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网上监测预警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冀应急非煤〔2019〕150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家庄市、张家口市、承德市、唐山市、秦皇岛市、保定市、邢台市、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在我省启动了国家级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试点工程建设,重点对政府端进行了研发,并在承德市选取15座试点尾矿库进行了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动态监测和安全风险预警管控,有效防范尾矿库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厅研究决定,利用两年时间实现全省生产运行(包括暂时停产)的尾矿库全部接入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
省厅制定了《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2月4日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动态监测和安全风险预警管控,有效防范尾矿库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厅研究决定,在2019年应急管理部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试点建设基础上,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实现所有生产运行(包括暂时停产)的尾矿库接入监测系统。
为切实全面推进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构建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体系,为企业管理、应急救援、抢险处置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整体提升全省尾矿库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设目标(一)2020年底实现各市生产运行的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优先支持尾矿库等别高、数量多的承德市和张家口市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建设推进工作;完成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五市的市级监测平台建设。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省长2号令)精编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2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得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她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得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得教育与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与作业环境得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得相关知识与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得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得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得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得,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得领导,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安全系统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2018-07-01实施】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解读汇报

《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全面解读桥西区安监《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共分六章三十条,对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界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辨识频次和容。
《规定》施行起三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三年后,高危行业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编制发布风险分布图,修改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辨识管控专项培训,评估分析和改进管理制度。
四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实行分级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并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对风险的管控情况实行动态评估。
五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频次和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六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四个清单”。
《规定》相关解读一、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出台的背景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简称“双控”。
2016年1月,总书记对“双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2016年10月,国务院安委办下发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双控”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方法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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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
网上监测预警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网上监测预警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转变,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和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是应急管理部门利用数据采集设备,依托专线/互联网+ VPN等网络线路,采集企业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重大危险源的重要在线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网上监测、评估、动态预警和分级管控。
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不代替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河北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利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安全风险重点要素、重要监控视频和关键参数进行可视化展示,并通过智能分析进行预警对企业预警信息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处置。
第四条监测预警系统主要目标定位。
(一)监测监控对象。
企业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
(二)监测监控数据。
主要包括定时采集分析处理和记录企业的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等。
(三)实时监测预警。
通过数据实时远程传输,动态检测危险源监控指标,实现重点监管地区、重点园区、企业及重大危险源的动态风险分级预警功能,对出现监测数据异常能够及时自动预警,自动发送预警信息,使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及时掌握当前风险状况,并及时处置。
(四)预警信息反馈。
以动态预警和在线巡查的风险分析结果为依据,系统自动通知、多级推送风险预警处置报告单,由企业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形成闭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能够查询当前尚未处理的实时报警信息,或选择任意一个时间段,查询之前发生的历史报警信息及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五)企业工况系统。
具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和自动预警等功能;重大危险源、值班监控中心等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和远程调用;高风险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等。
(六)大数据预警分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基于风险分级预警级别,及风险预警周报、月报等报告,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报警的区域分布、季节分布、行业分布、类—2—
型分布等,并挖掘报警与事故的关联关系,预测安全生产态势,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更有针对性,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五条监测预警系统实行省、市、县(市区)及企业分级管理。
(一)省应急管理厅。
对省内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趋势分析、研判;随时调取、抽查实时监测预警图像、数据;督促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和雄安新区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每季度对全省企业重大危险源各类参数的实时监测、风险预警、闭环处置情况进行通报。
(二)市应急管理部门和雄安新区安全监管部门。
实时巡查、分析企业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指导监管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通过在线巡查、督办反馈实现风险预警信息消除的闭环处置。
每月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各类参数的实时监测、风险预警、闭环处置情况进行评估,生成企业风险预警分析报告,每月5日前,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监督本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完成风险监测预警数据接入;实时巡查企业重大危险源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督办企业预警信息处置;每月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各类参数的实时监测、风险预警、闭环处置情况进行评估,生成企业风险预警分析报告并上报市应急
管理部门。
(四)有关企业。
负责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工作、提供关键部位的视频监控数据和重大危险源涉及的传感监测数据,并实时传输至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预警信息进行处置,并反馈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条监测预警系统实行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分工协作管理。
(一)指挥调度(值班)机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度(值班)机构当班指挥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受理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处置情况的投诉举报,并转交办公室办理;负责非工作日期间网上巡查企业监测预警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及业务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跟踪督办重大预警举报情况处置。
(二)业务监管机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监管的机构,工作日期间,省级每周1次、市级和县级实时,网上巡查各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监测预警系统情况,对超限报警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
每月对监管行业企业监测监控、风险预警、闭环处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行业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口机构。
(三)监察执法机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监察执法的机构,—4—
根据业务监管机构提供的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风险预警、闭环处置评估分析情况,对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四)安全生产风险综合监测机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风险综合监测机构,根据业务监管机构提供的行业评估分析报告,每月形成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预警分析报告。
(五)信息化机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机构,适时监督监测预警系统网络安全、运维保障及数据上传运行情况。
第三章报警信息处置
第七条报警信息处置程序总体上按照企业现场值班人员、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以及县(市区)、市、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顺序,逐级进行通知。
当系统中心云端接收到企业监控监测的报警信号后,采取短信、电话、手机APP 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报警处置程序。
(一)报警信息通知响应。
系统出现报警信息后,企业现场值班人员按照企业设定的报警联系人和处置时间间隔,首先立即通知企业现场处置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如果在设定的处置时间内未进行报警信息处置的,将进一步通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内部超时未处置的,系统将自动发送通知给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在规定时限内,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未进行督办处置的,系统自动通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二)报警信息关闭。
企业将报警信息核查、处置完毕后,需要在系统中按要求录入本次报警信息处置过程和结果信息,并对报警信息进行最终关闭操作,形成闭环管理。
(三)报警信息处置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原则,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报警信息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监督报警信息处置到位。
第八条企业现场值班人员发现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告知企业信息化技术保障部门进行维护处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网上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告知信息化技术保障部门进行维护处理。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九条存在以下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企业及责任人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处置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阻碍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预警信息的。
(四)故意关闭或破坏监测预警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导致监测预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十条监测预警系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点内容。
第五章附则
—6—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行业监测预警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区、高新技术区等功能区按照同级政府部署,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