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
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作者:张先先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摘要: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举国哗然。
呼格吉勒图案再一次敲响了司法系统运行程序的警钟。
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对社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长期背负沉重的诉累。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累一、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案情介绍及成因分析1.案情简介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前去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认为是作案凶手,遂即被检方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并且仅在案发62天之后被枪决。
然而在2005年多起命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却在其供述中承认自己才是上述案件的真凶。
从此之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就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直到2014年11月20日,此案的再审程序才正式启动。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最终撤消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成因分析呼格吉勒图冤案的造成,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程序运作过程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历史方面的原因。
呼格吉勒图案件发生在1996年4月,此时正处于严打期间,受当时刑事政策的影响,所追求的法制是畸形的,一味地从速、从快,从此案发生之日到呼格吉勒图执行枪决仅仅相差61天。
在这种严打的政治态势下,刑事诉讼程序被简化,原则被突破,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流程。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忽视程序的价值,一味追求实体结果。
有时候为了急于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惜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比如运用“车轮战”、“疲劳战”等使得犯罪嫌疑人饱受折磨,最后不得不违心承认。
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曾被侦查人员锁住,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这种做法本身就违反了讯问程序,取得的口供当然应该排除,却最终被当做呼格吉勒图作案的关键证据。
(3)证据链条破绽百出。
内蒙古高院最终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呼格吉勒图所供述的犯罪手段和尸检报告存在诸多矛盾。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女子呼格吉勒图被杀,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短短61天的审判,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然而,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这起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严重问题。
二、案例概述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女子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李晓芳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锁定了呼格吉勒图,并很快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时的有力证据。
在此背景下,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于1996年4月24日被执行。
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并非凶手。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此后,内蒙古警方继续侦查此案,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赵志红。
赵志红承认了杀害李晓芳的罪行,并对呼格吉勒图表示悔恨。
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1. 违反证据规则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的有力证据,但在审讯过程中,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表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此外,警方在审判过程中也未充分收集、审查证据,导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定罪。
2. 违反程序正义呼格吉勒图案的审判过程存在诸多程序正义问题。
首先,审判时间过短,仅有61天。
其次,审判过程中,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呼格吉勒图案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案件办理速度,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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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10件命案,只起诉9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3
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影响:
调查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杀人案”复查组。当 年8月,复查有了结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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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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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 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 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 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追责问题一 直没有下文。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法治国家的宪法将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作为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对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导致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从新近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就可以看到。
该案的发生是违反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严重后果。
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宪法规范层面入手,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反思,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
一、案情回顾2014年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诉的犯罪手段与实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既有证据无法证实呼格吉勒图具有案件犯罪事实,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使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
