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判断合理性之依据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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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如何解读人类的道德判断

心理学如何解读人类的道德判断

心理学如何解读人类的道德判断在日常生活中,道德判断是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的问题。

人们对于道德问题的不同看法,往往会引发激烈的争论。

那么,心理学如何解读人类的道德判断呢?通过对人类的价值观、情感、认知和社会因素的综合分析,心理学给出了一些解释。

首先,人们的道德判断受到个体的价值观影响。

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个人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来对不同的行为进行评判。

心理学家发现,个体的道德判断往往与其核心价值观一致。

例如,一个重视公正与正义的人,可能更倾向于对违法行为持反对的态度,而一个重视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人,则可能更容忍一些非法行为。

因此,个体的道德判断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价值观的指导。

其次,情感在道德判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们对于道德问题的判断往往带有情感的色彩。

心理学家发现,人们在面对道德冲突时,往往会受到道德情感的驱动。

例如,对于一个虐待动物的行为,人们会感到愤怒和憎恶,而对于一个拯救生命的行为,人们则会感到敬佩和喜悦。

情感的参与使得人们的道德判断更加真实和情感化。

此外,人类的道德判断受到认知因素的影响。

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在做道德判断时往往会采用一种叫做“慢思考”的策略。

与直觉判断不同,慢思考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方式。

人们会通过对于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加工,来对道德问题做出相对理性和全面的判断。

这种认知过程使得道德判断不仅仅基于情感和直观,更多地依赖于推理和逻辑。

最后,社会因素也对人类的道德判断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我们的道德判断受到社会规范和期望的塑造。

社会因素包括家庭教育、文化传统、社会舆论等。

这些因素能够影响个体对于道德问题的看法和判断。

例如,在某些文化背景下,人们可能更重视个人责任和家庭荣誉,而在其他文化背景下,人们可能更重视社会和公共利益。

因此,社会因素是影响道德判断多样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心理学通过对人类的价值观、情感、认知和社会因素综合分析,解读了人类的道德判断。

道德评判:动机?还是效果?--关于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质疑

道德评判:动机?还是效果?--关于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质疑

道德评判:动机?还是效果?--关于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质疑[摘要]以善恶为结果的道德评判一般都离不开动机和效果,但是,在如何认定善恶的根据上,道德评判却区分出动机论、效果论和统一论。

动机论的前提预设是动机是可以被公众认知的,但实际上,动机却具有私人性质;而如果坚持把动机作为有效的道德评判根据,这可能会导致善意害人的道德悖论。

动机论的这两种困境使得它难以成为道德评判的有效性根据。

效果论存在两个预设,其直接的预设是:效果是可以被公众认知的;其生理性的预设是:人人具有相同的感知能力。

实际上,人们的感知能力并不完全一致。

这就使效果论作为道德评判根据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统一论把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作为道德评判的根据,但是,由于动机的复杂性和和效果的多样性,统一论作为道德评判的有效性根据仍然存在某些困难。

对道德评判根据的有效性的质疑,并没有否定动机、效果以及二者的统一性在道德教育中的价值和道德评判中的作用。

[关键词]道德评判动机效果有效性根据[作者简介] 代训锋(1969-),男,安徽砀山县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在读博士,山西忻州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传统哲学和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10-0011-05讨论道德评判的根据问题,一般都会涉及到动机和效果,而道德评判往往以善恶为结果,但是,在如何区分行为的善恶上,每个人的观点便发生了分歧。

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在于动机,这种观点被称为动机论;也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在于效果,这种观点被称为效果论;还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应是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统一论。

那么,面对莫衷一是、众说纷纭的争论和分歧,我们应该根据哪种观点进行道德评判?这在道德评判时确实是一个很难选择的问题。

但是,既然要对行为的道德价值做出判断,我们还必须在道德评判的立场上做出选择。

只是我们在选择之前,首先必须要知道究竟那一种观点是有效的道德评判,而这就需要进一步弄清楚道德评判的根据是否有效,只有弄清楚道德评判的根据是否有效,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和进行正确的道德评判。

论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的合理性

论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的合理性

论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的合理性德评价标准不同,对行为和行为主体的评价及结论就不同。

一般而言,道德评价标准有一般标准、具体标准和终极标准,它们与阶级标准及历史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选择道德评价标准时,我们应该遵循主体性原则、科学化原则和普遍化原则;在道德评价尺度上,力争做到合规律性、合规范性以及合人性。

