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检察室建设
如何发挥乡镇检察室的作用

如何发挥乡镇检察室的作用【摘要】乡镇检察室,是法律监察机关深入到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可行性措施。
在对于农村经济廉政建设和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到依法治国的环境中去,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是为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需要,是实现全民参与治国,贯彻落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现实。
乡镇企业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对于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中央伟大方针,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作用“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由于我国传统农业大国的历史地位,使得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中,遇到很多问题。
农村基础建设的步伐,依然无法赶上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
在新形势下的农村建设中,将农村的法制建设推向另一个高度,需要积极倡导建立和发挥乡镇检察室的作用。
本论文以山东省为例,就如何发挥乡镇检查室的职责和功能,如何有效的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理论和实践上,促进它的长远利用和发展进行论述。
一、乡镇检察室的职责、功能、建设原则乡镇企业的设置,是联系群众与检察机关法律约束的纽带。
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为群众申诉提供便捷的服务,为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和实施城镇化建设的百年大计,都具有重要的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以及对于加强官员的廉政建设和利用信访和投诉意见,对官员的综合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协检员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进行盯盘,对于预防犯罪,利用职务之便,给党和国家人民群众造成的巨大损失,有很好的遏制作用。
乡镇检察室概括起来有八项职能,即控告,接受举报,初查,宣传,帮教,咨询,纠正违法,综合治理。
详尽来说,就是接受人民群众举报,收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线索。
经派出机构批准,对受理案件进行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
对于民事性质的案件,帮助并教化,对于群众举报监督的官员涉及失检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对于社会治安要进行综合治理,定期展开法制宣传活动,完成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事项。
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工作制度刍议——以乡镇检察室历史沿革为视角

工作效率 , 各地要根据实 际情况 , 合理调整 乡镇检察室布 局 ,
作 用不大 的 , 以撤 销 ; 予 确需 设 置 的 , 由省 级人 民检察 院批 准, 报最 高人民检察院备 案 ” 。一些 省市 自治 区据 此重新 批 准设置 了少量派 驻乡镇检察室 。
( ) 发 展 阶 段 ( 06年 至 今 ) 自 2 0 五 再 20 。 0 6年 中 央 “ 号 一
干意见》 下发 以来 , 尤其 是党 的十七届 三 中全会对农 村新 一
轮 发展改革作 出部署后 , 服务社会 主义新农 村建设成为 检察 机关新 的历史任务 。2 0 0 8年初 , 高检 院先后下 发 了《 于贯 关 彻 落实 <中央政法委 关于 深化 司法体制 和工作 机制 改革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的实施 意见》 ( 2 0 - 2 1 、 ( 0 9 0 2年基 层人 民检 察 院建 设规划》 等文件 , 明确指 出服务 社会 主义新农 村建设 成 为检察机关新 的历史任 务。因此 , 各地 检察 机关 纷纷探 索
设 置在行政机关 、 企事业单位 的检察 室 , 以及侦查工 作点等 , 尚未撤销或变相存在 的 , 19 在 9 8年 7月 1日之 前必 须全 部 撤销。暂不新设 派驻乡镇检察室 , 现有 派驻乡镇检察 室中 对
( ) 展 阶段 ( 9 9 19 二 发 18 - 9 6年 ) 。此 阶段 改 革 开 放 正 步
省范 围内全面开展基层检察 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 。
纠纷等职责 。浙江富 阳市 检察 院聘请 了各 乡镇 街道平 安工 作 中心 2 5名工作人员为检察联络员 , 协助宣传检察工 作 , 反
映乡镇及群众对检察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 , 协助检察 机关做好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涉检信访调处工作等 。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高卫锋蒋秋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设置乡镇派驻检察机构是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思路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仍然是在摸索中进行,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实践出真知,只有将现行客观存在的事物加以研究并总结其中的规律,才能更好的服务理论研究、服务上级领导的科学决策。
本文以南通市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为蓝本,对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运行实践进行一些探索和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此项改革成果。
关键词检察室职能改革作者简介:高卫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干警;蒋秋湘,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6-02一、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现状乡镇检察室按职能配置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综合职能型检察室、巡回型检察室。
其中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是传统模式,职能单一,已不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基本上不复存在,本文不作讨论。
巡回型检察室是近年来一种临时、过渡的模式。
它是以部分检察权为基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巡回检察服务中建立的一种新型检察权运行机制。
巡回乡镇检察室承担检察咨询、接受控告、举报、收集线索任务,协助派出院各科室履行检察职能。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简单,运行成本低廉,灵活性较强,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变化,缺点是没有常驻人员,不具有日常化、常态化管理机制,不能对乡镇的日常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能参与日常的社会维稳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能随时接受群众的需求,工作连续性较差等。
综合职能型检察室是近年来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以法律监督为后盾的基层检察院派驻机构。
此种类型的检察室虽然是基层检察院的派驻机构,但它以派出院的名义履行检察职能,代表完整的检察权。
它职能全面,拥有多元化的权力配置。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邢 台 学 院学 报
