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2018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专题四 民主集中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知识梳理 新人教

专题四民主集中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考情透析知识整合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我国人民代考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易错归纳1.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机关是人民政府(或法院、检察院)。
(×)正解:我国的权力机关只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正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3.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做到国家机关立法,全体公民守法。
(×)正解:(1)“国家机关立法”,这一说法不准确,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拥有并行使立法权。
(2)就国家机构来说,要依法治国,不仅要确保社会生活有法可依,而且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求国家机关自觉接受监督。
(3)就公民来说,要实现依法治国,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还要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事。
4.国家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就可以做到依法治国。
(×)正解:(1)国家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使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2)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还必须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3)还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自觉守法。
可见,该题观点具有片面性。
【重难点突破】1.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权力。
2.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决定着国家的其他各种具体制度。
政治:专题四民主集中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知识体系(新人教选修3)

1近代仁人志士的追求
(一)资本主义行不通
2历史证明
1过程
一人民的选择(二)中共长期探索
历史的必然2结论
1法律基础
2组织基础
(三)人代会制度的确立3标志
我国人代会制度4表明
组织和活动原则1含义
(一)人代会制度2地位是什么?为什么?
1含义
二按照民主集中制
------------------- 2特点
建立的新型政体(二)民主集中制
我国人代会制度3优越性
组织和活动原则①
4怎样坚持②
③
1优越性
(一)为什么实行2必要性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与西方议会制的区别
1共产党执政含义
①如何实现
(一)__2党的领导
(核心)②意义
四怎样坚持和完善①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__依法治国②为什么
③怎样做到
(三)__如何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四)__P75。
高中政治人教版选修三专题 4.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课件(共15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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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如何做到依法治国)
1、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核心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3、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
(1)、是什么?
主体
领导者
前提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途理径
要求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中,必须 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①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 各项事业有法可依;
②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 效地进行;
③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监督有力 补充:公民要学、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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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对义象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目的
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020/7/12 本质:依法治国的本质就是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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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如何做到依法治国)
3、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是什么? (2)、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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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如何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 治国是有机统一的?
党的 领导
动力与保证 基础和目标
人民当 家作主
动力与 保证
重要途径和手段
依法 治国
基础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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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 点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高中政治选修课件专题四第框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审设问] 本题考查党的领导方式。 [审材料] 分析材料可以看出,党中央作出关于国有企业改 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属于党的政治领导;党中央 颁布国有企业党员发展教育条例,属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定思路] 根据党的领导的含义及分类,可以判断②③符合 题意,①④材料未体现。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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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 作主。我国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 式,拓展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 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镜头一中是民意代表参加民主恳谈会、 镜头二是我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表现。我国的社情民 意反映制度、社会听证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保障 人民参与决策,我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 违法行为有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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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 P69 探究问题 提示 (1)党的主张通过全国人大形成国家意志,然后在全国 上下贯彻实施。 (2)二者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都可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对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也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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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两则材料共同说明我国实施哪种基本治国方略?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和实施是如何体现这一基本 治国方略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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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设问] 本题考查依法治国的相关知识,考查学生分析问 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审材料] 材料一阐述了全国人大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过程;材料二阐述了全国法院、工商行政部门、消协依法 行使职权,保障消费者权益。都在坚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必要性及措施。理解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 的领导。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无权剥夺低学历者的平等就业权
2、政治权 利和自由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方面:政治自由
狭义: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 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个人生活有 关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
4、批评、建议、申 诉、控告、检举权 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七)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Biblioteka 2、合同的形式 3、合同的类别 4、合同的条款 5、合同的订立 6、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 式和其他形式。
3、合同的类别
学1习、本委托课代程理的 意2义、和法方定代法理
3、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 的概念 2、民事权利 的种类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 有的具体权益。 (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4)继承权 (5)人身权
(五)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的概念
征
在效力上 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订和修改的程 序上,宪法比其他 法律更为严格
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面
根
国家性质 本
国家形式 制 度
根 本 任 务
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权利义务
现代化建设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效 力 高 于
普
行地
部
通 法 律
政 法 规
方 性 法 规
门 规 章
在制订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专题四 民主集中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专题四民主集中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第一课人民的选择历史的必然一、梦想的破灭:资本主义制度行不通1、中国历史上对资本主义道路的探索**百日维新是最早的探索。
2、辛亥革命的历史影响(1)进步性: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为中国的进步打开了闸门。
(2)局限性:它并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资产阶级也没有能力领导人民彻底完成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更谈不上实现人民民主。
3、资本主义在中国行不通的原因:(1)帝国主义不允许中国通过走资本主义道路而强大起来。
(2)中国的封建势力与帝国主义相互勾结,反对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
(3)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不能担当起领导民主革命取得胜利的重任。
二、人民的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1、艰难的历程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探索与创造。
2、不朽的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历史的必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基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1953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历史上的第一次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标志。
第二课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新型政体一、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权力。
15专题了解实体法律制度

(三)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 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 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 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 国务院发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该市政府根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 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 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
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 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 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2、行政机关 公务员的分类
1、领导职务 2、非领导职务
(6)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7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 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 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人 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 罚
❖ 讨论:
(四)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 念及其形成条件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 政法律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 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追 究遵循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行政主体 承担行政责 任的主要方式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 (3)恢复名誉 (4)消除影响 (5)返还利益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的概念
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 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题四 立法程序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主要解...

• 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最大,该过程也是在生产上是 有效率的。一般来讲,讲效率是与讲效益意旨一样, 也就是在大多数场合,效率与效益是正相关系。立法 程序也存在一个效率追求的目标,实现立法程序效益 最大化问题就必须确立一个有效率的立法程序,也就 是使立法程序效率化。立法程序的效率化要求在进行 程序安排和设计时,合理地选择程序规则、分配程序 权利和义务,使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划分合理、协调 配合得当,使会议的每一时刻都能得到充分利用,使 各个角色的作用都能得到充分发挥,使整个立法活动 井然有序地高效运转,极大限度地节省立法资源。
专题四 立法程序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主要解决的是什么样的国家机 关有权立法的问题,立法程序则主要解决有权立法的机 关怎样立法的问题,也即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国家规 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除法 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或步骤。制度是一种稀缺的资源, 构成制度资源的核心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制度中的立 法程序制度)也具有稀缺性。既然具有稀缺性,人类就 得合理有效地去利用它,实现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目 标。我国的立法程序也存在一个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的 问题。这里,笔者具体考察我国立法程序资源(主要考 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的合理配置问题。
(二)关于立法草案的审议,也存在一些问题:第 一、审议标准。立法草案提交到立法机关并被列入立 法议程时,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立法机关对其进行审 议,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立法程序的法律规定来看,对 于审议标准都没作规定,当然立法实践中也确立了审 议的一些标准,然而笔者认为审议标准还应该以法律 明确规定为好。第二、审议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大。比 如全国人大立法时,根据我国《立法法》第17条、第 18条、第19条的规定来看,对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有三种不同的审议程序规定。第一 种审议程序规定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度向人大主 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第二种审议程序规定 先由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其次 由法律委员会再行审议,再次由人大主席团审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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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或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主体。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第一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第二审程序。
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并调整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的确定,通常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范围的大小为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住所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通常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但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②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该类管辖包括:(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有下列三种情况:(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①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执,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②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在共同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③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
(二)民事诉讼程序1、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
它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①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它包括以下阶段:a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予以立案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