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促进科学、民主、人权保障观念的落实,加快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便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始末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200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资料图:呼格吉勒图的墓地。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家向记者展示这些年来为上访到北京留下的部分车票。
2014年11月20日中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就呼格吉勒图(以下简称呼格)案的再审决定,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几个问题。
李生晨认为,目前媒体报道以及社会舆论多用“冤案、错案”这样的词语评价呼格案,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只有依法做出再审判决后,才能有定论。
呼格在1996年被执行死刑后,此案的转折点出现在了2005年,一名叫赵志红的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才是“真凶”,呼格案的申诉复查由此提上了议程。
李生晨介绍说,赵志红案件的一审是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赵志红案开过庭(2006年),但后来发现了新的情况,需要补充侦查,什么时候开庭要由呼和浩特市相关司法机关决定。
”李生晨表示,再审合议庭将对该案原审涉及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内蒙高院研究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审理本案,但会对审理过程,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依法公开。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冤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呼格吉勒图是因被认定为内蒙古“四九”女尸案的凶手而被执行死刑的。
为了把这个19岁的孩子查办归案,费了当时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上下很大的力气,最后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呼格吉勒图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呼格吉勒图是如何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呢?本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是报案人,但是他们遇到了一位英明神武的分局副局长马志明,只花了几分钟就把案子给“破”了。
马志明“破案”的一刻,就发生在现场勘查时:“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交谈几句乊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按常觃,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迚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幵不为奇。
问题是谁发现的?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马志明的这一疑心,本来只是一种怀疑,说穿了其实也只是个偶然的念头。
但是,一旦领导这个念头被“贯彻到底”,就成了血染的冤案。
“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现场的仸何异物都是珍贵的资料。
而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
”在领导无声的命令下,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归案”问话。
隔离审讯,呼格吉勒图和闫峰两个人的供词是一致的,大致经过是:两个人到工厂上“中班”,后半夜两点才下班。
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呼格吉勒图出厂买点东西,中途去了公共厕所小便,听见女厕内有人喊叫,但是又没有声音了。
他小便完临走,迚去看了一眼,发现有人横仰在那里,他就跑出来了。
跑出来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于是又返回去,发现那女的是真的死了。
呼格吉勒图回厂,跟闫峰说:“女厕所有个女人死了,你不去看看?”俩人就一起去看,见黑乎乎的一个人横在两个蹲坑乊间的矮隔墙上,于是闫峰说报案吧,两个人就报了案。
厕所太臭,呼格吉勒图在报案路上还买了五块泡泡糖。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 《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第一段落】解说词:2014年12月15日上午8点30分,一份再审判决书,送到了呼格吉勒图父母的手中,宣告他们的儿子无罪。
为了等这一刻,他们已经等了18年。
一切要从1996年的4月9日说起。
那一天,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杀害。
当时,18岁的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到治安岗亭报了案。
而公安机关经过一番调查认为,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是“4·09”案件的凶手。
经法院审理,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并执行了死刑。
随后9年里,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一直在“杀人犯家属”的阴影下生活。
直到2005年,事情发生了意外的转折。
那一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向警方供述,从1996年到2005年,自己先后作下多起强奸杀人案,其中就包括1996年4月9日晚上,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的公厕女尸案。
赵志红的出现,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坚信儿子是被冤枉的,并开始了长达9年的申诉、上访之路,要求重审“4·09”案件。
这期间媒体也逐渐开始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种种细节,开始被公众瞩目。
到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对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程序。
经过20多天的审理,12月15日,法院公布再审结果,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现场纪实】赵建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你们表示真诚的道歉,对不起。
对于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我们从今以后一定会吸取这个教训,决不能让呼格吉勒图这种悲剧再重演。
解说词:在再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1996年的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们采访了再审合议庭审判长孙炜,他向我们一一列举了他认为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
孙炜(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证据工作没有尽到职责。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冤错案件之一。
2005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同年4月24日执行。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的冤错,暴露出我国司法系统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此案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冤错案件进行彻底整改,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水平。
二、内蒙古李某某等五人涉黑案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五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某等五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彰显了我国司法公正。
三、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环境资源保护案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巴彦淖尔市环境资源保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在巴彦淖尔市非法开采石矿,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对张某、李某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审判,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彰显了我国法治精神。