J 0UR NAL 0F XI NGT AI UNI VE RS I TY
Vo l _ 2 8 . No . 4 De c . 2 0 1 3
基层 检 察 院派驻 乡镇 检 察 室设 置 的
困境及对 策 思考
关键 词:检察 室;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 2 6 . 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6 7 2 . 4 6 5 8 ( 2 0 1 3 ) 0 4 . 0 0 3 6 . 0 3
历史上 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 了自发建立、规 范弓 I 领 、撤销调整、重新探索几个时期。近几年, 检察 室的建设在全 国基层检察机关 中方兴未艾,但 它的建设仍然在摸索中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以江西省新建县人 民 检察 院为例,该院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检察 室有 5 个, 已 经建设并运行的检察室有 3 个, 作为一项探索性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载体 ,检察室 在设置和运行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 问题。本文拟围 绕检察室运行中的困境及如何规范检察的工作等问 题进行讨论。 新 形势 下设立 乡镇 检察 室 的必要性 ( -) 适应 乡 镇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 乡镇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型 乡镇 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扩大,人 民群众 对乡 镇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另外,伴随经济的增长,农村 矛盾和犯罪也 日益凸出,一方面是 乡镇 、村干部贪 污挪用 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 不鲜;另一方面是赌博、毒品犯罪逐渐向农村蔓延, 因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引发 的强揽工程、劳资纠 纷等事件增 多,甚至弓 I 起宗族之 间、村与村之 间的 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 了农村社会稳 定,耽误 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因此,迫 切 需要建设 乡镇检察室,它能够有力监督 乡镇基层 组织依法行政 ,又能协助辖 区党委、政府参与农村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维 护农村 稳定 。 ( 二) 健 全 乡镇 司法体 系 、强化 法律 监督 职 能 的
以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为切入点

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室政治体制改革宜从基层开始。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情况下,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尤为明显,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进展将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提供必要的体制性条件。
在推进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下一步的目标应该是更进一步进行国家权力格局的调整,加强国家权力的有效配置和监督,促进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因而必须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推进,确保改革不影响政治稳定、不对社会关系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真正达到革弊布新的目的。
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的政策推进,形成了政策执行力度层层递减的问题,结果是人民群众对中央的改革政策反应微弱,也难以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在民主政治上尤为明显。
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基层政权组织中滥用职权,漠视人民群众利益,违反民主原则的做法依旧盛行,民主法制意识仍然淡薄。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基层着手,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确保改革稳妥性和有效性,真正推动整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
建设国际旅游岛尤其要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举全社会之力,人人有责的事业。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谐、文明的社会风气才能形成,才能营造一个与国际先进水平相适应的旅游环境。
派驻乡镇检察室是纠正基层民主政治缺陷的有效方式。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观念更新落后,生产发展缓慢,基层管理人员素质难以得到很大的提高,基层管理中存在浓厚的封建特权思想。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能上的定位使得检察工作人员保持了较好的廉洁意识;职责内容的程序性,也减少了检察工作滥用权力的几率。
因而在历年反腐败工作中检察领域职务犯罪现象最少。
在进一步深化中央改革精神,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通过延伸检察触角,将法律监督的范围扩展至基层政权组织,将高素质的检察工作人员派驻到基层,提高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素质是一条可行的方法。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势下的从化地区为视角发布时间:2009-07-29 10:45:55 阅读数:[摘要]检察机关是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中心下移,设置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举措,是检察机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但目前乡镇检察室建设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乡镇检察室的发展,本文拟就从化检察室建设的现状分析,总结目前各地的实践作法,试图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粗略探讨。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服务新农村建设一、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担负着为农村新一轮的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任务,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具有贴近农民群众、贴近农村基层的特点,在新形势下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农村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尚存在相当数量的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生命财产的犯罪,有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城乡居民生活差距拉大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引发一些显性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都是农村社会发展建设中不稳定的因素和不和谐的音符,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议精神,下发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农村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高检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试行三年来,对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效果是好的。
