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
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建议

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建议[提要] 近年来,随着国库制度框架的初步形成及职能体系的日益健全,国库制度建设的重心更多地转向了程序、行为规范层面,改革的重点从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从是否适用国库会计核算制度转向国库会计核算行为是否规范、国库职能是否真正的发挥等方面。
本文拟对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建议一、当前国库会计核算与管理的不规范性分析现阶段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处于发展阶段,在核算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
首先,制度与操作规范的粗线条化。
制度具有先天性的操作缺陷,再加上各地国库部门编写的业务操作规程在内容上各有侧重,部分制度与操作规范呈现粗线条化的特点。
其次,业务处理的习惯化。
当国库环境发生变化后,部分国库部门短时期内依然会根据旧制度或旧做法对当前国库业务处理进行规范,表现出习惯化的特点,最终导致国库业务处理的不规范。
再次,业务控制的绝对自动化。
电子化系统大多根据“原子交易”的原理,采用“双讫”记账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不再需要进行“试算平衡”,会计核算结果能自动保持平衡,导致现阶段国库会计核算规范与管理缺乏一套完整的、用于应对会计核算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急操作标准。
最后,业务监督表面化。
目前,国库监督业务完全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监督目的、监督内容、监督过程以及监督手段都没有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新环境特点进行重编,弱化了国库监督职能。
二、强化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的建议推行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的建设,应在掌握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国库会计核算与管理出现的问题,明确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予实施。
(一)加强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推行国库会计核算标准化操作与规范化管理的建设必须从系统管理的角度,在把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分别从制度内容、制度执行、强化制度执行措施以及制度执行者等方面进行挖掘,并从加强制度的可执行性、重视业务处理的全过程规范、强调国库部门全员参与等内容方面着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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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操作规程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操作规程1. 引言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是指在财政管理中,对国库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以便监督和管理国库资金的流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有效。
本文档旨在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的操作,提高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2. 业务流程概述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 预算编制与执行 - 资金拨付与支付 - 收入核算 - 支出核算 - 资金管理 - 结算与报表编制3. 业务流程具体操作规程3.1 预算编制与执行1.会计部门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年度预算编制的时间表和合理的编制流程。
2.财政部门与各部门合作,提供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和指导,包括政府工作报告、财政政策和经济形势等。
3.预算编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写预算编制表格,并填写详细的预算说明,确保预算编制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4.预算编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上报编制完成的预算,并进行评审和审批流程。
5.预算执行单位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开展资金支出和收入的核算工作。
3.2 资金拨付与支付1.资金拨付单位与财政部门协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包括拨付金额、用途和时间等。
2.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拨付申请,按照需要核准或调整拨付金额和时间。
3.资金拨付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准,按时领取拨付资金,并填写相关拨付单据。
4.资金支付单位根据拨付指令和拨付单据,按时将资金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并记录相关支付信息。
3.3 收入核算1.收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各项收入进行认定和登记。
2.收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写收入核算表格,并逐笔记录收款金额、来源和日期等信息。
登记,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财务部门根据收入核算表格,编制收入报表,并上报至财政部门。
3.4 支出核算1.支付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各项支出进行认定和登记。
2.支付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写支出核算表格,并逐笔记录支出金额、用途和日期等信息。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国库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凭证、库款支拨凭证、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国债凭证等。
(一)收入缴库凭证。
国库收入缴库凭证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含以上凭证对应的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二)收入退库凭证。
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收入退还书(含电子退库清单),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三)更正凭证。
第二章会计科目与账户第一节会计科目一、资产类科目(一)中央预算支出(总库专用)。
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办理的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支出。
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预算支出资金缴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国库总库本期办理的中央预算支出总额。
(二)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本科目核算本单位代财政部支付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分支机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分支机构上划或总行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本单位代财政部支付尚未与其清算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余额。
二、负债类科目(一)中央预算收入(总库专用)。
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给地方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
本科目按收入种类等分设账户。
收入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退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对于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制作纸质档案备份,并分别存放在不同地点,以防 止不可抗力损失。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检查方式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 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处理方式2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严肃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 会计核算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 • 会计核算方法与流程 • 资产管理 • 负债管理 • 净资产的管理 • 财务报表编制与披露 • 附则
01
总则
改革背景与目标
背景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主要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现金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中 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银行存款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在 银行中存款的增减变动。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通 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款项。
财政应返还额度
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应 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其他辅助科目核算内容
