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协会章程
北京大学武术协会章程草案-北大未名BBS

北京大学武术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武术协会简称北大武协或武术协会,是北京大学团委领导下的学生社团,是由热爱中国武术和传统文化的同学和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
第二条:北京大学武术协会的宗旨是在北京大学学生中推广武术和武术文化,增进大学生对中国武术和传统文化的了解,同时也为热爱中国武术的师生和校友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北京大学团委的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于北京大学团委。
第二章活动内容第四条:武术协会每学期必须举办一定量的活动以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
2.1 日常活动(周练、晚练、例会)第五条:武术协会应组织会员进行日常的身体锻炼,如举办周练、晚练、晨练等。
锻炼的内容和形式由训练部确定,并在每个学期开学之初向理事会提交学期训练计划。
每学期末应当作出总结。
第六条:周练为每周一练,一般在周末进行,时间约为半天,以教授套路或者器械为主,可适当附加一些身体素质训练或其他活动。
第七条:晚练一般在晚上12节课以后,时间约为一个半小时,主要是进行身体练习和复习周练所学套路或者学一点简单套路。
第八条:晨练一般在早上8点以前,时间约为一个小时,主要进行身体素质锻炼。
2.2 兴趣班活动规则第九条:为培养大学生对中国武术的爱好,增加大家对中国武术的了解,武术协会邀请专业武术家在校内开设武术兴趣班,教授武术。
第十条:各兴趣班应当有一个武协会员作为此兴趣班负责人,负责有关此兴趣班的一切事宜。
此人同时自动成为武术协会理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兴趣班事务自理,有一定的自主权,如自主筹措资金、组织活动等。
班内事务由兴趣班负责人和老师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兴趣班作为武术协会的下属机构,必须全力支持武术协会的其他活动,不得与武术协会的决策相冲突,同时,武术协会在做决策时,应当考虑到兴趣班的独立性。
2.3 重大活动规则(文化节、暑期实践、招新)第十三条:主办重大活动时,一切决策都应由理事会作出,武术协会各部门都应全力完成各自分担的工作。
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武术搏击协会章程

1.各训练分队负责人应于规定训练时间前到指定训练场地做好训练前的准备工作,与该项目 教练员保持时刻联系。 2.全体会学员应于规定训练时间集中到指定训练场地做训练前的准备,训练实施教管合一。
三.例会与活动
1.协会组织成员应于规定开会时间前到指定地点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2.全体会员应于规定时间前 5 分钟到达开会地点。 3.协会内部活动各队及各部室成员应按各队长或部长的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其规定 的任务。
13.禁止全体成员(包括以毕业学员)在一切会议及集体活动中发表带有商业性质等影响武 协性质、违背武协宗旨、腐蚀成员思想的言论。
第三章 社员要求
一.入社程序:
凡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对武术感兴趣者,不限年级,以自愿为原则,本人 可在协会招新之日报名并递交入会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自我介绍、联系方式、以及 对协会的认识和加入协会后的发展方向等)。
( The club of the martial arts fighting in the CIE of Anhui )
二. 性质:
武术搏击协会是应学院团委领导和社团联合会联合要求,由校警卫队全体武术爱好者自 发组织的武术研究、训练和健身类的社团,是广大涉外学生为弘扬中华武术,武以强身、武 以健身、武以防身武和以修身的学生社团之一。协会一切活动均以宪法、法律和校规为基础, 并持抵制一切非法组织与活动。
6.外联部 设部长一名,部员若干名。 A.负责与外校兄弟社团、校内各社团的联系联谊,处理来访事物,并做好外出活动记录及整 理工作。 B.为社团的资金进行外联赞助,在团委的许可和指示下,对社团的资金来源进行规划。
7.截拳道部 设部长一名,副部两名。 A.负责截拳道的技术体系的教学。 B.负责对外校截拳道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实践。 C 特训优秀学员组成代表队,参加外校搏击类比赛。
浙江省武术协会章程

