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系下的国际贸易法范围
国际贸易法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 履行合同义务通常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03
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结束合同关系的行为。在国
际贸易中,终止合同通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考虑不
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文化背景。
03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法律关系
调解
调解是一种更正式的协商形式, 其中第三方(调解人)被引入以 帮助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人通常 不具备法律或技术专业知识。
仲裁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替代方法,其 中争端提交给一个或多个仲裁员,他 们通常是具有法律或技术专业知识的 专家。
仲裁程序通常比法院程序更灵活,可 以更快地解决争端,同时仲裁裁决具 有更高的执行性,因为它们通常可以 通过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强制执行。
合同的分类和特点
特点:国际贸易中的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管辖;
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当事人;
合同的分类和特点
01
可能涉及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 ;
02
通常具有复杂的商业和法律风险 。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
01 02
成立
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按照约 定签署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成立还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和地 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区域贸易协定的目的
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区域内的经济发 展,通过降低贸易壁垒,增加贸易机会。
3
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关系
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各成员国之间形成了一种法 律关系,它们必须遵守协定中的规定和承诺。
05
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

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发展已经成为促进各国经济繁荣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平竞争,全球各国共同倡导建立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就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本文将重点介绍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
一、WTO的背景和基本原则WTO成立于1995年,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高级别的组织。
其宗旨是促进贸易自由化、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发展和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
WTO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性原则,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开放和透明的贸易环境。
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框架下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了成员国必须将对一国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国。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或服务给予特殊待遇后,必须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同类产品或服务提供相同的待遇。
此外,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本国市场上对本国生产者和外国生产者提供相同的待遇,以防止歧视性措施干扰正常的国际贸易。
三、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性原则贸易自由化是WTO的重要目标之一。
它通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降低、消除贸易限制和禁止限制性贸易做法等手段来推动。
WTO通过贸易谈判和协定的制定,以逐步开放市场,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和便利化。
另外,非歧视性原则是指不得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或服务采取不同的待遇,以避免任何形式的贸易歧视。
四、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确保贸易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和维护的重要手段。
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纠纷,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公正地进行调查和裁决,以确保争端得到公正和及时解决。
这一机制的存在,为各国提供了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的渠道,同时也提高了贸易纠纷的解决效率。
五、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和展望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对各国经济和贸易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通过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提供争端解决机制,为各国创造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贸易环境。
国际贸易法之WTO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法之WTO法律制度WTO法律制度与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而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引导和规范国际贸易的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WTO法律制度是维护贸易自由化、促进公平竞争和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深入探讨WTO法律制度的内涵、原则,以及其在国际贸易法中的作用。
一、WTO法律制度的内涵与原则WTO是一个以成员国为核心的、基于协议和规则的国际组织,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经济全球化。
WTO法律制度植根于国际贸易法领域,旨在规范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行为,确保贸易的公平和可预测性。
WTO法律制度以《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为基础,包括多项相关协议和规则。
其中,最新的《关于规则和程序的协定》(DSU)于1995年生效,主要规定了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和原则。
WTO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如下:1. 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成员应平等对待其他成员,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2. 国民待遇原则:WTO成员应将外国贸易商与本国贸易商一视同仁,给予相同的待遇;3. 负面清单原则:WTO成员应把所有贸易限制措施列入负面清单,除清单内的限制外,其他货物和服务都应自由流通;4. 优惠制度原则:WTO成员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优惠待遇,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和融入全球贸易体系。
二、WTO法律制度在国际贸易法中的作用1. 促进贸易自由化:WTO法律制度鼓励成员国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和限制,实现贸易的自由与顺畅。
通过关税削减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WTO为全球贸易创造了更开放、更公平的环境。
2. 规范贸易行为:WTO法律制度规范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行为,包括贸易政策制定、关税协商、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这样可以确保贸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可预测性,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3. 解决贸易争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其法律制度中最具特色的部分。
该机制旨在通过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对贸易争端进行裁决,确保成员国遵守WTO的协议和规则。
