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2.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安全生产措施3.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规划、布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3.2 施工工艺与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施工。

3.3 施工设备与材料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设备及材料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完好、材料合格。

3.4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4. 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4.1 政府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2 企业自检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 第三方检测鼓励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 法律责任与奖励5.1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是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
(四)无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企业通过注册地市(州、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考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将资料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技术职称、最高学历证书、企业培训教育合格证,其中项目经理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其中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少于1人。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贵州省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法律严格规范了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建筑安全管理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旨在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工具和设备。

该法律还规定了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施工作业,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同时,建筑企业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安全,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还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和安全性分析。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建筑工程的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检测和评估。

此外,该法律还强调了建筑工地的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

建筑企业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筑企业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向公众宣传建筑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对建筑安全的关注和理解。

总之,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加强贵州省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安全的重要性,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和稳定,为贵州省的建筑事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综述: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劳动者及相关利益方的安全与权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贵州省建设厅及相关部门的研究和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贵州省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道路桥梁建设、水利工程等。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1 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3.2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项目合理组织、施工有序进行。

3.3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3.4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5 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及其他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4.1 项目前期规划: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筹备阶段制定完善的项目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纳入项目一体化管理。

4.2 设计与施工: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要求,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及相关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含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4.3 人员培训与管理: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各参与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4.4 安全设施与装备: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标示牌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维护检查,严禁超负荷使用。

5. 安全检查与监督:5.1 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及时整改并落实责任。

5.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并依法处置违规行为。

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随着贵阳市建筑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数量增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涉及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加强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 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立法力度,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定和安全标准。

与此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各方参与其中的责任权益合理分配。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同时,建立与施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和提供帮助。

3.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培养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需要有一支专业的、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队伍。

政府和建筑行业协会可以联合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水平。

此外,加强对建筑工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探索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

4. 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建筑工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建筑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交流活动。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需要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贵阳市政府可以加强与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共同制定出台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此外,还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共同研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创新和经验交流。

结语: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协作。

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措施,才能够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因安全生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同一项目作出2次以上(含2次)责令停工处理的,应于作出第二次处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被核查安全生产能力的人员30日至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安全生产能力考核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抽查。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一)主要负责人应分别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逾期未交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提出申辩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依法对事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予以注销。
事故项目没有配备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延长10日至30日。
(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核查,被核查安全生产能力的人员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安全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安全机构负责人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本企业通过市(州、地)建设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贵州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工人的身体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应对潜在的危险。

本文将探讨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管理举措。

一、安全意识与宣传教育贵州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首先依赖于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在工地上设立安全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安全知识和技能,以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是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

制定并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操作流程和安全标准。

要加强对建筑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操作,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人员安全防护提供良好的人员安全防护设施是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建筑工地上应配备完善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安全带等,确保从业人员在危险环境下能有效保护自己。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警示标识系统,设置明确的安全出口和急救通道,为工人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援服务。

四、设备设施安全监控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需关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建筑材料的质量和稳定性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设备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是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

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建筑企业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处置流程。

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在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援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伤亡,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调查,总结教训并加以改进。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和宣传教育、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提供良好的人员安全防护、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监控以及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建筑工程中的意外事故发生。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3.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4. 施工单位应对各工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5.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保证工人和来访人员能够清晰识别危险区域。

2. 施工现场应定期清理和维护,确保道路畅通,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3.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进行布局,确保施工流程合理,并设置合适的防护措施。

4.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扑救。

四、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 施工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具备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

2. 施工材料和设备应存放整齐,并定期检查其使用状况,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材料和设备。

3. 施工材料和设备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或遭受损坏,必要时可加装安全防护措施。

五、施工人员的安全措施1. 施工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等。

2. 施工人员应正确使用工具和机械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指南。

3. 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或采取危险的行为。

六、监督和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3. 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如果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txt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9年07月24日 16时46分 231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劳动人事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9年1月4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
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
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报书;
(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
(三)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
(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以及使用计划。

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报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后,应当将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专户管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应当到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开户
银行办理安全生产费用监督使用手续。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为不合格、合格、优良等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核。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实行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制度。

凡在建设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凭安全信息卡进入施工工地。

安全信息卡由施工单位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安全信息卡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信息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禁止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公示牌,载明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施工、监理单位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检制度,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外粉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自评合格,并且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自评检查材料还应当附工程监理单位的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自评检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及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竣工自我评价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规划,每个工程监理项目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安全监理员,并且建立项目安全监理过程档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纳入监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雇佣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的人员作业的;
(二)未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档案管理或者未及时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竣工评价资料等材料立卷归档的;
(三)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外粉作业前,未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的。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二)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员的;
(二)未建立安全监理过程档案的;
(三)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纳入监理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未进行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抢险救灾用房和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

相顾无相识,长歌怀采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