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发现被拐卖后反将人贩子卖掉
拐卖儿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A市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男,10岁)拐骗至B市。
在B市,张某将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被害人李某的家人发现其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2.若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拐卖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拐骗至B市,并将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张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若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符合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张某拐卖儿童的数量、犯罪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张某应承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本案提醒我们,拐卖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作为公民,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共同抵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拐卖少女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拐卖少女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一起拐卖少女案件展开,通过剖析案件细节,揭示拐卖少女的黑暗面,旨在提高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共同打击拐卖犯罪。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少女案件。
受害者小芳(化名),女,16岁,是一名初中生。
一天下午,小芳放学回家途中,被两名陌生男子以带她去游乐园为由,诱骗上了一辆面包车。
面包车行驶了一段路程后,小芳发现情况不对,试图逃脱,但被两名男子强行拉回车内。
随后,面包车将小芳带至一处荒郊野外,男子将她捆绑,并告知她如果反抗,就会对她和家人造成伤害。
在这期间,小芳不断呼救,试图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然而,由于地处偏僻,附近无人经过,小芳的呼救声并未引起他人的注意。
当晚,两名男子将小芳带至一栋废弃的房屋内,对其进行性侵。
此后,小芳被拐卖至另一城市,被一名中年妇女控制,被迫从事卖淫活动。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警方成功将拐卖团伙的成员全部抓获,解救了小芳。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通过网络结识,形成了一个拐卖少女的犯罪团伙。
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负责寻找目标、有负责接送、有负责控制,还有负责销赃。
他们利用少女无知、贪玩的心理,诱骗她们上车,然后实施拐卖。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拐卖团伙成员进行了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人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法院还依法对团伙成员进行了财产刑的处罚,责令其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反思1. 社会治安问题:这起案件反映出我国社会治安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警方需要加强巡逻,提高对可疑人员的警惕,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家庭教育缺失:小芳的案例反映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们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从人贩子手中逃脱的案例

从人贩子手中逃脱的案例
某地的拐卖案例,发生了一起成功的逃脱事件。
一位受害者被人贩子绑架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并被软禁在一个破旧的屋子里。
受害者机智勇敢,在被剥夺了任何与外界联系的手段后,他以自己的智慧和机智的行动成功逃离了人贩子的抓捕。
受害者首先保持冷静,尽量掩饰自己的内心恐惧,并观察周围情况,以便找到逃脱的机会。
一天晚上,受害者察觉到人贩子出门了,为了避免引起怀疑,他仍然装作无助的样子。
当人贩子离开后,他立即开始行动。
受害者注意到屋子里有一把锈迹斑斑的铁锤。
他敏捷地将锤子藏在身上,并小心翼翼地搜寻周围。
最终,他发现了一扇半开的窗户。
他决定利用这个窗户,寻找到达外界的路。
受害者小心翼翼地趴到窗户边缘,很幸运地发现了一条放在地上的绳子。
通过窗户向外探头,他发现这条绳子可以达到地面。
没有过多考虑,他迅速系住绳子,意识到这是离开的唯一机会。
受害者再次检查了周围,确保没有被发现,然后踩住窗台,紧紧抓住绳子,开始沿着墙壁下降。
在距离地面只有几米的时候,他小心翼翼地放松了手,成功地着地。
他迅速离开了现场,沿着附近的小路消失在夜色中。
通过他的机智和果断行动,这位受害者成功地逃脱了人贩子的控制,获得了自由。
这起案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需要对拐卖问题加强关注和打击,保护每个人的安全和权益。
人贩子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对人贩子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一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利用他人无知或困境进行拐卖人口。
以下是一起典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人贩子犯罪的法律后果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概述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一对夫妇,他们因为家庭原因急需用钱,便向张某透露了想卖掉自己女儿的想法。
张某遂生歹意,与这对夫妇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将女孩拐卖至外地。
在拐卖过程中,张某采取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女孩的家人就范。
最终,张某将该女孩卖给了外地的一个非法收养机构。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以下犯罪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3)具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严重。
2. 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大家了解拐卖人口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抵制和举报人贩子犯罪。
2. 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进行拐卖人口的行为。
3.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2月27日)一、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一)基本案情1988年9月,被告人蓝树山伙同同案被告人谭汝喜(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被害人向某某(女,时年22岁)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经林传溪(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向某某出卖。
1989年6月,蓝树山伙同黄日旭(另案处理,已判刑),经“邓八”(在逃)介绍,将被害人廖某(男,时年1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拐带至大田县,经林传溪介绍,将廖某出卖。
