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规定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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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规定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安徽省劳动规定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乙方: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安徽劳动合同查询 安徽劳动合同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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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劳动合同查询安徽劳动合同备案查询一、背景介绍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关键文件,用于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需备案登记,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安徽省劳动合同查询和劳动合同备案查询的相关内容。

二、安徽劳动合同查询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了便捷的劳动合同查询服务,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合同查询:1.打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2.寻找劳动合同查询入口,一般位于网站首页或相关服务页面;3.点击劳动合同查询入口,进入查询页面;4.根据提示输入所需查询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5.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并返回相关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劳动合同查询时,劳动者要确保提供的查询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查询结果的错误。

三、安徽劳动合同备案查询劳动合同备案是指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合同,并填写相应的备案表格。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了劳动合同备案查询服务,以下是相关步骤:1.打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2.寻找劳动合同备案查询入口,一般位于网站首页或相关服务页面;3.点击劳动合同备案查询入口,进入查询页面;4.根据提示输入所需查询的信息,如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5.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并返回备案情况。

劳动者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时,可以获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的情况,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保障。

四、注意事项在使用安徽省劳动合同查询和劳动合同备案查询服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保护隐私信息安全,不在非官方网站或不可信的平台输入个人敏感信息;2.查询信息要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查询结果不准确;3.如遇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联系并确认。

五、结论通过安徽劳动合同查询和劳动合同备案查询服务,劳动者可以方便地查询到自身的劳动合同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备案的情况,保障自身劳动权益。

安徽省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6篇

安徽省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6篇

安徽省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6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范本。

二、本范本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劳动者)。

三、双方应坚持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四、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五、订立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信息。

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九、双方可协商约定服务期、竞业限制条款等附加条款。

服务期约定条款应明确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竞业限制约定条款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皖政〔1994〕67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在1996年底以前使我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对象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全体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全体职工,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它在职人员。

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包括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作合同期未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方法步骤总的要求是,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引言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劳动法》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一份标准的劳动合同模板,以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档将对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做详细介绍。

2. 合同对象本合同的合同对象为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雇主”)和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3. 合同内容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规定如下:3.1 工作内容雇主应当向员工明确说明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相关内容。

3.2 试用期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雇主有权终止合同。

员工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3 薪酬福利雇主应当向员工支付薪酬,并按时足额支付。

薪酬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3.4 社会保险雇主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5 工作时间和休假雇主应当与员工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员工享受法定的年休假、婚假、产假、病假等各项休假待遇。

3.6 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双方违约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合同生效与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5.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6. 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

7. 其他事项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皖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8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职能。

4、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承担国务院下放并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有色金属、石油勘探、建筑工程、电力,以下称中央在皖10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安徽省的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的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劳动者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劳动保障手续。

第五条劳动者义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任务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期限。

第八条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九条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范围、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
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3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20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c29289--010409xjk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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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乙方: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是。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第七条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种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

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元。

3、其他形式。

第九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日为发薪日。

第十条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二条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第十七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变更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_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以下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续订栏甲、乙双方原订劳动合同已于 ____ 年___ 月___ _日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合同。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是。

双方约定其它内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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