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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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含义和特征

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

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

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

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

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

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

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

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

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

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

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

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

商法的对象

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

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

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

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

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

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的系列条件,并以强制的态度要求予以全面满足的方法。

它是对商事人格的成就所作的规定。

其条件:1、是经营的基础;2、是债权人利益的保障;3、最终是为了保证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

力,立法要求工商管理机关对此事项采取登记并公措施的方法。

它是商事人格程序上所作的规定。

目的是产生对抗效力

▲公信是社会公众普遍直销而尽皆确信的状态,是一种法律事实,有法律效力。

应以外观上表达的意思为真实意思的方法。以表见代理、票据行为为典型。

它是针对商事法律行为所做的规定。

区别于民法以当事人内心一是为真实意思的方法。

寒,必须由商事主体承担的方法。

目的是保护相对人。

表现为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居多。

法的主要立法技术举措,还能够事实上构成商法法理的一般表现,并因此能够作为商事立法、商事诉讼与仲裁以及商事交往活动的统一准则和查漏补缺的依据的根本性规则。

主要包括:商事营业维持原则、商事营业利益兼顾原则、商事营业国家干预原则、商主体类型严格法定原则和商事交易迅捷安全原则。

大力、全面支持工商业经营与发展的立场的规则。

一、具体表现

1、主体层面:

(1)奉行条件主义,但实际中却往往不那么严格,如对于不实出资要求其不足资金,而并非直接消灭其商主体资格;

(2)商主体人格的独立性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3)商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2、行为层面:

(1)商行为的效力认定上:如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2)默示承诺的广泛运用;

(3)商事保证的条件:不要求必须书面;

(4)商事留置的条件:不要求有牵连性等。

二、意义:

1、是效率至上和重商主义的集中表现,推动商业发展,创造最大化的效益;

2、对改变我国以农为本的传统社会生产方式有重要作用。

自身利益的同时,依法必须兼顾交易对方利益、第三人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合理需求的原则。

它主要体现了商事交易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问题。

1、营业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有持续性、条件性、环节性,涉及主体众多,因此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以公司为例:

大股东自身的利益需要

小股东劳动者、消费者、经营者等投资股东股东公司债权人客户

投机股东银行

经营股东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强势弱势之分,利益多元(内部利益平衡)(环境、社区)

2、利益的保护本身具有层次性:自身、交易相对人、其他;

3、商事债权人债务人经常转化,是相对的,但其关系确实稳定的、长期的、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而民事中更多的是平行的一对一的绝对权关系;

4、以上一切都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促进商业发展。

民生,因此而对商事营业必须进行调控的规则,主要体现法律干预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直接干预。

1、营业是与民事伦理道德相违背的,其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伤

害,其影响广泛,弊端明显,故干涉是必要的;

2、干涉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前提;

3、干涉目的是不控制而是服务;

4、干涉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得滥用职权;

5、排斥任意干涉、不当干涉,不能有损于营业自由与交易秩序等,要有合理限度。

下的具体形式,均应服从于立法的规定,而不能任由市民社会自由摆布的规则。它是实现每个交易者交易安全的基础。

1、某一国商主体类型有限且特定,主体选择创制商主体时才能避免任设的盲目性;

2、类型不同必要要求类型法定、内容法定;

3、商法的统一性、可预见性、可操作性要求必须主体类型法定,以求稳定安全的实现

交易;

4、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必然要求主体类型法定。

以及迅捷等特点,使得商法制度特别是商行为制度的构建与实施,重在为商事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的规则。

1、迅捷(效率)是商法的核心价值取向,提高效率才能实现繁荣;

2、迅捷(效率)在商行为中体现得十分集中,以快速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利益为目

的;

3、迅捷是商业弊端展示出来,单一的效率价值是不够的,必须辅之以安全,才能平衡

利益,降低交易风险;

4、迅捷安全共同保证商业行为的有效、高效和安全。

雇佣最早不分,三位一体,随后发展,不同的雇佣合同归属不同的法律调整:劳动法(商人—民事人),民法(民事人—民事人),商法(商人—职业经理人、经营者);即文明的发展开始对弱势群体进行关注,从而产生的劳动法、消法等,附加给强势一方以义务,