财务报表编制与披露
财务报表编制
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披露有关企业的财务信息,提高信 息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04
资产管理
资产分类与计量
资产分类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将资产按照性质和 用途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 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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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200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
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凭证影像审核规范 (7)1.基本审核要素 (7)2.通用审核规范 (8)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9)3.1支票转账 (9)3.2普通转账 (10)3.3借记业务 (11)3.4代理转汇 (11)3.5通用账务调整 (12)3.5.1冲正 (12)3.5.2补记 (12)3.5.3冲正补记 (13)3.5.4红字记账 (13)3.5.5表外冲正 (13)3.5.6表外补记 (14)3.5.7蓝字反方 (14)3.6再贷款 (15)3.6.1再贷款发放 (15)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15)3.6.3再贷款展期 (16)3.6.4再贷款归还本金 (16)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 (17)3.6.6再贷款归还欠息 (17)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 (17)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 (17)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 (18)3.6.8再贷款停息挂账 (18)3.6.9再贷款账务调整 (19)3.6.10再贷款核销 (19)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 (19)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 (20)3.7再贴现 (20)3.7.1再贴现发放 (20)3.7.2再贴现还款 (21)3.7.3再贴现主动扣收 (22)3.7.4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22)3.8现金及发行基金 (22)3.8.1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 (22)3.8.2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 (23)3.9同城票据交换 (23)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 (23)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 (24)3.9.3同城提入借方票据 (25)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 (25)3.9.5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 (26)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 (26)3.9.7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 (27)3.10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7)3.11表外业务 (28)3.12支付往账 (28)3.13准备金管理 (29)3.13.1一般存款余额采集 (29)3.13.2一般存款余额采集更正 (30)3.13.3特种准备金管理 (31)3.13.4特种准备金更正 (31)3.13.5差别准备金管理 (32)3.13.6差别准备金更正 (32)3.13.7批准动用准备金管理 (33)3.13.8批准动用准备金更正 (33)3.14财政性存款交存 (34)3.15特种存款 (34)3.15.2特种存款支取 (35)3.15.3特种存款账务调整 (35)3.16开销户处理 (36)4.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 (37)5.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 (37)第二部分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38)1.支付往账操作规范 (38)1.1业务描述 (38)1.2业务操作 (39)1.2.1往账补录 (39)1.2.2确认录入 (39)1.2.3补录认证 (39)1.3特殊处理 (40)2.支付来账操作规范 (41)2.1业务描述 (41)2.2业务操作 (41)2.2.1来账处理 (41)2.2.2来账主管审核 (42)2.3业务处理 (43)2.3.2支付来账归还再贴现处理 (43)2.3.3支付来账归还再贷款处理 (44)2.3.4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来账处理 (45)2.3.5特殊处理 (46)3.查询、查复操作规范 (47)3.1业务描述 (47)3.2业务操作 (47)3.2.1发出查询处理 (47)3.2.2接收查复处理 (47)3.2.3接收查询处理 (48)3.2.4发出查复处理 (48)为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凭证影像审核操作和支付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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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国库会计核算岗位及职责各级国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复核岗、同城票据交换岗、系统维护岗等。
由国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一般要求是:综合核算、明细核算记账和资金清算记账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复核、检查及对账;事后监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维护、会计主管(含其授权人员)岗位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岗位人员不得参与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维护。
各岗位的职责是:(一)会计主管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各项重要业务参数的设置和用户管理;负责保管密钥和国库内部往来密押管理机;负责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批;处理、报告国库会计核算中的问题等。
(二)综合核算岗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日初始化;平衡、核对本部门会计账务;进行日常业务数据的备份和保管;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业务数据恢复;负责支付系统、国库内部往来、上下级国库预算收入等业务的对账;负责与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以及与本行相关部门的对账;制作科目日结单、汇总科目日结单、会计日计表、余额表、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分户账、总账、会计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等;打印系统日志;办理查询、查复业务,登记相关登记簿;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
(三)明细核算记账岗负责审核各类凭证及所附文件、资料;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更正;办理库款的支拨、退付;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业务的核算;办理预算外收支业务的核算;制作各类预算收入、退库、支出和国债发行、兑付等业务报表和财政库存日报表;发送、接收或下载与明细核算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制作通讯联网对账单;登记相关账簿等。
(四)资金清算记账岗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的录入、提入票据的清分与核对;发起、接收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业务;办理行库往来业务;登记相关账簿等。
(五)复核岗负责对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的业务进行复核。
不可更改电子信息的导入及其在系统内传递使用、以及可自动处理的业务,视同已复核。
(六)同城票据交换岗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的传递等。
(七)系统维护岗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安装、升级、日常维护,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在“计算机运行日志”上序时记载维护情况;负责相关系统软件的保管等。
(八)事后监督岗负责对上一工作日已处理完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和检验;负责装订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负责保管国库会计档案等。
二、国库会计凭证(一)原始凭证1.收入缴库凭证。
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及其他专用缴款书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2.收入退库凭证。
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收入退还书”,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3.收入更正凭证。
收入更正凭证的形式为“更正通知书”,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4.库款支拨凭证。
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等。
预算拨款凭证是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实拨资金的拨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退回已清算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5.资金结算专用凭证。
