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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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上海市)》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上海市)》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信息通信 (3)第三章建筑设备监控 (8)第四章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12)第五章公共安全 (16)第六章综合布线系统 (25)第七章智能化系统集成 (28)第八章电源 (30)第九章环境 (34)第十章附录A (37)1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适应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本标准根据各类工程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投资标准,对智能建筑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适用于配置智能化系统标准高而齐全的建筑中;乙级,适用于配置基本智能化系统而综合型较强的建筑中;丙级,适用于配置部分主要智能化系统,并有发展和扩充需要的建筑中。

1.0.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坚持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对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实行统一的管理和监控;对所采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开放性的要求,并具有可扩性和灵活性。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按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有关工程设计规范和规程。

2第二章信息通信2.1一般规定2.1.1 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应能为建筑物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租用者提供最快和最有效的信息服务。

2.1.2 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可具有对于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种不同的信息予以收集、处理、存贮、传输、检索和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2.2 设计要素2.2.1 程控交换机系统应根据用户的需求,设置相应容量(门数)的系统设备。

程控交换机系统可以是大楼专用的用户小交换机,也可以是市内电话网中的一个端局、支局或能实现数模转换的用户电路终端设备等。

用户小交换机系统应采用数字式,应具有电脑话务员服务功能、分租用户服务功能、电子号码簿服务功能、直接拨入或拨出服务功能、自动计费功能等等,还应根据用户需要,交换机系统配有光缆接口、ISDN接口、X•25接口、卫星通信接口、数据通信接口(异步及同步)等等方式通信接口。

智能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智能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智能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制度一、智能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制度的概念智能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管理智能建筑工程而制定的管理规范,包括工程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工程按照预定的目标顺利完成。

二、智能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制度的内容1.组织管理(1)确定工程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权;(2)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确保工程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3)制定详细的计划和进度,保证工程建设按时完工。

2.技术管理(1)建立技术档案,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资料;(2)加强技术交流与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3)实施科学的技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3.质量管理(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水平;(3)建立质量跟踪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缺陷。

4.安全管理(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2)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5.综合管理(1)建立健全的综合管理机制,协调各项管理工作;(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3)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积极工作。

三、智能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制度的实施1.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适合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加强管理培训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3.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4.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执行力,促进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行。

四、智能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制度的优势与挑战1.优势(1)提高工程管理效率,确保工程按时完工;(2)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3)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

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

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的精神,我市将大力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工作,实现信息技术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深度融合,提升施工现场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筑施工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于国务院办公厅、XXX和市城乡建委的相关文件,我们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市城乡建委高度重视“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成立“智慧工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委XXX副主任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X牵头,市城乡建委相关处站室、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相关企业配合,统筹推进“智慧工地”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标准课题研究、系统平台建设和“智慧工地”打造等工作,建立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协同推进机制。

工作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单位要明确工作专项负责人和工作责任人,细化工作职责,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具体组织机构见附件1.二、总体要求要将信息管理平台、智能技术、智能设备广泛应用到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中,创新工程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工程项目”三级联动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施工信息化管理水平与核心竞争力,有效提高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安全、清欠等方面的监管与服务效能,进一步实现工程管理精细化、参建各方协作化、行业监管高效化、建筑产业现代化。

三、建设原则一)先易后难,分步推进。

要根据工作目标、时间、对象和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实事求是,以小目标带动大目标,有计划、分层次、分阶段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工作。

二)顶层设计,标准引路。

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自上而下地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打造统一的“智慧工地”建设标准体系。

智慧工地”全面建设,旨在将全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造价2千万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打造成“智慧工地”,为我市城乡智慧建设奠定基础。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4•【字号】•【施行日期】1994.05.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

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对工地排水的要求)建设工程工地应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条(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对施工人员的要求)施工人员应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大全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大全

DBJ08-35-94 DBJ08-39-94 DBJ08-211-94 DBJ08-46-95 DBJ08-50-96 DBJ08-53-96 DBJ08-54-96 DBJ08-220-96 DBJ08-224-96 DBJ08-66-97 DBJ08-67-97 DBJ08-71-98 DBJ08-72-98 DBJ08-75-98 DBJ08-231-98 DBJ08-232-98
1994.9.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1995.4.1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2002年立项修 订 2006年立项修 订
1994.9.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1996.4.1 上海市煤气公司设计所 1996.12.1 上海市隧道工程设计院 1996.12.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1996.12.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1996.11.1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1997.5.1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1998.3.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1998.3.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1998.4.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1998.10.1 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 1998.10.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1998.10.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1998.10.1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 队 2002年立项修 订 2002年立项修 订 2006年立项修 订 2006年立项修 订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DGJ08-93-2002
J10166-2002 J10158-2002
沪建建(2002)第0354号 沪建建(2002)第0355号 沪建建[2002]525号
2002.6.4 2002.6.4 2002.8.8 2002.8.26
2002.10.1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加固混凝土结构 DG/TJ08-012-2002 技术规程 封底多排孔混凝土小砌块填充墙应 用技术导则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G/TJ08-308-200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沪建管(2014)758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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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沪建建(99)第0689号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促进智能建筑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建筑,是指具备通信自动化、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对这些系统实行集成管理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

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智能建筑在试点期间的组织、推进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本市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建设部或市建委颁发的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业务。

第六条外省市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业务。

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智能化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业务。

第八条下列建筑工程的智能化系统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投标承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走的其他建筑工程。

保密工程、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工程和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并接受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发包单位应当将智能化系统工程发包给有专项资质的从业单位。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智能化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承接本市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任务时,应当聘请经市建委认定的设计单位参加合作设计,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设计承包单位对合作设计单位的确定应按照设计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并征得设计发包单位的同意。

第十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承发包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活动。

因特殊情况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技术规范的,按《关于在本市工程建设中采用国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技术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智能建筑中通信、消防及安保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还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列入整个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范围。

设计方案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委托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他经市建委认定的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智能建筑开工前或建筑智能化系统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就智能化系统的施工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报监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智能化系统竣工核验时应向市质监总站提交经市建委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各智能化系统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本市推行智能建筑等级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按《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对在建智能建筑,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补办设计评审、施工报监等有关手续。

已建成但尚未进行等级评估的智能建筑,业主可按《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向项目所在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等级评估申请。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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