关键词:道德评价;评价标准;评价尺度;合理性b--道德评价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

没有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则评价对象的善恶优劣就无从谈起。

道德评价标准不统一,则无法形成一致的社会舆论,道德评价的褒善贬恶的功能就无从发挥威力。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如何看待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

一道德评价标准按照层次的高低划分,主要有一般标准、具体标准和终极标准。

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一般来说,任何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总是具体的,以一定的观念形态存在。

在阶级社会,这种“观念形态”直接反映了一定阶级利益,所以善恶的评价标准与行为主体的阶级利益和阶级立场紧密相关。

正如罗国杰所说:“在阶级社会中,对每一个人来说,判断行为善恶与否,主要是以其所属的阶级利益为标准的。

”当然,不可否认,一定阶级的道德规范也具有某种全人类的因素。

例如“不随地吐痰”、“遵守交通规则”,等等。

不过,这些具有全人类因素的道德规范,在本质上也只能像列宁所说的那样,是千百年来人们就知道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

而且这些公共生活准则,在特定的场合下,如果它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不相适应或发生冲突就会马上受到限制、调整或更换。

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虽然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但是与阶级标准仍然是有区别的。

首先,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是一种稳定化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而阶级标准是随着本阶级的利益的改变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在同一个社会有不同的对立阶级,在一个阶级内部还有不同的阶层,它们的利益和标准是各不相同甚至完全是相反的。

辩论辩题的道德标准

辩论辩题的道德标准

辩论辩题的道德标准正方,道德标准在辩题中的重要性。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道德标准在辩题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道德标准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

众所周知,一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是建立在人们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之上的。

如果没有道德标准,人们就会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做出不择手段的行为,这将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公。

因此,道德标准在辩题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能够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选择,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道德标准是个人品德和社会责任的体现。

伟大的思想家孔子曾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表达了道德标准对于个人品德的重要性。

一个有良好道德标准的人,会在面对诱惑和利益的时候,能够坚守自己的原则和底线,不做出违背良心的行为。

同时,一个有良好道德标准的人,也会尽自己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道德标准是评判行为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

在辩题中,我们需要根据道德标准来评判某种行为是否正当和合理。

如果一个行为违背了社会的道德规范,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正当的,是不被社会所接受的。

因此,道德标准在辩题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能够帮助我们正确判断事物的是非曲直,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和选择。

因此,从道德标准的角度来看,它在辩题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能够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选择,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体现个人品德和社会责任,评判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道德标准,在辩题中积极倡导和践行道德规范,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反方,道德标准在辩题中的相对性和灵活性。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道德标准在辩题中并不是绝对的,它具有相对性和灵活性。

首先,道德标准是因人而异的。

每个人的道德标准都有所不同,这是由个人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教育水平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

因此,我们不能把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他人,应该尊重和包容不同的道德观念,以达到和谐共存的目的。

其次,道德标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论行为效果与道德评价合理性

论行为效果与道德评价合理性
呼瑚因此如果合规行为的坏效果是由于行为主体因疏行为动机是善的且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但是可能出于意志忽大意没有预见没有觉解或者已经预见但没有充分考虑以外的原因带来了不良后果那么这一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和重视过失所导致的行为者是有责任的这种行为即使因而是带来了坏效果的不完善的道德行为
探讨 与 争鸣
论行为效果与道德评价合理性

的相斥性。 行为效果的 相斥性是指行为主体在行为过程中 产生多种不同效果 ,彼此之 间相互排斥。对于这种行为,
我们应该把行为者的行为过程和行为效果统一起来进行全


