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
国务院公务员管理制度

国务院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府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政府事务的公正公平。
国务院公务员管理制度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机构管理体系,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高效运作,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将从国务院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政策法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总体框架国务院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主要包括公务员法律法规、政府组织架构、公务员队伍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方面。
其中,公务员法律法规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管理条例等,规范了公务员的招录、任用、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政府组织架构则是公务员的工作环境,不同的部门和机构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公务员在各自的单位中开展工作。
公务员队伍管理是国务院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务员选拔、培训、职务调整、奖惩等,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服务对象是公务员工作的对象,也是公务员能否做好工作的依托,服务对象包括政府决策者、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公务员要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和要求,在工作中尽心尽职。
二、政策法规国务院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管理条例、公务员职务序列规定等,这些法规是公务员管理的根本依据。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务员的从业条件、职权职责、工资待遇、享受保障等内容,保障了公务员的权益。
公务员管理条例是公务员法的具体化,规定了公务员的选拔程序、职务调整、考核评价、奖惩制度等,有利于规范和完善公务员队伍管理。
公务员职务序列规定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依据,公务员依据职务序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职务的晋升,是公务员职业生涯的重要参考。
这些政策法规为国务院公务员管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提升和能力发展。
三、选拔培训国务院公务员管理制度对公务员的选拔培训十分重视,选拔培训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石。
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确保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日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公务员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公务员权益和行政效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务员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程序应当公开,确保公务员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在保障公务员权益的同时,强化对公务员的约束,促进公务员廉洁自律。
(四)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公务员工作特点,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以下日常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三)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五)团结同事,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单位和谐稳定。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索贿。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他人隐私。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五)工作时间饮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公务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三)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他人隐私。
(六)不得在工作场所从事政治活动、宗教活动或任何有损于公务员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需求导向原则:根据公务员岗位需求和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机构的工作变得越来越繁忙,公务员们的工作负荷也越来越大。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的工作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激励激励:要统一工作思想,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加强绩效考核,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和激励机制,激励公务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公平公正: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评价体系,公正评价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和表现,不偏袒,不搞门户之见,让每位公务员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发挥自己的能力。
3.规则规范: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公务员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使公务员的工作得到规范、有序、高效地展开。
4.奖惩分明:要建立一个奖惩分明的工作管理机制,对工作出色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公务员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5.监管把关: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二、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的内容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将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政府的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再由各级各部门将任务分解到每位公务员,明确每位公务员应当完成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工作流程和程序:规定公务员工作的流程和程序,包括工作计划的制定、任务的分配、工作的执行、工作结果的评价等各个环节,使工作过程朝纲常、有序进行。
3.责任和权限划分:明确每位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权责相统一的原则,避免公务员在工作中出现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
4.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按照工作业绩和表现进行奖惩,激励公务员有所成绩,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监督和检查机制: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

方面,具有全面性。 • 系统性: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各个部分相互关联、相互依存,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 公正性: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强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 稳定性: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
考试与面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 需参加招聘考试,包括 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 测试应聘者的专业知识 和应用能力,面试则考 察其综合素质和应变能 力。
体检与考察
经过考试和面试合格的 应聘者需进行体检和考 察。体检合格的应聘者 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内 容包括政治表现、家庭 背景、社会关系等。
录用与公示
经过综合考核,符合录 用标准的应聘者需签订 劳动合同,并对外公示 录用结果。
公务员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制 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同时应注重量化指标的制定,使 考核更具可操作性。
考核问题与对策
问题
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考核标准不够明确、考核方 法不够科学、考核结果不够客观等。
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完善考核制度,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考 核标准和方法;加强监督,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建立奖惩机制,激 励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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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薪酬制度
薪酬政策与水平
薪酬政策
国家公务员薪酬制度通常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 、福利等组成部分。
薪酬水平
国家公务员的薪酬水平通常根据职位等级、地区差异、行业特点等因素来确定, 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工作积极性。
公务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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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国家公务员管理

