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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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

至V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

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如采用L/C 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 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 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 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办妥银行委托收款手续,应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应及时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并向征税机关申报免税收入。

待企业收齐出口单证,再向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发票号码编写规则应填写:年份(发票代码的第7位)+批次(发票代码的末位)+发票号码(全部的8位),合计10位。

例如:一份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代码为:132050910770,号码为:12345678,则录入申报系统时,应填写“9012345678”。

提醒:一份出口发票开具多条纪录,只须合计数申报一条免税。

出口报关单号码编写规则应填写: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编号的最后9位+三位商品项号。

合计12位。

其中,商品项号是报关单上记录的出口货物条数,第1条为001,第2条为002,依此类推。

举例1: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项号为1,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

举例2: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有项号1,有项号2,有项号3,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123456789002,123456789003。

提醒:举例1,退税申报时,只有一条退税记录。

举例2,退税申报时,应有三条退税记录。

出口日期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

不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申报日期”。

不是企业申报退免税日期。

不是出口发票开具日期。

商品代码库(SH编码)国家公布新商品代码库,企业应在擎天申报软件中及时更新。

商品代码库可以从擎天公司或税务机关等相关网站上下载。

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址:关联号15位,年度(4位)+月份(2位)+批次(2位)+顺序号(7位),这是进货记录与出口记录建立关联的纽带,即进货明细必须与其对应的出口明细关联号保持一致;进货凭证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18位+项号3位(001,002…),项号顺序与专用发票的顺序相同,如果同一项号的货物出口商品代码不同,则必须拆分登录,但拆分后的项号保持不变。

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某外贸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收入确认日期不是很清楚,商贸企业是以 出口发票确认收入的实现日期,还是以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号)第二十六 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 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外贸企业应在发生 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出口发票。出口营业收入的确认以报关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外贸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纸质凭证:1.购进出口 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贸企业同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 18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 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 税申报。 另外,外贸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
细账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因此,有的企业是按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开具 出口发票。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不同出口模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处理建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同出口模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处理建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是以收到代销清单作为收入确认日期(收入准则),本核算期若出口货 物未销售或未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将导致收入的提前确认,虚计收入和 应收账款、虚减存货和虚增利润,进一步导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错 误,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因提前确认收入,账面存货已经结转销售成 本,只能对虚增的应收长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如何避免收入提前确 认,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建议做以下处理: ①货物出口环节,根据报关单、国内货物出仓单、发票等进行处理。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 理由: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代销商 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在出口环节,不能确认收入,做发出商品 处理。 ②计算出口产品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 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借:其他流动资产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 理由:因为收入没有实现,不能结转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产生 的销售成本,但由于货物已报关,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须计算出 口不予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并计入销售成本,为协调二者差异,建议 将出口不予抵减的进项税额暂时记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待销售实
业根据报关单、境内货物出仓单、发票及银行托收凭证等,按照 FOB价
对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如下: ①办理货出口时(采用信用证结算),根据报关单、国内货物出仓 单、发票等进行处理。借:应收账款——×××客户;贷: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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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口。 ②计算出口产品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 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借:主营业务成本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 ③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 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⑤计算应退税额。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贷: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或: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 口退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⑥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金及附件——各项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其 他应交款——各项附加。 (二)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根据收入准则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出口企业应根据受

【典型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

【典型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

【典型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我们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我们是按照收到报关单的日期,还是按出口日期确定?汇率是按确认收入的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来记账吗?关于你的问题,大白菜答复如下:1、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对生产型企业,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对外贸型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大白菜提醒您注意,第一是按会计规定做销售,不是按税法规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次月,放宽了申报期限。

因此,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是确认出口收入的准确时间!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理解,自营出口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委托出口的,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3、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企业要在出口当月记销售账。

这是一个起码的规范。

在现实中有更多的生产企业滞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这当然违背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也违反了以上退税法规,这么作有什么后果?后果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导言: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选择和应用合适的确认方法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本篇文章将探讨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进行确认,并分析各种方法的优劣势。

一、收现实现确认方法出口销售收入的收现实现确认方法,即以收到货款为实现条件的确认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来自出口销售的货款后,才能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确保了收入的实际存在和实现,避免了确认不存在的收入。

然而,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可能导致收入的延迟确认,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货权转移确认方法货权转移确认方法是指在货权转移给买方时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这种方法,当出口商品的拥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企业可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准确反映企业交付商品后的经济利益转移,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货权的转移可能难以确定,例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等情况。

三、百分比完成度确认方法百分比完成度确认方法是指将出口销售合同的执行程度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根据这种方法,企业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已发生的成本,计算出合同的实际完成度,并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较长周期或复杂的出口销售合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出口销售项目的进展情况。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如何准确确定合同的执行程度、计算百分比完成度等问题。

四、应收账款确认方法应收账款确认方法是指以收到出口销售货款的预期性高于50%为确认依据。

按照这种方法,当企业预测到货款收回的概率较高时,可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可以较好地平衡实际收现和确认延迟之间的关系,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风险,因为预测未来货款回收的准确性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结论:综上所述,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来确定。

【会计实务经验】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经验】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案例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单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该项交易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4000美元,保费1000美元。

对于该笔出口收入如何入账呢?财务部小张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该笔收入应按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对于运费、保险费则列在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按FOB价确认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来说,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可按CIF价确认收入,运费、保险费不用单列。

分析以CIF价出口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呢?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确认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都以FOB价确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CIF价包含的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税本身就是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这价外费用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中。

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种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这两种出口收入确认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利润并没有改变,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基数不同,第二种方法收入基数增大了,企业计提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大了。

目前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出口收入的确认应该采用哪种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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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 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
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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