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伤害答辩状

合集下载

民事答辩状写法及范文

民事答辩状写法及范文

民事答辩状写法及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递交民事答辩状,对原告方提出的指控进行回应和辩护。

在此,我将依法说明事实、法律和相关证据,为被告方辩护。

一、案情回顾根据本案的事实,原告方指控被告方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

然而,我们认为该指控缺乏实质性证据,并且原告方并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事证支持其主张。

因此,我们对原告方的指控持否定态度,并将在下文中详细说明我们的观点和辩护理由。

二、事实说明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据,来证明原告方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具体来说,我们将阐述以下几点:1. 事实1:被告方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方和原告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的事实。

2. 事实2:被告方合法行为。

我们将呈递证据来证明被告方在该案件中所做的行为是合法的,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具体来说,我们将引用以下法律依据:1.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X条,被告方在该案中并未构成违法行为。

2. 法律依据2: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Y条,该条款规定了被告方辩护的权利和义务。

四、辩护请求在此,我们恳请法庭对我们的辩护请求予以正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1.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不予赔偿。

2. 赋予被告方合法权益。

鉴于被告方并未侵犯原告方的权益,我们请求法庭确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并保护其合法利益。

3. 公正和公平的判决。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确保此案的审判公正、公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陈述结束最后,我代表被告方再次强调我们对原告方的指控持否定态度,并呼吁法庭能够审慎审理此案,并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感谢法庭对我们的听证。

此致,代理人姓名日期。

民事应诉答辩状

民事应诉答辩状

民事应诉答辩状民事应诉答辩状范文民事应诉答辩状范文一: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

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5篇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5篇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5篇答辩状一:尊敬的裁判长:我系XXX,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是本案被告人。

本人在本案中,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提起如下答辩: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本人对其中关于本人的归责、索赔金额等问题予以否认。

具体答辩如下:1. 原告所指称的本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并由此导致原告的损失,本人予以否认。

本人在事故中已尽到驾驶员的义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存在过错行为。

事实上,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自身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

2. 原告所要求的赔偿金额存在不合理之处,本人予以否认。

原告所列举的损失项目及其金额明显夸大,超过了实际损失比例。

本人愿意接受合理的索赔范围,但需要经过具体的调查与鉴定程序来确定。

3.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手续不妥,本人予以否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与本人交换证件及保险信息,而原告并未如实履行义务。

因此,根据本人的上述答辩意见,请求贵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追究原告未履行义务的责任,并由原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特此答辩。

被告: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答辩状二:尊敬的裁判长:我系XXX,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是本案被告人。

针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本人提出如下答辩:1. 首先,我对原告所指称的本人的违法行为及产生的损失予以否认。

事实上,本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伤害或损失。

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人要求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因为这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本人的过错。

2. 其次,如果事实证明本人确实对原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损失,但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应当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并经过相应的鉴定程序确定。

本人要求贵庭对原告提供的损失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并进行合理鉴定。

3. 最后,本人要求贵庭追究原告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精选3篇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精选3篇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精选3篇民事诉讼答辩状范⽂精选3篇 下⾯是⼩编给⼤家精⼼整理收集的民事诉讼答辩状范⽂精选3篇,供⼤家阅读参考。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精选3篇1 答辩⼈(被告):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林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厦B座4层 被答辩⼈(原告):xx正⼤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赵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兴区北臧村镇⼤臧村⼤华路西⼗条3号 因被答辩⼈xx正⼤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案,答辩⼈于xxx6年11⽉3⽇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

答辩⼈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诉讼标的⾦额也⾼达270余万元,且案涉《xx⽀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嫌疑,答辩⼈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员的签字进⾏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前答辩⼈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步澄清事实,分清是⾮,答辩⼈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因案涉《xx⽀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代表⼈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双⽅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与答辩⼈于xxx6年2⽉24⽇签订《xx⽀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的努⼒促成下,答辩⼈与华夏银⾏签订了⼀系列产品销售合同。

然⽽事实上,⾃xxx3年以来,答辩⼈就与华夏银⾏建⽴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直就xx⽀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

民事答辩状例文

民事答辩状例文

民事答辩状例文尊敬的法院:请允许我对法庭的公正及对我案件的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作为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指控提出答辩,并尽力阐明我方的观点和事实真相。

一、关于原告所提出的指控原告指控我方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法庭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这一指控,我方持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我方并没有故意侵犯原告的权益,也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其次,原告所主张的权益并不属实,他们无权要求我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事实真相的阐明事实上,我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

我们在过去的合作过程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依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原告却突然提出诸多无理的要求,并试图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其不当目的。

原告声称我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但实际情况是,我们准时履行了支付义务,且一直积极配合原告的要求。

这一点可以通过我们的交易记录及相关证据来证明。

原告还声称我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其经济损失。

然而,我们的产品一直以来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通过了质量检验。

我们还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鉴定报告,证明我们的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而且,原告在合同中并没有要求产品提供保修期限。