浙江省武术协会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武术协会,简称浙江武协。
英文译名为:ZHEJIANG WUSHU ASSOCIATION,缩写为:ZWA。
第二条浙江省武术协会是在浙江省范围内推动和促进传统武术运动普及和发展的群众体育社会团体。
由各市、县(市、区)武术协会,高校武术协会、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是武术行业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中华武术,服务会员;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积极推广武术段位制;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广大会员、推动传统武术事业发展、弘扬武术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本会接受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2号体育大厦6003室,邮政编码:310004。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传统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传统武术运动项目在全省发展的远景规划和指导性意见、建议;(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我省武术馆校和武术之乡的指导;同时,有计划地促进传统武术运动的对外交流与发展,推动武术运动项目更为广泛地进入世界健身领域;(三)贯彻执行国家传统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
武术协会规章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武术文化,提高会员武术技能,规范协会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武术协会所有会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协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武术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理事会下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委员会。
第五条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委员会职责:1. 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技术培训计划,组织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武术技能。
2. 宣传委员会:负责协会宣传、推广,扩大协会影响力。
3. 财务委员会:负责协会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4. 人事委员会:负责会员招募、考核、晋升等工作。
5. 外联委员会:负责协会与其他社团、企业、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
三、会员管理第七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预备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 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3. 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获得协会提供的培训、交流等机会。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 维护协会形象,为协会争取荣誉。
4. 按时缴纳会费。
四、活动管理第十一条协会定期举办各类武术培训、比赛、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活动组织者负责制定活动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活动参与者应遵守活动纪律,服从组织者安排。
五、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协会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协会财务报告每季度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年度向全体会员公布。
六、纪律与处罚第十六条会员违反本制度,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除名等处罚。
第十七条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职、辞退等处罚。
七、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武术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太极拳协会章程

太极拳协会章程引言概述:太极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具有独特的身心健康和武术价值。
为了促进太极拳在社会中的普及和发展,我们成立了太极拳协会。
本章程旨在规范太极拳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活动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一、协会的目标和任务:1.1 促进太极拳的传承与发展:协会致力于传承和发扬太极拳的优秀传统,推广太极拳的健身和养生价值,提高太极拳的普及程度。
1.2 组织太极拳培训和比赛:协会将组织太极拳的培训班和比赛,提供专业的教练和培训资源,为会员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1.3 弘扬太极拳精神:协会将积极宣传太极拳的精神内涵,倡导太极拳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培养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会员权益和义务:2.1 会员权益:1.1 具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太极拳培训和比赛的权利。
1.2 参与协会组织的太极拳交流活动的权利。
1.3 获得太极拳相关资料和学习资源的权利。
2.2 会员义务:2.1 遵守太极拳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2.2 积极参与太极拳培训和比赛等活动。
2.3 维护太极拳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三、协会的组织结构:3.1 主席团:3.1.1 主席:负责协会的整体工作,主持会议和活动。
3.1.2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代理主席职责。
3.1.3 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文件管理。
3.2 执行委员会:3.2.1 培训部:负责组织太极拳培训班和教练员培训。
3.2.2 活动部:负责组织太极拳交流活动和比赛。
3.2.3 宣传部:负责宣传太极拳协会的活动和成果。
3.3 会员大会:3.3.1 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协会重要事务。
3.3.2 会员大会选举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成员。
四、活动规范:4.1 培训活动:4.1.1 定期组织太极拳培训班,提供系统的太极拳学习。
4.1.2 配备专业教练,确保培训质量和教学效果。
4.1.3 培训活动应遵循安全规范,保障会员的身体健康。
4.2 比赛活动:4.2.1 组织太极拳比赛,提供比赛机会和舞台。
学校武术协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武术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协会管理,提高协会整体素质,发挥武术在校园文化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协会宗旨以弘扬武术精神,传承中华武术文化,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
三、组织架构1. 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组)长等职务。
2. 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3. 各部(组)长负责各自部门的工作,定期向秘书长汇报工作。
四、会员制度1. 学校武术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2. 会员需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使用协会设施、获得武术技能培训等权利。
4.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用于协会活动经费、设施维护等。
五、活动制度1. 定期举办武术培训班,邀请专业教练授课。
2. 组织参加校内外的武术比赛,提高会员竞技水平。
3. 举办武术表演,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4. 开展武术交流活动,促进武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六、财务管理1. 协会财务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定期向会长汇报财务状况。
2.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组织、设施维护、会员培训等方面。
3. 协会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合理、透明。
七、奖惩制度1. 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利益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会员资格。
3. 对在武术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终止与解散1. 协会因故终止,需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 协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学校所有。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武术协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学校武术协会将更好地组织、管理会员,推动武术在校园的传承与发展,为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做出贡献。
太极拳协会章程

