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角度看商法的相对独立性

从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角度看商法的相对独立性
从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角度看商法的相对独立性

从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角度看商法的相对独立性

摘要:由于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应当区别于民事留置权,但并非完全豁免。然而我国当前立法对此却缺乏清晰而详尽的规定,这主要根源于我国当前商法的相对独立性缺失。关键词:商事留置权牵连性商法独立性民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之部分区分于民事留置权的存在,是论证商法相对独立性的一个范例;而我国立法中关于该项规定的不完善,恰恰是商事法律在我国当前立法模式下的尴尬处境的缩影。事实上,商事留置权可以在牵连性、优先受偿权、财产占有等问题上区分于民事留置权,而本文将以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为视角,论证商法相对独立性在该制度上的体现。

一、留置权牵连性的概念辨析

传统上,留置权的牵连性指债权和留置物之间要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

立法上规定留置权牵连性的原因是,留置权是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而依法产生的担保物权,其适用范围应有必要的限制。否则,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的与债权无关的任何财产,则必将导致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混乱。因此,各国立法通常都以留置物和所担保之债间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为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1]只是各国关于”牵连关系”的立法例有所不同。德国强调”同一法律关系”,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则归结为债权的发生和标的物之间存在联系。[2]而对于如何界定留置权人的债权与占有

论商法的独立性

一、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2.商法的独特调节机制——营利调节机制 (一)商法与民法 (1)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二)商法与经济法 (1)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作用内容和基点不同 (4)法律性质不同 (5)法律理念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 (1)调整对象特性不同:平等性——隶属性 (2)法律归属不同:私法——公法 (3)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不同:任意性——强制性;(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5)作用内容和基点不同:商事主体利益——国家利益

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D)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C项考查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题中彭兵承担全部责任说法错误,不选。 D项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商法》形成性考核3

商法 形成性考核册 专业: 学号: 姓名: (请按照顺序打印,并左侧装订)

商法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有限责任公司给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性质属于以下哪一种?() A.设全证书 B.设权证券 C.证权证券 D.政权证书 2.构成现代商法基本原则的是:() A.强化企业组织、提高技能攻击效率、维护交易公平 B.提高经济效率、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 C.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D.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率、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 3.在我国,据偶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A.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格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B.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C.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D.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4.日本商法第262太哦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谓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懂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该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A.他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他贯彻了提高经济效率的原则 C.他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D.他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5.以下人员中,属于商人的是:() A.某公司总裁 B.某个体商贩 C.某股民 D.某公司董事长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可以抽回股本?() A.发起人未缴足股款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C.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D.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7.董事甲在一次董事会上,对一项议案表示异议,但表决时有改变主意投了赞成票,事后,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对此的以下判断中那一个为正确?() A.甲不应对公司损失负责,因为其曾对该议案表示过异议 B.甲应对公司损失负责,但应当因为曾经提出异议而减轻赔偿责任 C.如果在表决时甲的异议已载于会议记录中,甲可以免责 D.甲应对公司损失负责,因为表决时投了赞成票 8.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商法与民法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浅析商法的独立性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学者对我国商法进行了比较激烈的争论。然而对商法的调整范围、体系和法律地位等问题众说纷纭。较为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主张民商分立,认为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种观点主张民商合一,认为商法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研究商法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的法律地位对我国法学及立法体系的研究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法商法商事行为民事行为 一、商法的产生 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这一制度形成有着特定的社会根源。十字军东征打开了东西方的商路。促进了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发达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贸易的繁荣。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世纪欧洲大陆仍然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营利性的商业活动被明令禁止。在贸易发展和封建法制尖锐冲突的背景下,在意大利最早出现了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该组织最初的目的是联合和保护商人自身利益。反抗封建法制的束缚,后逐渐担负起制定编纂规约或习惯规约或规则的多种职责。这些行业规则、规约、商人惯例几百年间被商人行会因袭沿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商人习惯法。十六世纪后,资本主义商品关系的萌芽与封建势力的衰落,使商人习惯法兴成文法转变具备了条件,欧洲一些国家纷纷以成文法的形式对中世纪的成文法加以确认,早期的商法采取的是属人主义立场,即其规则只适用于商人之间,因此又称商人法。 现代商法的形成是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诞生为标志,该法抛弃了商人主义立场,而以商行为观念为立法基础。开创了大陆法民商法分立体系。继法国之后,几乎所有的欧洲大陆国家采取了形式商法的体例。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在法国商法典商行为法基础上建立了商主体为本位的新商人法立法主义,提出了确定商法适用范围的双重标准即客观商行为与主观商主体相结合,客观地说,无论在内容、结构及立法技术上,德国商法典对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完善都具有重要影响。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的独立性

