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融法律法规汇编
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本为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具备极致详细的内容。
以下是各个章节的细化内容:一、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概述1.1 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及意义1.2 国家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规划1.3 政府融资扶持政策解读1.4 政府融资补贴政策细则二、银行融资相关法律法规2.1 银行融资的法律法规概述2.2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指导文件2.3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指引2.4 银行对企业融资贷款合同的要求三、股权融资相关法律法规3.1 股权融资的法律法规概述3.2 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新三板挂牌指南3.3 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与合规3.4 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与法规四、债券融资相关法律法规4.1 债券融资的法律法规概述4.2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与规范4.3 可转债的法律规定与发行制度4.4 中小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应对策略五、保险融资相关法律法规5.1 保险融资的法律法规概述5.2 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政策解读5.3 保证保险和担保保险的相关规定5.4 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保险融资渠道六、政府担保融资相关法律法规6.1 政府担保融资的法律法规概述6.2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6.3 政府融资担保企业的资质要求6.4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与防控七、其他融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7.1 租赁融资的法律法规概述7.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7.3 创业板融资相关法律法规7.4 其他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法律法规规范附件:1. 《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规划纲要》全文2. 《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细则》全文3.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指导文件》全文4. 《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新三板挂牌指南》全文5.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与规范》全文6. 《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政策解读》全文7.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全文8. 《租赁融资的法律法规概述》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指的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目录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2、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9)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 (13)4、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 (14)5、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 (16)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19)7、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 (23)8、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 (27)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3)10、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35)11、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 (40)12、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48)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5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60)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63)1、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 (63)2、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67)3、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 (83)4、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 (86)5、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 (89)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粤金〔2014〕71号) (95)7、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金贷监〔2016〕1号) (97)8、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粤金贷监〔2016〕261号) (101)9、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粤金贷监〔2016〕5号) (107)10、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 (109)11、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穗金融规〔2018〕5号) .. 1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行政法规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行政规范性文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3.《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5.《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6.《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1996;7.《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1999);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9.《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10.《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02);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12.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13.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4.《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9);15.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17.《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19.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2013);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2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2013);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3.《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2014);2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25.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26.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14);27.《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汇编(2016版)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汇编(2016版)【说明】1.本汇编目录截至2016年6月28日。
2. 为连续体现历年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个别已失效、废止的部门规章仍汇编入内。
已标明部分失效或废止,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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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目录【要素】发文机关《文件名》(文号)[生效日期](附说明)序号生效时间文件信息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修订)[15042 4](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080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07 1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9910 0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1508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3号)[140301]7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1111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110401]9 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920714](本法规已于2015年2月4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废止)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1990〕法经函字第61号)[900720]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综合11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160401]12 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修订)[1 51028](根据2015年10月28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1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15072 3]1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2 1号)[150113]15 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 014年第84号)[141204]16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131001]1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30711](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18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111215]19 商务部、银监会《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253号)[110819]20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060412]21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041022](二)金融租赁公司2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6号)[150605]2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071206](《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在线办事→文件下载中下载)2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98号)[140711]25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8号)[140515]2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版)(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140313]2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120927]2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100113]2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080 124]30 已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版)(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070301](本法规已于2014年3月13日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废止31 已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050825](本法规已于2007年7月3日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32 已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050113](本法规已于2007年7月3日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33 已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040423](本法规已于2007年7月3日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三)会计3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080807]3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071116]36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 06〕3号)[070101]37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使用指南》[061030](四)外汇3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140210]39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3〕142号)[1312 20](本法规已于2015年3月19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4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120927](五)融资租赁登记、查询41 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 014年第84号)[141204]4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140630]4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1 40320]44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 1〕87号)[111102]45 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090720](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六)税收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151224]47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 4〕62号)[141001]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141001]49 财政部《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140101]5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140101]5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 3〕121号)[140101]52 20140101部分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140101](本法规已于2015年5月1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2015年10月30日被《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5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120701]54 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20701](本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废止)55 已废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5号)[1108 31](本法规已于2016年1月29日被《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废止)56 已废止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7号)[10 0719](本法规已于2016年1月29日被《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废止)5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48号)[110610]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101001]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100401]6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100330]6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091201]62 20080101部分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080101](本法规已于2014年4月18日被《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2015年1月1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63 20030101部分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030101](本法规已于2009年1月1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废止,2013年8月1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001115]6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000707]6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83号)[99 0701]67 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951222](本法规已于2 006年4月3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废止)(七)其他6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国外飞机报备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1156号)[140604]69 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130731]7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080328]7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0 50601]。
