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市场准入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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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简版

105条审查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简版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注:1.本《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共105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6项、一般项目71项、推荐项目8项;其中标注“*”的项为关键项,标注“推荐”的项为推荐项,其他为一般项,推荐项的内容不作为现场检查的硬性要求。

2.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3.结果评定:(1)如果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包括计算机系统资料),直接判定不通过。

(2)严重缺陷项目达到5项以上(含5项),判定不通过。

(3)所有缺陷项目之和达到20项以上(含20项),判定不通过。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4)对于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能够立即改正的,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提供整改计划。

企业在提交整改报告和整改计划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次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获得通过。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以下无正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附件1:010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小麦→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2. 比重去石机;3. 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4. 磨粉机;5. 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8.包装设备;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QS认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

QS认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

QS认证即申请市场准入制度的生产度也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 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 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 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 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
Quality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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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标志是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方面, 它代表三个内容:

企业声明。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经 过国家核定,有市场准入资格。 企业证明。这个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 企业承诺。食用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承担法 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只要购买加 贴有QS标志的产品,就是获得国家认定的放心食品。
QS认证程序
二、受理审查(企业所在地省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 材料审查 受理申请时,受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 准确性和有效性等,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 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在5日内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同 时退回申请材料。

颁发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一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QS为英文“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缩写, 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 业序号. 第二则 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 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 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 (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 督司备案。 例如:宁夏前2位编号规定为: 64 第三则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 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例如:食用植物油0201

化妆品新规章制度内容

化妆品新规章制度内容

化妆品新规章制度内容一、化妆品市场准入规则1.化妆品准入审查制度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包括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审核,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化妆品的条件和能力。

未经审查合格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化妆品。

2.化妆品备案管理制度对于未进行生产的进口化妆品产品,必须进行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产品必须提供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批号、原料信息等资料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规定才能销售。

3.化妆品产品分类管理制度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普通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药妆三类。

不同类别的化妆品产品要遵守不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化妆品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及时下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化妆品配方审批管理制度对新配方的化妆品产品进行审批管理,确保产品的成分符合规定,不含禁用成分,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三、化妆品营销管理规范1.化妆品广告监管制度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管,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误导消费者。

2.化妆品销售管理规范对化妆品销售行为进行管理,要求销售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以次充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化妆品售后服务规定化妆品企业必须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产品使用指导等,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化妆品监管执法制度1.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加大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量,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团队,提高化妆品监管执法的效率和能力。

2.加强化妆品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对化妆品产品的监测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 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总局制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1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和强制检验等工作。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或者强制检验工作时,本通则应当与相应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结合使用(以下简称《审查细则》)。

三、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一)环境条件要求。

企业应当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企业生产加工的卫生条件及污染物处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设备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和场所。

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厂房等均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 2 —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时,应当查验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0七年十月十八日目录1、发证产品范围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5、原辅材料要求6、抽样原则7、检验项目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总则1.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确定。

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单元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小类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9、皂类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6、膏霜乳液类7、粉类8、蜡基类1、液态水基类2、液态油基类3、液态气雾剂类4、液态有机溶剂类5、凝胶类单元小类其他单元化妆品产品单元小类的划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2、主要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图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

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液态水基类I LBIJ I LBil.l I LBil-l !■ B ■ II ■“” II ■ u ■ I ■ — ■■ ■ . u.^ alia. D. . a -» II «■ ■ SI I ■ ■ 81配料 ——恢预处理 —►混合或乳化——> 加辅料 -------- ►调整: :灌装 J 检验 J 陈化脱气;■'2.2液态油基类2.4液态气雾剂类2.5凝胶类加辅料6、 膏霜乳液类7、 粉类8、 蜡基类9、 牙膏类配料 _______ >搅拌溶胀> 搅拌过滤>冷却另行确定配料*-■ ■ 1.混合或乳化J" " ••- -j °— - ~|.---- k加辅料 1 !k 调整12.3液态有机溶剂类灌装 检验配料预处理混合或乳化 —• 加辅料灌装 检验 陈化 脱气预处理过滤陈化 脱气调整2.6膏霜乳液类2.6.1 膏霜乳液类水相油相262 染发类2.7粉类2.8蜡基类配料加热搅拌.倒膜冷却-脱膜-检验4灌装■香精2.9牙膏2.10皂类加辅料序号小类关键工艺参数1液态水基类原材料采购与配方配料控制混合工艺参数控制灌装工艺参数控制2液态油基类原材料采购与配方配料控制混合工艺参数控制灌装工艺参数控制3液态有机溶剂类原材料采购与配方配料控制混合工艺参数控制灌装工艺参数控制4液态气雾剂类原材料采购与配方配料控制溶解工艺参数控制灌装加压工艺参数控制5、原辅料要求企业原辅材料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近几年来不断在媒体上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各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饮食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2008 年是我国的奥运年,国际上个别人更是别有用心地利用食品安全说事,可以说能否确保食品安全,事关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国际社会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制度)是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制度实施以来,食品质量检验合格率有了大幅的的提高,切实起到了提高食品质量,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作用。

本文将就QS制度各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飨读者。

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QS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2)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3)检验合格的食品强制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 标志。

从2002年开始,国家开始分期分批对市场准入范围内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实施了市场准入:1、老五类产品:老五类产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产品,这5类产品从2002年开始市场准入,从事上述产品生产加工的食品企业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查处公告老五类产品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规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20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细则51: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细则52: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6)《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9)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细则51: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包括: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申证单元为1个,即可可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可可制品。

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0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可可液块可可仁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包装2.可可粉可可仁→碱化→↑↓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包装可可仁3.可可脂可可仁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过滤→冷却→包装可可油(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2.可可豆在焙炒、研磨过程中工艺参数的控制。

3.包装材料的选择和包装过程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可可豆及制品的过氧化值和游离脂肪酸值增大。

2.可可豆焙炒过程中时间和温度设置不合理造成质量指标下降。

3.产品存储和包装不当造成产品软化变形和产生不愉快气味。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可可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检验室。

生产车间应单独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包装间。

应保证各车间不同的温度、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相互影响。

原辅材料库应安装通风窗或通风装置,如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包装间和成品库环境条件不能满足生产和存储要求应配备环境温度调节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设备;2.焙炒设备;3.破碎、壳仁分离设备;4.研磨设备;5.压榨设备(仅适用于可可脂和可可粉产品);6.破碎细粉设备(仅适用于可可粉产品);7.冷却结晶设备(仅适用于可可脂产品);8.碱混合设备(仅适用于碱化可可粉和碱化可可液块产品);9.包装设备(封口机、生产日期加注装置、计量称量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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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执行《受检企业须知》(见附件十),凡发现企业通过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并在全国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律追究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94)20号文批准发布实施。
(一) 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 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 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第十六条 各级参加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国家经委发 布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九),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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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 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quot;(经质[1987]1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 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 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成员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第八条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明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
(三)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的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工艺文件;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详见细则附件二)。
第二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及编号方法: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化妆品产品的大、小包装盒(瓶、袋)外表面和随产品附的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16-108并接证书编号。如:XK16-108 ××××。
第十二条 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地方的定期监督检查《受检产品目 录》。各地方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并将日常监督的抽查检测结果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轻工发证办。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 "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轻工发证办" 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轻工发证办"接到要求复审报告后,应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企业对其答复或复审结果仍有意见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三章 费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轻工总会。汇款地址: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阜外大街分理处,帐号:492―264003―14。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交款单位汇款时请注明"许可证费用"、单位和详细地址。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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