此后至2008年间,蓝树山采取类似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经林传溪、苏二妹(另案处理,已判刑)和同案被告人郭传贴、涂文仕、陈建东(均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其出卖。
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树山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虽然蓝树山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蓝树山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蓝树山死刑。
罪犯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
拐卖儿童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拐卖儿童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真实的拐卖儿童案件为例,分析其犯罪过程、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事实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得知某地有大量儿童被拐卖的信息后,心生贪念,决定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
李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同案犯张某,两人共同策划实施拐卖儿童犯罪。
李某、张某以虚假身份,通过招聘保姆、家教等名义,诱骗家长将孩子交给他们照顾。
在取得家长信任后,他们将孩子拐骗至外地,以高价出售给其他买家。
在短短三个月内,李某、张某共拐卖儿童10名,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三、法律适用1. 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要件:(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3)情节严重。
本案中,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拐卖儿童罪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儿童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儿童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儿童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决李某、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拐卖儿童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拐卖儿童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严厉的刑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拐卖儿童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
2019年6月,张某结识了同乡李某,两人共同策划拐卖儿童。
2019年7月,张某通过网上发布信息,以高价收买儿童为名,引诱被害人赵某(女,3岁)的母亲王某将女儿交给其。
张某将王某骗至某地,以王某欠其债务为由,将其拘禁。
随后,张某将王某女儿赵某带至某地,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李某。
王某得知女儿被拐卖后,报警求助。
三、案件审理1.一审(1)起诉书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一审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二审(1)上诉状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理由张某上诉称,其并非故意拐卖儿童,而是被李某欺骗,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3)二审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儿童的合法权益。
(3)犯罪客观方面: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张某通过发布信息、欺骗手段,将王某女儿赵某带至某地,并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李某,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中国法律处理人贩子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贩子,是指非法拐卖人口的行为人。
拐卖人口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人贩子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体系、案件处理程序、刑罚制度等方面,对中国法律处理人贩子案件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体系对拐卖人口犯罪的界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处理拐卖人口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拐卖人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拐卖人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拐卖人口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了拐卖人口犯罪的刑罚。
三、案件处理程序1.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措施,以查明案件事实。
2.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拐卖人口案件进行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
4.执行刑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被告人应当立即执行刑罚。
四、刑罚制度1.刑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刑罚包括:(1)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2)罚金;(3)没收财产。
2.刑罚适用(1)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2)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案例1:李凤英等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凤英,女,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许元理,男,汉族,1968年6月 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万玉莲,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潘存芝,女,汉族,1963年2月 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怀玲,女,汉族,1965年5月 2日出生,农民。
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李凤英从外地人贩子手中大肆收买婴幼儿,后在山东省枣庄市贩卖给被告人许元理,许元理将婴幼儿加价转手贩卖给被告人万玉莲,万玉莲通过潘存芝、高怀玲、马广玲、李秀荣、孙晋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将婴幼儿贩卖给枣庄市峄城区、市中区、薛城区等地的居民收养,牟取利益。
其中,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参与作案37起,拐卖儿童38人;潘存芝参与作案 9起,拐卖儿童9人;高怀玲参与作案6起,拐卖儿童6人。
