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会计属性实务案例分析201405
从一个案例剖析优先股的性质——是股还是债?

从一个案例剖析优先股的性质——是股还是债?一、案情介绍及特点案件名称:原告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白鹿原公司”、张平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陕0111民初150号。
主要事实:被告于2010年11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原告以现金出资向乙方投入1350000元,设置为优先股,年息2.4%,按年支付优先股股息,被告收到出资款后向原告出具出资款收款凭证。
2010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原告不参与被告方经营,所享有的股权无权参与被告方股东会表决,但有权监督被告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被告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原告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优先股设立期限为3年,到期由被告方按股本原值回购,被告方逾期向原告返还以上投资款时,每日应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到期被告没有按时支付相应的回购款和违约金,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
审判理由: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可按照全体股东约定分取红利。
原告因与被告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经股东会表决而成为被告股东,按约定原告的出资设定为优先股,设定优先股的期限现已届满,被告有义务按股本原值回购优先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全部出资款构成违约,按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类似案例:案号:(2015)灞民初字第01322号。
原告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巾帼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此类案件特点是公司先召开股东会,就增加注册资本纳入某一位投资人作为公司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作出决议,然后公司与该投资人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明确持有优先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此类案件中,原告主张按照优先股投资协议的内容支付相应股息或者回购款时,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因为优先股的取得经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要的程序,股东决议同意优先股的加入,并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了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以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
浅析优先股的会计属性

往辨技 术 协 作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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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优先股的会计属性
张 清华 / 无锡商 业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金融学院
摘 要: 简述优先股的会计属性 , 阐释 优先股会计属性 的判 断基础 , 进行优先股案例 分析 , 得 出结论 。 关键词 : 优 先股 ; 会计属性 ; 金融 负债 股 债混合 工具 , 务转让 金融资 产给股 东 。在这种 情 况下 , 的股利分派 完全取 决于公司 的决定 , 可以被看 成是债 券以及股 票的融 合产物 , 是 否赎 回股 份完全取 决于发 行方 的意愿 。 公司拥有 无条件避 免交付现金 的权 利 , 该 优先股的会计屙 取决于 “ 存续期和赎回 但 是 , 当股 份的发 行方作 出行使 权利的 选 优先股是权益 。 条 款” 、 “ 转换条款 ” 等设定 。 择后 , 通 常是通过 将赎 回股 份 的意 向正 式 4 如 果公 司支 付普 通股 股利 , 则其 也 优先 股会计属性判断基础 通 告股东 , 这时将 产生义务 。如 果优先股 必须支付 优先股股 利 , 普通 股股利 的分 配 因此其拥有 无条 件避免 以现 “ 负债 ” 是“ 现实 义务 ” , 不 论是 企业负 不 可赎 回 , 应根据 附着在 其上 的其他权 利 取决于公 司 , 债 还是金 融负债 , 现 实义务就 是要 以现金 确 定适 当的分 类 。如果 持有 方 对优 先 股 金支付 优先股股利 的权利 , 该 优先股 是权 偿还 的债 务 , 其 实 质是 无条 件 , 其 形 式一 ( 无 论是 累积 优 先股 还是 非累 积 优先 股 ) 益 。 般 是“ 现金 ” 或近似于现金 的等价 物。根据 持 有 方发放 股 利完 全取 决 于发 行 方的 意 S该优先股是 同时包含负债和权 益部 所发 行金 融 工具 的合 同 条款 及其 所 反映 愿 , 则该优先股 属于 权益工具 。 分的复合金融工具 。负债部分是发行方交 的经济 实质 而非 仅 以法 律形式 , 结 合金融 二、 优 先股 案例分析 付 现 金 的合 同义 务 ( 每 年 每 股 人 民币 l 资产 、 金融 负债 和 权益 工具 的 定义 , 在初 A B C公司主 营新材料 的研发 , 前期 科 元 ) ,而权益部 分则是 持有 方以额外 股利 始确 认 时将该 金 融工 具 或其 组成 部 分分 研 投入较高 、 风 险较大 、 进入 门槛 较高 , 优 的形 式获得权 益收益 的权 利 ( 如果宣 告股 类为金 融资产 、金 融负债 或权益 工具 , 不 先 股作 为特 殊的 融资工具较 为 匹配 , 现 拟 利 的话 ) 。负债 的公允 价值是 按不合 任意 得依 据 监管 规定 或 工具 名称 进行 会 计处 采 用 优先 股筹 资 ,有 以下 备不 相 关 的方 股 利剩 余利 益 的类似 金 融工 具 的市 场利 理。 案: 率折现后计算的永续支付的每年每股强 金 融负债 与权益 工具关键 区别 : 是否 l发行 9 年后按面值 强制赎 回的 l 亿 制股利 人民币 l 元的现值 。权益部分则按 存在 交付 现 金或 其他 金 融资 产 的合 约 义 元 优先股 。 