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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对于住宅区、公寓楼、别墅等各种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大小、布局等方面的规定与标准。

这些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科学、安全、生态性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对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进行说明。

一、间距控制的目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其主要目的是:1、室外环境条件:不同建筑之间的间距大小,会直接影响到室外环境的优劣程度。

例如,过于紧密的建筑群会造成本区域的环境恶劣,影响空气流通和自然景观的观赏效果,而过于稀疏的建筑群也存在过度的人为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发展和规划的要求。

2、人类生活条件: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大小,也会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活质量。

例如,过于紧密的住宅群,不仅会降低生活品质,还会对居住者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而一定程度的稀疏和分散,则可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私密性、观赏环境和生活休闲空间等。

3、安全防护:不同类型的居住建筑之间,存在着房屋之间、墙壁之间、通道之间的间距控制。

这些控制目的,旨在确保居住建筑的安全防护能力和消防逃生通道,避免因紧密排列的建筑而导致的火灾、地震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间距标准的制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标准,其制定需要参考各个城市或国家的不同要求。

具体的标准,可根据建筑类别、功能、所处的环境和城市布局等多个方面来制定。

以北京城市规划为例,目前针对房屋之间、墙壁之间、通道之间等不同条件制定了以下标准:1、房屋之间:北京市规定,房屋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6米。

2、墙壁之间:北京市规定,墙壁之间(不包括马路边界的墙)的间距应不小于4米。

3、通道之间:北京市规定,居住建筑群内通道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6米。

以上标准,旨在兼顾室外环境、人类生活、安全防护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对于具体的城市或区域,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细化或调整。

三、间距标准的执行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针对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制定了相关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9. 居住建筑控制9.1 建筑间距、退让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高度:(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9.1.4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表9.1.5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 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

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

武汉市建筑间距控制标准

武汉市建筑间距控制标准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办法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民房建筑间距法律规定(3篇)

民房建筑间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密度不断增大,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为了保障城市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安全性,合理规划民房建筑间距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民房建筑间距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部门和居民提供参考。

二、民房建筑间距的定义民房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主要包括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水平净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墙之间,从一侧外墙边缘到另一侧外墙边缘的距离;垂直净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墙之间,从一侧外墙底部到另一侧外墙底部的距离。

三、民房建筑间距的法律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该标准是我国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法规,对民房建筑间距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水平净距的1.5倍;(2)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垂直净距的1.2倍;(3)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垂直净距的0.8倍,且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水平净距的0.6倍。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19)该通则是我国民用建筑设计的基本法规,对民房建筑间距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通则,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水平净距的1.5倍;(2)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垂直净距的1.2倍;(3)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垂直净距的0.8倍,且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水平净距的0.6倍。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18)该规范是我国居住区规划设计的重要法规,对民房建筑间距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规范,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水平净距的1.5倍;(2)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垂直净距的1.2倍;(3)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垂直净距的0.8倍,且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外墙水平净距的0.6倍;(4)住宅建筑间距还应考虑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因素。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是现代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的质量。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规定旨在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促进城市良性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间距标准和实际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制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标准。

此外,各省、市、自治区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北京市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且建筑高度和间距应当协调一致。

二、间距标准在制定间距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把握。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区域的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当较小,以便满足人们的生活、交通和商业等需求。

而郊区和新城区的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可以适当增大,以满足较大的居住区规模和自然绿化的需求。

此外,还需要考虑建筑之间的相对高度。

建筑之间的间距过小或过大都不利于人们的居住环境。

过小的间距会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防火等性能,过大的间距会增加建筑设备、材料和人力成本。

三、实际效果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对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有着直接影响。

合理的间距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具体来说,适当的间距可以降低建筑之间的噪声和污染,增加采光和通风,提升居住空间的品质。

同时,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也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合理的间距可以降低建筑之间火灾、塌方、地震和其他灾害的风险,提高人们的居住安全。

总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是现代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一环。

合理的间距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需要,制定相应的间距标准,确保城市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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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办法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3项第一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不少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区、密度三区不少于15米;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一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的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在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出部分或外凸出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

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第十七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建筑高度24米以下底层带商业用房的建筑屋及小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上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在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四)工业厂房、仓库、居住区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五)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0.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规划用地范围线。

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台阶、坡道、基础、地下室、施工维护桩、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

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十八条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高压走廊、危险品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建筑间距。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优化比较,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平面布局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保证足够的绿化和开敞空间,充分考虑竖向、市政、无障碍设计、停车场(库)等因素的要求;(二)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及外墙建筑装饰材料、防雨遮阳和其他外墙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建筑物上的冷却塔、水箱、电梯间以及空调等设施应与建筑物整体景观相协调;(三)建设用地内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的得临城市主、次干道设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方案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图。

图纸比例为1:500,必要时可采用1:1000。

图上应标明现状地形、地物、指北针、规划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线,拟建的建筑物位置、尺寸、层数,拟建的建筑物与规划用地范围线和相邻现状建筑物的关系,按制图规范要求表示的建筑物基底线、外挑线、屋顶俯视线,室内标高,室外场地布置(含交通组织、停车泊位、绿地、建筑小品、排水坡向、化粪池、垃圾收集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二)建筑单体设计图。

图纸比例1:100至1:300。

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图;(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以及必要的效果图、模型、实景三维动画等。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施工图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

图纸比例为1:500。

图上应标明用地范围尺寸,指北针,现状地形和地物,拟建建筑物、道路及其名称,建筑物定位及其与场地四邻相互关系尺寸,拟建建筑物的层数、室内设计标高、场地竖向设计等;(二)建筑单体设计施工图。

图纸比例为1:100或按照制图规范规定的比例,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调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饰装修设计;(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开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二)四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内天井。

(三)居住建筑开口天井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6米。

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5倍。

2.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3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2米。

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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