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分类及其分类理由
合同分类具体分为了哪些

The biggest reason for a person's failure is that he lacks sufficient confidence in his own abilities, and even thinks that he is bound to fai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合同分类具体分为了哪些导读:1、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一、合同分类具体分为了哪些(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
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
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
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14合同法

(一)要约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乙和丙签订的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还 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七)射幸合同和确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确定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射幸合同,如保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债权人)先交 货,乙(债务人)后给钱,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丙。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2年,年利息3%,乙要求甲提供担 保。甲请丙做担保,丙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 乙,以担保甲的债务。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为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 还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是双 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合同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而进 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 规则的合同。亦称常见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 则的合同。亦称非典型合同。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 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问甲乙之间的是何种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 区别的意义: 1、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中义务的定义与概念

合同中义务的定义与概念本文旨在介绍合同义务的定义和概念。
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达成的协议,它规定了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义务是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了解合同义务的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是商业和个人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
当人们达成合同时,他们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即履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义务的定义和概念,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实践应用。
一、合同义务的定义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它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在达成协议时自愿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旨在确保各方遵守合同条款,并促使合同各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合同义务的要素1. 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
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按时交付货物,买方需要按时支付货款。
2. 诚实信用义务:合同当事人有义务以诚实和善意的态度进行合同履行。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该遵守合同条款,不得采取欺诈、误导或恶意的行为干扰合同的履行。
3. 尽职义务:当事人有责任尽力履行合同义务,尽力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
这包括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得因过失或不作为而导致合同的违约。
4. 保密义务:在一些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约定保密义务,即不得披露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商业和个人利益。
三、合同义务的违约和后果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 赔偿损失:违约方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2. 解除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
3. 强制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义务,即强制执行违约方的责任。
结论:合同义务是合同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条款的完整解读

合同条款的完整解读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束双方在特定事务上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是合同中的具体规定,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条款进行完整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
一、合同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合同条款是合同中对于事务的具体规定和约定。
它包括了合同的各项要素,如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合同的目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二、合同条款的分类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主要条款:主要条款是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涉及到合同的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价格等。
主要条款通常在合同的首部部分进行详细规定,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2. 附属条款:附属条款是对主要条款的补充和解释,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约定、补充条款、违约责任等。
附属条款的作用是完善主要条款,保证合同在各种情况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 强制性条款:强制性条款是法律法规对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进行规定,如公共利益、安全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必须遵守强制性条款,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三、合同条款的解读原则在解读合同条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文本解释原则: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以合同文本的明确表述为准,重点关注合同的字面意思。
如果合同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可以参考其他相关证据,如合同的目的、当事人的交流记录等。
2.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规避合同条款的约束。
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补充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存在不完善或模糊的情况,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类似情况的规定进行解释。
在补充解释时应尽量保持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四、合同条款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 条款的明确性:合同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措辞。
合同的基本分类

合同的基本分类
(一)、合同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其他分类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
4、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
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的分类有哪些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用途,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商品销售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合资合作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承揽合同、许可合同等。
商品销售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行为达成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法等内容。
这类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类合同,适用于各种商品买卖交易,包括商品销售、物资采购、设备购买等。
劳务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所订立的,明确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内容的合同。
劳务合同适用于劳动力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特定劳动合同等。
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个人以对价将某种指定的东西租给另一方使用或使用转让,并以此获得一定的租金的权利。
租赁合同适用于各种租赁行为,如房屋租赁、车辆租赁、设备租赁等,合同内容包括租金、使用期限、物品状况、维修责任等。
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为明确借款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借款合同适用于金融机构与个人或者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贷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法律关系,明确了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贷款合同适用于金融机构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贷款的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或分包商之间为明确工程建设责任而订立的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价格、施工期限、质量要求等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于各种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股权转让合同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合同,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对象、价格、转让条件等内容。
股权转让合同适用于股权交易行为。
合资合作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为共同开展某项经济活动而约定的共同利益关系的合同,约定了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经营权力等内容。
合同类别有哪些

合同类别有哪些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别。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类别:
1. 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一种规定买卖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条件、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一种规定租赁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约定租赁物品的使用期限、租金、维护责任等内容。
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一种规定雇主和雇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约定雇佣关系的条件、工资、工作内容等内容。
4.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约定受托人代理委托人进行某项事务的条件、报酬等内容。
5. 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是一种规定合作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约定合作关系的条件、分工、利润分配等内容。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合同类别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合同,如借款合同、保密协议、合资协议等。
每种合同类别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和约定内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合同的签订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的定义和作用

合同的定义和作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文件。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和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作用以及合同的分类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文件。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1. 双方当事人:合同是由至少两个当事人共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具体事项,可以是财产、服务、权利等。
3.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具体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条款、附加条件等。
4.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作用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1. 约束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维护权益:合同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获得相应的利益,同时合同也限制了当事人的行为,防止其损害他人的权益。
3. 促进交易:合同为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加了交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交易的内容、价格、交付方式等,从而减少交易纠纷的发生,促进经济的发展。
4. 维护社会秩序: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的不同特点和内容,可以将合同进行分类。
常见的合同分类有以下几种:1. 根据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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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义务的各种分类及分类的理由1,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
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
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
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
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
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
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的终点。
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
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该义务是依据合同性质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主给付义务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该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
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
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3,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违反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两种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有人认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它所要解决的也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而对于合同有效成立之前以及合同履行之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却不能适用。
由此可见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中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应理解为广义的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上的民事责任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考虑其主观有无过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责任仍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如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负担.4,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
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其损失,而是使其自担损失,此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不相同,故称“不真正义务”。
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法律上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合同公平和公正的目标;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从我国法律规定看,不真正义务作为一项规则,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中,那么侵权关系中是否适用该规则?本文认为,不真正义务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既适用于合同关系,又适用于侵权关系。
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相一致。
一般侵权中,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自由,对不可预见的结果,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便无责任,有过错,只承担与过错程度相一致的责任。
在不真正义务规则中,侵权人对受害人扩大的损失无法预见,因此对损失的扩大,侵权人没有过错,因此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而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应该能够预见,但不采取合理措施,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这恰恰体现了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
5,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
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
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
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
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责任即违背后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强制协助等民事法律后果。
后合同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已经终止、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对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