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的重点知识
《广告法》培训课件

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法律责任
违法广告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如 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 责任。
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 度,对违法广告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等。
05
《广告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广告法》的修订动态
修订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告行业 的繁荣,原有《广告法》已难以 满足当前监管需求,修订《广告
国际广告法的比较与借鉴
比较分析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广告法进行比较分析, 了解各国在互联网广告监管方面的立法和实 践。
借鉴经验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广告法》中 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规定,提高监管效率 和水平。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全球 互联网广告监管的进步和发展。
06
《广告法》培训总结与展望
广告监管与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势在必行。
修订历程
自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启动《广告法》修订工作, 经过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最
终于2019年修订完成。
修订重点
修订后的《广告法》重点加强对 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明确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 任和义务,加大对违法广告行为
的处罚力度。
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挑战与应对
监管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广告监管 的主要机构。
广告法相关知识

广告法相关知识广告法是指规范了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
它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框架,对于广告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广告法相关的一些知识:1. 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法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夸大或捏造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信息。
广告必须展示真实的产品效果和使用情况,消费者才能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2. 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故意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虚假的手段误导消费者,达到欺骗或误导的目的。
虚假广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广告中的虚假价格和虚假优惠:广告法规定,广告中所宣传的价格和优惠必须真实、明确,不得虚构或者误导。
广告中的促销信息或价格折扣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否则可能涉嫌虚假宣传。
4. 广告中的夸大宣传:广告法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不得给消费者产生误导。
广告应当遵守科学知识,不得提出没有确切实验依据的断言。
5. 广告中的比较宣传:广告法规定,广告可以进行正当的比较宣传,但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并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
比较宣传中所使用的比较对象应是真实存在的产品,并且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
6. 广告中的侮辱与诽谤:广告法禁止广告中使用侮辱性或诽谤性的词语、图片和表达方式,不得损害他人的声誉。
广告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7. 广告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和易受影响的能力进行宣传,不得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正当广告。
广告中涉及儿童的产品或服务宣传,应当符合儿童健康和安全的要求。
总之,广告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广告从业者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提供真实、客观和合法的广告内容,为消费者提供明确、准确的购买信息,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告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广告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告法规定

广告法规定广告法是指对广告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广告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广告真实性原则。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者引人误解的表述。
广告应当能够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产品的成分、性能、效果等,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诚信原则。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欺骗、误导等手段进行宣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广告不得有诋毁竞争对手的言辞,不得制造恶意竞争,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广告标识要求。
广告法规定,在广告发布中应当标明广告的真实性质,不得以其他方式误认为非广告内容。
如有冒充新闻报导、时事评论等形式,应当标明为广告。
在广告中应当标明商品、服务的名称、规格、有效期、价格等信息。
四、广告审查制度。
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前应当经过广告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广告材料,接受广告审查。
五、广告的禁止和限制。
广告法规定,禁止发布违法广告,包括宣传封建迷信、含有虚假医疗广告等。
对某些特定领域的广告,如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等,有特定的要求和限制。
六、广告监管责任。
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服务商、广告销售商等广告活动的参与主体应当履行广告监管责任,确保广告的合法、合规、真实性。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责任和制裁。
广告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广告从业人员、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只有遵循广告法的要求,才能保证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法相关知识PPT课件( 44页)

• 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酒 类广告管理办法》;
• 1992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 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 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化妆 品广告管理办法》
三、广告准则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般广告准则 •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
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 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 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 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 解。”
第七章 广告法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殷洁
主要内容
1. 一、广告的种类 2. 二、广告法的立法概况 3. 三、广告准则 4. 四、广告活动 5. 五、广告监管 6. 六、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广告的概念和种类
• (一)广告的概念 • 广义的包括商业广告和社会公益广告; • 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也称为经济广告。
(二)特殊广告准则
• 主要是针对涉及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商 品或服务的广告所要求遵守的准则。
1、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准则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 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 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 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 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法规知识点总结

广告法规知识点总结一、广告法规的基本概念广告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广告法规通常包括广告法、广告主管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宣传方式、效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广告主体、广告内容、广告宣传的行为和目的等作出了约束。
二、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体即发布者承担着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广告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情形。
一旦广告主体违反了广告法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经营禁止等。
三、广告内容的法律规定广告内容涵盖广告语言、图片、视频等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信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风俗习惯。
特别是在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的广告,还需遵守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特定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广告宣传的法律限制广告宣传是广告活动的主要形式,但宣传方式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比如,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如医疗、药品等领域的广告,有明确的禁止宣传范围,不得出现夸大疗效、保证疗效、过分渲染等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行为。
另外,在宣传方式上也有一些限制,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的广告宣传、饮酒广告等有特别的规定。
五、广告监管的法律制度广告监管是保障广告活动合法合规的重要手段,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广告监管机构,负责广告法规的执行和监管。
这些监管机构对违反广告法规的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对违规广告主体进行处罚。
此外,监管机构还需与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广告法规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广告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法律法规课件)广告法规笔记

(法律法规课件)广告法规笔记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法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如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章程、制度的总称。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1992年6月1日联合制定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法的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Advertising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同日签了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并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广告法》。
其字数只有5250多(5254)个字。
法律条文具体分为6章49条。
广告法第一章为《总则》,分为6条(第1-6条)。
主要制定了广告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广告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活动原则和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共13条(第7-19条)。
主要规定了:广告发布的准则,具体包括广告内容的一般要求,被禁止的广告行为,广告与未成年人,与其他生产经营者,广告的文字、标记、专利等规定,特别明确了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农药广告、烟草广告、食品化妆品广告的广告准则。
第三章《广告活动》,共14条(第20-33条)。
主要规定了:从广告合同、广告设计、广告经营、广告收费、广告发布和广告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禁止行为。
第四章《广告的审查》,共3条(第34-36条)。
主要明确了广告审查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2条(第37-48条)。
主要内容是:当广告活动违法时,国家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违法广告的行为主体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只有1条(第49条),主要是明确了该法律条文的生效日期,即从1995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开始生效,而之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如果其内容与本广告法不符的,就以本法为准。
广告合同法律规定知识点(3篇)