第三章国家公务员管理第一节公务员制度概述一、意义有利管理的科学化、有利管理的法制化、有利实行政治民主化、有利于对外交流、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二、概念公务员: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由国家任用,依法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报由国资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市府机关选举产生的和非政府任务命令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和“干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干部”,各行各业以脑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包括国家机关党、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公司员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对公务员从进到出的管理制度,分为⑴政务⑵事务。
政务类:由选举产生的政治任命的与政党共进退,有严格的任期。
事务:称常务文管,指常务官从下人员,考试录用,职务是长任的,按法制管理,强调政治中立,不参与政治活动,不与政党共进退。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则:公平竞争,注重实绩,党管于法制化管理第二节职位分类一、职务与级别(15级),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经历、学历)1、职务:分为领导和非领导职务⑴领导职务:各级行政单位组织管理政策;⑵办事员、科员、正副科员、调研员(巡视员:只有中央政府和地级政府有)地级以上有)。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满后,确定职务级别在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范围内,不编制名额内,报考时确定哪个职务位。
第三节公务员录用一、录用的含义:社会上包括国家机关以外,没有公务员身份被选拔到国家机关工作,录用只适用于补充主任科员非领导范围的职务,录用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基本程序:1、编制录用计划与招考方案,用人单位的编制数、专业和招考对象。
2、发布招考公务组织报名,审查,35岁以下,身体健康,受刑事处罚,贪污等正受理不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管级以上有2年工作经验)选择报名地址(交通方便,场所大小),培训报名人员,资料准备、宣传工作。
3、考试:①笔试:综合考试(行政职务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判断等能力;公共管理)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统一组织考试,科目根据岗位和专业特点,综合考及格(1:2)。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公务员,包括领导成员、一般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务员管理政策执行;(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激励约束原则:通过考核、奖惩等手段,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四)勤政廉政原则:要求公务员勤政为民、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四条工作时间:(一)公务员实行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二)工作时间从上午8:30至下午5:00,中午休息1小时;(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考勤制度:(一)公务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二)上班期间,公务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离岗、串岗;(三)因公外出需请假,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四)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手续齐全后方可离岗;(五)病假、事假等特殊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任务与职责第六条工作任务:(一)公务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二)积极参与部门、单位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七条职责:(一)公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二)公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三)公务员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为人民服务;(四)公务员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考核:(一)年度考核:每年对公务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二)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不定期考核。
第九条奖惩:(一)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务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给予处分。
国家公务员制度完整版.doc

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一章公务员制度概述第一节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国家公务员通常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一、国外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1、英国(文官)文官包括的范围极大,上自政府各部的常务次官,下至政府机关中的清洁工,但不包括政务官、企业、事业部门的文职人员、地方自治机关工作人员、法官和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员。
2、美国(政府雇员)包括国家行政部门的所有职员,但不包括立法机关的议员和国会雇佣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法官等也不属于公务员。
3、法国(公务员)将从事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4、德国(联邦官员)共分两类:一类是一般职公务员,其中绝大部分是职业文官;一类是特别职公务员,即政务官员,如政府总理、部长等。
5、日本(公务员)分为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两类。
凡由中央机关主持考试、录用和管理,在中央政府的机构中任职,由国库支付工资的,是国家公务员;凡由地方自治体主持考试、录用和管理,在地方自治体机关中任职,由地方财政支付工资的,是地方公务员。
通观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范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小范围,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的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均为此类。
第二类是中范围,指中央政府系统中所有的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
美国、德国、加拿大、菲律宾、韩国、泰国均属这一类型。
第三类是大范围,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除议员之外的国会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日本、法国属于这一类型。
二、我国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1、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一旦确定,即与国家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不是代表个人,也不是代表一个集团,而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2、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是执行国家公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科研活动、教育活动等;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能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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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条列。
退休公务员的安置,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
凡退休后在其工作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
退休安置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同时对解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安心本职工作,也有一定的意义。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述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录用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要本着认真负责、有错必纠的精神,及时予以改正。
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第一,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去向,本着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规定。
实践证明,对离退休人员过多地进行异地安置,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特别是随着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异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费用耗资巨大,往往有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考核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材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救、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步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机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一般应当就地安置。
这是因为,国家公务员的职业相对稳定,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对环境比较适应,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础就地安置后,方便生活,方便管理。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列地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放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一,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去向,本着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规定。
实践证明,对离退休人员过多地进行异地安置,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特别是随着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异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费用耗资巨大,往往有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猪物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