2024年度-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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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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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概述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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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下,争 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
仲裁
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裁决具有法律
约束力。
诉讼
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 法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资待遇保护、投资安全保护等。
02 03
国际投资风险及防范
跨国投资面临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者需 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寻 求国际组织或政府的支持等。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
当跨国投资发生争议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 式解决争议。其中,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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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争议双方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 面协议。
仲裁机构
依法设立的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 的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 开庭审理、裁决等步骤。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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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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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违约救济方式主要有实际 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实际履 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 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 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 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引言: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流的重要形式。
为了确保贸易的公平和规范,国际贸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和规定,包括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协定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律框架1.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为规范跨国商业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CISG适用于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国际货运法:国际货运法是指规范货物国际运输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责任公约》(HVR)。
这些法律规定了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并确保贸易平等和非歧视性。
WTO的核心原则包括:1. 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国应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国,不能以歧视性方式对待某一成员国。
2. 国民待遇:即对国内和外国产品应给予同等待遇,不能以国别为基础差别对待。
3. 贸易壁垒的限制:成员国应逐步减少贸易壁垒,如关税、非关税壁垒等。
4. 贸易救济措施: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来应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如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等。
三、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而达成的协议。
这些协定通常涵盖关税减免、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贸易规则的统一等内容。
例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是旨在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协定。
结论: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定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各国能够共同维护贸易的公平和规范,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各国应积极参与,并共同致力于构建更加稳定、繁荣的国际贸易环境。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包括贸易规则、贸易政策、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等。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和影响。
1. 贸易规则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贸易规则。
贸易规则涉及到国家之间的贸易行为和贸易制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简称WTO协定),它规定了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行为和贸易政策的规则。
WTO协定包括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约束、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救济措施等内容。
成员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通过国内立法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 贸易政策国际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贸易政策。
贸易政策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关税政策、非关税措施、进出口限制等。
贸易政策的制定旨在保护国内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政策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法的规定。
例如,WTO协定规定了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的原则,成员国之间不得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
因此,贸易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则和限制。
3. 贸易争端解决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贸易争端不可避免,各个国家之间在贸易方面会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贸易法规定了各种机构和程序。
最重要的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它负责处理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听证、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至关重要。
它能够解决贸易争端,促进各国合作和贸易发展。
4. 意义和影响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确保了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为各国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它规范了贸易行为,限制了各国对贸易的不当干预和歧视。
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学科,其基本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不同国家间如何通过贸易来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利益、解决贸易争端问题。
在国际贸易法范畴中,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多边贸易协定(MTAs)、自由贸易协定(FTA)等经济合作协议。
二、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对外直接投资领域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旨在规范投资行为,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益。
国际投资法包括国际协定、多边贸易和外汇法规等,包括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法和国际贸易法等。
三、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主要研究国际金融运作规则和法律制度体系,其核心是货币、汇率、国际信贷、对外投资等,包含现代货币政策、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商业纠纷解决等领域。
四、国际财税法国际财税法研究不同国家间的财政和税收关系,探讨合法避税、防治避税、反洗钱等重要国际财税问题,包括跨境资本流动、国际税收协定、财经民事律师诉讼等。
