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笔记
最完整的刑法笔记 司考必备

刑法论
1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
2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笔记:合法行政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笔记: 合法行政原则司考行政法笔记:合法行政原则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1)法律优先在行政立法方面, 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 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 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 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 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 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 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 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 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 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司考-刑法刑诉笔记

刑法1、卑之无甚高论,多为常识而已。
庙堂之高的改革者与基层实践者之间不同追求的距离。
2、从来如此,便对吗?3、西方企业责任谈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不破坏环境及尊重劳工的。
4、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组成部分。
5、刑法:刑法典+1单行刑法+8修正案+9个立法解释单行刑法:98年12月29日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6、总有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受刑法的处罚是罪行法定主义的必要代价。
7、刑罚的目的: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8、法律解释学的“黄金规则”: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
法律条文应按其字面的、文字的最惯用的意义来解释。
9、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0、只需认识活动,无需进行价值判断的词语是记述的构成要素。
需要进行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的词语是规范的构成要素。
1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12、属地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属地管辖--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为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包括租用的)。
汽车和火车不属于领域范围。
使领馆适用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
属地管辖的例外: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包括和外交官员一起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3、违反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作为犯和不作为犯)14、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不作证不犯罪,除非是间谍案件“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15、盗窃电线行为:盗窃库存的电线,侵犯的是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盗窃已架设使用的电线,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
盗窃军事通信电线,侵犯国家利益,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电线为犯罪对象,财产权、公共安全、国家利益为犯罪客体。
脱逃罪无犯罪客体。
16、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过完生日第二天为满周岁)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走私、制造、运输毒品不为罪。
年满14 不满16可犯的8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限制减刑和10年以上不得假释的8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适用刑罚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2023年律师招聘考试《法律综合知识》重点笔记(超强)

2023年律师招聘考试《法律综合知识》重点笔记(超强)第一部分: 民事法律综合知识1.合同法- 合同成立的条件: 客体、主体、形式、内容四要素- 合同效力的原则: 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全面、及时、实事求是地履行合同,不得拖延或者违约2.物权法- 凭证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凭证物权以有形物品作为实现权利的形式,担保物权则是以担保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形式-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动产是指固定在地球表面,不能或不便于移动的物品第二部分: 刑事法律综合知识1.刑法基础-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力的一种基本规范体系,规定了治安和刑事责任的标准,以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刑事犯罪的基本要素: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主观因素- 刑事责任的基本要素: 犯罪事实、过失程度、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诉讼时效2.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阶段: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宣判执行阶段-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公正、合法、快捷、经济第三部分: 行政法律综合知识1.行政法基础-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体系,其宗旨是规范行政活动,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不平等、目的公共、方式特殊、程序正式2.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基本途径: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两种途径- 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 立案、调查、开庭、裁决和上诉等主要步骤- 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 事先制约原则、公平原则、合法性原则、监督原则、逐级审查原则总结以上是关于2023年律师招聘考试《法律综合知识》的重点笔记,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识,提高考试成绩!。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司考法制史笔记:商鞅变法

司考法制史笔记:商鞅变法司考法制史笔记:商鞅变法。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制史高频考点商鞅变法的含义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笔记:法经司考法制史笔记:铸刑书与铸刑鼎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A: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法律敎育网(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A——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B——“轻罪重刑”。
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C——不赦不宥。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蓝色重点标记)1.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部分可标记为绿色补充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物权法部分(红色难点标记)1.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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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9/8/28 6:15:00 1个案例半个小时,读题不超过5分钟,时间不能失控。
答全面,几个问题,可以寻求几种法律救济途径。
(违约,侵权)
请指出一审法院的错误,请指出一审法院的问题----挑毛病,找错误,阐述理由
请评价一审法院的做法,请对一审法院的做法进行评价----对错两个方面,阐述理由
问什么答什么:
…是否正确---正确,不正确
…能否---可以,不可以
理由:
法条是答案,结论,阐述法条(写明根据多少条,哪个法律文件),回到案件。
理论是答案,结论,阐述理论概念,回到案件。
制度条件是答案,(是否构成反诉?),结论,用什么条件写什么,不都写,回到案件。
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
前一步错误,后一步不受前一步影响。
针对题目中,案件中所对应的理由进行分析回答,不是全把法条照搬。
案例一:
必要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告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看是否支持现有的法律关系,还是与原被告的地位均冲突;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等。
救济: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诉,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有独三,未参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
案例二:
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正确?----
是否应当受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原告是否适格---确认之诉---原告是否有确认利益---
确认之诉是否应当受理?---确认之诉,有确认利益。
三个方面:
1.对象是否妥当:原告与被告具有现存的法律关系
2.目的是否妥当:可以使受损的权益获得救济,消除现在可能存在的危险(有意义)
3.手段是否妥当:无法通过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救济
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本质区别:
确认之诉:看确认利益是否存在
变更之诉:看法定性,法律上、程序上是否法定,是否存在错误
案例二:代位求偿权
管辖---取决于法律关系
裁定不予受理的处理办法:1.做裁定 2.原因:不符合起诉条件 3.处理办法: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裁定
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变更,保证当事人的起诉权。
民诉123,民诉解释208;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当下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并且不具备特殊规定,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出书面凭证收到起诉资料,要求补充起诉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7天内发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针对起诉难。
求告无门。
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是公正审理的基础。
缺点,并没有真正的保证起诉权,因为起诉条件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需要改革的是起诉条件上的一些东西。
案例四: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特点:
1. 分类:两个,环境民事公益和消费民事公益。
2. 目的特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起诉主体:广泛、特殊性和法定性(没有授权的任何人不得提起)
4. 社会功能:
事后救济—已经造成损害的行为
事前预防---可能给社会公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5. 利益:具有不特定性(公共利益,非经济的),抽象性。
广泛、严重、长期,甚至滞后、不可弥补性
公益诉讼主体《环保法》58条判断标准
诉讼请求的分类:事前预防,事后救济
公益诉讼中,法院的释名作用:特殊性,专业性,公益性。
为了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促使原告完善诉讼请求,进一步达到诉讼的目的。
检察院的地位、作用:《民诉》55条:检察院支持起诉。
优点:1.弥补社会组织搜集证据的能力和作用,环境诉讼具有证据偏占性 2.弥补知识的局限性,新型诉讼,规定有不成熟性,专业性和特殊性,社会组织难以具备诉讼具有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 3.弥补经费的不足,非营利性的组织,诉讼成本高昂,现阶段公益诉讼数量不多。
案例五:民诉第一案(执行和解司法解释)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
上诉期未满,撤回上诉,在民诉中,撤诉了不得反悔;在刑诉中,以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协议,不可诉:
1. 会和前诉形成重复起诉,前面诉讼尚未结束。
2. 是当事人的契约
审判中达成和解,当事人两条路,撤诉(撤起诉,撤上诉)or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若当事人什么都不选,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案例六:唯一一个执行案,执行和解的解释
执行和解,执行当事人的变化,执行异议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原理
欠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法律为规定,欠缺保护。
只有申请人,案外人的执行诉。
(司法解释424)
中止执行:双方认可+法院知道
为何要设置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规定?---为了防止不诚信行为,以物抵债不允许做抵债裁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不诚信。
给原债权人选择权,保护原债权人利益。
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Ps 法律文书问题
两个文书:起诉书,判决书。
案例官网上看,格式。
注意:当事人的上诉权,上诉期,上诉法院。
行政法2019/8/28 6:15:00整体的系统性的回答。
要求学科的前沿性问题有前瞻性。
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区分清楚。
2019/8/28 6: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