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吉林吉林中百商厦火灾
发生在身边的安全事故案例

1、一个烟头,54条人命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拿着纸箱去商厦楼外北侧的3号简易仓库,途中,他点燃了一根香烟。
进仓库后,于红新把纸箱扔在地上,嘴里的香烟也掉在堆满纸壳的地上,于红新随意用脚踩了踩,就锁上库门回到了电器行。
11时左右,未被踩灭的烟头引燃了仓库地面上的可燃物,浓烟与火舌很快突破与3号简易仓库相邻的中百商厦一楼北侧7号窗户,蔓延至商厦楼内。
由此,中百商厦这个繁华区域的商业中心,一下子变成了飘散着死亡气息的地狱之门。
火灾生死时速的4小时内,被困的人们多么盼望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来自商厦和消防部门的帮助,但现场情形却令人扼腕。
当天,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在值班期间,违反了单位关于“每周六、周日保卫科要有一人在收发室值班”的规章制度,擅自离开了单位的消防监控室(即收发室)。
结果,当锅炉工发现仓库起火后未能及时通知到二人,延误了火灾的报警时机。
更为遗憾的是,当二人得知火情后,没有及时有效地通知并组织商厦内人员疏散。
对此,陈忠回忆说:“我当时看见只是仓库着火了,没想到会烧到楼内,也就没有通知领导、业户和顾客,只顾着打火警和110,等我打完电话,主楼已经开始冒烟了。
我来到商厦一楼,里面全是烟,已经进不去了。
”曹明君说:“我让人把商厦电源切断后来到一楼,里面的人往外走。
我看见业户曹某,她说楼上没人了。
消防车来后,我就帮助维持秩序。
当时,三楼四楼都有人,我没寻思那么多,也没有上楼去疏散。
”正是当初这一个又一个的“不该”,才使这起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特大火灾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2、中原油田采油二厂“7.25”抽油机伤害死亡事故2007年7月25日16:50左右,采油二厂油藏经营管理一区中心一站33号计量站站长曾小明和员工赵锐在对濮7-26井抽油机停机检修后,曾小明骑人力三轮车、赵锐骑自行车返回33号计量站方向。
吉林中百“2.15”特大火灾

吉林中百“2.15”特大火灾
事件经过:2004年2月15日9时许,位于解放大路与长春路交会处的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
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原因: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厦“伟业电器”员工于红新将点燃的香烟掉落在库房中,引燃地面纸屑、纸板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百商厦没有严格落实《消防法》关于法人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没有落实且未组织过演练;违章将商厦北墙外的自行车棚改建为简易仓库后,没有落实消防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要求;经营管理混乱,超范围租赁经营舞厅项目,忽视对该舞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火灾发生后,安全保卫人员没有组织三楼和四楼人员疏散,有关人员没有及时报警。
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对中百商厦管理不力,对商厦在消防安全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着问题失察。
吉林市消防、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对中百商厦存在的火灾隐患、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严格督促落实整改。
吉林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没有履行应尽的布置、检查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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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重大火灾事故案例整理

火灾等级根据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A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B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C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D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火灾分类:火灾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D 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案例编号:0001案例名称: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火灾危机类型:事故灾害案例摘要: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东都商厦因非法施工、电焊工违章作业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
起因物:电器设备(可勾选)案例信息:(一)东都商厦基本情况东都商厦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中洲东路339号,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900平方米。
北侧为正门,隔一小广场靠中洲东路,广场入口处有“步森服饰”等违章建筑,商厦南侧靠东大街,东西为宽约4米的走道。
消防培训---火灾案例(吉林)

火灾案例—吉林“2.15”中百
商厦特大火灾
4、是高温热焰气通过 中百商厦东西两侧 的楼梯间向上窜, 在两个楼梯间的烟 囱作用下,以每秒35米的速度向上扩散, 将2-4楼的楼梯封住, 大量人员很难从楼 梯间疏散逃生。
火灾案例—吉林“2.15:
(一)行政责任: 1、吉林省省长 洪虎:我作为吉林省省长,作为 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应负 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对不起人民和死伤的群众, 内心深感内疚和自责,向省委、省政府检讨, 向全省人民检讨。 2、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作为安全生 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刚占标提出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职务, 同时辞去吉林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省委同意刚占标的辞职请求。吉林市十三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刚占标辞去 吉林市市长职务。
火灾案例—吉林“2.15”中百
商 厦特大火灾
事故原因: 火灾事故直接起因系一丢落的烟头 引燃仓库内易燃物品,并导致特大火灾。
火灾案例—吉林“2.15”中百商
厦特大火灾
事故经过 火灾的起火点在商厦后临时搭建的 三号简易仓库。该仓库堆放有大量纸箱,还有 木柜、液化气罐等易 燃易爆物品。2月15日上 午9时许,仓库主人的亲戚于洪新在此丢落一 只烟头后离开,烟头燃了地板及其他物品。11 时左右,附近锅炉工发现该仓库冒烟,商厦人 员开始自行救火。11时28分,消防部门接到第 一个报警电话。从发现仓库冒烟到报警相隔二 三十分钟的时间,贻误了最佳灭火时机。
吉林中百商 厦特大火灾
吉 林 中 百 商 厦 特 大 火 灾
火灾案例—吉林“2.15”中百
商 厦特大火灾
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 特大恶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造成54人死亡, 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2.15火灾事故案例分析材料

2004年“2·15”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案例分析材料(说明:开始播放幻灯片,包括标题和主要内容)一、中百商厦基本情况(说明:放映中百商厦地理位臵图)中百商厦位于吉林市长春路53号。
(说明:放映中百商厦图片)该建筑1994年3月开工建设,1995年1月投入使用。
中百商厦系四层框架结构,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整体高20.65m,长53.3m,一层宽20.3m,总建筑面积4328m2。
其中一层为大空间设计,高6m,(说明:放映一层回马廊平面图)在中间3米处的四周设有一层回马廊。
(说明:放映一层平面图,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已用红色标出,可以在讲解中指出)该建筑内东西两侧各设一部宽3.3m的疏散楼梯,总疏散宽度为6.6m,一层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个。
(说明:放映中百商厦消防设施情况说明幻灯片)该商厦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臵了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中1个消防水泵房、3台消防水泵、1个90m3的消防水池、8个墙壁消火栓,配臵了好用的ABC 干粉灭火器36具,设臵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21个,其中灯光疏散指示标志17个,蓄光型指示标志4个,应急照明灯具17个。
该商厦属国有商业企业,隶属于吉林市商委。
在册职工200人,在岗职工20人,采取出租铺面方式经营。
一层、二层为商场,(说明:放映一层平面布臵图、回马廊平面布臵图)其中一层(包括在一楼3米处设臵的回马廊)主要经营塑料制品、毛线、箱包、针织小百、地革、电料、棉花、化妆品、洗涤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纸张、渔具等。
(说明:放映二层平面布臵图)二层主要经营针织、服装、布匹、床上用品等;(说明:放映三层平面布臵图)三层为浴池;(说明:放映四层平面布臵图)四层为舞厅和台球厅。
(说明:放映中百商厦业户情况和着火时人员情况幻灯片)共有业户146家(其中有档案合同的132户,无档案合同的14户)。
发生火灾时,商厦一、二层有业主和顾客350余人;三层浴池工作人员及顾客约30人;四层舞厅工作人员及顾客60余人,台球厅工作人员及顾客近10人,总计450余人。
一个烟头引发的特大火灾事故

安全文化之一一个烟头引发的特大火灾事故引言:公司至始至终强调生产厂区内禁止携带烟火,不许在生产区抽烟,但是有些同事对公司制度与规定置之不理,形同虚设。
不就是抽根烟吗,有什么大不了?是啊,我们只是抽根烟啊,可是当你点燃香烟的时候,是否想过,我们是化工企业啊,也许就在你的不经意间会酿成不可弥补的火灾事故。
公司罚款不是目的,罚款可以解决安全隐患吗?罚款可以弥补那一次次血的教训吗?不能。
希望所有员工拜读这篇文章,有所感悟,共同维护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打造无烟厂区,共同杜绝安全隐患。
正文:我就是引发2004年吉林省“2.15”特大火灾事故的那个烟头,在街上、商店、办公室、仓库、公园,凡是有瘾君子的地方,都有我们烟头一族的身影,它们三个一堆、五个一群,有的还闪着可怕的火光。
当香烟被人们吸完没有价值废弃的时候,我们便诞生了,很随意地被遗弃在各个地方,有的兄弟竟然没有被掐灭,那一闪一闪的火光,闪着狰狞的面孔,一场令人类梦魇的火灾事故,便发生了。
2004年2月15日,那个黑烟弥漫的星期天,是令我们烟头一族深深忏悔、无限震惊的日子。
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的那场特大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多人受伤,财产损失400多万元,顷刻间无数的家庭陷入了无限的哀痛中,这起事故的罪魁祸首便是我——一个没有被完全踩灭的烟头。
当中百商厦仓库工作人员随手把烟头扔在地上,只是踏了两脚的时候,他怎么也没有预料到自己的一点点疏忽,引发了一起特大的火灾事故。
有的人也许不以为然,一个小小的烟头又能怎么样呢?这可就大错,而特错了。
我们燃烧着的时候,表面温度有200—30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在人类消防设施不合格,违章占用消防通道, 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现实面前,这足以引起一起起特大火灾事故。
