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工贸易溢出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
加工贸易料件短溢及其解决之道

加工贸易料件短溢及其解决之道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料件是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项目。
海关对保税料件采用“手册监管”的模式,对企业进口料件、加工生产、制成品复出口等环节通过登记手册进行监管。
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即使没有倒卖原材料,也没有擅自内销,仍可能出现保税料件库存与海关理论库存差异的情况。
这种差异的负数差为短少,正数差为溢余。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甚至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而被处罚。
这是很多加工贸易企业十分困惑的问题。
虽然目前多数企业已每月或每季度建立实物库存与海关库存比较的“短溢表”,但“短溢表”只反映截止至某一时间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实际数据与海关监管数据之间的差异,反映的只是最终结果,对如何造成短溢,却无法准确找到问题所在,也就不能准确找到解决之道。
造成企业保税料件短溢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流通管理环节,也有生产环节。
有企业本身的问题,也有客户的问题等等。
实践中比较常碰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快递及内部领用造成短溢。
保税料件快递及内部领用是企业在关务管理中很容易疏忽的一个问题。
当企业急需某项材料且数量不大,无法马上通过报关方式进口时,企业为满足生产紧急需要,往往会通过快递方式将材料运至厂内。
这些快递的材料由于企业在使用前没有进行关务数据登记,造成保税材料溢余;样品快递则可能发生材料短少的情况。
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将样品快递给客户确认。
部分行业需要快递确认的样品数量较多,这些给客户确认的样品因没有进行关务管理登记出现保税料件短少;在新产品研发阶段,企业研发部门通过其他领料方式领取部分材料为新产品设计进行试模或打样,由于没有进行数据登记,也会造成材料短少;部分电子、电器类企业的品质部门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在新产品出货前测试新机型,在领用后没有进行海关数据登记而造成料件短少。
解决上述因快递及内部领用造成短溢的办法很简单,只要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做好相应的统计,由具体负责部门将数据提交至关务部门,经折算、归并后提供给海关作为短溢分析的数据参考。
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下保税加工货物通关流程

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下保税加工货物通关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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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加工贸易是国际分工的产物,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必然会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迅速,也逐渐成为我过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加工贸易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还存在很多如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摩擦问题、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等。
因此,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势在必行。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介绍了加工贸易及加工贸易企业,我国加工贸易的特点,加工贸易发展的阶段,分析了我国加工贸易的现状及发展的问题,并提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外商提供的料件加工成成品后返回给提供料件的外商,收取加工费;进料加工是自己付汇购买料件加工成成品之后复出口。
之间的区别在于物权所属不同。
与一般贸易相比,好处在于:全额保税,就是说进口的东西不用缴一分钱的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
加工贸易也有退税,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国产料件是可以退税的。
但加工贸易商品必须全部复出口,做核销。
相比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方式也严格的多,复杂的多。
加工贸易企业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加工贸易是区别于一般贸易的一种贸易方式,在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亚洲‚四小龙‛在经济起步和腾飞的过程中,加工贸易都曾空前兴旺发达。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介绍

报核的期限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 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 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 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合同因故提前 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 海关报核。
报核所需单证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 册》,包括分册、续册
(b)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c)《核销申请表》 (d)海关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进料加工: (1)进口料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付款
方式、交货期限。 (2)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还须写明出口成品所用
料件的单耗和总耗。 (3)双方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后,应送国务院有关
部、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 出口公司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 门(进出口总公司、局级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 发给《进料加工批准书》,凭以办理海关加工合 同进口料件备案手续。
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
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
不是以货物所经营单位以买主身 份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口合 同,为两笔交易,且都是 以特权的转移为特征
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历程
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 发展加工贸易业务,当时为区别 于一般贸易方式,称之为灵活贸 易或新型贸易监管.其发展经历 了以下几个阶段:
1995年以来,加工贸易持续高速增长, 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在进出口总额中 第1次超过50%,达到1466亿美元,占全国 进出口商品总值的51%; 1998年为53.4%, 2000年为48.5%,2002年,加工贸易进出口 总额更是创纪录地达到了3022亿美元,已 经连续多年占据了我国外贸的半壁河山, 成为我国对外经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 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新-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精品

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一、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
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
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
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
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按重要程度排序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1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2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3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4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5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6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7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8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9审批规定不明确10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11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12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13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14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我国境内向境外供货商提供生产、加工、组装等服务,并将所定制、组装、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直接或间接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在加工贸易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剩余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这些产生的材料一般都需要进行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管理1、定义边角料是指在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偶然或规律性产生的不符合规格或尺寸、或者不适合直接用于制品加工的原材料或者产成品的零部件。
2、管理方法由生产车间或加工工厂,按照企业的规定分类保管,根据边角料特性进行合理、创意的加工,减少此类材料浪费。
3、入库标准边角料的入库标准应由企业统一规定,边角料的真实性、数量、质量、类别等入库时都要进行记录。
4、出库审批边角料出库根据企业限定出库审批流程进行处理,出库应有相应的审批材料,避免擅自出库,确保出库的边角料与审批流程一致。
5、报告对于边角料的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内提交边角料信息,便于监管部门与公司掌握边角料存量,做好边角料经济利用和资源管理工作。
6、库存盘点在每月月末,工作人员应该对边角料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与物品实际数量一致。
二、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管理1、定义剩余料件是指制品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剩下的、未使用的原材料或者成品零部件。
2、管理方法剩余料件规范的管理有利于材料的再利用与节约,对公司生产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加工企业应对剩余料件进行定量统计,规划使用方式。
3、入库标准剩余料件入库时应该由企业规定标准,包括数量及质量,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业要求对入库的物品进行确实记录。
4、出库审批对于剩余料件的出库应当严格遵循企业制定的审批流程,确保出库的剩余料件合乎规定,避免因突发情况而擅自出库。
5、报告剩余料件报告的规定前后应及时报送,方便公司掌握当前库存情况,以便统筹规划剩余料件的使用。
6、库存盘点应该定期对剩余料件进行库存盘点,实现盘库数据的紧密对接,减少物料损失问题。
加工贸易料件短溢及其解决之道

加工贸易料件短溢及其解决之道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料件是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项目。
海关对保税料件采用“手册监管”的模式,对企业进口料件、加工生产、制成品复出口等环节通过登记手册进行监管。
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即使没有倒卖原材料,也没有擅自内销,仍可能出现保税料件库存与海关理论库存差异的情况。
这种差异的负数差为短少,正数差为溢余。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甚至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而被处罚。
这是很多加工贸易企业十分困惑的问题。
虽然目前多数企业已每月或每季度建立实物库存与海关库存比较的“短溢表”,但“短溢表”只反映截止至某一时间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实际数据与海关监管数据之间的差异,反映的只是最终结果,对如何造成短溢,却无法准确找到问题所在,也就不能准确找到解决之道。
造成企业保税料件短溢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流通管理环节,也有生产环节。
有企业本身的问题,也有客户的问题等等。
实践中比较常碰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快递及内部领用造成短溢。
保税料件快递及内部领用是企业在关务管理中很容易疏忽的一个问题。
当企业急需某项材料且数量不大,无法马上通过报关方式进口时,企业为满足生产紧急需要,往往会通过快递方式将材料运至厂内。
这些快递的材料由于企业在使用前没有进行关务数据登记,造成保税材料溢余;样品快递则可能发生材料短少的情况。
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将样品快递给客户确认。
部分行业需要快递确认的样品数量较多,这些给客户确认的样品因没有进行关务管理登记出现保税料件短少;在新产品研发阶段,企业研发部门通过其他领料方式领取部分材料为新产品设计进行试模或打样,由于没有进行数据登记,也会造成材料短少;部分电子、电器类企业的品质部门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在新产品出货前测试新机型,在领用后没有进行海关数据登记而造成料件短少。
解决上述因快递及内部领用造成短溢的办法很简单,只要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做好相应的统计,由具体负责部门将数据提交至关务部门,经折算、归并后提供给海关作为短溢分析的数据参考。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一、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的运作。
