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5cee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03.png)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与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综述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2018津贴补贴项目清理[网]
![2018津贴补贴项目清理[网]](https://img.taocdn.com/s3/m/c5cd93d45ef7ba0d4a733b9c.png)
卫生防疫津贴
国人部发[2004]27号
限于在麻风病院从事传染病、结核病、吸血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按类别一至四类每天分别发放9、7、5、3元。
1980年1月1日
15
医疗卫生津贴
(81)劳总薪字第14号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类别一至四类每月分别发放13-15、10-12、7-9、4-6元。
人社部规〔2017〕10号
公、检、法单位中列入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的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一类不超过40%(市级30—40元/人.天;县级40—50元/人.天)。每月不超过22天。
2016年7月1日
3
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人社部规〔2017〕9号
公、检、法单位中列入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的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人均710元/月。
2017年1月1日
4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人社部发〔2011〕17号
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240元/月。
2011年1月1日
5
法官审判津贴
国人部发〔2007〕105号
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按不同法官等级发放180-340元/月。
2007年7月1日
6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
1994年1月1日
33
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劳总薪字[1979]129号
公、检、法部门的法医毒物化验人员。6-8元/月。
1979年
34
殡葬岗位津贴
劳人薪(1986)第13号
经批准建立的殡葬事业单位的职工。25-35元/月。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警察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的通知是什么

It’s not easy to push me away as a stubborn gangster and become dusty as a diamon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警察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的通知是什么1、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
一、警察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的通知是什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门:经研究决定,从年7月1日起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
公安机关中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等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巡逻、办案、保卫、突发事件处置、抢险救援、大型活动安保和履行取证、鉴定任务,以及与室外同步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等任务期间,视为值勤。
国家安全机关中承担执法、办案等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期间,或采用技术方式与室外同步执行、保障国家安全任务期间,视为值勤。
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中承担管理改造、教育戒治等职能的人民警察与罪犯、戒毒人员、被监管人员有直接接触的工作期间,或外出执行与管理改造、教育戒治有关的工作期间,视为值勤。
法院、检察院中承担犯罪嫌疑人看管、押解、值庭、监视居住等职能的司法警察执行审判保障、死刑、民事强制执行、拘传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秩序、保卫安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等任务期间,视为值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
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0.06.26
•【文号】法发[2000]12号
•【施行日期】2000.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6月26日法发[20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0]61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
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00年6月6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事部财政部
二OO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