第1篇一、概述广告合同是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为达到广告宣传目的,就广告的创意、制作、发布等方面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件。
我国《广告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合同的法律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广告合同的定义、法律关系、合同条款、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广告合同的法律关系1. 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广告主是指委托广告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的单位或者个人。
广告经营者是指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广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
2. 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广告发布者是指负责发布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
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广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
3. 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广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
三、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1. 合同主体广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广告内容广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广告的内容、形式、期限、地域等要求。
3. 广告费用广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广告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
4. 广告制作广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广告制作的要求、期限、质量标准等。
5. 广告发布广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广告发布的渠道、时间、次数等。
6. 违约责任广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赔偿损失的标准等。
7. 争议解决广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8.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广告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等。
四、广告合同的纠纷处理1. 协商解决广告合同纠纷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措施。
2. 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2021年广告法 解读

2021年广告法解读一、广告内容准则新广告法中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清楚地知道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价格、用途等信息。
此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等不良影响。
二、广告代言制度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代表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
广告代言人应当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不得为未使用过或未经确认的产品或服务作推荐。
同时,广告代言人应当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代言虚假广告或存在不良影响的广告。
三、禁止性规定新广告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
例如,禁止发布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虚假广告;禁止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广告;禁止发布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等方面的广告等。
此外,新广告法还对互联网广告做出了特别规定,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清楚地标明“广告”字样。
四、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代言虚假广告或存在不良影响的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而受到损失,可以向代言人追索赔偿。
此外,如果代言人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五、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广告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民事赔偿则是由受害者向虚假广告的发布者追索赔偿。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还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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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定义:我国的广告法,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主体,以一系列涉及广告法内容的其它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广告治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点性法规、规章等。
●广告法的性质:广告法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手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广告法规既是我国广告治理机关进行广告治理的要紧依据,又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差不多原则。
特征:目的性、规范性、概括性、强制性、稳定性●《广告法》的局限1.《广告法》作为部门行政法,缺少国家对广告业进展差不多方针的表述;缺少对广告活动主体差不多权利的表述;缺少国家支持、促进广告业进展的差不多政策措施的表述。
2.《广告法》中的内容所调整的对象侧重于商业、服务性广告,实际上是一部商业广告法,缺少了对社会性、公共类广告予以规范的法律条款3.《广告法》并未对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广告法》,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4.《广告法》关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条款过轻,尤其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未能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款,这使得这部广告大法的法律效应降低了许多5.《广告法》中未能对网络广告、移动电视广告、手机广告等新媒体广告活动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使得国家执法机关对上述媒体中的违法传播行为在处罚时无法可依,无形中加大了执法难度,同时也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广告行政监管的特点:权威性、法制化、综合性、强制性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及其职能:监督职能、检查职能、操纵职能、协调职能、服务职能、规划职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广告法规治理1.废除伪法制,建立新的治理法规和机构。
地点性的监管法规颁布,恢复广告业进展;2.整顿私营广告业。
政府及行政治理机关直接治理和利用同业工会进行行业治理;3.媒体治理,接管敌伪媒体,开办广告业务;4.组织领导广告行业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
政治性公益广告。
特点:1.广告业进展处于相当低的水平,广告在经济进展中的作用不明显,对广告的法规治理刚刚起步;2.以地点性行政规定和措施为主,国家法律、法规中差不多为涉及广告治理方面的内容;3.各地的规定中对广告治理强调更多的是政策上的相对独立性,要紧内容均明显突出广告为政治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特点。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进展,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广告的差不多原则1.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法》第3条)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4条)目前我国广告活动中虚假、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大致有以下两种:①广告所介绍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本身确实是虚假、带有欺骗性的②广告对企业的自我介绍中有虚假不实内容●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一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第二款: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三款: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四款:阻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款: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六款:含有淫秽、迷信、恐惧、暴力、丑恶的内容;第七款: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不卑视的内容;第八款:阻碍环境和自然资源爱护;第九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同意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晰、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不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不,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药品烟酒类广告规定及处罚: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讲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大夫、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讲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大夫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大夫处方购买和使用”。
(不得公布广告的药品如精神药品,治疗肿瘤、艾滋病的药品,打算生育用药等)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专门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公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竞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烟草广告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烟草生产、经销者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公布下列广告,不认作为烟草广告:1.社会公益广告;2.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3.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收尾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5.报纸、期刊、报头、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但上述广告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
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专门设计的方法突出企业名称。
审查: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公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公布。
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公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治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停止公布,没收广告费用,能够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㈠不得从事假冒他人名牌的广告行为。
1.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㈡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从事广告行为。
1.利用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广告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在广告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在广告中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㈢不得利用回扣行为从事广告行为。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之间不得采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在广告中从事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㈣不得利用广告从事虚假行为。
1.广告主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公布虚假广告。
㈤不得利用广告从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得通过广告披露其所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
㈥不得利用广告的形式采取不正当降价的行为。
广告主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从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广告。
㈦不得从事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广告。
广告主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广告:1.采纳谎称有奖或者有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广告;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广告;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广告。
㈧不得从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广告。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公布者不得公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阻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阻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爱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操纵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订立广告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广告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
2.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3.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4.广告合同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5.代订广告合同,必须事先取得托付人的托付证明。
6.广告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规定。
●广告审查制度的内容:需要进行广告审查的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涉及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商品。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治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