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的起源、适用、适用的例外以及国有化及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虽没有直接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却有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涉及物权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就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虽然如此,但在这一时期,在实践中,对于动产物权长期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坚持着“动产随人”的法谚,即主张动产物权适用其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住所地法。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观念,转而主张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也就是对于物权法律适用以物所在地的法律为该物权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对其理论依据,虽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利益需要说等不同的解释,但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4、对于就境内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物之所在地为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因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及有体动产的所在地确定起来相对较为容易,就是它们的物理上的所在地。
不过有体动产的实际位置常常会发生变化,因此,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确定有体动产所在地的有两种原则:1、以物权行为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12)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1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9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依据我国《专利法》,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
A)计算机软件B)产品发明C)汽车外观D)方法发明答案:C解析:2.[单选题]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A)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B)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井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D)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答案:C解析:3.[单选题]甲乙二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仍可因其相关性而作出裁定B)乙二国在解决争端时必须经过磋商、仲裁和调解程序C)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答案:C解析:4.[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 )。
A)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B)自用工之日起满3个月C)自用工之日起满6个月D)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答案:D解析:5.[单选题]季某是某物业公司的水电维修工,公司安排其在国庆节期间加班3天,公司为其提供的加班待遇应当是( )。
A)安排季某补休,不需要支付加班费B)按照不低于季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C)按照不低于季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D)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答案:B关于涉外父母子女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相同规定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法律C)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应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涉外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涉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摘要: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泛指导着各国间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处理。
如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正不断向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其他适用规则辅助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跟上国际步伐,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法律。
关键词: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从问世之日起一直作为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但既然是主导原则而不是唯一原则,那么就存在有其他的适用情况。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和性质模糊化的特点,各国间法律冲突不言自明。
涉外不动产物权在主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同时,还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灵活选择与适用法律。
一、涉外不动产物权概论1.涉外性的判断。
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各国涉外性质的民商事关系更加密切、频繁和复杂。
2.不动产的界定。
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1]。
不动产的界定标准,各国有所不同。
我国《民通意见》186条规定:“土地、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和日本把不动产范围界定的比较窄,仅指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物。
法国则不然,《法国民法典》中不动产范围较前者广泛许多:非改变其原质及形体不能够移动之物,如土地及建筑物;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制造场中的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尚未收割的庄稼、树上的果实等;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以及目的在于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
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处理涉外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
因此,了解和掌握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体系1. 国内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处理涉外案件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一些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司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法律体系(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处理涉外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国际惯例可以作为补充国内法律的依据,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三、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查明(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涉外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特别是法律适用问题,往往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查明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概念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是指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惯例,以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案件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应根据案件与各相关国家的联系程度,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4. 公序良俗原则: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尊重各国的公序良俗,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查明方法1.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国的法律。
当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应优先适用该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查明方法:(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优先适用。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优先适用。
(3)标的物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优先适用。
(4)当事人住所地:当事人住所地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优先适用。
(5)法院地法律:当其他法律无法适用时,法院地法律可作为补充适用。
3. 公序良俗原则的查明方法:(1)比较法:通过比较各国的法律制度,找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专家意见: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及公序良俗。
4. 国际惯例的查明方法:(1)查阅国际条约、公约等法律文件。
(2)参考国际组织、学术机构等发布的国际惯例。
6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2024/2/3 4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
据 ▪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2024/2/3 14
▪ 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 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 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 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 ,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 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 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 认房屋买卖有效。
▪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 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 变。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 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 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 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 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 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 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 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 没收:政府将私人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 一种措施。
国际私法考试题

国际私法考试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国际私法调整的是___的民事关系。
空1答案:涉外2.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______论。
空1答案:法律3.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______经济组织。
空1答案:国际垄断4.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个外国的待遇,不氏于或不少于该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______的待遇。
空1答案:第三国5.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______,规定缔约国一方不将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空1答案:缔结条约6.行为地法,是指以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之成立地作为______的系属公式。
空1答案:连接点7.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直接限制的方式是在______所适用的外国法不得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否则拒绝适用。
空1答案:法律明文规定8.他物权是在他人所占有的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______。
空1答案:担保物权9.充分补偿,是指按被国有化财产价值予以______,包括因国有化造成的损失。
空1答案:全部补偿10.《巴黎公约》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______多边国际条约。
空1答案:全球性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小题2分,共15分30)1.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是指在这种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系,主要是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
对(正确答案)错2.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确定、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相互协定。
对错(正确答案)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对(正确答案)错4.具有东道国国籍的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纳税规定相同。
对错(正确答案)5.国家豁免主要包括程序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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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学习目的与要求:
要求重点掌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有关内容,理解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一、掌握以下概念
物权,涉外物权,国有化
二、理解以下问题
1.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1)物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
(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及排他性,客体是物)
(2)物权种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完全物权限定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2.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产生。
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各国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决定:
(物权客体的范围,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的条件,
(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物权的保护方法。
以下情况排除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
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4.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域外效力以及补偿问题
第七章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学习目的: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了解决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制度和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本章问题:什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没有选定准据法时如何决定合同应该适用的准据法。
学习内容:第一节当事人自治原则
第二节当事人没有选择时的准据法的决定方法
第三节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