因此,原告所声称的产品质量问题并非我方的责任,我们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请求法庭的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和论证,我方请求法庭做出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依法做出合理的判决。

我想再次强调,我方从未有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我们一直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经营企业,并始终尊重合同约定。

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理此案,公正裁决。

谢谢法庭的审理!。

民事法律案件答辩状范文(3篇)

民事法律案件答辩状范文(3篇)

第1篇答辩人: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电子邮件:XXXXXXXXXX被答辩人: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电子邮件:XXXXXXXXXX案由:民事纠纷一、答辩人基本情况答辩人XXX,男/女,XX岁,汉族,住址为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答辩人于XX年XX月XX日与被答辩人签订《XX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X。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诉讼,答辩人特此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二、答辩意见1. 关于合同效力的答辩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XX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应当有效。

被答辩人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答辩答辩人承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但认为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以下是对具体争议的答辩:(1)关于XX款项的答辩答辩人认为,XX款项的支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未按时支付款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2)关于XX服务的答辩答辩人认为,提供的XX服务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符合行业标准。

被答辩人主张服务存在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3. 关于赔偿责任的答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下是对具体赔偿请求的答辩:(1)关于XX赔偿的答辩答辩人认为,XX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赔偿责任。

(2)关于XX赔偿的答辩答辩人认为,XX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答辩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赔偿责任。

4. 关于诉讼时效的答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主张的诉讼时效已过,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民事侵权答辩状

民事侵权答辩状

民事侵权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本人系被告,对于原告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一事,特此作出答辩状,庄严陈述以下事实和观点,以期得到法庭审理公正,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原告声称本人存在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及造成的精神损害,其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 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二、对原告主张的辩驳1. 实际认知误差:原告声称本人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事实基础是本人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涉及某个话题的言论。

然而,本人完全是在表达个人观点和看法,并无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仅仅是就事论事,阐明个人立场。

本人并非发布言论的发起人或主导者,只是个人言论的表达者之一,并无煽动性或攻击性言辞。

因此,本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精神或经济权益。

2. 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作为公民,本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权对社会事件、政策、公共利益等表达个人观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宪法规定,只有当言论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才可能构成侵权。

而本案中,本人的言论并未越过法律、道德或职业的底线,更没有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或泄露其个人隐私。

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

3. 情感评价的客观性:诉讼中的言论主要涉及到本人对某个话题的情感评价。

情感评价本身具有主观性,存在着个人不同的看法和感受。

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同一事件所表达的情感评价都可能存在差异,何况是在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中。

本人对该话题的情感评价纯属个人观点,不存在事实的误导或恶意的评价导向。

三、请求法院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本人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 拒绝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3. 不予公开赔礼道歉。

尊敬的法官,希望您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断,做出合理的判决。

本人相信,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敬祈法院给予公正裁决!被告:XXX。

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

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

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一】人身伤害案件答辩状答辩人:宋某,男,汉族,系xx人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解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接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伤害答辩状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
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 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
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人民医院
一九九年四月二日
【二】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倪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杭州市下城区客运社业主。

答辩人现就上诉人的上诉观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答辩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着上诉人所述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错误。

下面,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提出的三点理由,逐一答辩如下:
一、关于勾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是否与其履行职务具有内在联系的问题
上诉人认为,犯罪分子的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有密切的直接的联系。

甚至认为,勾海峰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至少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在上诉状第3页第3行)。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观点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勾某的侵权行为并非其履行职务的行为。

上诉状称勾海峰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这种观点不仅让法律人吃惊,更让整个出租车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震惊。

因为,勾某的侵权行为表现为行凶杀人,而其履行职务行为只能是运送顾客,作为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的经营活动也只能是运送顾客。

如果说出租车驾驶员剥夺他人生命这种犯罪行为被理解为是出租车驾驶员典型的职务行为,那么,岂不意味着杀人行为也被当然地包含在出租车司机的职务工作之中了吗。

显然,这种观点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更言之,勾某杀人的侵权行为不可能成为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
第二,勾某的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内在联系。

上诉人所说的密切的直接的联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释第九条)所界定的内在联系。

所谓的内在联系,是指事物之间的必然的、本质的、规律性、固有的联系,而非偶然的、表面的、非本质的联系。

答辩人承认本案凶手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有一种外在的、偶
然的、事实上的联系,但绝不存在一种内在的联系。

通俗一点讲,勾某作为驾驶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驾驶出租车运送旅客,该行为与其杀人的侵权行为之间,难道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或者说本质的、规律性的、必然的联系吗?!若果真如此,还有谁敢坐车?谁敢开车?谁敢雇佣驾驶员?!这是从普遍意义上看。

再从本案的事实看,勾某杀人、盗窃的行为与其履行开车送客的职务行为之间何来本质的、必然的、规律性、固有的联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车辆故障所致,也非车祸意外所致,也非为车主牟利所致,更不是为了完成其雇佣活动的客观需要所致,而是纯粹的勾某个人的杀人、盗窃的犯罪故意所导致的,除了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地点巧合外,并无彼此间内在的联系。

