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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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

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

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

§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

§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

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

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

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

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

§3.2英国的法院组织

§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

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

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

§4、美国的法律制度

§4.1美国法的结构

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

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而州法应当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纯粹属于联邦立法范围可发展联邦普通法。

§4.2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可受理一审):①地区法院②上诉法院③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在设计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

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①诉讼的性质:凡设计联邦宪法、条约的案件,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案件而且其诉讼标的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者,

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③其他的,州法院都有管辖权

§4.3美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先例拘束原则:①在州法方面,上级对下级有拘束力

②在联邦法方面,受联邦法院判例约束

③联邦法院审理涉及联邦法案件时,受上级联邦法约束;审理涉及州法案件时,受州法

院不违反联邦法的判例约束

④联邦及州的最高法院的先例不约束自身

美国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成文法,改变判例法中某些已经过时的法律规则;成文法又必须经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能适用

19世纪后,联邦和州的立法活动大大加强

第二章代理法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如何处理内部与外部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陆法:委任与授权不同,委任为内,授权为外,内无效不等于外无效

英美法:明示授权与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只要本人的行为使人认为某人是他的代理人,并与该代理人订立了合同,这种合同即对本人有约束力

§2.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1.法定代理:①法律规定②法院任选③私人选任(非本人)④公司董事

2.意定代理:本人授权

英美法1.明示的指定: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2.默示的授权: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约

3.不容否认的代理:言词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第三人因此改变其经济地位,则受合同拘束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受托照管他人财产,为保护财物而采取行动

客观指①实际上和商业上必需②无法联系本人③措施是善意的

5.追认的代理:①代理人以有权代理身份订合同②只能由“所谓”的本人追认③订合同时本人已有

法律人格④追认时本人应了解内容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①无默示授权②授权无效③越权④代理权已消灭

大陆法1.法、瑞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赔偿

2.赔偿or 履行

英美法:有默示担保,保证其为有权代理

§4.代理关系的终止:当事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

1.当事人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本人可单方撤销,但须给合理时间和赔偿

2.法律规定: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当事人之间①继续代理--------无权代理

②代理期间商誉---------本人应补偿

2.第三人:看其主观状态,即善意与否

第二节本人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履行职责

2.对本人诚信、忠诚①公开客户资料,供本人选择②不得为自己代理③不得谋私利,损害本人

3.不得泄露保密情报和资料

4.向本人申报账目

5.不得转委托(特殊情况可以)

本人义务:

1.支付佣金①英美A.若交易由代理人努力达成,则有权获得佣金B.若未经代理,则无权C.若代理合

同未规定期限,本人与买方订合同,仍需付佣金,但只是补偿

②大陆:倾向于保护代理人,即使未成合同,仍可获佣金;商业信誉,本人应补偿

2.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费用,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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