所谓商法的独立性,至少涉及对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商法包容经济法抑或经济法包容商法。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不仅直接影响到对商法学科性质、地位的认识,对商法学科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无疑也具有重要影响。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形式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自1807年法国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后的近百年中,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均仿法国立法模式,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如德国、日本、西班牙、卢森堡、比利时、葡萄牙、荷兰、阿根廷、墨西哥等。但进入20世纪后,以瑞士民法典的制定为开端,大陆法系国家均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如瑞典、泰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蒙古、老挝等。造成这种立法模式的变化,究竟是历史的巧合还是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对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早在我国清末法制改革和民国政府制定民法时就有过激烈争论。由立法院院长胡汉民提交的《…民商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集中阐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理由,这个议案议最终被民国议会通过。其主要理由有:因我国历史关系,商人本非特殊阶级;因社会发展进步,认为民商合一有相当理由;民商合一为世界之最新发展趋势;人民在法律上应一律平等,不宜因职业而分别立法;什么是商行为,难以区分;商法仅系民法之特别法,分别立法重复之处甚多,如一方为商人,一方非商人,发生适用困难。1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是民商分立的积极支持者,针对上述报告书曾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民商分立是基于历史的沿革,是商法的特殊性沿革的结果;商法的进步性与立法修改难易没有关系;商法具有国际化趋势,为适应国际的发展仍有把商法作为特别法的必要;基本平等的理由而主张民商合一,实际上只是表面的观察;民商两法虽难于区别,但商法仍有其独立的范围;商法虽不如民法那样系统,但不能说商法不能有系统的法典;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如硬将商事原理纳入民法之中,则会发生适用上的困难。2以后民法学者主张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概莫以之为基础展开论证。 西方国家的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习惯法。在欧洲中世纪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以农业种植和庄园经济为主导,封建法和教会法占据统治地位。封建统治者采取的是重农抑商的统治政策,教会法更是严格限制商人的活动,认为商事买卖有背于基督伦理,禁止借本经商,反对高利贷。进入11世纪以后,地中海沿岸的航海贸易逐渐繁荣,形成了商人较为集中的几大商业城市。为了摆脱封建法和教会法对商事活动的限制,争取自由,商人们纷纷成立了自己的行会,即“商人基尔特”。商人基尔特为了维护商人的利益,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制定了仅适用于商人的行会规章,有自己的商事习惯和裁判规则,甚至成立了自己的商事法院。这种商人习惯法历经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发展,对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世纪末,特别是16世纪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欧洲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教会法开始被废弃,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早期的自治城邦也已不复存在。随着国家政权的日益强大,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国家的商事立法所取代。最早进行商事立法的是法国。1563 年法国即已设立商事法院,并任命商人为法官负责处理商事案件。1673年路易十四统治时期颁布《陆上商事条例》,1681 年又颁布《海事条例》。至法国大革命胜利后,拿破仑为了巩固胜利成果,继1804年制定民法典后,又于1807年制定商法典。实际上,法国之所以实行民商分立,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与选择,主要是考虑到法国已有商事单行法100多年,既不将其废除,也不并入民法中,而是将其合并成商法典。自《法国商法典》颁布后,欧洲大陆各国纷纷仿效,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商法典。这种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欧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所形成的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的影响。 进入20世纪以后,民商分立体制受到了第一次挑战。最早提出民商合一理论的是1847年意大利学者摩坦尼利(Mitanelli),从立法上得到承认的是1907年瑞士民法典。受其影响,以后大陆法系各家大多采取这一立法体制,意大利原属民商分立,有1865年民法典和1882年商法典,后在1942年合并为新的民法典。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单项选择 1-5 D D C C B 6-10 A D B B B 二、多项选择 1 ACD 2 ABCD 3 BCD 4 CD 5 BC 6 ABC 7 ABD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累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懂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后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送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 3.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4.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利益盒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四、回答题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五.案例题