第三,上诉状用四个故事来证明勾某的杀人行为源自勾某的服务行为,因而得出驾驶员服务行为导致吴晶晶被害的结论。

这个观点不能成立。

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上诉状中所述的四个事实并未交待该事实的出处,而且没有
一句完整的引用,均为片言只语,而是按照上诉状的目的而选择性引用。

这种事实的论证显然缺乏真实性与科学性。

其次,从具有权威性的两次刑事判决认定的勾海峰犯罪事实来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刑事判决和裁定,均没有上诉状中描述的事实。

相反,刑案的事实调查已经充分证明了上诉状中描述与事实不符。

例如,上诉状中称被害人与勾海峰双方发生扭打,而省高院(2005)浙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案内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时胆小且性格内向,尸检报告亦未发现有严重打斗痕迹。

勾海峰上诉称其因服务态度及车费问题遭被害人辱骂、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而杀人,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与本案实际不符。

再次,上诉状中描述的事实几乎全都是未得到认证的勾海峰单方供词,而勾海峰的供词要么没有任何佐证,要么已经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调查中被证明与事实不符。

据此论证,显然不足为据。

例如,上诉状中称:吴xx在遭受惊吓后,要求勾海峰开慢一点、稳一点结合自己(勾xx)几天前的车祸已花了10000多元仍未处理号以及自己这几天与女友吵架等不良心情车门无法打开,致使吴晶晶在车上继续唠叨,以及勾海峰又强行伸手欲将吴晶晶从车上拉下,遂发生扭打等。

这些描述均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

而且,勾海峰的供词中对受害人的描述诸多地方与受害人的家人、亲戚以及同学对受害人的言谈举止评价恰恰相反,也从侧面表明勾某供词的不可信。

至于社会上对本案事实的各种叙述都无法否认经过质证而认定事实。

可见,上诉状将已被法庭调查否定的事实以及无任何证据为佐证的凶手单方的供词作为支持其上诉观点的依据,显然其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依照上诉状中所描述的四个事实无法得出驾驶员服务行为导致吴晶晶被害的结论,进而也否定了勾某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
为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二、关于雇主责任的法律理解问题
第一,雇主责任的确属于替代责任,且不以雇主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但并非如上诉人所说的雇主即等同于雇员,也不能简单地说雇员侵权就是雇主侵权。

毕竟,雇主和雇员具有相对独立性。

正因如此,法律规定雇主替代雇员承担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上诉人将雇员的侵权行为无条件地等同于雇主的侵权行为的观点,与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不符。

第二,上诉状用雇主理论中的利益归属原则来论证雇主应当替雇员承担责任,但必须注意的是,该观点的前提是:雇员只有构成从事雇佣活动发生的侵权,才谈得上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然而,前述观点已经充分证明勾某的侵权行为不是履行职务,也与其履行职务无内在联系,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形。

如果上诉状中所述的雇员行为等同于雇员行为的观点成立的话,那么被上诉人就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分子了。

因此,雇主责任作为替代责任必须考察其适用的条件。

三、关于被刑事判决否定的事实是否能成为本案认定的事实
第一,刑事判决、裁定对勾海峰上诉称其因服务态度及车费问题遭被害人辱骂、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而杀人明确认定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与本案实际不符,而不是象上诉人所称的事实未予确认。

如此明确的认定,难道还不足以将该因车费及服务态度而引起杀人的事实予以排除?!难道民事案件就可以无视法律事实吗?!相信所谓的
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不可能是指将已经证明了的事实予以相反解释的论理。

第二,上诉状始终把凶手勾海峰的供词当作十分可靠的证据,并且认为,勾海峰在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有稳定的供述,而且引用勾海峰的话来佐证:至今天这个地步了,没有必要说假话。

事实真的如此?凶手勾海峰究竟有没有说假话?是否真的可信?
例如,省高院(2005)浙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查明:勾海峰称其与吴晶晶发生激烈争吵,吴晶晶大声指责他,后两人又发生互打。

结果,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受害人的平时一贯的为人出世,及其尸检报告都勾的供词不符。

而且,从常理看,勾某在犯罪后,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避免法律的严惩,从而将其犯罪行为的原因推给受害人,从而造成一种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假象。

为此受害人的亲友、同学也在不同场合对勾某口角之争提出过异议。

答辩人认为,相比于勾某的单方供词,此种观点更具真实性。

第三,上诉状认为,从民事审理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的自认就足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无需其他证据加以证实,且可以自愿承责换取裁判结果。

这个观点显然混淆了本案与刑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上诉状的观点违背了一个基本事实勾海峰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何来民事审理中的自认?又如何自愿承责?
综上所述,勾某杀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它既不属于被上诉人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而且,其外在表现形式也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与履行职务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内在联系。

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仅以凶手勾某的供词为依据,且与事实以及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符,更不属于自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