面 分析, 而不能只就看到的 有利效果或不利效果片面做出 评价; 但如果这样, 就增加了 道德判断的复杂程 度。 其三.行为效果的复杂性还体现在行为效果具有直接 性和间接性。 任何一个行为都会产生一系列的 效果, 这种 效果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的特点。行为效果的这一特点同 样给道德评价带来了困难。因为有些行为效果中, 直接效 果没有道德价值, 而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却在行为的间接 效果上; 或者直接效果有道德价值, 但却带来了意想不到 的坏的间接效果,等等。 此外 ,行为效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决定了行为效果 的不确定性,即行为的实效果既可能是好效果 , 也可能是 坏效果, 或者既不好也不坏, 或者好坏善恶混同, 等等。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 “ 因为有限的东西的内在必然 性, 是作为外在的 必然性,即作为个别事物的 相互关系而 达到定在的, 而这些事物作为独立的东西是互不相关地、 相互外在地聚 集在一起的” … 这样, 。啪 行为最终出 现的结 果也包含外部条件的 侵入和偶然因素的混杂, 使最初的直 接结果 ( 指与动机相对应的结果)无限扩展,以致产生许 多与行为本来意图和意志抉择无关的 偶然性后果。在 这里, 必然性转化为偶然性,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 ,严格地说 , 这种不确定性的效果是不能归于行为主体的。 但是, 作为 个自 觉的、 清醒的 道德行为主体, 应当在理智中预知或 估计到后果的复杂性和 影响的扩展性,采取谨慎的意志抉 择和行动,避免不良后果的扩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 ,行

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合理性

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合理性

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合理性在思想道德教育实践活动中,人们经常会对思想道德教育现象进行肯定或否定的价值判断,表现出对这些现象的偏爱和厌恶。

这样的过程就是评价。

然而,这种评价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它的合理性基础又是什么?如何证明这种合理性?在什么原则指导下的评价才合理?这些问题是人们关注和思考不够的,然而又是我们不得不作出回答的。

一、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合理性的基础解答这一问题,实际上是要弄清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合理性何以可能的问题,也就是要回答能否对思想道德教育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

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总是以满足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对培养、塑造一代新人的需要为存在条件的。

正是这样一种特点,构成了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基础。

从本质上讲,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活动,它是对思想道德教育的价值作出判断,判断所从事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是否实现了它应有的价值,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

对思想道德教育价值判断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的思想与行为的相关性与稳定性相统一的特征为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人的思想观念作为一种精神因素是不能被直接测量的,但人的思想观念对外部世界的反映,同时又必然通过其外部言行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出来,并作用于社会和他人。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辩证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观念上的反映时,本质上是从它们的联系、它们的联结、它们的运动、它们的产生和消逝方面考察的。

”接着他进一步说,“要精确地描绘宇宙、宇宙的发展和人类的发展,以及这种发展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就只有用辩证的方法,只有不断地注视生成和消逝之间、前进的变化和后退的变化之间的普遍相互作用才能做到。

”因此,以这种精神通过对人的行为和作用的判断,我们就可以评价他们的思想、观念、动机以及精神状态、特征和品质。

进一步说,思想道德教育价值可以外化为人们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行动,可以直观表现为人们劳动产品的增多、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长,也可以表现为社会的稳定,从而最终表现为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

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与主观性道德判断是人类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对于某种行为或决策是否正确、正当的评价。

然而,在道德判断中,存在着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论。

有人认为道德判断具有客观性,而有人则认为道德判断是主观的。

本文将探讨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并提出个人的观点。

首先,有人认为道德判断具有客观性,即道德标准是普遍适用的,与个人的感受或意见无关。

他们认为道德判断应该建立在统一的价值体系之上,通过对于人类共同目标的追求,来确定道德的本质和准则。

例如,一些宗教信徒认为道德判断应该遵循上帝的旨意,上帝所赋予的道德准则是绝对客观的,与人的主观意见无关。

此外,一些哲学家也主张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他们认为道德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推理和逻辑来得出道德准则。

然而,也有人认为道德判断是主观的,即道德标准是个人的主观感受和意见的反映。

他们认为道德判断是基于主体的价值观和情感,与个人的文化、背景和经历有关。

每个人对于道德问题的看法可能不同,因为人们有不同的个性、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例如,一个人可能认为堕胎是不道德的,而另一个人可能认为堕胎是符合个人权利的选择。

这种不同的看法源于个体对于生命、权利、自由等概念的不同理解和权衡。

因此,道德判断的主观性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可以相互结合,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

客观的道德准则可以作为一个基本框架,为人们的判断和行为提供一定的指导。

这些道德准则可以是关于尊重他人权利、禁止伤害他人、保护弱势群体等普世价值观,它们可以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中共享和认同。

这样的客观准则可以成为道德判断的基础,但是具体的道德判断仍然需要考虑到个人的主观感受和情境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面临各种道德抉择和冲突。