五、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各国之间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规约和国际法律体系,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文化产业等。
六、国际竞争法国际竞争法研究国际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公平竞争、规范竞争行为,有效地防止垄断、卡特尔行为,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环境。
结语: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财税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竞争法等方面。
这些基本范畴是国际经济法学学科的核心,深入研究这些范畴,有助于完善国际经济法制度体系,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意义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意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调整范围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主要领域。
这些法律规则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和促进国际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对于维系世界经济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的首要领域是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调整:一是通过多边贸易协定,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关于货物贸易的普遍协定》(GATT);二是通过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进行调整,例如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公平、透明、可预测的环境。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另一重要领域。
国际投资法主要通过国际投资协定(BITs)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调整。
国际投资协定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另一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为跨国投资提供了保护。
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则在跨国投资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独立、中立的争端解决途径。
此外,国际经济法也关注国际金融领域。
国际金融法主要通过国际金融协定和国际金融机构进行调整。
国际金融协定,如《国际金融条约》等,规定了国际金融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确保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运行顺畅。
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提供了金融监管和协调手段,维护了全球金融安全和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在全球化背景下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化使得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需要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帮助国际社会建立了共同的规则体系,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有助于提升国际经济活动的效率、公平性和可预测性,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经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需要不断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
例如,应对数字经济、环境保护等新兴领域的挑战,需要制定适应时代需求的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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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系下的国际贸易法范围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是引人瞩目的。
尤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国际贸易法的内涵和外延更是得到了迅猛扩展。
然而,国内外学者们对国际贸易法的确切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歧异颇多。
一、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的内涵和外延(一)“贸易关系”的分析这里所说的贸易关系是因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管理、协调或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中产生的。
一般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国家在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同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贸易”一词,从本质上讲就是“买卖”,其内容从狭义讲,指货物买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支付。
从广义讲,“贸易”则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
传统上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仅限于狭义的货物贸易,随着技术的进步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不断扩大深化。
20世纪60年代以后,技术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交易主体进入市场,技术贸易由此产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劳务合作向纵深发展,服务贸易一词开始引入,并先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区域性贸易协定,后在WTO一揽子协议中得以正式确立。
目前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涵盖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我国多数学者也持这样的主张。
(二)“国际”二字的理解如前所述,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其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的货物贸易,呈现出了多元化特征。
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因其交易对象的不同,都有自己的特征,因此人们对国际贸易关系中“国际”二字,也因其不同的交易对象有不同的理解。
1.货物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通常是指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常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准来界定“国际”二字。
在国际经济生活中,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主要或绝大部分是公司企业,或是经过商业登记的个人,他们通常在其营业所进行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营业所客观而实在,便于国家对当事人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判断标准,比较合理。
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合同国际性的判断标准也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也是人们常识上易于接受的。
“国籍”可以使合同当事人隶属于一定国家的支配和保护。
但像前面所说的,国际合同的当事人绝大多数由法人来充当,法人的“国籍”各国有不同的确定标准,再加上跨国公司的存在,使法入的“国籍”产生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个跨国公司在奉行不同的确定法人国籍标准的不同国家便有不同的国籍,这往往就掩盖了跨国公司所从事的国际交易同有关国家的真正联系。
鉴于此,在一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中(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明确规定,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为“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2.技术贸易。
技术贸易的国际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有些学者认为“国际”至少有三层含义:(1)跨越一国国境的技术贸易;(2)受方和供方不居于同一国之中的技术贸易活动;(3)受方与供方虽居于同一国中,但其中有一方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到外国公司其他方式的控制其中第2种情况下,如果受方取得技术的目的,仅仅在于把它交给自己设在供方所在地的分公司使用,则技术本身并未跨越国境。
在第3种情况下,技术仅在一国境内转移,完全没有跨越国境。
在联合国贸发会议起草《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时,发达国家组成的B组国家与由77国集团及前苏联、东欧国家组成的D组国家对此问题,一直争执不下,只在《草案》附录中列举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作为技术贸易主要供方的B 组国家,希望尽量缩小技术贸易的范围,坚持“跨越国境”的定义,即国家技术交易就是跨越国境的技术交易。
而跨国公司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境内的技术转让没有跨越国境,不属于技术贸易,以此来回避有关国家的控制和管柬。