包括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等。
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是办理中心支库以上各级国库资金汇划的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是办理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资金汇划的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是办理人民银行县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资金汇划的凭证。
6.国债凭证。
包括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等。
兑付机构凭国债收款单存根联和收据联办理国债还本付息。
(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括转账凭证、表外凭证及其他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等。
国库办理内部账务和对外款项划转时,使用转账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时,使用表外凭证。
三、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1.资产类科目(1)中央预算支出(总库专用)。
核算总库办理的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支出。
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预算支出资金缴回时贷记本科目。
(2)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核算本行代财政部支付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本行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辖属行上划或总库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贷记本科目。
2.负债类科目(1)中央预算收入(总库专用)。
核算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给地方的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收入种类等分设账户。
收入增加时贷记本科目,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2)地方财政库款。
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与预算级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等分设账户。
库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3)财政预算专项存款。
核算各级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
本科目下按存款类别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4)财政预算外存款。
核算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
本科目下按存款单位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5)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核算各级国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
(6)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
核算国库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以及未结转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地方预算级次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
(7)待报解共享收入。
核算国库各分支库收纳的、待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共享类别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的共享收入款项贷记本科目,划分、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
(8)代收国家债券款(总库专用)。
核算总库收到的国家债券发行款项。
本科目下分别按发行机构、国家债券种类、发行年度等分设账户。
收到国债发行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总库转入“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时借记本科目。
(9)国家债券兑付资金。
核算财政部通过人民银行总行拨付的国债还本付息款项及手续费。
收到财政部拨入资金时贷记本科目,总库拨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
3.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1)大额支付往来。
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往来款项。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小额支付往来。
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往来款项。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3)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分别核对正确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并结转下年。
(4)同城票据交换。
核算国库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的票据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年末日余额为零。
(5)国库待结算款项。
核算人民银行国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级次不清、待划退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本科目下按资金清算方式分设暂收、暂付户,按待处理款项性质分设专户。
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划分处理时借记本科目。
(6)行库往来。
核算本行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分别开立对方账户,双方记账金额相同,方向相反,每日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并表后科目余额为零。
(7)国库内部往来。
核算不在同一人民银行机构内的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的资金往来款项。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管辖国库在科目下按辖属支库分设账户,支库在科目下设与管辖国库往来分户账。
管辖国库与辖属支库记账金额相同,方向相反,每日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并表后科目余额为零。
(8)联行往账(总库专用)。
核算发报行向收报行划出的联行款项。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新年度开始,将本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账”科目。
(9)联行来账(总库专用)。
核算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划来的联行款项。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收报行收到电子计算中心寄来的对账表与联行来账卡片核对相符的,转入“已核对联行来账”科目。
新年度开始,将本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来账”科目。
(10)待结算财政款项(商业银行、信用社专用)。
核算国库经收处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和代理国库收纳、划分、报解、退付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下,国库经收处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代理国库设置“待处理款项”,以及“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待报解共享收入”等专户,其中:“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下按预算级次分设“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和“乡(镇)级”分户,“待报解共享收入”专户下分设“中央与地方”和“地方与地方”分户。
4.表外科目(1)重要空白凭证。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算行库往来专用凭证、联行报单、支付系统往来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使用和库存。
本科目下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设分户账,重要空白凭证以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记账。
调入、收回或领入时,记收入;调出、使用或销毁时,记付出。
本科目余额是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份数。
(2)有价证券及收款单。
核算本行管理的应兑未兑国债收款单。
本科目下按国债收款单的种类设分户账,按国债收款单的未兑本金金额记载。
移入时记收入,兑付时记付出,余额为国债收款单的未兑本金金额合计数。
(3)已兑付国家债券。
核算本行收到已兑付的国家债券及其上缴、销毁业务。
本科目下按已兑付国家债券的种类、年度设分户账,按券面实际金额记载。
收券、入库时记收入,上缴、出库或销毁时记付出,余额为已兑付国家债券的库存数。
(二)会计账户人民银行国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
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设置相应的分户账。
(三)登记簿各级国库应按预算收支核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置以下登记簿(表): 1.预算收入登记簿。
按预算级次、征收机关、预算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2.预算支出登记簿。
按预算支出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3.直接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