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如何在不同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之间做出选择,成为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道德判断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我们应该在客观的道德准则和主观的价值观之间寻找平衡。

合理性与道德的关联

合理性与道德的关联

合理性与道德的关联合理性和道德是人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相互关联。

合理性指的是思维和行为符合逻辑、有理性和可接受的原则;而道德则是指人们对于善恶和对错行为的评判和规范。

合理性和道德的关联使得我们在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二者之间的平衡,以诱导出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利的行动。

首先,合理性在道德决策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面临道德困境时,人们通常会首先考虑行为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以此来评判行为的合理与否。

基于合理性的考虑,人们可以推理出清晰的逻辑链条,从而决策出最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

例如,一个人在考虑是否应该对家人隐瞒某个重要消息时,他可以用逻辑推理来分析对方知道真相后对双方关系的影响,从而做出合理而道德的决定。

其次,道德规范为个体提供了合理性行为的准则。

道德是社会共识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和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观。

道德规范的存在使得合理性的决策可以基于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例如,正直是道德的一种,它指向一个人在对他人和自己保持诚实和真实的态度。

在一个基于诚信的道德系统下,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违背了这一准则,即使在合理性上有自己的原因,也会被视为不道德的。

因此,道德规范的存在为个体提供了行为决策的基准,并引导了合理性的思考。

然而,合理性和道德之间并非是完全重合的。

尽管道德规范可以提供一定的合理性准则,但在实际情况中,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往往是多样的。

不同个体之间对于合理性和道德的评判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以来源于人们的文化背景、个人经历以及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

尽管如此,即使在多样性的背后,人们对于道德决策仍然有着共通的出发点,即对个体和社会利益的关注。

最后,合理性和道德的关联对于建立一个和谐社会非常重要。

一个合理和道德的社会可以减少冲突和矛盾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合理性决策可以避免盲目的决策和过分主观的行为,而道德规范则是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例如,在从事商业交易时,合理性决策可以帮助人们权衡利弊,而道德规范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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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判断合理性之依据刍议摘要:道德判断合理性之依据既有“质”方面的规定,又有“量”上的要求。

所谓“质”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即“直接依据”、“根本依据”和“事实依据”。

其中,道德判断合理性的“直接依据”是行为主体及其行为动机是否直接出于道德原则(或规范);“根本依据”是道德的终极标准,即人类的终极的价值关怀和价值理想;“事实依据”是看它是否建立在科学的道德事实的基础之上,即是否具有真理性。

所谓“量”上的要求,主要是针对道德判断合理性程度而言的,通常情况下,一个道德判断是否可普遍化以及普遍有效性到底有多大,是辨别道德判断合理性程度的“量化依据”。

关键词:道德判断;合理性;依据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人们常常会针对某些道德现象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或规范)对之作出各种截然不同的道德判断,那么,到底哪一个道德判断是正确的、合理的、抑或有效的呢?或者说,道德判断的“有效论据”如何得以成立?这类问题往往涉及到道德判断的合理性依据及其验证问题。

一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判断“有效论据”也就是伦理学中的“正当理由”,这一问题在很久以前就被哲学家们所认识,他们力图为这一问题提出种种解决方案。

在神学家看来,道德判断主要来源于神的启示,上帝(或神)就是至仁至善的最高道德标准,具体的道德价值标准是根据上帝或神意确定的,然后根据这种标准来衡量作出的道德判断是否合理。

在《旧约》中,道德原则(或规范)是由上帝启示摩西,然后由摩西传授给教徒的。

在圣?奥古斯丁看来,“一切自然物(natures)必定都是善的”①,因为它们都是按造物主的法则和神圣的天道所安排的;道德善恶的判断只存在于那些被意志恶化的事物之中,在“自然物”中并无恶可言。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我们合理行动的普遍原理(理论的或适用的)乃是“由于神圣底辉光而被知的”②,所谓“神圣底辉光”,就是一种超自然的意志(上帝的化身)。

阿奎那还认为,一个道德判断是否合理主要来源于人拥有一种“神圣的动力”——神学的德性,而这种德性“以上帝为对象,惟有它们才能无误地指示吾人接近于上帝”;“这德性之垂训于《圣经》中,都是由于圣灵的启示”③。

