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产生的个税问题案例
九个资本市场案例逐条学习股权转让个税67号公告

九个资本市场案例逐条学习股权转让个税67号公告最近一段时间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点爆棚,估计没准还有更多的实质性的企业所得税文件在近期下发。
但是,个人所得税也不甘示弱,在岁末年关“小牛市”即将来临之际,下发了引人关注的67号公告。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分析】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但是一直不得力,税收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贡献一直不给力,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3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6531亿元,财产转让所得税664亿元,这664亿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可见个人股权交易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贡献力度之小。
因此,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还是有必要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分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并不适用于67号公告,若未来有可能出台“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话应该在这类的文件中给予明确处理规则。
目前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性质界定问题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例如全国股息免税收入的数额是惊人的,并且其中非常大的部分是在北京市,这些已经免税的股息收入是否真正的全部符合条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商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5)财税[2009]40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6)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18号)20120523 (8)关于股份支付的初步意见20110910 (10)2011年第四期(厦门)保代培训关于股份支付的内容 (11)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2017)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技术成果入股所得税政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基本概念概念1:股权与股票概念2:上市与非上市概念3:股权激励形式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 股票增值权 股权奖励概念4:股权的来源 定向增发 回购股权基本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旧政策差异纳税环节二合一 适用税率大幅降低 解决无现金流问题案例:甲科技型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为了吸引人才,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约定:2016年1月1日授权,2017年1月1日以后可以行权,即以1块钱一股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如果某高管在2017年6月1日行权,以1块钱一股的价格购买了价值10块钱一股的10万股股票,并在2017年12月31日以11元每股的价格全部出售。
老政策:应交个税=(90万*45%-13505)+(10万*20%)=411495元;新政策:应交个税=(110万-10万)*20%=200000元。
政策享受条件条件1:激励形式条件2:适用范围条件3:激励计划条件4:激励标的条件5:激励对象条件6:持有期限条件7:行权期限条件8:行业限制条件1:激励形式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华为虚拟股票以2010年销售业绩2200万作为基数,以5%的比例在公司内部发行110万股虚拟股权,每股认购价为1元人民币,兑现期为一年,兑现价格为2011年度销售业绩与2010年度销售业绩的比值。
假设2011年公司的销售额达到4400万,则每股兑现的价格为:2011年销售额/2011年销售额=4400/2200= 2.0元。
条件2:适用范围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条件3:股权激励计划程序要求内容要求本企业股权,股权奖励除外标的来源常见问题:集团公司示例:A集团下辖三家子公司B、C、D,其中B公司是上市公司,A集团拟对集团高管实施股权激励,激励标的为B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开始采用股权激励制度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升企业价值。
然而,在实施股权激励的个税规定也是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读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个税规定。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述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同,其股权流转相对受限,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策略。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它给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分享公司价值增长带来的收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详解1、税基计算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计算的税基一般为实际所得额,即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
此外,还应考虑公司股份的来源,如果是平价发行,则税基为零;如果是折价发行,则税基为股份发行价格与折价发行溢价的差额。
2、税率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税率为20%。
对于个人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还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税,税率为20%。
3、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给予了优惠税收政策。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国家也给予了减免税优惠。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降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税务成本。
4、申报与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应按照年度进行申报和缴纳。
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的股权激励所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假设某非上市公司(未上市)实施了一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月1日,行权价格为1元/股,行权期限为3年。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偷税漏税、避税等。
本案例以一起个人所得税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个税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2016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甲公司于2017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30万元。
在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以下问题:1.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技术服务费1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2.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研发费用2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3.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丁公司的广告费用5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上述三项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应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22.5万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上述三项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应计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2. 丙公司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3. 丁公司提供的广告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无形资产的购置、开发支出;(三)长期待摊费用;(四)已计入成本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五)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
税筹参考案例:充分利用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