答:(1).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2).正确。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服装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4).复兴有限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不夜城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5).《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复兴有限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不夜城公司。不夜城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服装厂。 作业2 一、单项选择 1-5 C C C D C 6-10 C C C B A 二、多项选择 1 AB 2 ABC 3 ABC 4 ABD 5 BCD 6 ABCD 7 ABC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证券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 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3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还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偿付本金和利息给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对发行人而言公司债券是融资工具,对购买人而言是投资工具。 4.保险违约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方 四、回答题 什么是票据抗辩试述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异同。 答: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一、定义 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是指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一国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既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同时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和配合。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货币关系和信用关系广泛的的存在于社会经济之中的前提下产生的。 央行独立性的定义是:中央银行拥有不接受来自政府的命令的权力, 在制定或者更改货币政策时,不必与政府交涉。但事实上, 哪怕是最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也不可能在完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行运作,换而言之,就是央行的独立性其实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其多多少少都会有受到政府制约的地方,所以,衡量央行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看央行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干涉。 二、衡量标准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点: 1、组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政策自主权 《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7年来首次被确认其独立性。 2.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 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独立地位。②资金关系上,《人行法》第2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 3.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 《人行法》规定: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保;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关系,堵住了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堵住了政府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中央银行要贷款的路子;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权。 4.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这也就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三、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必要性 (一)避免出现政治性经济波动的需要。 (二)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的需要。 (三)为了稳定经济和金融的需要。 (四)为了适应中央银行特殊地位与业务的需要。 四、影响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因素 首先, 最根本的因素是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活动必须是合法的,而法律是政府制定,这就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20XX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从而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对商法学的研究也开始步入一个新的研究阶段。20XX年9月10日至22日,笔者应邀到广岛修道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在校期间,受到儿玉正宪校长、川内刕副校长、法学部丰田博昭部长、大贺祥充教授、藤井隆助教授、王伟彬副教授、国际交流中心课长大津章先生、国际交流中心主任熊谷次紘先生等诸君的热情接待,在此深表感谢。根据安排,笔者为广岛修道大学的部分学生作了“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的演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部助教授铃木正彦先生自始至终参加了整个演讲活动,并与我多有交流,使我获益匪浅,对此表示感谢。演讲结束后,铃木君嘱我将演讲内容整理一下,以作交流之用。回国后根据铃木君的建议,我对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减,由我校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超先生翻译成日文,不足之处谨请各位指正。 一、关于商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最近几年中国学者对商法学的研究比较活跃,新观点较多,择其要者简述如下。(一)关于商法的独立性问题。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决定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和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础。而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商法商法能否在内容上能否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价值取向主要涉及到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民商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之所以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确认,除了二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上有明显的差异性外,二者在价值向上也具有显著不同。调整对象的差异固然可以直接界定