四、内蒙古鄂尔多斯市“9·20”特大毒品案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9·20”特大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活动,涉案毒品数量巨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多次贩卖、运输毒品,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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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案件心得体会
18年前,一个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8岁的如玉年华。
1996年,呼格吉勒图涉嫌一起厕所奸杀案被捕,随后,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理由是其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迹,疑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
61天后,快速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院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程序,其便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2005年,赵志红落网。
让人感到震惊的是,他落网后交代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1996年案子,他交代的情节和具体做法与现场完全一致,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1996
年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
其而当时所谓“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9年。
虽然案件已经正式启动再审程序,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得到了国家赔偿,不过这些都不能挽回一个鲜活的生命。
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
死刑并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
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剧,还是一个个案的悲剧?严打、快判、命案必破显然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
应存在的,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时代中,在各种专项严打中,呼格吉勒图案注定将不会是个案,而会是一系列案件。
我们不禁长叹:为何冤案如此之多,怎么样才能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二。
造成此案成为冤假错案的原因
2.1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职能缺失(责任心)
公安机关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公安机关从速办理,核心物证不具备排他性,仅以口供作为主要
2.2 办案人员经验主义与自负心态
当地媒体刊发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记录了警方侦破该案的过程。
报道称:“当冯志明副局长观察了现场后,他的脑海里已经像沙里淘金似的不知筛过了多少遍。
而当他和报
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来现场时一路的思绪,已缕出了头绪。
”,从这可以看出,当年的公安人员办案
存在经验主义与惯例性判罚,主观臆断,凭借个人意志与猜想构造证据链,过度依赖办案经验与惯例。
导致案件出现致命错误。
2.3 环境背景与其他客观原因
公开的报道显示,当年侦破“四九”女尸案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多名警官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彰。
‘从重从快’的严打指示,它一方面督促着办
案人员的办案速度,办案时间,一方面错误地把公,检,法本是三个相互制约的部门捏鼓到一块,只讲严打合作,不讲法律监督,这也是导致呼格吉勒图一案在仅仅61天走完了全
部法律程序,把一个无罪的青年人推向法场的重要原因。
2.4
司法机关自身纠错难度大。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9年后,真凶赵志红落网。
按理说,真凶落网,“4、9”案启动再审程序不会有太大的难度,顶多有个一年半载的足矣。
可谁能想
到,一拖又是9年。
这期间,呼格父母经历漫漫上访路;新华社驻内蒙记者写了5份内参。
一个案件的再审,真的需要这么难吗?难度来自司法内部的阻力。
否定过去,否定自我,
功劳一下子变成罪过,谁都不会心甘情愿。
可这不能成为推脱的理由。
三。
反思与预防
呼格吉勒图案原审案件撤销,被宣布无罪,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办案人员全部被启动调查,进入了错案追责程序。
这无疑是一个时代的进步,我们在欣喜之时,还应认真的对
案件进行反思:
3.1 反思,
预防:
(1)树立公安优秀形象,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
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的时候,侦查人员一方面由于立功心切,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思维的错误,甚至有一些明知道是假的,侦查人员为了立功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使他们
认为的嫌疑人认罪,最终导致冤案的酿成。
这是公安队伍思想素质不佳的体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作为国家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感受到自豪感和使命感,这样才能带着
责任感完成每一个案件。
这需要引导舆论使之配合和激活公安机关的自我宣传力量。
(2)深化公检法权利独立化,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
著名律师王振宇提到,“我们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公检法三家,我还是觉得公安机关侦查权力过大,检察机关实际上没有对侦查形成制约,
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这不一定违反程序规定,但这是非常不正常的。
完成这些程序案件需要至少经历四个司法机关。
正常情况
下,文书在四个司法机关之间传送,61天都未必够用。
能够在61天之内完成所有程序,可能有一个更高的机关在协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这样,法律苦心规定的层层
过滤和监督的功能没有了。
(3)协同兄弟部门研究非传统案例,拓宽思路,实现以理性思维代替经验思维。
与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诊研判机制
一方面,办案多了,容易产生疲劳感和惯性,同类型的案子多了,遇到不同类型的案件就有可能套用经验,措手不及。
在平时的工作中,兄弟部门应当协同合作,碰面开展经验交流会,互通办案技巧,了解不同案件,通过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交流,完善每个警员的自我法律运用体系,使得警员面对案件能多一种想法,少一种错误。
另一方面,能者多劳,勇于担当。
应将公安队伍中的办案精英组织起来,面对重大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以会诊的方式为案件再次把关。
久而久之,建立一支稳定的重大案件疑难问题专家库队伍,方便公安机关调集精英力量侦查破案。
(4)健全技术队伍与设备及经费保障,为有效固定物证提供良好条件。
据说,呼格吉勒图被定罪,主要证据就是发现他指甲缝中残留的血渍与死者血型相同,同为O型血(据当时在场的民警讲,并未发现死者身上有被抓伤的痕迹)。
而对具有排他性、
唯一性的(精液化验)DNA技术却弃之不用。
在平时办案中,办案警员要多思考,尽可能保护现场,为技术人员提取证据提供便利,没有把握之处要多打一个电话,询问专业人士。
为案卷增加有力砝码。
如果在此类案件中规范技术人员对现场的勘验职能,会在案件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而且也会减少
冤假错案的发生。
(5)保障司法救济渠道及时、有效与重大疑难案件会诊研判机制。
,呼格父母上访9年,才换得儿子昭雪。
虽然有了圆满的结果,但是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成本。
错误已经发生,导致了错误就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主要的推动力量是犯罪嫌疑人的招认和记者的内参报道,这显然是不能普及的。
上访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对于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情况的特殊性,应该给予上访的特殊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