继吉林“2.15”特大火灾之后,仅仅七八个月,又是我们烟头一族中的两个兄弟,一个将浙江省石门县的森林烧去了5000多立方米,一个将广州白云山烧去1000多立方米,这可不是天方夜谭,而是血的教训,残酷的现实。
吉林中百商厦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
基 本 情 况
2 0 0 4年2月 1 5日1 l时许 ,吉 林 省 吉林 市 中百 商 厦 发 生 特 大 火 灾 ,大火 于 当 日1 5: 3 0时 被扑
灭 火 灾 造 成 5 4人 死 亡 ,7 0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4 2 6万 元 。
Ⅳ
巾百 商厦 隶 属 市商 业 委员 会 ,属 国有 商业 企 业 ,1 9 9 5年 投 入 使 用 ,建 筑 面 积4 3 2 8平 方 米 ,耐 火 等 级 为二 级 。 商 厦 一层 (含 回廊 )经 营 五 金 、百 货 ,二 层 经 营 服 装 、布 匹 ,三 层 为 浴 池 ,四 层
消 防 安 全 意识 较 差 ,缺 乏 防 火 、灭 火 常 识 和 自防 自救 基本 技 能 ,致 使 符合 规 范 标 准 的 消 防设 施 配 备 没 有 充 分发 挥 作 用 。 四是 虽 有灭 火 和应 急 疏 散 预 案 ,但 没 按 《 消 防 法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灭 火 和 应
急疏 散 演练 。
公 安 消 防部 门 :一 是 督 促 整 改 不 到 位 。该 商 厦 和 其仓 房 相 通 的 1 0扇 窗 户 有 4扇 尚 未 封 堵 , 当
支 队 机关 全 体 官 兵 以及 吉 化 集 团公 司消 防 支 队赶 赴 火 场 ,并 同 时 报 告 市 公 安 局 指 挥 中心 和 l 2 O急 救 中 心 。 经 各 方 全 力 奋 战 ,于 1 5时3 O分 将 火 灾 彻 底 扑 灭 ,抢 救 被 困群 众 1 9 0人 ( 其 中未受伤6 6 人 )。火灾 共 造成 5 4人死 亡 ,7 0人 受伤 ,过 火 建筑 面 积 2 0 4 0平 方 米 ,直 接 财 产损 失4 2 6万余 元 。 火 灾 发 生后 ,省委 、省政 府 领导 及 省公 安 厅 、卫 生 厅 、经 贸 委 、安监 局 、省 消 防总 队领 导都 赶
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

六、相关责任人处理 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月17日 ,刚占标提出引咎辞去吉林 市市长职务,同时辞去吉林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省委同意 刚占标的辞职请求。吉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已审议刚 占标辞去吉林市市长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 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吉林省委、省政府决 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吉林市副市长蔡玉和,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吉林市商业委 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刘文彬,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常委杨 开宝,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 处分。事故中分别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吉林市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等5名直接责任人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9名事故责任人,也已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多年来,在对中百商厦的消防监督检查方面,当地消防监
督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4年3月9日 ,吉林市消防支队接 到中百商厦工程申报后,对其进行了防火审核,下发了审核意 见书。工程施工期间,消防支队到工地进行了检查,对其发现 的回廊使用材料等8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1995年1月9日 ,吉 林消防支队接到中百商厦的工程验收申请,消防支队对其进行 了验收,移交支队重点管理科列入日常监督管理。现已查出自 1997年9月以来,吉林市消防机构向中百商厦发出的《防火检查 通知书》7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3份,提出并责令整改 的消防问题70多处。这些问题,多数及时得到整改。其中, 1998年5月26日 ,支队检查发现中百商厦周边违章建设了平房 等8个问题,发出《防火检查通知书》,提出进行拆除等整改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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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2004年2月15日11时许,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队先后调集60台消防车、32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
经过近4个小时的奋力扑救,于当日15时30分扑灭大火。
火灾过火面积2040平方米,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426万元。
火灾发生后,吉林省省长洪虎,省委副书记唐宪强,副省长王儒林、牛海军、矫正中,省公安厅厅长陈占旭,省消防总队领导周峰、颜方以及吉林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的领导都相继赶到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工作。
国务院、省、市有关部门立即组成了联合调查组,成立了以公安部消防局陈家强政委为副组长(兼技术组组长)的火灾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基本情况吉林市中百商厦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53号。