电大《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版作业答案含简答题

2012年电大《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新版作业答案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 一、错、错、错、错、错、错、对 二、1、C, 2、A,3、C,4、B,5、B,6、D,7、C,8、B,9、A,10、B,11、C,12、C三、ABD、ABCD、AB、BCD、ABCD、ABCD、QBCD、ABCD、AB、AC、AC 四、1、试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答: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2、试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主要作价方法。 答: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后定价格、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 五、案例一:合同未成立。理由:芬兰的公司对包装条件做了实质修改,构成反要约。 案例二:合同成立。理由:该要约系不可撤销要约,在接到要约的当天,A&AT即以电话将告知绿色 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要约。合同日期就为10月11日,理由是在要约未规定承诺的方式下,以电话告知比邮寄 的方式快,符合《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二 第一至三题参考答案 一、对、对、错、对、错、错、错、错、错、错、错、错 二、CCACA ACABB DDDBB BABAB B 三、ACD、BC、BCD、ABD、ACD、BCD、ABCD、BCD、ABD、ABC、ABD、BCD、ABD、AB、ACD、AC、ABD、AC 四、1、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答:(一)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47、48、49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海商法》第51、52、53条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它们是:(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危险和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它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装载载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2、试述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答: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浅析商法之独立性

试析商法之独立性 学院:法学院 专业:民商法学 姓名:李丹 学号:2007222303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提高。但是,商法究竟是附属于民法的,还是独立于民法而存在的?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结合商法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与民法之间存在的关系,从商法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论述其独立性。 一、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 所谓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即商法以何种存在表达自己的独立。从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的历史进程来看,目前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自1807年法国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后的近百年中,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均仿法国立法模式,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如德国、日本、西班牙、卢森堡等。但进入21世纪后,以瑞士民法典的制定为开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如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蒙古等。是不是只有民商分立的模式才能说明商法具有独立性,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就否定商法的独立性呢?答案是否定的。从商法形式的发展过程,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其大体上经历了中世纪商人法时期、近代商业法时期以及现代商法时期这样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大的中世纪末期是欧洲商法的起源之时。11世纪的欧洲,尤其是地中海岸沿岸诸城市的发展和地中海海上贸易的日益繁荣,商人逐渐成为众多阶层中的一个独立阶层。但由于商业的营利精神与教会的道德标准有冲突,商业被教会法规列入禁止之列,不受保护。为了脱离封建领主的司法管辖及宗教势力的支配,他们迫切需要对其利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以实现商业发展和商业交易的自由,所以这些商人逐渐地结合起来组成了商人自治组织(称为商人基尔特)。商人基尔特的作用不仅在于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主要体现在可以独立于当时的教会法及其他的世俗法,并且自制的自治规则竟然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教会法的默许,产生对商人纠纷作出裁决的作用。这样,商人集团订立的这些适用商人内部的规约,日积月累,渐成大观,最终形成了仅适用商人阶层的商人习惯法。与此同时,在一些城镇和商业集市出现了商事法庭,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应该说,商人阶级的商人习惯法从这一时期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 一、单项选择1-5 C D C C B 6-10 A D B B B 二、多项选择1 ACD 2 AD 3 BCD 4 CD 5 BC 6 ABC 7 ABD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的表决票数有的表决股份数额乘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股东可以将表决票数平均投给每一候选人也可以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意的部分或者一个候选人. 2.回头背书:又称为还原背书或逆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 3.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4.股票:是股份公司的资产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持有股票者即为股东,凭票享有股权,包括受益权和民主权。 四、回答题 在什么情况下合伙人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在合伙经营中,只要发生上述各类情况,都可以构成法定退伙。 五、案例题 答:(1).服装厂应向不夜城有限责任公司、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和同合有限责任公司等作为连带或直接责任人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2).正确。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服装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4).复兴有限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不夜城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 (5).《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复兴有限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不夜城公司。不夜城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服装厂。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 一、单项选择1-5 C C C D C 6-10 B C C B A 二、多项选择1 ABD 2 ABC 3 ABC 4 ABD 5 BCD 6 ABCD 7 ABC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证券期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3.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还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偿付本金和利息给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对发行人而言公司债券是融资工具,对购买人而言是投资工具。 4.保险违约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方面的责任。 四、问答题 什么是票据抗辩?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答: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区别:①是否包括否认请求人的权利在内。民法上的抗辩权仅是对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予以对抗,并非彻底否认请求权的存在,例如时效消灭抗辩权;而票据抗辩不仅是对票据债权人请求权的以