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4月22日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在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一)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二)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三)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四)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五)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第五条乡(镇)检察室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检察员担任。
第六条加强对乡(镇)检察室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乡(镇)检察室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遵守《检察人员纪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乡镇检察室建设刍论

◆ 城 乡建 设
2 0 1 3 ・3 ( 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乡镇检察室建设 刍论
彭
摘 要
迪
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和广大农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法律监督触角延伸的重要载体。建设 乡 镇检察室
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 人员管理、 经费保障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乡镇检察室能否得到长远 发展 , 需要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 乡镇检察室 建设 基本原则 机制 作 者简 介 : 彭迪 , 海 南省人 民检察 院研 究室 副科级助检 员, 研 究方 向: 刑 法学 、 检 察学 。
尖锐地指 出, 当前中 国是 三个不 同时代 、 不 同技 术的经济 的共存 : 遵 循 一定 的规 则 , 一方 面要体 现便 民性 , 可 以使农村 农 民方 便 的
行检 察职责 , 是检察 机关 农村工 作的 出发 点和 归宿 , 也是 乡镇检
有 的学者认 为 , 随着 社会经 济 的发展 , 人 民的物质 生活 水平 察 室的生机 和活 力的所 在 。
提高、 交通 和通讯状 况 已发 生了根本性 的变革 , 因此, 除 了个 别少 三、 新时期 乡镇检 察室之 构建
度层 面 规范 乡( 镇) 检 察室 工作 。 但不少 基层检 察院 因噎废食 , 直 名农 民利 益 1 5 0多万 元征地 款 。 接 撤销 了乡镇 检察 室 。 与此相应 , 截止 到 2 0 0 4年 , 我 国在 乡镇建
第三 , 乡镇检察 室客观 上能起到维护 农村经济 社会发展 的作
一
学生被伤害 致死 , 村 民聚众冲击 派 出所 、 并把尸体抬 放到派 出所 ,
乡镇检 察室 的干 警及 时介入 , 耐 心细致 地做疏 导工作 , 不禁 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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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乡镇检察室建设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众所周知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的,全方位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侧重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侧重于对具体案件的法律监督,而忽视了对蓬勃发展,势头发展强劲且众多新生矛盾和问题出现的广大乡镇农村的监督,有的地方甚至还是监督空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监督的缺憾。
而对在我国占人口多数,且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的广大农村,检察机关怎样去监督,怎样监督得好,怎样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的加快,怎样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需要与时俱进去探索、去思考、去创新。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派出法庭;检察室
一、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历史状况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所,法院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法庭,这些人们都已熟知和认可了,并且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检察机关在乡镇或某些领域设立检察室则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继而迅速扩展,就笔者所知,北方某些省份区县检察院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已经普及,还相继设立了税务检察室,烟草检察室等。
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尤其是 1996 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 1997 年新的《刑法》颁布实施后,由于管辖职权的划分,检察机关原来管辖的一些案件被划分了出去,一些乡镇检察室和专门检察院因管辖
问题一时无用武之地,同时针对乡镇检察室的存在必要性陷入迷茫,纷纷相继归并和撤销。
十余年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生问题和矛盾的不断涌现,加之又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些检察机关又再思考设立乡镇检察室的问题,其情势尤以海南省发展最为迅速,并在短时间内呈现出明显的积极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说不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趋势。
究其法律根据,不少专家学者也出面探究,并找出了法律依据。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可以明确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毋容置疑的。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目前在乡镇以各种名称设立的检察室或检察联络点等,都是顺应了社会发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初现和探索,是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更加趋于完善,更加趋于全面的体现,这是大势所趋。
二、目前乡镇村的法律现状和群众的法律诉求
我国经济发展之快,农村变化之大,城乡一体化进程之迅速,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更是显而易见。
原来炊烟袅袅,绿树环抱,三里一村,五里一庄,或靠河而建,或依山而立,错综无序,分散群居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原始景象已无处寻觅,取而代之的是合村并居而成的一片片楼房住宅和厂房并立的工业区,有的地方已分不出哪是农村哪是城市。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好势头,但广大村干部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好像不是和经济齐头并进,而是有些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诸如贿选问题,群体性矛盾