例如, 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运行效率,提高了运行成本,削弱了的国际竞争力。
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
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
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
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的问卷调查中,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0表1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按重要程度排序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1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2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3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4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5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6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7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资金成本8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9审批规定不明确10遇到问题无处咨询11不法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12管理人员有意刁难13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14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
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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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工贸易溢出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深圳海关张婕【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加工贸易后续监管中普遍存在的溢出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作出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执法建议。
【关键词】溢出行政处理海关调查证据认定在加工贸易监管中,保税货物数量溢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但对出现这种现象的成因、如何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以及如何在行政处罚中体现和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一直以来,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一方面保税货物数量溢出现象在海关的后续监管业务中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的监管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这就给海关监管带来了执法的风险。
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的监管的政策制定、监管模式、查缉手段都值得我们探讨和思考。
一、行政执法中溢出保税货物的情况及分类溢出保税货物是指通过平衡核算的方式计算得出的加工贸易企业实际库存保税货物多于理论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税货物的理论库存数=进口保税货物的数量-出口成品折算成保税货物的数量。
实际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理论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0,属于保税货物多溢的情况;实际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理论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0,属于保税货物数量的短少。
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分析,保税货物溢出包含着两种具体情形,其一为企业保税货物的理论库存数本身为负数,即企业出口成品折算为保税货物的数量大于进口保税货物的数量,这种情况我们称它为理论溢出;其二为企业保税货物的理论库存数为正数,但是实际库存保税货物的数量大于理论库存保税货物数量,这种情况我们称其为实际溢出。
二、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溢出保税货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法律规定海关有职责对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确保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
如果对企业实际溢出的保税货物置之不理,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企业的走私违法提供可乘之机。
《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因此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要求即是经过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如果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则需要依法缴纳关税。
由于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单证流和物流相分离的模式,企业溢出的保税货物是在加工贸易后续监管中通过下厂稽查、盘仓、平衡核算等方式发现的,因此如果在后续监管中对溢出的保税货物不作处理,前期监管备案、核销以及口岸放行等环节无法发现溢出保税货物,那么海关对企业溢出的这部分保税货物的管理即处于真空状态。
然而在目前已经出台的海关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如何监管加工贸易企业溢出保税货物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
200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的监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剩余料件和溢出保税货物在概念上存在着差别。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溢出保税货物指的是企业在实际库存保税货物数量比理论库存保税货物数量多的情况下,多出的那部分保税货物。
首先,溢出保例如也有不能继续用于加工生产的,税货物既有可以继续用于生产加工制成品的进口料件,理论溢出的情形。
第二,溢出保税货物的原因不一定是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中剩余的,溢出保税货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产生的加工单损耗与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单损耗有一定的差异(2)在实际的生产中企业使用部分国内购买的货物生产保税货物。
