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库管理规定

项目库管理规定
项目库管理规定

项目库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贵州省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农产品加工项目情况,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引导和扶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切实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进“三农”工作,壮大县域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加工项目是指在我省投资建设,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营,发挥资源优势,具有一定规模、特色和发展潜力,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拟建、在建和已建成投产的各类型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加工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包括以下行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中的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7 医药制造业中的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

第三条省农委建立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储备库,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库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实行逐级申报,择优选择,动态管理。各市(州、地)农委、县(市、区、特区)农业管理部门也应建立本级农产品加工项目库及申报管理制度。

第四条农产品加工项目库的主要功能是:发掘和储备优秀农产品加工项目资源、完善决策程序、为各类型资金扶持和开展项目招商及交流等工作提供依据。省农委农产品加工项目资金扶持原则上在农产品加工项目库中进行选择。

第五条入库项目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省委、省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

二、代表某一领域内或区域内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能带动周边农业及相关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能有效促进农民增收、转移农民就业;

四、项目方案可行,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

五、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通过环评,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

第六条入库项目以粮、油、薯、肉、椒、果、蔬、中药等加工项目为主。

第七条入库项目中,已纳入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示范企业项目及列入省级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项目为重点培育项目。

第二章入库项目申报

第八条入库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获得QS、环保及其它生产相关许可文件;

三、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卫生事故;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严格,产权清晰;

五、守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及法人代表均无任何违法或违反政策行为;

六、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七、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入库项目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审核推荐项目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符合发展实际的原则。

第十条入库项目的申报形式为逐级审核上报《贵州省农产品加工项目库入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具体申报程序为: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完整填写《申请表》,核对无误后报所在县(市、区、特区)农业管理部门;

二、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营运及项目运作情况,确保企业及项目的真实性,审核确定的《申请表》原件需经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属市(州、地)农委。需企业提供哪些佐证材料由县级农业管理部门或各市(州、地)农委自行确定;

三、各市(州、地)农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复核,在确定申报项目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农委;

四、省农委由农产品加工处牵头,组织对各地上报入库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筛选,对确定入库项目,通过《贵州省农产品加工项目库入库管理系统》进行发布;

五、县级、地级农业管理部门在上报纸质《申请表》同时,需利用《贵州省农产品加工项目库入库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录入及网上申报。

第三章入库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省农委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集中清理更新一次,各市(州、地)农委须在每年1月份以前完成申报。集中清理期后,如有确需变动或增删的项目,也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个别申报。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调研,多渠道收集信息,发现和推荐更多更好的项目,适时更新项目库。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应坚持规范管理、跟踪问效的原则,对所有入库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实地考察和审核,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对已经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省农委将组织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库项目将被调出项目库:

一、严重违规甚至违法运作的项目;

二、项目主体不接受当地农业管理部门协调服务的项目;

三、在入库项目申报、资金扶持申报或其它任何情况下提供虚假情况,材料失实项目;

四、项目内容进行重大调整而未及时重新申报的项目;

五、经查实未对政府部门补助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的项目;

六、产品经检测不合格甚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项目;

七、不满足国家行业管理规范或受产业政策限制项目;

八、产业和行业优势明显降低,失去带动作用项目;

九、管理混乱,效益逐年降低企业的项目;

十、不履行合同,失去银行信用或社会信誉企业的项目;

十一、其它原因终止,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以建立项目库为基础,研究制定各项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项目推动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结构调整,大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升级和创新。

第十六条省农委对农产品加工项目的资金扶持以各市(州、地)农委申报扶持文件日期前一天入库项目为选择依据,具体扶持措施按照每年省农委下发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