该商厦建筑设计四层(因一层架高6米,中间建有钢结构回廊,设有摊位,人们日常称其为五层),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建筑高度20.65米,长53.3米,宽20.4米,总建筑面积4328平方米。
一、二层(含回廊)为商场,主要经营食品、日杂、五金、家电、钟表、鞋帽、文体用品、化妆品、箱包、针织、服装、布匹、床上用品、工艺品、小百货等;三层为浴池,四层为舞厅和台球厅(其中舞厅886.05平方米,可容纳240人;台球厅100平方米,可容纳30人)。
火灾发生时,商厦一、二层有从业人员和顾客350余人,三层有浴池工作人员及顾客约30人,四层有舞厅工作人员及顾客60余人,台球厅工作人员及顾客近10人,总计450余人。
该商厦为国营企业,隶属于吉林市商委,实行出租摊铺经营,共有经营户146户。
商厦东西两面均为建筑工地,北面为贴邻搭建的高度2.7米、长42米的仓房和锅炉房,南面15米为长春路。
该建筑内东西两侧各设一部宽3.3米的疏散楼梯,总疏散宽度为6.6米,一层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个。
该商厦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有8个室内墙壁消火栓、1个9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配置ABC干粉灭火器36具,设置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21个,应急照明灯具17个。
二、火灾发生及扑救经过2004年2月15日11时许,中百商厦北侧锅炉房锅炉工李铁男(别名李铁成)发现毗邻的中百商厦搭建的3号库房向外冒烟,于是便找来该库房的租用人——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业主焦淑贤的雇工于洪新来用钥匙打开门锁,发现仓库着火。
他们边用锹铲雪边喊人从商场几个楼层里取来干粉灭火器扑救,未能控制火势。
火灾突破该库房与商厦之间的窗户蔓延到营业厅。
此时营业厅内人员只顾救火和逃生,没有人向消防队报警。
2月15日11时28分,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第一个报警电话称:“中百商厦后边着火了,楼上火苗呼呼窜”。
指挥中心即调集4个消防中队(长春路中队、东局子中队、特勤一中队、造纸厂中队)、18辆消防车、67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
长春路中队(责任区中队,距火场1.5公里)指挥员在赶往火场途中,看到火场上方浓烟滚滚,立即向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增援。
调度指挥中心随即调动市区其余的7个消防中队、25辆消防车、107名消防官兵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支队的17辆消防车、98名消防员火速增援,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交警和治安民警到场协助救援。
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机关和市区各消防大队干部接到通知后也都及时赶到现场。
长春路中队5辆消防车、17名消防官兵于11时32分到达火场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整个大楼被浓烟笼罩,大量来不及疏散的人员被烟火围困,而且已有部分人员跳楼摔死摔伤,情况十分危急。
中队指挥员首先采取措施稳定被困人员情绪,防止人员继续跳楼,同时迅速组成侦察组、救人组和灭火组展开灭火救援战斗。
救人小组通过架设9米拉梯、二节拉梯和挂钩梯联挂等方法抢救疏散被困人员,并强攻进入商厦内部,阻截火势蔓延,掩护群众疏散。
11时41分,支队指挥员到场后,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又相继成立了14个救人小组(每个组6—8人)、10个灭火掩护小组(每个组5人),划分战斗区域,明确任务分工,全力抢救被困人员。
救援中在实行强攻近战,深入商厦内部全力搜救被困人员的同时,在商厦南北两侧采用曲臂举高消防车、15米拉梯、二节拉梯和挂钩梯联用、救生绳等抢救被困人员。
大火于15时30分被扑灭。
灭火救援中消防官兵共抢救疏散出190人(生还136人,死亡54人)。
其中,利用曲臂举高消防车救出31人,15米拉梯救出28人,二节拉梯和挂钩梯联用救出74人,救生绳、担架、棉被、床单等工具救出49人。
三、火灾损失此次火灾共造成54人死亡(男28人、女26人),其中烧死3人,窒息死亡42人,坠楼死亡9人。
70人受伤,其中,男性34人,女性36人,重伤14人。
过火面积204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426.4万元。
四、火灾原因火灾发生后,国务院、省、市有关部门立即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经过近一个月的紧张工作,审查、调查事故相关人员416人(次),形成询(讯)问笔录316份,查清了火灾原因,核定了火灾损失,及时控制了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
确定火灾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在当日9时许向3号库房送纸板时,不慎将嘴上叼着的烟头掉落在地面上(木板地面),引燃地面可燃物引起的。
五、消防监督情况1994年3月9日,吉林市消防支队依法对中百商厦建筑工程进行了消防设计审核,并下达了《审核意见书》。
1994年12月25日,支队对建筑工地进行检查,下发了《防火检查意见书》。
1995年1月9日,吉林市消防支队组织相关科室对其进行消防验收,下发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吉林市消防支队重点单位管理科列入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1998年7月,移交船营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监督管理。
自1995年该单位投入使用以来,公安消防机构共下发《防火检查意见书》1份,提出4项火灾隐患;下发《防火检查通知书》6份,提出27项火灾隐患,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3份,提出31项火灾隐患,总计下达20份法律文书,提出62项火灾隐患。
实施处罚2次,罚款0.12万元。
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督促下,绝大多数火灾隐患得到整改。