法社会法化。

1、经济法不是一个发域也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一种辅助商法运作的方法;

2、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涉及国家公权力等,又存在的必要性及价值,而商法是私法,

也有自身的价值;

3、经济法所表现的公权对市场的介入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有正当性;

4、公权机关对市场的介入具有特定性和实效性,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经济法的非终极

性,没有独立的价值,只具有辅助作用。

1、在中国二者关系模糊,备受争议;

2、按照传统商法讲,企业有主观和客观之分,即行为和财产集合之分,但是不论是主

观企业还是客观企业,都只是商客体,而非主题范畴;

3、应然上讲,企业是经营的必须要素之一;

4

、结论:企业法是商法,我国目前将企业法作为商主体讲是不恰当的。

民法形成与古罗马,但商法直至19世纪才被法典化,之前只是零碎的规则。但是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伴随、相互借鉴、相互交叉,联系紧密,区别明显,具体关系如下:一、联系:

1、事实层面上: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商品经济和机场

经济之间存在着递进关系,故使商法的社会基础与民法具有连续性、类似性,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制度上有所变化;

2、法律表现上:二者均为私法,适用主体上具有平等性,行为中体现主体的意思自治,

理念上均倡导权利至上;

3、法律适用上: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法律位阶级上:二者均是次于宪法的二级法。

商法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应采取民商分离的立法体制,更好地发挥二者的不同功能,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模式的转型。

论民商分立

并把握,并因此才得以显现在立法上的诸多格局和模式。

这一问题,是大陆法系立法体制国家面临的问题,它直接决定着商法法律部门的独立性与否,还关系着一个民族能否彻底超越农耕文明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探讨这一问题的本质性原因,是民事社会关系与商事社会关系的客观分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民法与商法的深刻区别。

目前世界上有三种处理这一问题的立法模式,即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和分合折中。

法典之外,还拥有商法典,因此能够使民商两法并驾齐驱与相互照应的立法上的格局。以法国为代表。

商法典,也无质为商法而名为“特别民事单行法”的法院结构和立法模式。以瑞士、意大利为代表。

有大量商事单行法和民法典的法院结构和模式。以我国为代表。

我们认为,民商二者关系是一种客观事实,我国选择折中体制,给我国农耕封建宗法文化的延绵继续提供了机会,不利于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因而主张采取民商分立的立

法体制。具体原因如下:

1、充当这种立法体制理论及立法技术依据的是社会生活事实层面上的“民商有别”,构成这一区别的本质缘由是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的自然分野与分化;

2、从理论、历史、实践角度出发考察,民商分立体制本身是法律文化资源中的先进文化:

(1)民商关系立法体制本质上是社会上层建筑范畴,是社会文化问题;

(2)历史上重商重工经济方略的出台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工商文明化;

(3)现实生活中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解放及可充分发挥,恰好是人格快乐法的要诀及一般方法。

3、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由农耕文明转向工商时,民商分立体制事实上具有法律杠杆的作用,进而使其仍具有可借鉴性乃至普遍适用性:

(1)人类社会的进化发展,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值变为标志;

(2)工商取代农耕,有较高自觉性,也有科学的介入,因为形成了欧洲大陆“自下而上”和东方日本“自上而下”的两种具体形式;

(3)唯有商人阶段才是工商文明与文化的真正代表。

4、法国民法典商法典的颁布起至今民商分立已有200年历史。

1、我国商业与国家相连,由国家操纵,重农抑商传统严重,民商分离将有利于商

业的快速发展;

2、分立使商主体具有其行为的或权利的宪章,这比单行法更加有利于推动商业发

展,解决商业纠纷;

3、商法典对于我国认识商法独立性有利;

4、现实上看,民法法系国家有商法典的众多,符合历史发展趋势。

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多种多样,如单方/双方商事法律关系、普通/特别商事法律关系、商事主体/客体法律关系等,其中以具体/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为典型。

于受到商法的规范因而具有商法的效力,同时还是商事生活法制化终极产物的社会关系类型。

合法,即不悖于社会生活秩序并正义的要求,由立法所表现出来的商事关系最为理想的运作模式。

一、主体是商人,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商人;

二、内容时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1为满足商人营业的普遍性要求,而由商人所必须享有的最为一般的权利。

