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方法与流程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附件4-1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资产均包含分公司但不包含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监管联系人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3.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填写到地级市。
4.上一年度评级业务收入与子公司、分支机构上一年度评级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
5.处理处罚对象包括资信评级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处理处罚对象为执业人员的需填写具体姓名,有身份证的,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处理处罚对象为资信评级机构的,证件类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理处罚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行业惩戒,按上述处理处罚类型顺序进行排序,同一处理处罚类型按照处理处罚日期先后顺序排序。
附件4-2资信评级机构股东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情况表2.股东为自然人以及信用评级分析人员,有身份证的,身份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
股东为法人的,证件类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股东持股比例需带%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信用评级分析人员按照执业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5.所在分支机构填写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全称。
6.信用评级分析人员入职时间格式为年-月-日,从事资信评级业务年限精确到年,如未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请在注册会计师编号一栏填写无。
3附件4-3资信评级机构年度情况表资信评级机构名称:填报日期: 年月日2.诚信情况中处理处罚对象包括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
处理处罚对象为自然人的需填写具体姓名,有身份证的,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
处理处罚对象为法人的,证件类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理处罚类型包括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行业惩戒,按上述处理处罚类型顺序进行排序,同一处理处罚类型按照处理处罚日期先后顺序排序。
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试题含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商品中,需求价格弹性最大的是()。
A.日用百货B.护肤品C.金银首饰D.食盐【答案】 C2、以下不属于法定评估的特点的是()。
A.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项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C.评估报告可以由评估师或者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签署D.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业务,并且评估报告必须由至少两名评估师签署。
【答案】 C3、评估委托合同应当采用()。
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自愿约定形式D.法律允许的形式【答案】 A4、编写评估报告又可分( )步。
A.2B.3C.4D.5【答案】 A5、新斯的明用于重症肌无力是因为A.直接对抗抗N胆碱受体的抗体B.促进乙酰胆碱释放C.抑制胆碱酯酶和兴奋骨骼肌ND.兴奋NE.促进骨骼肌细胞Ca【答案】 C6、下列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建立执业责任保障机制B.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同时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购买职业责任保险C.资产评估机构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D.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职业责任保障【答案】 C7、下列关于行政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包括主刑和附加刑B.指存在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C.制裁形式是行政处分D.构成犯罪行为【答案】 B8、以下不属于直接比较法特点的是( )。
A.比较直观B.对可比性要求较低C.便于操作D.比较简洁【答案】 B9、(2019年真题)人们把那些具有显示财富效应的商品,对其定价越高越畅销的特殊经济现象及需求 规律,称作( )。
A.凡勃伦效应B.吉芬商品C.收入效应D.替代效应【答案】 A10、下列关于交易假设应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最基本的假设B.交易假设适用于经济行为是交易的资产评估业务C.交易假设适用于产权及经营主体变动性质或可视为这种性质的资产评估业务D.交易假设就是假定所有拟评估资产尚未处在交易过程中【答案】 D11、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时,( )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结论进行分析比较,对所使用评估资料、数据、参数的数量和质量等进行分A.资产评估机构B.资产评估师C.资产评估专业人员D.财务经理【答案】 C12、(2020年真题)下列资产评估底稿资料中,不属于管理类工作底稿的是( )。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资信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评级机构,是指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
本准则所称评级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证券评级机构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评级委员会主任、评级总监、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暂行办法》以及本准则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与一致性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循严格的评级程序,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评级质量第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应使用严谨的、系统的评级方法,对其掌握的评级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得出评级结论。
证券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所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应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保持一致。
第九条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进行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应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模型与程序。
第十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新产品评级的专家评估审核机制,负责评估新产品评级的可行性,审定其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1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2月26日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证券法》、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二)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发起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评级标准或者工作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审慎分析,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对于资产的评估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相应的备案办法。
二、备案主体三、备案内容(一)备案材料1.申请备案书面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业务总结报告、机构简介等。
2.法律法规文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提供相应的法规文件作为备案材料。
3.业务合同样本: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与证券服务业务相关的业务合同样本,以便备案机构进行审核。
(二)备案标准1.资质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业务资格,且评估师应满足相关资格要求。
2.业务规模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拥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具备相应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能力。
3.信用评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信用评级的能力,以提供给投资者相应的信用评级服务。
4.风险控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能够对评估结果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
(三)备案流程1.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将备案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备案机构。
2.审核备案材料:备案机构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资质、业务规模、信用评级、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
3.发放备案证书:备案机构通过完成审核后,将发放备案证书给资产评估机构。
四、备案效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证书是其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其他机构和个人在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关的合同和交易中,可引用备案证书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合法资格的证明。
五、备案监督与维护备案机构应对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维护,包括对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机构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严重违法者可依法解除备案资格。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4.29•【文号】财企[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期货正文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申请条件(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评估资格)。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三)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
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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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方法与流程
一、备案类型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三种备案类型。
1,首次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备案规定》第六条所列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2,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3,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
1,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前,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
资产评估机构由总部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机构的备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2,资产评估机构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登陆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提交备案材料,无需另行提供纸质备案材料。
3,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登陆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下载相关备案表格,在线下填写后批量导入备案系统。
三、备案程序
1,资产评估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后,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将核验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及符合规定。
2,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系统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一次性告知资产评估机构补正备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
3,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首次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备案工作。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查询备案状态。
证监会将定期在官网“会计部”栏目下“审计与评估机构备案”中公示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
四、咨询途径
资产评估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电话咨询
2,信函咨询:中国证监会会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