的引发处理问题,家长式霸道作风问题,以公谋私,村务不公开、不透明问题,侵吞、虚报冒领征用土地补偿款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问题,以村为家,公私不分问题等等,这些新生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制造出群体问题等一些不安定的因素,而且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是反过来阻碍经济的发展,其危害是不可预见,不可想象的。
所有新生问题和矛盾的出现,里面总是存在村干部违法或者犯罪的问题。
一是由于若干年来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的重点在机关人员,在国有企业,致使广大农村的反腐败、反渎职工作没有及时跟进。
二是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没有完善完备,没有深入农村。
三是关于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假公济私问题的法律法规出现空挡,导致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无拘无束,甚至无法无天。
有的村干部借征用土地补偿之机收受贿赂,捞取好处;有的借计划生育,超生人口上报户口百般刁难群众捞取好处;有的借批宅基地,以旧房换楼房假公济私;有的借旧村改造,合村并居,独揽建筑项目或沙石等建筑材料供应;有的借集体土地承包之机谋取私利;有的借工业项目落地,以集体名义独霸项目建设,损公肥私;有的借处理矛盾纠纷,偏袒偏护,维护家族利益;有的甚至独霸一方,借家族势力,当“土皇帝”,林林总总,不胜枚举,致使村民矛盾激化,上访事件频发,因此司法机关在农村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三、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设立的必要性和作用
面对农村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应大有作为。
检察机关有接受举报案件的举报中心,有受理控告申诉的专门部门,有专门受理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不公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有专门惩治职务犯罪的反贪贿赂部门,有专门的反渎职侵权部门,有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
检察机关所有的这些职能部门的大门都是随时向群众敞开的。
所以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好这些职能部门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人民群众当好保护伞,其意义重大,作用深远。
就如何更好而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笔者认为。
基层检察机关不光要敞开大门,等着来举报,来投诉,而且要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在村庄的田间地头,在群众的家里,在合村并居的施工现场,在工业项目落地的工地经常看到检察官的身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了解掌握农村的情况,和群众打成一片,才能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力,群众才会信任你,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宣传法律,深入、全面、彻底地打击经济犯罪,给犯罪分子以威慑。
由于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情况不同,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也是有的,都分散下去工作可能会影响正常的事务性工作,那么,有条件、人员力量充足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其级别应和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一样。
没有条件、员力量不足的基层检察院一是要编制配满,二是可以探索性的在乡镇设立联络点或者工作站,这种探索在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有的基层检察院在乡镇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点,有的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
点,并且都取得了一定经验。
这就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打击惩治犯罪,深入开展农村工作开启了一扇大门。
基层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或者工作室或联系点,笔者认为其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一是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让广大的群众学法,知法,教给他们学会用法。
宣传的形势有多种多样,可以集中宣传,在农村的集市,庙会大量散发政策法规宣传材料;可以设立工作台高声宣讲法律知识;可以面对面接受群众法律咨询,耐心细致地位群众解答法律疑难困惑,并教给群众遇到法律问题,应该怎样按照法律程序去办。
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目的是宣传法律,普及法律,让群众认知法律。
二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接受举报和控告申诉的职能。
通过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责职能,让群众认知检察机关,知道检察机关的职责职能,对检察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直接到乡镇检察室或联系点举报或控告申诉,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也要详细讲解,为群众解决问题指出一条正确的道路。
三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对群众反映的认为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不公的,要认真全面掌握具体案情,确实判决不公,法律程序存在错误的,要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主持正义,还群众公道。
对法院判决不存在问题的,要耐心给群众讲解,让群众罢访息诉。
四是要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或进行初查,或直接移交反贪污贿赂部门办理。
平时不断深入到群众中间调查摸底,不断发现村干部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维护党员的廉洁性,进一步巩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
五是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力度,通过给村干部上廉政教育课,通过不断地座谈,使村干部深刻认识到触犯法律的严重性。
按照中央提出的拓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机制建设的要求,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使村干部不敢犯,不想犯。
六是对乡镇干部及七站八所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乡镇上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不要因为怕搞不好关系不监督,甚至放纵违法犯罪。
基层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有其广阔的工作空间,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国范围内有不少地方的探索是比较成功的,值得推广和借鉴,笔者所谈的只是就乡镇检察室建设一些粗浅的看法,甚至冰山一角,还有待于在具体的工作中去摸索、去实践。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宜丰 3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