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年司法考试必备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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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公司法(一)公司债券概览

1、种类

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

②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丰肟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⑤拟发行的公司的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3、发行程序

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②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a.公司名称;b: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c.债券的利率;d.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e.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止公司净资产额;s.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h.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④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

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4、转让

①公司债券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约定。

②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

③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变动的程序

(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增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缴纳出资。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24、25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B芹,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减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减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编制财务文件,董事会在制订减资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供股东会、债权人和主管机关随时查阅。

③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④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减资决议、验资证明、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至少三次、有关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国有独资公司

1、投资者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即它的投资者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

的国家授权机构。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之处;

2、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即它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国有独资

公司与一般的独资企业相区别之处;

3、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

资公司的形式。

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其投资者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行使;

5、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

6、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在《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对所有公司的共同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

(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2)发起人缴清股款,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5)公开募股;

(6)召开创立大会;

(7)申请设立登记。

另外请注意: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

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股份,必须向公司申报,并禁止在任职期间转让;

2、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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