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最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重点对省、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市级以上创业沙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业给予奖励或无偿资助,提供第一笔政府性扶持资金;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鼓励各类基金对优秀项目或企业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进行定向、跟投支持。
(二)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或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改造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工业创业基地,在商贸企业集聚区、大学生创业区和电子商务区等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市、县两级按标准认定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经市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用于厂房、场地改造和创业辅导公共服务活动等。
经国家、省级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在其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奖励50 万元。
鼓励支持各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运营维护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三)做好双创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在尧都区、侯马市开展双创基地示范创建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培育典型,创新模式,不断推广,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四)鼓励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引导中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旅游服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特色产业;对企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需要的管理咨询、股份制改造、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予以优先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全省双创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全省双创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鲁政办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全省双创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精神,加快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向双创示范基地集聚,带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创新体系建设1.强化创新载体培育。
积极争取国家重大创新项目和创新领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落户,新增一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推广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创新百强试点典型经验,推进实施企业创新百强工程。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担省级技术创新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积极推动修订《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单位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鼓励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允许提取不低于10%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机构绩效奖励,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
通过引导组建学科性公司,推动高校技术成果对口转移。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法制办、省科协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1. 概述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成为了一种有效促进企业发展的模式。
本文将围绕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其对服务的需求进行探讨。
2. 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状况2.1 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小型微型企业一般指员工规模较小、注册资本较低、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企业。
这类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灵活性强、反应速度快的特点。
2.2 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趋势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
首先,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和年轻人选择创业,推动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
其次,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小型微型企业更容易获取资源和市场。
此外,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2.3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是一种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环境和支持的平台。
通过创新创业基地,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支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3.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服务内容3.1 场地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为企业提供适合办公和生产的场地,这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3.2 资金支持创新创业基地通常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例如创业补贴、创业贷款等,用于解决企业初期资金需求。
3.3 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基地将会组织丰富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3.4 专业服务创新创业基地通常会提供专业的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未来发展方向4.1 产业升级创新创业基地将会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型升级。
4.2 国际合作创新创业基地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外来技术和资金,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4.3 互联网+模式创新创业基地将加大对互联网+模式的支持和推广,帮助企业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xx〕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
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0)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现将《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尊敬的评审专家和有关部门:我代表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团队,向您提交本申请书,希望能够获得支持和认可。
以下是对我们基地的介绍、申请目的、实施计划和预期效益的详细说明。
一、基地介绍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旨在为市场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服务。
基地位于山东省会济南市,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有现代化办公楼、实验室、会议室和创客空间等设施,配备专业导师和技术顾问,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培训和市场推广等服务。
二、申请目的1. 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创业创新能力提升,提供创新创业平台和资源支持,帮助企业加速发展。
2. 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助力山东省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3. 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计划1. 建立创业孵化平台:搭建专业化创业孵化平台,吸引和培育有潜力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办公场地和创业辅导等服务。
2.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和创新技术交流会等,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吸引更多的创业者和创新团队。
3. 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和示范工坊,引进高端技术和专业人才,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和合作研发等服务,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4. 加强政策支持: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创业创新风险,提升企业创业创新活力。
四、预期效益1. 培育一批优秀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就业机会,促进就业率提高,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 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行业创新创业水平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
3. 吸引人才流动和技术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创新,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此致,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团队注意事项:在给定的题目范围内,按照申请书的格式进行了书写。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鲁工信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14日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
第三条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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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
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基地内中小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
基地内包含经正式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专
精特新”企业和“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
(四)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五)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20%。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基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规范的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以及清晰的服务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服务
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兴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
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八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市主管部门经初步筛选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九)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成果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如有必要,采用现场审查的形式进行核实。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力度,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
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汇总表的,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中小企局字〔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