金 融工 具整 体公 允价 值扣 除 单独 确 定为 务 , 决定金融 工具在资产 负债表 中分 类为 2 发行面 值人民币 l 亿元 的优先股 , 要 负债 部分 金额 后的剩余金额计量 。 金融 负债还是 权益 工具的 , 不是 其法定 形 求每年按 6 %的股 息率支付优先股股息 。 6 鉴 于优 先股 发行 方和持有方均 无法 式 而是 其实 质 , 企 业发 行 的 、 以 自身 权 益 3 发行股利 率为 6 %的不可赎 回累积 控 制的或有 事项 , 即公司 的主营 业务收 入 工具结 算 的金 融工具 , 不 同的结 算方式 可 优先股 l 亿 元 ,公 司可 自行决定 是否派发 低于 人民币 l 亿元有 可能发生 ,且可 能导 能导 致金 融 负债 或权 益 工具 的 不 同确认 股利 。 董事会在各期 末可以决定是否支付 致 公 司在 除其清 算 之外 的 时 间必须 交 付 结果 。( 1 ) 企业发行金 融工具时 , 如果该工 以及支付多少优 先股 股利 。 现 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 , 该 优先股 应分 类为 具合 同条款 中没 有 包括 交付 现 金 或其 他 4 发行股 利率为 6 %的非累积 的优先 项 金融负债 。 对 优先股而言 , 证监会 《 优 金融 资产给其 他单位 的合 同义务 , 也没有 股 l 亿元 , 公司可 自行 决定是否派 发股利 。 先股试点 管理办法 》第二十 八条要 求 , 上 包括 在 潜在 不利 条件 下与其 他 单位 交换 董事 会 在备 期末 可 以决定 是 否支 付 以及 市公 司公开 发行 优 先股 应 当在 公司 章 程 金融 资产或金 融负 债的合 同义务 , 那 么该 支付多少优先股 股利 。 中规定 : 在有可 分配税后 利润的 情况下 必 工具 应确认 为权益 工具 。( 2 ) 如 果企业 发 S 发行不可赎 回的优先股 l 亿元 , 每 年 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相关发行 人在 行 的该 工 具将 来须 用 或可 用 自身 权益 工 每股 的 固定 累积 强制股 利为 人 民币 l 元。 确定优先 股的分类 时 , 应 充分考 虑这一 法 具进 行结算 , 还 需要继续 区分不 同情况 进 如果 当年} 『 勺 收 益不足 以支付股 利 , 则该股 规要 求的潜在影响 。 行判 断 :①如 果该工具 是非衍 生工 具 , 且 利将在未来 的年 度支付 。 公司可以宣告额 三、 结论 企 业 没有 义务 交付 非 固定 数量 的 自身 权 外 的股 利 , 但是必 须在各 类不 同的股票 间 随着 我国经济 的不断发 展 , 资本 市场 益 工具进行 结算 , 那 么该 工具 应确认 为权 平均分 配。 对优 先股 制度 在 融资和 推 动经 济 发展 方 益工具; ②如 果 该工 具是 衍 生工 具 , 且 企 特别 契合我 国 以节能 6发行 l 亿元 优先股 , 合 同约定优 先 面的需 求不断增加 , 业 只有 通 过交 付 固定 数量 的 自身 权益 工 股存 续期 间 , 若公 司某一会 计年度 内主 营 环保 、 新一代信 息技术 、 生物 、 高 端装 备制 具( 此处 所指权 益工具不 包括 需要通 过收 业务收入 低于人 民币 1 5亿元 , 则公 司必须 造 、 新 能源 、 新材 料 以及新 能源 汽 车为 代 取 或 交付 企业 自身权 益工 具进 行 结算 的 按照 原发行价格 加上年 息 7 %的金额赎 回 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的发展 融资需求。根 合同) ,换 取固定 数额 } 『 勺 现金 或其他 金融 该工具 。 据《 金 融负债与 权益工具 的 区分 及相 关会 资产 进行结 算 , 那么该 工具也 应确认 为权 根 据前述 的判断 基础 , 对上述 优先 股 计处理规定》 ,优先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 益工具 。 方案会计屙 分 析如下 : 则: 重 实质 , 轻形式 。企业发 行 的优先股 , 对 于发 行 时 附带 各种 不 同权 利 的优 1 . 因其作 为发行方 , 无法 避免 9 年 后 需要从 交易 的经 济实质 、 持有 人享有 或承 先股 , 企 业 应评 估 这些 权利 , 以确 定 它是 的现 金流 出 , 从 而存在 支付现金 偿还 本金 担风 险和报酬 的特征等 因素来 进行考虑 , 否 呈现金 融负债 的基本特 征 。例 如 , 在特 的合同义务 , 公 司被要 求以某一 既定金 额 应分 别不同情况 ,注重其 实质进 行分 类 , 定 目期或 根据 持有 方 的选 择 权可 以赎 回 或 某一 可确 定 的金 额 强制赎 回此金 融 工 准确 判断其会计 属性 , 并相应做 出正 确的 的优先股 符合金 融负债 的定义 , 因为 发行 具 , 公 司应就 其强制赎 回优先股 的合 同义 会计处理 , 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 。 方有 义务 在 未来 将金 融 资产 转移 给 股份 务确 认一项金融负债 。 参考文献 持有方。 如果合同要求发行方有义务赎回 2 . 公司 承担 了支付 未来 6 %股息 的合 【 1 】 陈金祥. 优先股发行 、 转换 、 回购等 财务 优先股 ,即使发行 方不能 履行该 义务 , 不 同义务 ,股 息付款额 的净现值 是人 民币 l 处理详 解【 N 】 . 财会信报 . 2 0 1 4 - 0 6 - 2 3 论是 由于 资金 缺 乏 、 受 法令 限 制 , 还 是利 亿 元且反 映了该工 具的公 允价值 , 该 优先 [ 2 】 财政 部. 金 融 负债 与权益 工具的 区分及 润或储备 不足 , 都不 能取消 此项 义务 。发 股 应归类为金融负债 。 相 关会 计处理规定【 S 】 . 2 0 1 4 行方 赎 回该 种股 份 的选 择权 并不 满 足金 3 如 果公 司不 支付 优先 股 股利 , 则其 融负债 的定义 , 因为发行 方并没有 现 时义 也不可 支付任何普 通股股 利 , 因为 优先股
记账实操-以外币标价的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以外币标价的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一、案例背景A公司为上市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B公司于2×18年1月向C公司发行以美元结算的可优先购回可转换优先股(以下简称A类优先股),募集资金2000万美元,A 类优先股的主要条款如下:1.A类优先股持有人可于首日交易完成后满6周年前随时将A类优先股按合同约定的美元价格转换为固定数量的普通股;A类优先股持有人有权收取固定累计股息,金额为A类优先股股本金额的5.5%。
2.应C公司要求,B公司应于发生特定情况下,以现金按面值回C公司当时持有的A类优先股。
A公司在其2×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将A类优先股作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按照原值核算,按期支付的股息按照财务费用进行处理。