被拐儿童来源不明,破案后,均已解救。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潘存芝、高怀玲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贩卖儿童人数众多,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潘存芝、高怀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潘存芝、高怀玲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2: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武亚军,男,汉族,1984年7月 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倩倩,女,汉族,1988年4月 2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倩倩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
同年6月初,武亚军、关倩倩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瑜,让其帮忙联系。
第二天,乔瑜将此事告知张永珍,张永珍又让段麦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询问情况。
法律案例人贩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
人贩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暴力、欺骗等手段拐卖儿童,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人贩子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人贩子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人贩子犯罪的特点、手段和防范措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概述2018年5月,河南省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组成团伙,以贩卖儿童为目的,在短短一个月内先后拐卖儿童7名。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将儿童拐骗至异地,并以高价出售。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还诱骗受害儿童家长,让他们误以为孩子已经找到,从而骗取钱财。
(二)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经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无期徒刑,李某、王某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三、案例分析(一)人贩子犯罪特点1. 犯罪团伙化:人贩子犯罪往往以团伙形式出现,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隐蔽性。
2. 目的明确:人贩子以贩卖儿童为目的,谋取非法利益。
3. 手段残忍:人贩子为达到目的,不惜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受害儿童造成身心伤害。
4. 跨区域作案:人贩子往往跨区域作案,作案地点隐蔽,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二)人贩子犯罪手段1. 暴力手段:人贩子以暴力手段强行拐骗儿童,如殴打、捆绑等。
2. 欺骗手段:人贩子以各种理由诱骗儿童,如冒充亲人、以玩具、零食等诱骗儿童。
3. 偷盗手段:人贩子趁儿童家长不备,将儿童偷走。
4. 利用信任手段:人贩子利用儿童家长对陌生人的信任,骗取儿童。
(三)防范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使群众充分认识到人贩子犯罪的危害。
2. 严密防范: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如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看管,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少女发现被拐卖后反将人贩子卖掉
这是一真实的事,不是编故事,中央电视台一法制节目有报道,大家可以去查看) 一未满18周岁高中毕业女生拐卖了要拐卖她的人贩子,一审被判3年,二审判免于处罚这个小女生叫刘慧,刚高中毕业,还未满18周岁,她去城里玩,准备回家,在车站被小偷把钱包偷走了,她发现钱包没了,就喊:我的钱包丢了,谁把我的钱包偷走了。
这时有一个衣着华丽,三十多岁的漂亮女人走到她身边,对她说:妹子,你钱包丢了,你要去哪啊?刘慧就说自己要回家,说了家在的地方,说没钱买车票了。
这女人说,真巧啊,我也是那里人,咱们是老乡,我给你买车票吧。
刘慧说,谢谢大姐啊,你真好啊,我回家就把钱还你。
那女人就说她叫刘梅,帮刘慧买了车票,跟她一起坐车回家。
刘梅说她在城里老公家开的公司里上班。
到了县城,下了车,刘梅说舅舅家在这让刘慧陪她去一趟再回家,刘慧想自己还要再坐汽车,然后再走一段山路才能到家,人家给自己掏钱买了车票,再说自己现在也没钱买汽车票啊,就同意跟刘梅去了。
到了刘梅舅舅家,院子房子挺不错,刘梅舅舅把她们接进去了,刘梅舅妈却出去了。
他们在屋子里说会话,舅妈回来了,还带回来一抽吧干瘦脏夕夕的男人,那男人一进屋就盯着刘慧看,一会,刘梅就对刘慧说,妹子,我跟舅舅说点事,你先到那屋去休息一下。
然后就把刘慧带到另一个房间里,让她在床上休息。
刘慧自己在房间里,感觉不对劲,那个脏夕夕男人怎么一直盯着自己看,哎呀,不会是遇到人贩子要把我拐卖了吧。
她一推门,被从外面锁上了。
她想这可怎么办,看到房间连着储藏室,就到储藏室,搬了凳子站上面从储藏室的窗户缝隙正好看到那个房间。
她看到对面房间里,刘梅说,水灵灵多好的啊,那个脏夕夕的男人问刘梅多少钱,讨价还价后定4000块。
刘梅说大白天不好直接带走,等天黑给他送去。
男人走了。
刘慧躺在床上装睡觉,刘梅进来了,说要带她出去串门。
刘慧趁机跟刘梅讲,自已有三个好姐妹,也都没考上学,而且四人曾讲好,有福同享,所以她想让那三人跟她一起去工作。
刘梅想,自己又能多赚三个人的钱,是笔好生意,就同意了刘慧,带她离开了这里并坐车跟她去了她家所在的镇上。
到了刘慧家在的地方,刘梅住进一家招待所,让刘慧去找她同学,刘慧离开招待所,心想,自己可算自由了,她想去报案,可是一想自己也没证据,要是刘梅就不承认也没办法啊,可是就这样也不甘心,想报复一下人贩子。
这时她看见路边有一个一只眼的男人在外面拢了一堆火正烤火。
她就跟那个男人搭话,说:大叔,你怎么不把柴火报屋里去烤啊,那男人说,抱进去多麻烦啊(看这懒的)。
刘慧说,大叔看你挺悠闲的,你孩子一定挺孝顺你吧。
一只眼说,我哪有孩子,老婆还没有呢,看我长这样,谁跟我呀。
刘慧压低声音说有钱还娶不到老婆吗,可以买呀。
一只眼说,上哪买啊,刘慧说我认识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长的很漂亮,你愿意就介绍给你认识。
一只眼说那太好了,行,你要多少钱啊,刘慧说,给我个路费当介绍费就行了,五六百块钱就行,可是她要是看到你不愿意怎么办呢?一只眼说,你把她领到我这来剩下的就不用你管了。
刘慧回到招待所见到刘梅对她讲自己事先想好了的瞎话:大姐,我跟我同学说了,她们都可高兴了,很愿意跟我一起去你那里,可是她们父母不太同意,非要让你去一趟,你去见见他们跟他们讲讲吧。
刘慧就把刘梅带到一只眼那里,说大叔来客人了,招待一下吧,一只眼出来把她们接进去了,刘慧对刘梅说,大姐,你先坐一下,我把同学和她们父母全找来。
刘慧出来了,一只眼跟她出来给了她五百块钱,刘慧就回家了。
回到家,刘慧见到父母,就哭了,把自己今天的遭遇讲给父母听,父母对刘慧说,咱们得去报案。
于是就去了派出所报案,民警听完刘慧讲的经过,对她说,谢谢你来给我们报案,但是你卖了她,我们也要拘留你。
警察带着刘慧找到一只眼家,可是只有一只眼自己在家里,刘梅并不在那里了。
原来一只眼也是个人贩子,他把刘梅QJ了然后卖给了同村的一个光棍李大拐(哈哈,人贩子遇到人贩子!)。
警察后来找到了刘梅她们。
检察院对这系列人犯提出起公诉,刘梅专门从事拐卖妇女儿童,已经拐卖五六个了,被判无期徒刑;“舅舅”、“舅妈”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独眼龙以QJ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18年;李大拐收留被拐妇女,被判两年。
刘慧因拐卖妇女罪也被判了三年,其父母不明白,找到法院。
一位法官解释说,拐卖妇女儿童,最低也要判五年,判了三年,已经是从轻了。
刘慧父母不服,找了律师,提起上诉。
开庭时,律师列出三条,一是刘慧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年,犯罪的第二天才是她十八岁生日,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铺;二是她主观恶意性不大,只是为了报复,不是谋利;三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帮助公安抓住四个人贩子。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决定对刘慧批评教育,不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