而77国集团和D组国家,代表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多数情况下作为技术贸易的受方,则希望尽量将技术贸易的范围扩大,认为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境内进行的技术交易,也应属于国际技术贸易,以便更广泛地将各种涉外技术交易纳入本国的法律管辖和控制范围之内。
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水平的差距太大,以至于在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技术供方常常滥用其优势地位,因此受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受方的合法权益,对技术贸易的干预常常强于对货物贸易的干预,而技术供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民的权利,也会对交易进行干预。
各国往往对国内技术交易和国际技术交易制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国际技术交易的干预更强一些。
3.服务贸易。
由于服务本身的特点,其“国际性”并不像国际货物贸易那样明确,货物的国际贸易涉及货物从一国到另一国的物理流动,而国际服务贸易并不一定越过不同国家的实际边境。
在许多情况下服务不需要流动也完全可在进口国内提供。
比如,专业咨询服务,服务出日国的专业人员可在进口国现场提供。
有时,在进口国建立了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等,则提供服务在当地进行,服务不需要跨国界。
为此,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就如何界定服务贸易的“国际性”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与以印度和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坚持对“国际性”的广泛解释,“不同国民”和“不同国土”都属于“国际性”,而且两者不必同时符合,只要符合一项就是“国际”的服务贸易。
他们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多地把服务贸易项耳纳入国际谈判。
二、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
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此问题,国外有些学者持不同的观点。
有“国际贸易法之父”之称的英国学者施米托夫认为: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商事关系不是在公法方面,而是在私法方面,如国际货物买卖,陆上、海上和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实现对国际商事关系的调整。
加拿大的学者也是这样的主张。
我国大部分学者却认为:所谓贸易法是指传统的商法加上国家干预商业贸易活动的全部法律的总称,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法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性质的商事规范,也包括一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管理贸易关系的公法性质的管理规范。
施米托夫的主张坚守贸易的本意,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他却忽略了国际贸易法不断发展的事实,也混淆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的界线。
美国和加拿大的学者的主张,虽划分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的界线,却同样忽略了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事实。
不能否认国际贸易法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从历史上看,国际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是指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业界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当时的国际商法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国际性,它是各国普遍适用的法律;二是具有职业性,它是专供商人在商业交易中适用的法律,因而被称为商人习惯法;三是具有自发性,它是在没有任何计划的杂乱无章的情况下,从习惯性做法中自发形成为普遍接受的惯例。
随着国家主权观念被普遍接受,15世纪后,欧洲各国都采用不同的方式将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范畴,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但商法的国际性并没有完全消失,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商法完全并人国内法。
正如曼斯菲尔德在审理皮里诉皇家外汇保险公司一案时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法在全世界都是相同的。
因为从同样的前提出发,从推理和正义所得出的结论也应是普遍相同的。
“而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一样,起源和发展也是建立在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基础之上。
只是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实行了各种管制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使一系列有关管制商业和贸易的法律在传统的商法范围之外发展起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类的法律数量日渐增多,其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税法、外汇管制法、反倾销法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等。
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一门新的法律学科就出现了。
196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协会召开了一次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为国际贸易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后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统一法,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公约》等。
目前国际贸易法已趋成熟,并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及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达成就是国际贸易法不断成熟和发展的一个很好例证。
(二)从法律规范的形式来看,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指国际贸易法既包括国际公约、国内立法。
还包括国际贸易惯例。
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贸易法就是“贸易的国际法”,所以其表现形式只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两种。
我们认为,这种主张过于拘于国际贸易法的字面含义,和国际贸易法发展的现实不符。
1.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或多边的,电可以是全球的,也可以是区域性的;在性质上可以是商事规则,也可以是管理规则。
作为国际贸易法表现形式的国际条约可以是专门调整国际贸易的条约,也可以是部分内容调整国际贸易的条约。
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各国一般根据公约本身的性质或是公约的要求,采用两种方式。
对于一些具有私法性质,直接规定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公约,一经缔约国批准,直接并入各国的国内法体系,在缔约国有直接的效力。
对于那些具有公法性质,管理协调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公约,一般都要经过缔约国转化,通过一个国内立法将公约转化成国内法,才能适用。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为国际贸易交易当事人承认并遵守的原则和规则:纠一国际贸易惯例原本是不成文的,尤其是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与支付等领域均有大量的不成文惯例,但由于这些惯例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增强已为人们所认识,一些民间组织将一些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加以整理编篡成文,以便人们理解、掌握或选择适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最大特征就是,在性质上它不是国际条约或国家立法,一经当事人选用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表现形式上,除上述成文或不成文的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定外,还包括一些国际经济组织、贸易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法、统一惯例、统一规则、标准合同等。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5年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统一国际私法协会制定的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式不外乎有三种:当事人选择适用;强制适用,就是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商业合同关系直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如西班牙和伊拉克的法律都规定,一切进出口贸易都必须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约束;补充适用,就是在相关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由国际贸易惯例补充,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我国法律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