无法适应工作的需要。
对于派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机会不够,导致工作质量参差不齐。
5. 缺乏有效监督措施派驻工作是为了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
一些派驻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导致他们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风险。
二、改进派驻工作的建议为了解决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的效能和质量,以下是几点改进建议:1. 清晰明确任务范围明确派驻工作的任务范围和领域,确保任务的全面和准确。
在制定任务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各个领域的需要,避免工作的片面性。
同时,通过系统的培训和知识分享,提高派驻工作人员对各个领域的了解和理解。
2. 加强协作与合作建立多部门、多机构的合作机制,避免不同派驻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重叠和冲突。
通过定期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各个部门和机构的监督职责和工作范围,实现协同办公和共同推进工作的目标。
3. 提高信息通信效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加强派驻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派驻工作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派驻工作逐渐成为政府监督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然而,派驻工作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对于提高效能和推动改革存在阻碍。
以下是派驻工作常见的问题:1. 派驻工作职责不明确。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于派驻工作的职责界定不清,使得派驻工作人员无法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2. 派驻人员素质不高。
派驻工作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然而,一些派驻人员的素质较低,影响了派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派驻工作信息不畅通。
派驻工作与被派驻单位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工作进展缓慢,无法及时解决问题。
4. 派驻工作存在腐败问题。
一些派驻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解决派驻工作问题的对策建议为了解决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派驻工作的效能和质量,以下是一些对策建议:1. 精确明确派驻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对派驻工作的职责进行准确定位,明确派驻人员应做的工作和能够发挥的作用,同时加强对派驻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2. 完善派驻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派驻工作的制度和流程,明确派驻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工作的高效推进。
加强派驻工作与被派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建立定期交流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加强监督和考核。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派驻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激励工作出色的派驻人员,同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监督,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4. 提升派驻工作的透明度。
加强对派驻人员的岗位安排和工作进展的公开,提供相关信息给公众,增加派驻工作的透明度,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5. 强化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派驻工作的依据和要求,为派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确保派驻工作的廉洁与效能。
6. 加强派驻人员的队伍建设。
加大对派驻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派驻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派驻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派驻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派驻机构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督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派驻机构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一是信息获取渠道不畅。
由于派驻机构在地方设立相对独立,且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较大利益关系,因此获取信息成为一大挑战。
地方政府、企业往往会故意隐藏问题,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使得派驻机构难以全面了解情况。
二是执法权力受限。
目前我国的派驻机构缺乏行政执法权力,只能通过提供意见建议的方式来引导被监督对象改进。
这种方式相对软性,容易导致监督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使得被监督对象没有足够压力去执行改进措施。
三是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派驻机构人员多数来源于中央层面,他们在地方工作周期较短、经验有限,在与当地干部群众打交道时缺乏针对性和精准度,因此难以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实际情况。
四是利益冲突问题。
派驻机构在地方设立与地方政府存在利益关系,这使得一些派驻机构可能受制于地方政府影响,无法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甚至被腐败问题渗透。
综上所述,派驻机构在执行监督职责过程中面临信息获取困难、执法权力不足、队伍建设薄弱以及利益冲突等主要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派驻机构的有效运作,并且有可能引发监督体制失灵的情况。
二、对策针对派驻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应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以解决:一是完善信息获取渠道。
可以通过加强与被监督单位合作,明确其向派驻机构提供信息的义务,并建立起相应的奖惩制度。
同时,在互联网技术上进行创新,依托大数据分析能力提高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
二是拓宽执法权力。
应当探索给予派驻机构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力,使其能够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制止和处罚。
同时,还要提高派驻机构的法律意识与专业能力,确保执法权力运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
可以通过招聘优秀人才,并注重地方工作经验培养,提高派驻机构人员与地方干部群众的沟通交流能力。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派驻机构的培训投入,提高他们在监督工作中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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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一、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如何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向农村延伸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设立乡镇检察室是当前基层检察院落实“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服务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农村的经济社会得到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得到大步推进。
与此同时,乡村干部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得以扩大,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这不仅阻碍了中央强农惠农目标的实现,还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滋生了许多新的矛盾。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动检力下沉,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可以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申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协助辖区内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发事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二)健全农村司法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当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法律监督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
有些基层地区,由于少数干部的腐败行为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这与基层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的关系。
在乡镇,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也有自己的下设机构,唯独检察机关没有设立类似的机构,致使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
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分工制衡机制。
1[①]因此,现阶段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并推动其功能发挥,让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农村,以形成完善的农村法律监督机制,是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的重要途径。
党的执政根基在基层,检察事业发展的根基也在基层。
为基层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服务基层改革发展稳定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一些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还很薄弱,有的基层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基层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事关基层政权的稳固。
因此,作为社会管理的“前沿阵地”,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深入查处和预防基层各类职务犯罪,推进基层政权民主法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三)提升检察机关形象、扩大检察工作影响力的需要检察机关的特殊职能使其难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检察社会化程度较低。