在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同时,为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支队还对商厦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
2003年9月16日和17日,船营消防科分别向中百商厦经理刘文建、中百浴池法人代表唐无明和中百舞厅法人代表徐凯分别下达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权利告知书》。
六、主要教训从中百商厦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看:尽管该商厦消防设施比较完备,消防组织和制度健全,也制订了灭火和疏散预案,但通过火灾暴露出的问题仍很突出。
一是没有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制。
火灾发生后没人及时报警,也没有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二是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违章搭建仓房造成的火灾隐患,没有按照要求认真整改消除。
对仓房与商场之间相通的10个窗户,仅用砖封堵了东西两侧6个,中间4个用装修物掩盖了事。
三是没有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实地演练,以致火灾发生后,员工惊慌失措,造成54名顾客死亡。
从公安消防部门在对中百商厦的监督执法上看:虽然履行了执法职责,进行了经常性消防监督检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有疏漏。
1998年5月26日,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重点单位保卫科在对中百商厦进行检查时,针对该商厦周边违章建设平房等问题,依法下达了《防火检查通知书》,提出对包括贴临商厦北墙的临时仓房在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停止使用的整改意见,商厦只是暂时停用了仓房。
1998年7月13日,中百商厦移交船营公安分局消防科监督后,该科于1998年11月4日,依据《消防法》对商厦进行了处罚。
在此期间,吉林市船营区城乡建设局也于1998年5月20日对该商厦作出5000元的罚款处罚,但该单位未拆除违章建筑。
1999年12月28日,船营公安分局消防科对该商厦检查后,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再次责令采取拆除、封堵分隔或停用的办法解决仓房和商厦有窗户相同的问题,但商厦只对西侧4个窗户、东侧2个窗户进行了封堵,中间4个窗户没有用砖封堵,而是用宝丽板将窗户钉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没能发现。
二是对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的问题监督检查缺乏有效手段。
从火灾扑救方面看:应该说正是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奋力扑救,才有效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通过战评和深入总结,也发现在灭火救援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由于报警晚,第一批消防力量到达现场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面对大量人员被烟火围困,而且不少人员已跳楼摔死摔伤的场面,灭火救援战斗初期有些忙乱。
二是由于吉林市消防支队没有直臂云梯车等,现有的消防装备器材远远不能适应救援灭火需要。
三是责任区中队到达现场后,对其建筑和相关情况不够熟悉,加上报告渠道不畅,以致出现情况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
七、火灾责任及处理2005年7月10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判决:1、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吉林市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3、吉林市中百商厦副总经理赵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长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6、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保卫干事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防火员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对相关的各级领导也进行了行政处分:1、吉林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刚占标同志提出引咎辞去吉林市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省委同意刚占标同志的辞职请求。
吉林市十三届人大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刚占标同志辞去吉林市市长职务。
2、吉林市副市长蔡玉和,对商业委员会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抓落实不到位,对商业委员会在中百商厦消防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省委、省政府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3、吉林市商业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刘文彬,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中百商厦存在的隐患和经营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4、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书记杨开宝,对中百商厦管理不力,工作失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督促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