包括商事人格权和商事请求权。

2,既不违反法律禁止的标准,而由商人必须负

担的最为一般的义务。包括人格充实义务和债须清偿义务。

3、内容特点简洁明快,重效率与安全。

三、客体具有唯一性,仅以商行为为严格限定;

1、法律技术上效仿民商债法律关系课题仅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的模式;

2、严格限定为商行为:

(1)“能够实施商行为”是主体能够成为商人的根本依据;

(2)商业营业以商行为的持续性实施为寄托和证明;

(3)营业交往的消灭以商行为的事实为唯一凭借。

3、客体的唯一性既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性,有区别于债法律关系的给付行为的唯一性。

四、所能运用的救济手段,既有信誉受损责任、财产补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的并列,又有过错责任同严格责任的平行,还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并存;

1、财产责任常与处罚并列;

2、针对同一责任的承担具有多重性;

3、归责原则不同。

五、构成要素仅为二元形式的主体与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三元形式相

区别。

1、通过债法律关系实现营业目的,无需物权、人身权等,只要重复交易行为;

2、是合同之债,其他均由此引发;

3、商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与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标的物法律意义;

4、主体特定化、职业化。

如上自然人法、商合伙法和商法人法。

买卖法、商事运输与仓储法、票据法等。

中表现为商法典总则。

典型为商法典分则。

商事法律关系的确认

一、意义:

1、是充分发挥商法调整功能与作用的基本保障和前提;

2、逻辑上是国家立法技术获得长足发展与进步;

3、有利于国家法律体系结构的合理和完善;

4、使民商分立成为最理想的私法立法体制。

二、确认方法的演变

1、原始的商行为主义:是欧洲中世纪时代以前的确认方法;易财货交易有无为标准,但必须是持续性交易,是常业;行为单一,不独立,有辅助标准;总体上来讲,是“以行为推主体”的方法。

2、原始的商人主义:是欧洲中世纪时代的确认方法;因商人成为了一个阶层,行为众多而无法继续原始商行为主义标准,但此时商行为的概念还没有被抽象出来;以主体推行为,但商人的成立以主体的意志确认;这种方式是自然人既是民事人又是商事人,商主体的门槛过低,不利于交易安全。

3、纯粹的商行为主义标准:

(1)纯粹的上行为主义标准:关于商事关系的确认,单纯以引发、变更或消灭改种关系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而为基准的标准。它有1807《法国商法典》最先创立并推行,影响广泛。

(2)推理模式:

列举(行为能力)

概括(营利性)商行为商事关系

(主观)

(权利能力)商主体(客观)(3)优点:体现平等性,彰显自由,使人人具有商事资格,取消商事登记以打破商人阶层,由商行为推商事关系和商主体。

(4)缺点:

对商行为的假定不清、列举有限,营利性是绝对主观的,这样的逻辑导致整个推理不周延,难于判断;

主体为人格,是权利能力,行为是行为能力,以行为能力推权利能力,逻辑错误;

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政治泛化。

4、折中主义:

(1)法人:主观主义,商人主义标准;

合伙、个人:商行为主义标准。

(2)标准不统一,缺陷明显。

5、新商人主义标准:

(1)新商人主义标准:以“能够实施企业型经营行为”为商人概念的内涵,旨在使立法通过罗列而能够穷尽商人概念之外延,再以立法所列举的商人类型充当上行为认定依据,亦在完成商事关系确认的标准。

(2)推理模式:

实体条件商主体= 商事关系

程序商行为

(3)优点:

使商人具有实证实在性(把握与控制商人的人格创制—资格塑造;商人皆有实证实在性—条件具备);

“能够实施商行为”,扩大了商人的范围,比“实际从事”更加周延和广泛;

客观上的手段,法律确认并公示商人人格手段简练和规范(法定—专用于必然商人;登记—仅为创制商人;事实推理—适用于小商人);

最大限度的廓清了商事关系的边际与界限,将已经确定的商人人格作为商法适用的普遍前提,有助于实现商事生活法制化的预期目标,最终使商事关系的确认依据定格为“商人+商行为”的一般性模式,是最科学的地方。(扩大商事关系范围,将人格创制关系纳入其中;以创制关系作为营业实施关系的前提,从而从主体出发对商人进行控制,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