充分利用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基本方案)董女士为某上市公司总经理,预计2022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公司为董女士设计了三套纳税方案:方案一,不发放股票期权所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方案二,发放股票期权所得3.6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96.4万元;方案三,发放股票期权所得14.4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85.6万元。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在方案一下,董女士应纳个人所得税:500×45%-18.19=206.81(万元)。
在方案二下,董女士股票期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6×3%=0.1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96.4×45%-18.19=205.19(万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11+205.19=205.3(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06.81-205.3=1.51(万元)。
在方案三下,董女士股票期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4.4×10%-0.25=1.19(万元);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85.6×45%-18.19=200.33(万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19+200.33=201.52(万元)。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205.3-201.52=3.78(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206.81-201.52=5.29(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建议采取第四套方案,即发放股票期权所得250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
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咱来唠唠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案例哈。
比如说,张三在某公司持有股份,他最初取得这些股份的时候花了10万块钱。
这10万就是他的成本价啦。
过了几年呢,公司发展得不错,张三打算把这些股份转让给李四。
转让的时候,李四给了张三30万块钱。
那这个时候就要计算张三转让股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转让收入减去成本。
在这个例子里,转让收入是30万,成本是10万,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 10 = 20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呢,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那张三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也就是20万乘以20%,算出来就是4万块钱。
再给你举个例子呗。
王五取得公司股份花了50万,后来转让给赵六的时候卖了80万。
首先算应纳税所得额,80 50 = 30万。
然后用30万乘以20%的税率,得到6万,这6万就是王五转让股份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啦。
你看,这样计算是不是还挺简单的?只要搞清楚转让收入和成本价,再乘以税率,就能算出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了。
个税扣缴申报表导出股权激励收入

个税扣缴申报表导出股权激励收入摘要:一、个税扣缴申报表简介1.个税扣缴申报表的作用2.个税扣缴申报表的种类二、股权激励收入简介1.股权激励的定义2.股权激励的种类3.股权激励收入的特点三、个税扣缴申报表与股权激励收入的关系1.股权激励收入如何计算2.股权激励收入如何填写个税扣缴申报表3.股权激励收入个税扣缴申报表的注意事项四、股权激励收入个税扣缴申报表的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2.案例分析3.案例结论正文:一、个税扣缴申报表简介个税扣缴申报表是企业或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的一种税收报表,主要用于反映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支出、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是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个税扣缴申报表分为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表、劳务报酬扣缴申报表、稿酬所得扣缴申报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申报表、财产租赁所得扣缴申报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申报表等。
二、股权激励收入简介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将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期权等权益授予员工,员工在未来的某个时期内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这些权益,获得企业股权或股票期权等带来的收益。
股权激励的种类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
股权激励收入具有以下特点:- 股权激励收入属于员工薪酬的一部分,是员工劳动所得的一种形式;- 股权激励收入通常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员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权益;- 股权激励收入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和申报。
三、个税扣缴申报表与股权激励收入的关系1.股权激励收入如何计算股权激励收入包括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等。
在计算股权激励收入时,需要根据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类型、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2.股权激励收入如何填写个税扣缴申报表在填写个税扣缴申报表时,企业需要将员工的股权激励收入填入“工资、薪金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相关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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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说明
HD有限公司是2005年12月份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2012年成为上市公司。
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5-2017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
通过对该公司近三年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6年、2017年管理费用出现大幅增长。
2015年该公司列支管理费用1820万元,2016年列支管理费用2370万元、2017年列支管理费用2340万元。
2016年较2015年增长幅度达30%。
结合管理费用明细账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分别列支“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500万元”。
可以说,该项支出是造成管理费用大幅增长的原因。
那么,具体情形又是如何呢?
经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解释,2016年1月3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实施股权激励的方案。
方案规定:本公司30名高管人员每人以每股5元的价格共计购买公司10万股普通股,自方案通过之日起,高管人员在本公司服务满3年且3年内公司净利润累计达3000万元以上,3年期满后每名高管即有权利拥有相关股票。
若服务期未满高管人员即离职或未达到3年内公司净利润累计达3000万元以上业绩条件,3年期满后,公司将以每股5元的价格回购有关高管人员持有的股票。
3年等待期内,高管人员不享有相关股份的股东权
利。
2016年1月3日,该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
当日,被授予股份的高管人员向公司支付了价款并登记为相关股票的持有人。
该公司认为股权激励方案涉及的30名高管人员不会出现离职情况,且业绩目标预期能够实现。
因此,确认因实施股权激励将共计发生工资性支出30*(10-5)10=1500万元,2016-2018年每个年度平均分摊工资性支出1500/3=500万元。
二、账务处理
2016年1月3日收到高管人员支付的限制性股票价款15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其他应付款 1500
2016年12月分摊工资性支出500万元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
2017年12月分摊工资性支出500万元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
那么,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呢?
三、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根据《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该公司所实施的方案属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且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因此,2016年、2017年该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分别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500万元不能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最终,税务机关对该问题予以补征2016年、2017年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