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最新《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GB 50099—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中小学_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2.1 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 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 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木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21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当小于80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12.24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5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设计标准1 总则1.0.1 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1.0.3 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1 满足教学功能要求;2 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3 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
校园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能力;4 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满足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并应满足有利于节约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1.0.4 中小学校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完全小学elementary school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2 非完全小学lower elementary school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
2.0.3 初级中学junior secondary school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4 高级中学senior secondary school对青年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
2.0.5 完全中学secondary school对青、少年实施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含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育的学校。
其中,1年级~3年级属义务教育。
2.0.6 九年制学校9-year school对儿童、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共有9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6个年级,初级中学3个年级。
属义务教育。
2.0.7 中小学校school泛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
2.0.8 安全设计safety design安全设计应包括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自然与人为灾害侵袭下的防御备灾条件、救援疏散时师生的避难条件等。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GB 50099—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国家计委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第一节校址选择第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第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GB 50099—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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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5满足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与应急策略 相结合。安全设计应包括校园内防火、防 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餐饮设施安全、 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
3.0.8宜按绿色校园、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进 行设计。
3.0.11环境设计、建筑的造型及装饰设计应朴 素、安全、实用。
4 场地和总平面
4.1.6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高 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 离不应小于80米。距离不足,采取有效隔 声措施。
4.2.1中小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 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用地、停车场 用地。有条件留发展用地。
4 场地和总平面
4.2.4建筑用地包括: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 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有住宿生学 校的建筑用地应包括宿舍的用地;建筑用 地应计算至台阶、坡道及散水外缘; 2、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 3、设备与设施用房的用地
应铺设可敷设电缆槽的地面垫层。 5.7.3美术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 5.7.4美术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应配置挂镜
线。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8.3音乐教室讲台上应布置教师用琴的位置。 5.8.4音乐教室宜在紧接后墙处设置2排—3排阶梯式
合唱台,每级高度宜为0.2米,宽度0.6米。 5.8.5音乐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 5.8.6音乐教室的门窗应隔声。墙面及顶棚应采用吸
声措施。 5.9.1舞蹈教室每个学生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平米。 5.9.2舞蹈教室应附设更衣室。 5.9.6舞蹈教室宜采用木地面。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12.1小学宜配置能容纳2个班的合班教室。 5.12.2中学宜配置能容纳一个年级或半个年
级的合班教室。 5.12.3容纳3个班及以上的合班教室应设计为
4.3.9在校园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1.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 室、公共教学用房及其各自的辅助用房。
5.1.4教师休息室宜与普通教室同层设置。各专用教 室宜与其教学辅助用房成组布置。
5.1.8各教室前端侧窗窗端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米。 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米。
阶梯教室。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1.2主要行政办公用房的位置应设置在相应 功能要求空间附近。
6.1.3中小学校应依据需要设置安防监控中心。 6.1.5网络控制室宜设空调。 6.1.6卫生室(保健室)的设置:
1、应设在首层,宜临近体育场地,方便急 救车辆就近停靠; 6、卫生室(保健室)宜朝南。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
1总 则
1.0.1满足办学标准要求,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 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3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2、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校园 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能力; 4、以人为本、精心设计、保护环境、节地、节能、 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节约投资、可持续发展。
2术 语
2.0.8安全设计:安全设计应包括教学活动的 安全保障、自然与人为灾害侵袭下的防御 备灾条件、救援疏散时师生的避难条件等。
2.0.9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是从内在赋予系统 安全的属性,由于去除各种早期危险及潜 在隐患,从而能保证系统与设施可靠运行。
2.0.11学校可比总用地:校园中除环形跑道外 的用地,与学生总人数成比例增减。
5.3.10楼地面宜采用易冲洗、耐酸碱、耐腐蚀做法, 并装设密闭地漏。
5 教学用房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辅助用房
5.3.25综合实验室中部宜设100平米开敞空间。 5.3.28演示实验室宜设计为阶梯教室。 5.4.4史地教室应配置挂镜线。 5.5.3计算机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 5.6.3语言教室宜采用架空地板。不架空时,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2.1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包括饮水处、 卫生间、配餐室、发餐室、设备用房,宜 包括食堂、淋浴室、停车库。寄宿制学校 应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
Ⅰ饮水处: 6.2.3教学用建筑内应每层设饮水处,每40-
5.1.15教学用房黑板的宽度,小学>3.6米,中学> 4.0米。黑板高度不应小于1.0米。讲台长度应大于 黑板长度,每边不应小于0.4米;讲台宽度不应小 于0.8米,高度宜为0.2米。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2.1普通教室内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应为0.6 米×0.4米。
5.2.2普通教室课桌椅布置:课桌排距0.9米; 最前排与黑板的水平距离2.2米,最后排与 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8.0米,中学9.0米; 最后排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不应小于1.1 米;纵向走道宽度0.6米。看黑板的水平视 角不应小于30°。
4 场地和总平面
4.3.1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 计及管网综合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 筑布置、体育场地布置、绿地布置、道路 及广场、停车场布置等。
4.3.2主要教学用房,小学设在四层以下,中 学五层以下。
4.3.3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4.3.7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 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
5.2.3普通教室内应为每个学生设置一个专用 的小型储物柜。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3.6科学教室内应设置密闭地漏。 5.3.7化学实验室宜设在建筑物首层。朝向不宜朝西
或西南。
5.3.8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 水嘴,水压不得大于0.01MPa。
5.3.9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两个机械排风扇, 排风扇下沿应在距地面以上0.1米-0.15米高度处。 室内设置保护罩,室外设置挡风罩。
5.1.11除音乐教室外,各类教室的门均宜设置上亮 窗;除心理咨询室外,教学用房的门扇均宜附设 观察窗。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1.12教学用房的地面应有防潮处理。寒冷地区应设 保温措施。
5.1.14教学用房及学生公共活动区的墙面宜设置墙裙, 小学不宜低于1.2米,中学不宜低于1.4米,舞蹈教 室、风雨操场不应低于2.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