后来的标准均为对其作出实质变革。

6、日本的新商行为主义:借鉴德国,主要从行为推出。

商主体、商行为的总体结构图

本质外观

人格

商主体

一、商主体(商人):通过创制而享有商事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上试营业,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二、特征:

1、具有创制性

(1)立法规定条件+登记

(2)主体意愿+条件具备

2、具有独立性

(1)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市行为,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对外起诉和应诉。

(2)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与其商业使用人、经理人的人格独立;财产独立。

3、设定目的具有营业性

(1)目的始终是营业获利;

(2)营业一般具有职业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三、意义:

1、通过商主体推定商行为,使商行为具有可把握性;

2、商主体作为确认商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使其与民事关系相区别;

3、使商法体系的构建成为可能,商法总论有了自己的固有内容。

商主体的认定

一、

缺陷:不利于交易安全,已被多数国家抛弃。

二、

目的在于使商法成为一般市民法。

缺陷:1、罗列不周延,抽象难认定;

2、由主观推客观,逻辑矛盾;

3、排除了不具备行为能力的商人,且成立时间不确定;

4、不利于交易安全。

三、

商人同有登记义务。由瑞士商法典确认,是对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扩充。

四、

—小商人;登记创制—形式主义推倒,但是更加注重实证。以德国1897年新商法典为代表。

优点:1、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有利于交易范围的扩张;

3、德国基于此将商事法律行为区别为单方和双方,并对单方商行为设立特殊法律控制规则,创立了商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先河。

主,兼顾商人主义,实质上却更多的体现为商人主义的立场,与德国的新商人主义没有本质区别。

六、四标准制:美国采用,主体泛化,等于没有标准。

商事人格

一、

二、

1、传统商法学理论中的关键要件:

(1)拥有商事企业;

(2)设定有商业名称;

(3)依法制备了商业账簿;

(4)履行了商业登记手续。

2、例外:

(1)德国必然商人:只是在成立后有义务满足上述条件;

(2)法国客观主义:只是主要义务而非成立条件。

1、区别:(1)债权人与公司;

(2)公司与其股东;

2、利益平衡机制:(1)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使公司与其股东利益平衡;

(2)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形成其之间的紧密关系。

责任能力。

格。

承担义务的资格。

商主体只能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这种规定不符合世界潮流,应借鉴台湾公司法,取消营业执照制度。

本上是财产性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法律关系中有滥用其有限责任能力行为的发生,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直接追究商法人有限责任能力滥用人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司法举措。

特点:1、只适用于商法人;

2、条件:(1)债权人债务无法得到清偿;(2)举证证明经营者滥用职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3、是司法层面上的举措。

具体情形:1、因公司的存在具有反社会倾向而被强制解散;

2、因公司虚假设立而被强制取消;

3、因公司经营障碍无法克服而被判决解散;

的绝对上行为,即被视为商主体。主要存在于德国、日本、韩国。

特点:1、是公里意义上的商人;

2、从事立法所列举的绝对商行为,类型有限;

3、以经营为业,即以商人的方式与规模从事经营,事实上拥有企业;

4、登记是义务,不具有创制效力只具有宣示效力,不登记违法但不丧失商事人格。

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以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行为的商主体。

特点:1、以营业性商行为为其经营范围;

2、以商人的面目从事商行为;

3、登记是法定义务,不登记不能成为商人;

4、登记具有创制性,有设权性效力。

商人资格的商人。

特点:1、公示的状况与实际不符;

2、该商人对公示的错误不负有责任,即为善意;

3、该商人因登记的公信力成就了商人资格;

4、该商人必须从事一定的经营行为,且有义务改正不实登记。

类型。

表见商人:原本不属于商主体,但却经登记,从而对外从事商行为的(公司的)经理人或(合伙的)代表人。

的商人。

特点:1、形式上为商人,实质上为民事人;

2、不适用商主体人格法定原则的诸多规定;

3、不能聘任经理人;