这种将道德判断看做是神启的观点毕竟是借助于宗教、神学的威严和神秘来站稳脚跟的,它没有很大的信服力。

在启蒙运动以后,这种通过神来为道德判断合理性提供论据的观点随着“人”的地位不断提高而逐渐边缘化。

在形而上学者那里,道德判断合理性的依据问题是通过形而上学论证得到解决的。

大部分形而上学者认为,道德判断的合理性取决于作出判断的行为主体之理性。

笛卡尔将理性的机能区分为两种,即“理性的直观和演绎”④。

在他看来,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不证自明的“第一原理”,论证的程序是先由直观提出第一原理,然后再演绎推出结论。

正因为直观是直接的、简单的、自明的认识,具有最大的确切性,所以,理性直观和演绎是获得知识的最可靠途径。

笛卡尔式的理性论证在维特根斯坦等逻辑实证主义者那里遭到了质疑。

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即使是第一原理的公理、原则,也必须像数学、逻辑学一样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和演绎推论,不能仅凭“直觉”得来;过去所提出来的许多伦理学理论(如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从性质上说都可以公正地称之为“笛卡尔式的”。

我们通过演绎作出的道德判断之所以有着这样那样的错误,关键在于它们都来自于被誉为“笛卡尔式”的道德原理的错误。

可见,道德判断合理性依据如果遵循“笛卡尔式”的理性论证,这种道德中的笛卡尔程序就会如同科学中的笛卡尔程序一样是虚幻的,不可能为道德判断提供最终的充足理由。

按照自然主义的观点,基本的、非派生的道德判断的合理性可以通过经验的证据来检验。

R.B.培里在《价值通论》中写道:“‘价值’可以定义为任何兴趣与其对象之间的特有关系;或者在于对其发生兴趣的事实的对象的特殊性。

”⑤而这些“兴趣和它们的对象,或兴趣的对象这个复合事实,能像任何其他事实一样被认识”⑥。

在培里看来,价值判断(道德判断)可以通过关于什么被欲求或对什么感兴趣的经验来证明;或者通过判断所涉及的术语的意义来建立,如通过分析价值术语或对它们进行定义来建立。

同样,约翰?杜威也提出:“评价判断是‘对所经验的对象的条件与结果’进行探究所获得的结论。

”⑦在他看来,评价判断的客观理由寓于公众可以观察得到的价值经验的条件和后果之中;道德判断跟科学判断一样,可以运用科学的实验法为其“有效依据”提供充分的证明。

对培里、杜威等自然主义者将道德判断的充足理由直接归功于经验的观点,摩尔、罗斯等直觉主义者提出了有力地批驳。

在他们看来,道德判断中如“善”、“正当”之类的伦理概念,是一种不能被经验观察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属性,“非自然的”意味着它既非物质的也非精神的,是“不可分析的”、“不可定义的”,因而只能“凭直觉来感知”。

所以,按照直觉主义者的看法,自然主义用经验性质来解释像“善”、“正当”之类的道德术语,是一个极大的“谬误”,也不可能为道德判断的合理性提供实证依据。

此外,黑尔、图尔闵之类的规定主义者相信,道德判断的“有效依据”就是原则、惯例或约定。

图尔闵认为,我们认定某一行为正当与否,可以直接诉诸于某一行为所遵守的那些惯例或约定,而这些惯例或约定又可以通过诉诸人们长期遵守它们所产生的各种结果来获得正当与否的证明。

比方说,如果有人问我为什么要做A,我会回答说:“因为它属于P原则(惯例或约定)一类的情况。

”而如果有人又接着要我证明P原则(惯例或约定)是否正确,我们就会归结到遵守它或不遵守它的那些结果上去。

至于这些“原则”、“惯例”、“约定”到底是怎么来的,图尔闵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因为人们可以对“诸如‘这样做正当吗’一类的问题提出质疑,但对于正当性标准本身却是不能提问的”⑧。

黑尔在道德判断要求有合理根据或“正当理由”这一点上,与图尔闵是基本一致的,但他却不同意图尔闵所提出的“充足理由”或“最后依据”。

黑尔指出:“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

”⑨在黑尔看来,我们在给出一个道德判断以充足理由时,不但必须要考虑这一判断本身所产生的道德性后果,而且还要考察这一判断的实践指导原则(即道德原则)是否合理,以及实际遵守这一道德原则所带来的结果是否合理,这样,我们才可以确定我们所得出的道德判断是合理的。