为B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认为:A类优先股为一项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由于A类优先股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B公司应将A类优先股的转换权作为衍生金融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为A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认为:A类优先股类似国内的可转换债券,在转股前能够享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在转股后又与普通股享有同等的权利,如作为衍生金融工具核算,则B公司的股价波动会导致B公司损益随之变化,进而影响A公司的经营业绩,故认同A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
问题:A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

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回售优先股的概念及特点
2.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方法
3.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实例
4.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正文
一、回售优先股的概念及特点
回售优先股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将优先股卖回给公司的一种优先股。
它具有以下特点:
1.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
2.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剩余资产;
3.回售优先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投资风险。
二、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方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回售优先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发行回售优先股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优先股”科目;
2.回售优先股时,借记“优先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计提优先股股息时,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股息”科目;
4.实际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借记“应付股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回售优先股的账务处理实例
假设某公司发行了 1000 万股回售优先股,每股面值 10 元,回售价格为 12 元,年股息率为 5%。
优先股划分为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意见

优先股划分为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意见说到优先股,可能大家脑海中先浮现的就是那些高大上的金融词汇,什么“优先分红”“优先偿还”之类的。
没错,优先股的确是个挺高大上的东西,不过咱今天聊的可不是什么专业术语,而是这些优先股到底该如何在账面上“走一遭”。
对于会计人士来说,如何把优先股算作权益工具,还是得花点脑筋的。
优先股到底能不能算作权益工具?为什么要这样做?又该怎么做呢?咱慢慢说。
大家得知道,优先股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那些像明星一样,永远在财务报表上“露脸”的,基本上有着“无偿还”特征的优先股。
也就是说,这些优先股的持有者,虽然享有固定的股息,甚至在公司倒闭时也能优先分红,但公司并没有责任去赎回这些股本。
而另一类呢,就是那些“有偿还”的优先股,它们类似于债务,可能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要求公司回购,或者规定某些特别的条件来强制回购。
有些优先股看起来很“像债务”,但又和债务有点不一样。
说到底,最重要的一点是:它们会不会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或者说,这些优先股的存在是否能给股东带来“实实在在的权益”。
如果这些优先股真的代表了股东的一部分权益,那么它们就应该被视为“权益工具”。
可是,问题是:如何判断呢?我们从两方面来看看。
看这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
你得想象一下,这优先股就像是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一场“婚姻”。
在这场婚姻里,优先股的持有者并不会像普通股东那样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投票权。
公司如果发生重大决策,优先股的持有者可没那么多话语权,他们的存在更多的是拿着“固定收益”的那一部分,“默默无闻”地坐在资本结构的角落。
反过来,普通股东可是有着决策权和未来增长的可能性。
不过,关键的问题是:即使优先股看似不是那么“重要”,它依然可能是“权益工具”。
因为它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特征让它不像债务工具,更多的是从公司净资产的角度来看,还是属于股东的一部分。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它就算作权益工具了。
我们再看看,关于这类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2014年银行优先股分析报告

2014年银行优先股分析报告2014年4月目录一、巴塞尔协议Ⅲ和银行的资本需求 (3)1、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 (3)2、商业银行面临资本缺口,资本来源单一 (5)二、优先股特点:风险适中 (8)1、新的复合型融资工具,兼具股权和债权特性 (8)2、优先股股价波动和定价模式 (8)3、同类型融资工具对比 (9)4、灵活的条款设计以及会计处理 (10)三、政策的演进:发行优先股,补充银行一级资本 (11)四、优先股:丰富投资品种,潜在投资者众多 (14)1、稀释银行EPS,BVPS 影响不大 (14)2、优先股丰富投资品种,优化资产配置 (15)3、监管铺路,潜在投资者众多 (16)五、多因素“催化”银行股重估 (17)1、银行股重估机会到来 (17)2、完善公司治理,助力国企改革 (18)3、短期行情利好,支撑长期估值 (19)一、巴塞尔协议Ⅲ和银行的资本需求1、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监管机构开始反思金融监管的缺陷并开始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相应调整。