4不拥有企业。

法律的规定或通过事实的推定方可确认其行为的性质。

商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商自然人。

我国表现为: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组织成员。

共负盈余的约定并经商事登记而所成就的合伙。

果全体合伙人的责任都不受限制,即为普通合伙,且以显名为基本特征。

分担所生损失的契约,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其中出资人是隐名合伙人,仅出资,不参与合伙事务,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除名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务,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合伙形式,我国目前也予以承认。

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说是他人误认为他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三人基于误认而与合伙企业进行了交易,则在法律上将该人视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一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该制度有英美法系确立,大陆法系均为规定。

产组织体。它由德国首先提出。

性质:1、客体而非主体;2、是抽象的综合体;3、是资产和负债的总和。

分类构成:

商事企业的意义:

1、商事人格的构成要件和核心性依托;

2、经营的工具,商行为的基础;

3、表现经营规模、特点,是资信的表征;

4、债务的担保,“责任财产”

商事企业财产的特点:1、集合性;2、可变动性;3、独立性

事交易行为。

原则:以自由转让为一般,以限制和禁止为特别

类型:终极转让和非终极转让

商事企业的买卖:

要求:1、要式、书面;2、与商业名称一并转让;3、转让后原企业注销;4、转让收到一定限制,以防止垄断;

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出卖人:1、转移物的所有权;

2、竞业禁止义务(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经营)

买受人:1、支付价款;

2、履行原企业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或合同有人身属性的除外);

3、公示买卖合同;

4、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肯定说—以商事账簿为限承担债权债务;否定说—除有相反约定外不承担债权债务;附条件说—A受让了原企业的名称的:债权方面债务人善意返还给买受人的有效;债务方面,以承担无限责任为原则,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之间形成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人之关系,做了不承担债务的登记或者向债权人声明不转移债务的不承担债务;B为受让原企业的名称的:债权方面,原则上不受让债权,但做出了受让债权的声明或者表示的,债权转移;债务方面:原则上不承担债务,但以广告的方式声明承担的除外。)

商事企业的财产继承或继受经营。

商事企业的担保:

保的制度,由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特点:1、抵押财产是现在的或将来的整体财产;2、到抵押权实现时才能确定;3、设立之后抵押人仍可以对财产进行经营、使用、收益、处分。

评价:利于保护企业发展,但不利于交易安全

特点:1、范围有限:现有固定财产;2、制作财产目录;3、抵押后处分权受限

评价: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但不利于企业发展

号”表示。

特点:1、商人性2、专用性;3、区分性;4、稳定性;5、限定性;6、公示性;7、统一性

意义:1、构成商事人格;2、区分商事主体;3、管领商事客体;4、营业签名使用;5、表明所负责任;6、构成无形资产;7、表彰商事信誉;8、维护交易安全

选用原则:

可,不能依法转让和继承。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评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不利于保护商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与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经营种类相一致在所不问,但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评价:有利于维护主体自由,但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趋势:由真实主义向自由主义过渡

我国:原则上采用自由主义,但是存在较多限制。

积极限制:四方面构成:行政区域名称+字号+所处行业+责任形态

消极限制:1、单一名称原则;2、新颖原则;3、不得与性质违背原则;4、不得包含禁止性内容原则;5、分支机构名称设立要求;6、联营名称设立要求

商业名称权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阶段复习精华笔记.doc

实用文案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 、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 、鼓励交易原则 5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 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 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 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 私法公法化性质。(4)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 则偏重于技术性。(5) 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 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 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 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 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 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 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商法商总论笔记精华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最新年司法考试必备商法笔记

专题一公司法(一)公司债券概览

1、种类 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 ②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丰肟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⑤拟发行的公司的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3、发行程序 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②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a.公司名称;b: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c.债券的利率;d.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e.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止公司净资产额;s.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h.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④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 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4、转让 ①公司债券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约定。 ②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 ③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变动的程序 (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增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缴纳出资。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24、25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B芹,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国际商法 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

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 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6)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7)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8)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9)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销售合同公约》:原则上可撤销,但是,有两种情况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即: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约作出了某些行为时。(案例题) 4.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要约因过期而失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该期限终了时,要约自行失效;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也归于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5.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狭义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B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商法笔记

第一节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1 商法的概念 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 (1)营利性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 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 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

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 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 (3)交易便捷原则 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 (5)交易安全原则 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 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商法课堂练习汇总 swt整理