论述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一、概述 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产生于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那时的英国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地方。在此之前,世界经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战争、饥荒和疾病等方面。但是当工业革命首次在英国蓬勃发展时,它也为英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由于新兴工厂需要大量资金,银行将个人的储蓄贷给工厂,使得银行没有准备金来支付日常的取款,银行不得不提高利息吸引存款,以至于存贷款息差缩小;另外由于工厂经营的好坏会给银行的资金链带来很大影响,当还款困难时,银行缺少现金,导致了倒闭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应运而生。当银行出现危机时,英格兰银行就会贷款给处在危机中的银行。由于大家相信英格兰银行不会倒闭,因此,它的贷款会帮助商业银行渡过难关。这种贷款制度带来的结果是:低利率、高资产价格以及银行倒闭数量迅速减少。 货币本位制的确定和二战后各国经济的发展,使得货币政策日益显示其重要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相应的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中央银行能否有效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其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二、独立性的介绍 权力方面 中央银行本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成员一般由政府任命,有王室任命的仅有英国和瑞典。一般来说,独立性较大的总银行理事会,政府不另派政府代表参加,如英国、美国、德国、格兰和瑞典等,在这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代理人,直接对国会负责。独立性不大的总银行理事会,如法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国,政府还要派代表参加。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多半是听命财政部,尤其是意大利,近似于隶属财政部。理事会的任期不等,美国最长,为14年,瑞典最短,为3年,一般为5至6年。理事会主席一般是中央银行总裁。 政策方面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制定政策的方面。除了美国、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大、有权制定货币政策外,其他中央银行处于政策参谋咨询地位,帮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提供情报与建议,参与讨论并予以贯彻执行。在政府与中央银行意见不一致时,政府对中央银行有权干预。如法国和意大利,若中央银行与政府意见不一致;还需要重新进行讨论,另行提出意见。不过各国中央银行应力求与政府(特别是财政部)保持密切合作,因为国家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不可分割的。过分的强调独立性,容易与政府关系不协调。但丧失独立性,又会使政府过多的依赖银行,造成过度财政发行。因此,如何保持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比如英国,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比如美联储,都

2016年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2016年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名词解释 1.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3. 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4.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7.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8.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二、论述题 1: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2. 奴隶制五刑是什么? 答: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ì)、膑、宫、大辟五种刑法。 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ì)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

商法独立性初探——从票据法与海商法的角度

商法独立性初探——从票据法与海商法的角度 在商法立法史上,法国1807年商法典开创的“民商分立”模式与瑞士1912年民法典开创的“民商合一”模式都有不少国家在追随。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的模式,与法国和德国民法典民商分立的模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在于其间。但是,两种模式一旦形成,就发生了理论上的意义,并引起了理论上的讨论和争论。“ 在民商分立的模式中,无需强调商法的独立性,这种模式本身已经证明了民法与商法的不同。而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中,尤其是在我国,没有经历过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重农轻商”、“重礼治、轻法治”的传统影响深重,虽然自1933年起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但我国不少学者认为“今后我国也不会走民商分立的道路,大致可以肯定。”在这样的立法思想占主流的情况下,强调商法的独立性就不显得多余。 一、现实呼唤商法意识 学者主张民商合一并无意于淡化商法的特性,但在司法实践及商务运作中,由于民法观念根深蒂固,人们往往忽视商法固有的特点、商人固有的追求和商行为固有的个性,或者说缺乏商法意识。 南方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孩童的父母到一人寿保险公司为该孩童投平安险。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身体体检合格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投保人对条款没有异议,自认为孩童身体健康,在没有体检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并依照合同向保险公司交了保险费。在带孩童去医院体检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孩童被车撞死。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主要理由是投保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并交付了保险费,被保险人的死亡和合同中要求的体检身体无关,世界上不可能存在身体强壮得都不会被汽车撞死的人。从实质正义出发,保险公司应赔。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主要理由是合同未生效,在本案中应慎用“公平、正义”这种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因为保险公司是商人,追求营利目标,保险合同中的许多内容包括要求被保险人体检都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的一种安排。除非法庭认定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规定属于不公正条款,否则,该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可以看出,第一种意见倾向于民法观念,而后一种意见倾向于商法观念。