次贷危机之时,银行系统深陷泥潭,暴露出了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I)的监管不到位:危机爆发初期银行系统整体资产质量不高,杠杆率监管不一致,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质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等等。
为了建立更加谨慎、更加可靠的全球银行体系,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补充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的诸多不足并在2010 年12 月正式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 提出了金融监管的新理念,要求微观监管和宏观监管审慎结合,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兼顾,注重数量同时注重质量,并确立银行监管的新标杆。
在巴塞尔协议II 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 新增了六大部分内容:加强资本框架并明确资本定义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并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并更新整体杠杆比率提出前瞻性拨备,留存收益和反周期超额资本,建立新的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2014年八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201405)

2014 年八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2014年1月至3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七项企业会计准则,虽然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发布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五个年报通知及若干会计处理规定和复函,但如此大规模的准则修订和增补尚属首次。
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
另外,财政部还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可看作是准则中规定的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区分原则在具体业务中的运用指南。
一、修订或新增的八项准则与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注:参考视野贴-最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与对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二、修订的五项会计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修订)2014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 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本准则要求调整比较数据。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还对我国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 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 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
详见 2014《CAS 30 —财务报表列报》VS 2006 《CAS 30—财务报表列报 》。
优先股企业案例

优先股企业案例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股票发行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有时企业可能面临着无法通过股票发行来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发行优先股来融资。
本文将以某公司为案例,介绍优先股的概念、优点以及该公司如何成功地通过发行优先股来实现融资。
优先股是一种股票,与普通股票相比,具有一些特殊的权益和特权。
首先,优先股股东在分配股利时具有优先权,也就是说,优先股股东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优先获得股利分配。
其次,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破产时优先获得资产分配。
这使得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更加具有稳定性和优先性,因此吸引了一些投资者的关注。
某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专注于开发和销售独特的科技产品。
在快速发展的科技行业中,资金需求巨大,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求,某公司决定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融资。
首先,某公司认为发行优先股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
由于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具有较低的风险,一些投资者更愿意购买优先股。
这样一来,公司可以扩大投资者基础,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
同时,通过优先股的发行,公司也可以向现有股东提供一种增加投资的机会,增强了股东的参与感。
其次,某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获得了灵活的融资方式。
与传统的贷款方式相比,优先股的发行给公司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市场状况来制定优先股的发行条件,包括股利分配比例和优先股的赎回期限等。
这使得公司可以更好地控制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财务的灵活性。
最后,某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成功地筹集到了所需的资金。
通过与潜在投资者的沟通和谈判,公司制定了一套有吸引力的优先股发行方案。