商法课堂练习一(商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10*5) 1、“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 D )。 A.交换行为 B.投资行为 C.协议行为 D.一切营利性行为 2、甲上市公司欲发行可转换债券1亿元,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将现有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在媒体上公告,中国证监会的这一要求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C ) A.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B.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C.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3、有关商法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是一种拟制的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立的 B.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受商法的调整 C.商法人应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D.商法人没有统一的意思机关 4、代理商与其他商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A)。 A.仅仅是固定地从事促进交易或缔结交易的商事活动 B.代理商不需要商业经营的固定性和持续性 C.代理商是依赖被代理商而存在的 D.代理商所代理的行为一定为商行为 5、在多数国家中,下列各行业不属于核准原准则设立企业的有( D )。 A.矿企业 B.证券金融保险业 C.邮政 D.批发业 6、下列不属于商号权的法律特征的是( B )。 A.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不等于承担义务的行为人 B.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因此其不受地域的限制 C.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但分为绝对转让性和相对转让性 D.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7、商事账簿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D )。 A.民事法律关系 B.商事法律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综合法律关系 8、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债权人丙公司在追索甲公司350万元债务时,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且乙公司有净资产500万元。如果你是法官,你应当如何确保丙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 D ) A.判令乙公司为甲公司偿还350万元 B.直接查封乙公司350万元的财产 C.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D.冻结或拍卖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股权以清偿债务(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9、资产负债表是指反应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所反应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方面的内容( D )。 A.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损益 B.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0、甲公司与乙公司决定以各自的全部资产、人员和营业合并成立一名称为“大岩”的有限责任公司,请问:大岩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什么性质?(A)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重组登记 D.注销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0*5) 1、下列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区别的是(ABD )。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公法上的主体可以是民事主体但不得称为商事主体) D.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2、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AC )。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1)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特点 ①财产存在的目的由原来的以只为生产经营为特征转变为专为破产法规定的各个程序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除外情形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撤销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无效 无效和财产的追回 对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处置财产的追回 出资人出资的补缴 出资人出资的补缴及债务人 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对债务人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抵销权的概念 抵销权 行使抵销权的法定条件 取回权的概念和特征 取回权 取回权的种类 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别除权 别除权的种类 别除权的行使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服务; ②财产的占有人和管理人发生了变化。 2.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立案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具体包括: 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企业所有的和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 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和获得的利息,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 ③应该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还包括债务人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得到的利益。 ④债务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债券和投资及其他在中国境外的财产。 ⑤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⑥债务人的开办人在开办时出资不足的,在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足的部分。 ⑦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不论是否已支付或者已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立案后列入债务人财产;因错误执行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债务人财产。 ⑨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如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他对被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列入债务人财产。 ⑩债务人在破产立案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应当减

国际商法(双语)复习资料

1、Functions of law: ①Keep the peace ②Enforcing standards of conduct and maintain order ③Facilitating planning ④Promoting social justice 2、Definition of contract( in China ): A contract shall be an agreement whereby the parties establish, change or terminate their civil relationship. 3、Offer: Definition: offer is a proposal by a person to another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under specific terms. Requirements for an offer:①Intention:订立合同的意愿the offer’s words must give the offeree assurance that a binding agreement is intended. ②Definiteness: 明确具体indicates or describes the goods or services,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specifies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 for the goods. ③Communication: 传到到受要约人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ee. 4、Superior force: 不可抗力 Is a clause in contracts which essentially frees both parties from liability or obligation when an extraordinary event or circumstanc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prevents one or both parties from fulfilling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Elements: externality, unpredictability, irresistibility. 5、Damages: Compensatory damages provide a plaintiff with the monetary amount necessary to replace what was lost and nothing more. To place the claimant in the position in which he would have been had the contract not been breached. Direct losses, consequential losses, pain and suffering, liquidated damages(约定损害赔偿). 6、Fundamental breach: 根本违约 A breach of contract committed by one of the parties is fundamental if it results in such detriment to the other party as substantially to deprive him of what he is entitled to expect under the contract.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7、Remedies for the buyers Buyer’s right to compel performance:要求实际履行the buyer may require performance by the seller of his obligations.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delivery of substitute goods only i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constitutes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the seller to remedy the lack of conformity by rep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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