当前,在基层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干部,对检察院到底是干什么的知之甚少,有群众认为检察院顾名思义就是专门负责检查的单位,出差开发票,很多出票单位会将“检察院”错写成“检查院”。
此外,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基层检察院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把群众关注的焦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已经不能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需求。
因此,基层检察院适时设立乡镇检察室,发挥其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既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基层知晓率和认可度,又可以让检察人员直接面对基层群众,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提高检察队伍的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在基层农村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亟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亟须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机构编制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所设立的乡镇检察室,都是依据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高检院颁布的内部文件,由于其效力不及法律,难以得到其他省、市、县党政机构管理部门的认同,导致了目前许多乡镇检察室开展工作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及尊重,面临“形式主义”的尴尬。
因此,基层检察院应得到当地党政机构管理部门的认可并予以安排机构编制方可设立乡镇检察室,海南的成功经验即在于此。
我们可以借鉴海南省解决乡镇检察室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做法,由自治区检察机关汇同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委组织部等部门协商解决,自上而下整体推进。
二是人员配置问题。
依照《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乡(镇)检察室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检察员担任。
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人手短缺情况,人员短缺已是影响一些边远基层检察院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即使按照每个乡镇检察室安排2-3名工作人员的最低标准,基层检察院在现有的人员编制和招录情况下也难以满足乡镇检察室建设所需。
要解决好乡镇检察室人员配置的瓶颈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给予乡镇检察室专项人员编制。
三是经费保障问题。
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办公经费和干警福利多数已实行财政统发,由于财政核拨的办公经费基数低,很多基层检察院办公经费开支基本上是捉襟见肘。
如果再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办公场所、车辆、日常办公开支等都需要财政负担,在没有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要求财政增拨乡镇检察室办公经费,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由于建立机构的法律依据不足,乡镇检察室在经费保障上无法与得到当地财政普遍支持的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相比,资金缺乏保障势必影响其日常工作的开展,不仅不利于其发展壮大,而且还会导致其走向“灭亡”。
三、实现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一)完善立法,明确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地位由于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法律地位不明确,很多已经设立的乡镇检察室面临着诸多困难,难已健康茁壮成长。
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现状,及时修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使其更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此外,还应尽快加强对乡镇检察室的调研论证,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使其取得国家级立法的认可,使其机构设置得以取得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乡镇司法所同样的法律地位,避免出现时建时撤现象。
取得国家法律层面明确的机构设立依据,是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得以健康发展的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它有利于检察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协商解决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的经费预算、人员编制等问题,真正使乡镇检察室工作有法可依。
(二)科学定位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要坚持两个“不能”、两个“避免”原则:一是不能泛化,避免大包大揽什么都做不好;二是不能虚化,避免只挂牌子搞形式主义。
笔者认为应该赋予乡镇检察室以下职能:一是职务犯罪线索初核职能。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乡村干部职务犯罪,乡镇检察室具有贴近群众、查案迅速的先天优势,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等材料可进行审查,对性质不明的线索材料可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初核,线索明确具体的,乡镇检察室应配合自侦部门进行查处,对于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及时转交有权科室办理。
二是职务犯罪预防职能。
乡镇检察室应加强对乡镇“七站八所”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应积极探索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新举措并及时总结经验,协助基层组织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是监督执法活动职能。
乡镇检察室可对其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不公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时可依法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予以纠正,可配合反贪、反渎部门依法介入调查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
四是参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
乡镇检察室可以受理群众对于民事、行政裁判及执行不服的申诉,协助民行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加强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的现状,引导群众合法运用检察监督方式进行救济。
五是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职能。
对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是当前基层检察院的薄弱环节,乡镇检察室可发挥其优势弥补这个不足,可对乡镇司法所以下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一是对执行变更环节和终止环节进行监督,如对已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是否被依法收监执行,在矫正期间违法违规的矫正对象是否依法给予处罚等;二是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三是接受被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四是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进行定期专项检察,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
乡镇检察室应配合辖区内乡镇党委、政府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引导群众使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辖区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跟踪帮教,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让他们彻底远离犯罪,达到不起诉的效果。
(三)坚持循序渐进、慎重推进原则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利检察职能发挥”的原则,统筹兼顾,慎重稳妥,建议先选择那些经济发达、企业密集、集市贸易集中、属于交通要道,有重点工程、重点企业,设置有中心人民法庭的重点乡镇进行试点,以探索适合地方推行的建设模式。
在试点之后,要做好理论研究、经验总结工作,将成熟的工作思路、方法、机制进一步在一些乡镇中推行开来。
坚决摒弃不讲成本效益,无原则盲目扩张的错误思想,避免因设置检察室过多过滥而被迫撤销的尴尬情形再次发生。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以规范管理促进乡镇检察室科学运转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化的管理是乡镇检察室得以科学运转的前提。
因此,我们应坚持设立与管理并重原则,在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同时强化管理意识,一开始就把加强乡镇检察室的规范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紧抓好,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各项制度,努力形成“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有序”的体制和机制。
笔者建议,在设立乡镇检察室时,可同时借鉴或移植已获得成熟经验的地区(如海南省)的管理制度,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正完善,使其符合自己的实际需要。
设立乡镇检察室应同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要建立接待登记制度,以规范接待程序,切实做到接待有记录、工作有日志、意见有反馈;二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乡镇检察室应按月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报送派出检察院;三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交流、研究检察室的工作情况;四要建立相关业务工作制度,如干警岗位责任制、办案工作规范、办案纪律制度等等;五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上级院要对下级院的乡镇检察室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基层院也要对其派出乡镇检察室集体和个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全院标准统一进行考评,通过绩效考核管理的方式可达到规范化管理乡镇检察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