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警察机关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交通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法律文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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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案件的法律文书(3篇)

交警处理案件的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文号】(交通公)交字〔2023〕第0001号【当事人信息】一、当事人姓名:张三二、当事人性别:男三、当事人年龄:30岁四、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五、当事人联系电话:138xxxx5678六、当事人驾驶证号:七、当事人机动车号牌:赣B12345八、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机关: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4月15日14时30分十、事故发生地点:赣州市章贡区XX路与YY路交叉口【事故经过】2023年4月15日14时30分,张三驾驶赣B12345号小型客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与YY路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赣B67890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后,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贡大队交通警察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事故认定】经勘查,认定如下:一、张三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陈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事故责任划分如下:一、张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赔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赔偿调解期限内,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本起事故中,双方应各自承担同等责任,赔偿对方车辆损失、施救费用等损失。

【决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对张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刘志海交通肇事逃逸案(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2]00518号)

刘志海交通肇事逃逸案(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2]00518号)

刘志海交通肇事逃逸案(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2]0051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2]005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11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10【处罚日期】2022.03.0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新登中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富阳区(原富阳市)【处罚对象】刘志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3:43处罚名刘志海交通肇事逃逸案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2]00518号被处罚对象刘志海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1月19日20时18分许,刘志海酒后驾驶沪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京福线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时,与对向左转弯由包某平驾驶的浙X号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浙X号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乘员包某凤受伤,两车损坏,护栏损坏。

发生事故后,刘志海弃车逃逸,于次日被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志海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起诉状

交通肇事逃逸起诉状

交通肇事逃逸起诉状被告人:XXX尊敬的法庭:我是原告XXX的法定代理人,特向贵庭递交交通肇事逃逸起诉状,并敦请贵庭对被告人XXX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合法审理。

事实背景:1. 原告X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

2. 被告人X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

3. 事发时间: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XXXX。

4. 事故经过:当事时间,原告XXX正常行驶于XXXXXXXX道路,被告人XXX驾驶一辆牌照号为XXXXX的小轿车,因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与原告XXX的车辆相撞,并造成原告受伤,XXX小轿车也受到一定损坏。

被告人XXX未履行交通事故报警、留置车辆、提供相关资料等法律义务,但选择逃逸现场,造成原告长时间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和索赔。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背景,原告XXX及其代理人,特向贵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要求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XXX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并依法惩处;2. 要求被告人XXX赔偿原告XXX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以及车辆维修费等;3. 要求法庭责令被告人XXX道歉,恢复原告XXXX的名誉,以消除因肇事逃逸所带来的精神损害;4. 要求法庭宣告被告人XXX赔偿原告XXXX造成的精神损害并进行相应的赔偿;5. 要求法庭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判决生效,并保证原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依照以下法律法规,应予以追究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确保交通安全,及时报警。

被通告的驾驶人应当到现场等候处理。

交通行政 处罚决定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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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书内容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 执法机关: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发文日期: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 执法文号:__________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 __________违法事实和证据:__________我机关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路__________段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验、取证。

经查证,你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__________对规定做出如下处罚:罚款金额:__________ 报请你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到我机关缴纳罚款。

或者,采取其他处罚措施:__________如果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市(自治州、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__________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__市(自治州、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执法人员签字:__________三、使用说明1. 在决定书的相关位置填写相应的信息,如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执法机关的名称、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等。

2. 如果决定处罚罚款,需要填写罚款金额和缴纳罚款的截止日期。

3. 如果采取其他处罚措施,需要在相应位置标明。

4. 在决定书最后的执行日期处填写执行的年、月、日,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张伟刚交通肇事逃逸案(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1509号)

张伟刚交通肇事逃逸案(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1509号)

张伟刚交通肇事逃逸案(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150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150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40【处罚日期】2022.06.2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徐中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象山县【处罚对象】张伟刚【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7:15处罚名张伟刚交通肇事逃逸案称行政处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1509号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张伟刚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6月14日01时55分,张伟刚驾驶小型轿车在象山县***沿***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村口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弃车逃逸,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伟刚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象山县公安局送达象山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23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徐中队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胡玉鸯交通肇事逃逸案(宁公(交)行罚决字[2022]00464号)