通过广泛的市场宣传和推广,公司成功地吸引了一批投资者的关注,其中包括一些大型投资基金。
这些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景和发展潜力表示了兴趣,并愿意购买优先股来支持公司的发展。
通过发行优先股,公司成功地筹集到了所需的资金,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某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成功地实现了融资目标。
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具有稳定性和优先性,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为公司提供灵活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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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会计属性实务案例分析
Fengshou.Liu 2014.05
(一)广汇能源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预案
2014年4月22日,广汇能源(600256)公告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及新的公司章程,是《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发布后国内上市公司首单优先股,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浮动股息率、非累积、非参与、不设置赎回和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4月27日,广汇能源公告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稿),对此前的发行预案、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将原属于金融负债的优先股修订为符合权益工具定义的优先股。
1、优先股发行预案主要条款(修订前后对比)
注:根据公司公告整理。
2、负债与权益划分的分析
(1)原预案
就原预案而言,条款约定“在未触发调整事项的前提下,公司的优先股股息将按照基准票面股息率进行支付。
”而且调整的仅是股息率,而不能取消支付。
即公司在有盈利的情况下(属于公司不能控制的事项)的强制付息是一项不能避免的合同义务。
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如果票面股息率低于市场利率,则股息的现值——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低于发行收入。
该优先股属于复合金融工具,权益部分等于发行收入减去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
如果票面股息率按发行日的市场利率设定,且因没有支付任意股利(自主决定的股利)的条款,故发行收入等于支付的永续股利的公允价值,该优先股整体上属于金融负债。
(2)修改后的预案
修改后的预案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将强制付息义务改为“在未触发下述调整事项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以基准股息率作为参照,向优
先股股股东支付本期股息”,即没有强制付息义务;且无强制性可赎回条款,而是公司有权选择赎回。
虽然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但该“股利制动机制”并不形成公司的合同义务,优先股股息的支付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自主决定。
另外,尽管公司在向普通股股东进行了分红就需支付优先股的股息(“股利推动机制”),但对普通股的股利支付是自主决定的,进而对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也是自主决定的。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1”的约定形成公司的推定义务,但不是公司的合同义务,且公司可以无条件避免(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
公司股价可能下跌的经济压力本身并不会导致一项优先股被划分为负债。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须向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义务是否构成或有结算事项取决于公司是否能控制减资事项,由于减资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因此属于公司控制的范围。
减少注册资本不是或有结算事项,进而也就不形成公司的合同义务。
清算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清算金额的义务,因为在正常的业务流程中不会发生,所以予以忽略,即不影响对优先股会计属性的划分。
由于优先股中没有任何支付股利的合同义务且没有义务偿还本金,也不存在或有结算事项。
因此,修改后的优先股属于一项权益工具。
(二)浦发银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预案
2014年4月29日,浦发银行(600000)公告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及新的公司章程,是《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发布后国内商业银行首单优先股。
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固定股息率、非累积、非参与、发行方有权选择赎回、发行方有权强制转普通股的优先股。
1、优先股发行预案主要条款
1公司章程约定有可供分配利润就应当分红,此时是否无需股东大会的分红决议就构成公司的支付义务,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约定进一步分析。
注:主要条款系根据公司公告整理。
2、负债与权益划分的分析
公司支付固定股息的义务可以无条件取消;本金有权(但无需)赎回;转股权满足“固定换固定”标准。
即公司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的合同义务,公司可用企业自身普通股结算且优先股持有人享有剩余权益,公司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因此该优先股属于权益工具。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不对转股价格做调整,可能会使持有人受损,进而可能违反“固定换固定”的标准,除非现金股利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