2019年电大《商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含简答题)

2012年电大《商法形成性考核册》新版作业答案 2012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 1-5CDCCB6-10 ADBBB 二、多项选择 1 ACD 2 AD 3 BCD 4 CD 5 BC 6 ABC 7 ABD 8 ABC 9 ABC10 ABC 三、名词解释 1.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的表决票数有的表决股份数额乘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股东可以将表决票数平均投给每一候选人,也可以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意的部分或者一个候选人. 2.回头背书:又称为还原背书或逆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 3.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4.股票:是股份公司的资产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持有股票者即为股东,凭票享有股权,包括受益权和民主权。 四、回答题 在什么情况下合伙人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在合伙经营中,只要发生上述各类情况,都可以构成法定退伙。 五、案例题 答:(1).服装厂应向不夜城有限责任公司、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和同合有限责任公司等作为连带或直接责任人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2).正确。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服装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起源及其发展 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货币关系和信用关系广泛的的存在于社会经济之中的前提下产生的。他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信用货币发行,票据交换和清算,支付能力保证,金融监督,政府融资等问题。因此从中央银行产生的那一天起,她就具有了和普通的商业银行所不同的特性和任务。其中独立性问题可以说是首要问题。这是因为中央银行所具有的独特的属性所要求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他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 (1)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处理中央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是直接对政府负责还是想相对对政府负责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查看中央银行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她的独立性问题可以说是经历了中央银行高度独立,中央银行基本不独立到中央银行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从中央银行的产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这一段时间。中央银行处于高度独立的阶段,由于这一时期处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金本位体制下金融秩序比较的稳定,货币的流通比较稳定,国内的物价和外汇行市可以通过市场自发的调节;这一时期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思潮占据主导地位,人们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缺乏认识,中央银行的实际的职能还限于维持银行券和黄金的自由兑换等原因。因此政府对于中央银行的控制和管理干预程度并不强,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更过的是体现在业务之中。 (2)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上个世纪70年代初这一期间中央银行基本上是不独立,只是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调控手段而存在。这主要是由于战争期间,为政府筹集战争经费的需要和战后对于经济恢复的需要,政府加大对于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扩大货币的发行,刺激经济增长。这就使得许多的国家发生了通货膨胀,出现经济的危机。特别是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的出现,以凯恩思为首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流行。使得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大大的消弱。在此期间,1920年在布鲁塞尔和1922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两次国际经济会议上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提出了减少政府的干预,实行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的主张,如当时的英格

中央银行独立性原因

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原因 1、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2、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样就使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基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这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现象发生。而央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尽管现代中央银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但稳定币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其中央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亦正是通过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 反面例子: 3、美联储在本次金融危机的一系列拯救措施正是建立在其最后贷款人的身份上,依靠的正是自身的经济信誉和政治上的独立性。一旦失去独立性,将会令美国国内经济付出巨大的成本,政府的干预带来的过剩流动性将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人民生活水平下降。

2.由于美元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美联储的独立性受到损害,通胀向更广泛的区域传播,不仅美元世界货币的地位将可能受到威胁,也给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带来体制性、连锁性的风险。 3.美联储的独立性对稳定市场信心至关重要,美元的强势政策将对稳定全球市场信心产生重要影响。所以,金融危机后,美联储保持一定独立性至关重要。 美联储高度的独立性,导致了金融监管不力,引发了金融危机,但是我们要认识到,独立的货币政策也许会失误,但没有独立性的货币政策将会更加可怕。日本的“住专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所以,缺乏独立性的央行同样也会导致巨大的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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