不过,无论是图尔闵在道德判断的理由上求助于所谓“后果”、“利害冲突最小”等之类的“原则”,还是黑尔在道德判断的理由(即原则、惯例、约定)方面求助于所谓“后果”,都太“功利主义化”,他们都忽视了道德判断的特殊性,即道德价值具有非功利性,是不可能完全由“后果”来衡量的。

当然,黑尔和图尔闵的观点仍然不能为道德判断提供合理充分的依据。

二不可否认,一个合理的道德判断总是根据一定的客观标准作出的,这些客观标准就是道德原则(或规范)。

譬如,我们评判某个行为是否正当,常常求诸于该行为是否对应公众所认可的道德原则及道德规范。

问题是我们作出的道德判断如果仅仅是看行为主体是否符合道德原则(或规范),而不诉诸于行为主体的道德动机,那么我们作出的判断合理吗?此外,如果道德判断的“直接依据”就是道德原则(或规范),那么这些标准本身往往也是一些更基本、更一般的道德判断,一个道德判断是否合理,无疑还应当注意道德判断的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合理,那么我们又依据什么来判断这些基本的或派生其他道德判断的“元判断”的真假以及合理与否呢?当然,道德判断的“直接依据”就是道德原则(或规范),严格地说,一个道德判断是否合理,我们是看行为主体是否直接“出于道德原则(或规范)”而不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或规范)”。

一般来说,“符合道德原则(或规范)”,意指行为的合规范性,如果某一行为仅仅与道德原则(或规范)“相符”,产生的只是该行为在伦理上的道德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一个具体的道德判断中,如果我们将判断的标准仅仅局限于是否符合道德规范这一层面上,那么我们作出的判断往往是错误的。

因为道德主体仅仅符合道德原则(或规范),他往往只是道德要求的被动接受者,往往盲目模仿制定的榜样,不加思考地敬畏、遵从既定的原则(或规范)。

这种将道德原则(或规范)外在他律的性质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使得道德判断的着眼点往往集于行为本身及其客观效果上,严重地忽视了行为主体的道德性。

这种“外在他律”的判断,既没有区分行为主体是主动还是被动、其自觉与否以及自觉程度如何,也没有区分该行为动机是好是坏,只要其结果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就把它看做是道德的行为的做法是有失偏颇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符合道德原则(或规范)”仅仅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而行为本身是否拥有道德价值还要看行为者的态度和动机,即是否出于对道德律的敬重——出于道德原则(或规范)。

如果行为主体的行为完全出自于爱好或自利的动机,那么该行为是没有道德价值而言的。

因而在道德判断中,我们对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判断应该看他是否直接出于道德原则(或规范)而不是仅仅与道德原则(或规范)相符。

从另一种角度说,我们只能将出自行为主体意志自律的行为看做是道德判断的准则。

此外,一个道德判断是否合理,除了看行为主体是否直接出于道德原则(或规范)之外,还要注意行为主体选择的这一道德原则(或规范)自身是否正确、是否合理、是否有效。

显然,道德判断合理性的“直接依据”并不就是“有效依据”或“正当理由”。

在我们看来,道德判断的“有效依据”也应当是任何道德判断包括非派生的道德判断(即道德原则或规范)证明的依据。

也就是说,作为判断标准的那些非派生的道德原则(或规范)是否正确、合理、有效也有其判断标准和依据问题,然而,在实践中要找到这种非派生的道德原则(或规范)的真假、合理、有效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却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容易。

随着文明的进步,人类价值体系日趋多元化,似乎每一道德判断标准都有其存在的根据,而且历史上存在过的某些道德判断标准还有人为其存在的意义辩护。

在具体道德判断中,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的不同个体适用不同的道德原则(或规范),因而也适用着不同的道德判断标准。

并且,即使同一社会也可能同时接受两种相悖的伦理准则,乃至同一个体,在其身心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境遇中,由于他的道德价值观念发生变化也会导致其道德判断标准有所不同。

这样,就造成了具体的道德判断中,道德判断标准和依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那么,在具体的道德判断中,我们如何去判断其是否正确、合理、抑或是有效的呢?一般来说,道德判断合理性的“根本依据”必须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现实需要相一致。

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一个道德判断合理性的“根本依据”主要应该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人们的现实需要决定的。

例如,“孝顺父母是善”,这是我国社会的一条道德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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