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一、引言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中小企业能够顺利获得资金,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明确了公司设立、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基本框架。
2.1 公司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小企业需要依法办理公司设立手续。
其中包括申请公司名称、提供资金、制定公司章程等。
此外,还需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2.2 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融资的相关规定,包括发行股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
在进行股权融资时,中小企业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2.3 债权融资债权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另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债权融资的规定主要包括公司债券发行、借款及担保等内容。
中小企业需要在融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并确保还款能力,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2.4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转让限制、股权转让方式等。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中小企业应遵循相关规定,保证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处理企业破产问题的法律依据。
尽管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会竭力避免破产,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经营不善等,可能面临破产风险。
3.1 破产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小企业在破产时需要按照固定程序办理。
该法规明确了申请破产、破产清算、债务重整等流程和规定。
3.2 保护债权人利益在中小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要求清算、参预清算、行使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融资法律法规.(一)2024

融资法律法规.(一)引言概述:融资法律法规是指规范融资行为的法律与规章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是企业发展与扩张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存在着风险与挑战。
因此,融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对于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对融资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一、融资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融资合同中的适用与约束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对银行融资业务的法律要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在民间融资活动中的适用与保护二、融资的资金流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融资活动的法律监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信托融资行为的法律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担保融资行为的法律约束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与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法融资行为的惩处和制裁三、融资的税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融资收益的税收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融资的税收政策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在融资与购销活动中的税务规范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税法》对融资资产的财产税收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对进出口贸易融资的税收政策四、融资的风险与合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融资风险的合规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融资风险的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线上融资交易的合规监管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融资行为中的洗钱防控要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融资信息安全与保护的法律要求五、融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专利融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融资与品牌保护的法律约束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融资与版权保护的法律规范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融资与保护的法律要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融资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总结:融资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引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狭窄等问题。
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和保护。
本文将对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以帮助中小企业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并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
1. 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而制定的法规。
本办法明确了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程序和相关政策支持。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创业板融资,提高知名度和投资吸引力。
2. 中小企业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旨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该办法规定了中小企业发行专项债券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要求,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资金筹集方式。
3. 科创板融资管理办法《科创板融资管理办法》是为了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而制定的法规。
科创板给予了中小企业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政策支持,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竞争力。
4. 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资金担保业务的基本法律,适用于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担保业务。
该法规明确了担保的基本权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可靠性。
5. 风险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风险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风险投资行业的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该办法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准入条件、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等进行了规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
6. 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而制定的法规。
股权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集合大众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简便、高效的融资途径。
7.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小企业可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要求。
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法律法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如同规范行为的准则,为我们的活动划定了边界,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法律法规汇编,便是将这些纷繁复杂、涉及各个领域的法规条文进行整理、归纳,使之更便于查阅和使用。
法律法规涵盖了众多领域,从民事法律关系到刑事犯罪惩处,从商业活动规范到行政管理规则,几乎无所不包。
例如,在民事领域,《民法典》对我们的财产、人身关系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
当我们签订合同、处理婚姻家庭事务、维护自身的物权和债权时,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明确权利和义务。
再看刑事法律,《刑法》的存在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它对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刑罚规定。
无论是盗窃、抢劫这样的常见犯罪,还是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都在刑法的规制范围内。
在商业活动中,法律法规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运营管理等方面;《合同法》保障了商业交易中的契约精神,确保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的责任追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行政法律法规则对政府的权力行使和公民的权利保障进行了平衡。
比如《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保障公民在受到行政处罚时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数量众多、体系庞大,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要准确、全面地了解和适用并非易事。
这时候,法律法规汇编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一份好的法律法规汇编应当具备系统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系统性要求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和分类方法对法律法规进行整理,比如按照法律部门、法律效力层级或者主题内容等进行分类,使得使用者能够清晰地找到所需的法规条文。
全面性则意味着尽可能涵盖相关领域的所有重要法律法规,不遗漏关键的法律规定。
及时性则要求及时更新汇编内容,跟上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新出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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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八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九条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条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第四条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
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
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第六条注册委员会委员由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人士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办公室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会员机构选派人员组成。
第八条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办公室。
注册文件包括:(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企业应在注册报告中声明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十条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认真审阅并理解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承诺注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办公室在初审过程中可建议企业解释、补充注册文件内容。
第十二条办公室可调阅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有关资料。
中介机构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可要求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注册会议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
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
第十四条注册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审的企业注册文件和初审意见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五条参会委员应对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做出独立判断。
2名以上(含2名)委员认为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或中介机构没有勤勉尽责的,交易商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
第十六条注册委员会委员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一)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三) 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四)全文文本应采用便于保存的A4纸张印刷。
第五条企业报送注册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注册时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交易商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六条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企业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下列声明:“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企业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部门)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企业发行的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企业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在扉页中提示:“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xxxx年财务报告出具了xxxx (审计报告类型)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