胡玉鸯交通肇事逃逸案(宁公(交)行罚决字[2022]00464号)

胡玉鸯交通肇事逃逸案(宁公(交)行罚决字[2022]0046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宁公(交)行罚决字[2022]0046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40【处罚日期】2022.03.1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宁海县【处罚对象】胡玉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31处罚名胡玉鸯交通肇事逃逸案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公(交)行罚决字[2022]00464号被处罚对象胡玉鸯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5日0时34分许,胡玉鸯驾驶浙BM9***小型轿车在宁海县***街道沿海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门附近路段时,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其弃车离开现场。

经查证,胡玉鸯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胡玉鸯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起诉肇事逃逸的诉状

起诉肇事逃逸的诉状

起诉肇事逃逸的诉状
【案号】,XXXXX.
【原告】,XXX.
【被告】,XXX.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事实和理由】:
被告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驾驶XX号车行驶于XX 路XX段,因XX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并导致原告受伤。

事发后,被告未履行停车等待处理事故的义务,而是驾车逃逸,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停车,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护,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然而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逃逸,导致原告受损。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裁决,维护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特此诉状。

原告,XXX.
XXXX年XX月XX日。

罗杰交通肇事逃逸案(金公东(直二)行罚决字[2021]01533号)

罗杰交通肇事逃逸案(金公东(直二)行罚决字[2021]01533号)

罗杰交通肇事逃逸案(金公东(直二)行罚决字[2021]0153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金公东(直二)行罚决字[2021]01533号
【处罚日期】2021.07.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金东区
【处罚对象】罗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1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7日2时5分许,罗杰驾驶小型轿车沿金园路西往东方向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金园路廊下村路段时,与沿金园路西往东方向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金园路廊下村路段向左变更机动车道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又与前方沿金园路由西往东行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三车损坏的到来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罗杰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罗杰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罗杰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送达金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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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无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办案单位XX区交警一大队
承办人XX、XX
批准人XX
填发人XX
填发日期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交)行决字[20XX]第号
被处罚人XX,男,196X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012623196X1X0X5731,现住址:XXXX市XX工地,现查明20XX年07月10日06时20分许,当事人XX驾驶XAPNX60号XX牌小轿车在XX街与XX巷路口实施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代码:1705)。以上事实有当事人XX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XX01033000033X67)等证据证实。
被执行人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6X年11月01日
执行单位XX市行政拘留所
决定文书号X公(交)行决字【20XX】第号
执行期限七日
办案单位XX交警一大队
承办人XX、XX
填发人XX
填发日期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
交通警察分局:
根据你局X公(交)决字【20XX】第号决定XX已于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入所。执行期限为七日(自二〇XX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〇XX年七月二十七日止)。
投送人:XX XX
经办人:
通知家属情况:(执行单位印章)
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
此联交办案单位附卷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X公(交)执通字第【20XX】号
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
XX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交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XX给予行政拘留,期限为七日(自二〇XX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〇XX年七月二十七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XX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送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公安机关印章)
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
被处罚人(签名):
年月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交)行决字[20XX]第号
被处罚人XX,男,196X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012623196X1X0X5731,现住址:XXXX市XX工地,现查明20XX年07月10日06时20分许,当事人XX驾驶XAPNX60号XX牌小轿车在XX街与XX巷路口实施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代码:1705)。以上事实有当事人XX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XX01033000033X67)等证据证实。
公安交通警察机关
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交通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法律文书模板
目录
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
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交执行单位)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XX市公安局交通来自察分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X公(交)执通字[20XX]第号
案由XX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交通违法
被处罚人(签名):
年月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特此通知,请予执行。
(公安机关印章)
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
此联交执行单位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交)行决字[20XX]第号
案 由XX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交通违法
被处罚人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6X年11月01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012623196X1X0X5731
现住址XXXX市XX工地
被处罚人(签名):
年月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交)行决字[20XX]第号
被处罚人XX,男,196X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012623196X1X0X5731,现住址:XXXX市XX工地,现查明20XX年07月10日06时20分许,当事人XX驾驶XAPNX60号XX牌小轿车在XX街与XX巷路口实施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代码:1705)。以上事实有当事人XX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XX01033000033X67)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XX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送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公安机关印章)
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XX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送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公安机关印章)
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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