(3)在实际生产中保税货物和保税货物之间或者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串换使用。
(4)企业高报单耗造成保税货物溢出。
(5)企业由于改进工艺等原因产生剩余料件等。
溢出保税货物的原因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调查办案的过程中具体查明。
因此笔者认为,该《办法》不能为海关对溢出保税料件进行监管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海关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也缺少对溢出保税货物监管的制度性规定。
制度规范上的缺失给海关的执法带来了风险,容易造成执法不统一、监管不到位、执法疑难问题增加、执法效率下降、走私违法风险增大等问题,同时也不符合海关依法行政的原则,需要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三、目前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的监管方式及其存在的弊端在目前海关的执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监管方式对溢出保税货物进行监管:第一种方式为:将溢出保税货物纳入海关监管,第二种方式为:要求企业对溢出的保税货物进行内销补税。
第一种方式又分为两种具体的操作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案件稽查、调查阶段通过对企业进出口保税货物的初步核算即发函主管海关对企业溢出保税货物纳入海关监管;第二种方法是在案件审理阶段通过对企业进出口保税货物的平衡核算和相关证据的审核,在对案件定性处罚后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之第五条责令企业将其溢出的保税货物纳入海关监管。
关于上述第一种做法,笔者认为,立案调查的案件,在案件尚未经过最终的事实认定、定性处罚的情况下,由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办理溢出的料件纳入监管的海关手续,一是缺乏准确认定的事实基础,二是直接由海关作出决定,无法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关于第二种做法,笔者认为,在案件审理阶段对案件定性处罚后对溢出保税料件进行处理是合理的,因为此时涉案相关事实已经调查清楚,证据固定充分,但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之第五条的规定将企业保税货物纳入海关监管欠妥。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笔者以为,该条规定的含义是指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同时,企业有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义务的,应当责令企业办理海关手续。
例如,企业漏缴税款的,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应当补缴税款,即使海关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补缴税款的义务。
但是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来源于《海关法》或其他海关法规规定的,并非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由于目前海关没有明确的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有义务将溢出的保税货物纳入海关监管,因此,引用此法条责令企业对溢出保税货物办理纳入海关监管的手续,在法律依据上存在着漏洞。
关于纳入海关监管的程序和操作办法,海关目前也无任何规范性文件对其加以规定。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以海关业务联系函的形式通知内勤海关对企业溢余的保税货物纳入监管。
笔者以为,影响相对人权益义务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和规范的操作程序。
因此,海关对企业溢出的保税货物作出纳入海关监管的决定,需要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否则将会给海关带来较大的诉讼风险。
关于要求企业对溢出保税货物进行内销补税的监管方式,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对溢出的保税货物必须进行补税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企业对溢出海关的监管目的是确保税货物进行内销征税不符合海关的监管目的和企业的实际生产需求。
.保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后全部复出口,保证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直接要求企业内销补税,剥夺了企业的选择权,不利于保护企业合法的经济利益,也违背了海关监管的初衷和目的。
有些企业在市场上没有内销的销售渠道,全部产品直接出口到国外,要求这些企业对溢出的保税货物进行内销补税的处理,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不符合海关工作“服务经济”的原则。
综上所述,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海关对于溢出的保税货物的监管存在着执法不统一和执法不规范的做法。
笔者以为,制定监管溢出保税货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海关具体的监管和操作程序是解决目前执法实践中有关问题的当务之急。
四、对溢出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的有关建议(一)、准确认定溢出货物为保税货物是有效监管溢出保税货物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保税货物数量短少无正当理由即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因此对于保税货物数量短少的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企业只要不能证明其短少的保税货物是有正当理由的,海关即可认定其无正当理由。
但是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并未规定企业有义务举证证明溢出的货物为保税货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无论是要求企业将溢出的保税货物纳入海关监管还是要求企业内销征税,都是海关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
因此,海关在对溢出保税货物纳入海关监管之前,应当举证证明溢出货物为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
(二)制定和完善监管溢出保税货物的海关规章制度,是有效监管溢出保税货物的根本保障。
企业之所以会溢出保税货物,原因是复杂的,包含了前期监管和后续管理的一系列问题。
笔者建议:第一,海关制定和完善对溢出保税货物进行海关监管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海关监管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在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对溢出保税货物的处理方式,既可以选择对溢出保税货物重新纳入海关监管也可以选择内销征税;第三,针对溢出保税货物的不同原因,制定相关的配套监管措施。
例如,如果企业是因为实际单损耗比备案单损耗小造成的溢出保税货物,海关可以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到主管海关变更单损耗,避免将来重复发生溢出保税货物的情况;第四,如果企业涉嫌伪报单损耗造成的溢出保税货物,海关则应当调查该企业是否存在走私或者走私行为。
总之,健全和完善海关对溢出保税货物的监管规定和监管程序,明确对溢出保税货物进行处理的具体操作办法是保证海关执法统一,防范执法风险的根本保障。
审稿专家:政法司巡视员成卉青(责任编辑:王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