太极拳协会章程引言概述:太极拳是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武术,其独特的哲学思想和健身效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太极拳学习和实践的行列。
为了规范太极拳的传承和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组织体系,太极拳协会章程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阐述太极拳协会章程的五个部份,包括组织宗旨、会员管理、活动安排、财务管理和章程修订。
一、组织宗旨:1.1 建立太极拳协会的目的和意义,如促进太极拳的传承和发展、提高会员的技能水平、推广太极拳的健身效果等。
1.2 确定太极拳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等,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
1.3 规定太极拳协会的宗旨和核心价值观,如坚持公正、团结互助、传承创新等。
二、会员管理:2.1 确定太极拳协会的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太极拳基础知识等方面的要求。
2.2 制定会员权益和义务,如参加太极拳培训、参预太极拳比赛、享受太极拳协会的优惠等。
2.3 设立会员制度,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等级,根据会员的贡献和资历进行评定和晋升。
三、活动安排:3.1 定期组织太极拳培训班,提供专业的教练和培训课程,匡助会员提升太极拳技能。
3.2 组织太极拳比赛和表演活动,提供展示和交流的平台,激发会员的学习热情和竞争动力。
3.3 安排太极拳文化交流活动,如太极拳讲座、研讨会、太极拳文化展览等,促进太极拳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四、财务管理:4.1 设立太极拳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收支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划分。
4.2 制定会费收取和使用的规定,确保太极拳协会的财务运作合法合规。
4.3 设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太极拳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财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五、章程修订:5.1 规定章程修订的程序和条件,如提案、讨论、表决等,确保章程的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宗旨。
5.2 设立章程修订委员会,负责章程修订的具体工作,包括采集意见、起草修订方案等。
5.3 确定章程修订的时间和频率,保证章程与时俱进,适应太极拳协会的发展需求。
武术协会管理制度有哪些

武术协会管理制度有哪些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武术协会的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加强武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会员管理1.会员资格(1)申请加入武术协会的个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遵纪守法的品德,年龄在16周岁以上。
(2)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团体可作为集体会员加入武术协会。
(3)会员资格审批流程:①个人会员: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由协会审核委员会审批;②团体会员: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由协会审核委员会审批。
2.会员权利(1)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2)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3)有权监督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会员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3)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会员退出(1)个人会员:书面向协会领导或者主管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2)团体会员:书面向协会领导或者主管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三、组织架构1.理事会理事会是武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议事汇报。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务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汇报理事会工作,实施理事会决议。
3.专业委员会负责武术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科研和学术研究等工作。
4.秘书处协会日常办公和业务管理、文件资料的管理和保存、情报的收集整理、会议的筹备会务工作。
四、财务管理1.财务收支协会的各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经营收入等,必须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营和各项活动。
2.经费审批协会财务必须进行审计和公开,重大支出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批。
3.资产管理协会所有资产均为协会所有,不得侵占或挪用。
五、活动管理1.各项活动筹备各项活动应提前进行充分筹备,包括活动计划、预算、宣传等工作。
2.活动实施所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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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武术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推动武术运动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县性群众体育团体,是由各民间武术社团、武术馆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个人组成,是武术行业的全县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的优秀文化遗产,倡导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和普及,努力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武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县文体广电新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机关设在。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全县武术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二)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武术活动;(三)按照文体广电局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县性或更高级别的武术比赛活动;(四)建立全县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五)选拔和推荐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全县优秀运动队集训,参加各级组织的武术活动。
(六)组织和协调武术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武术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七)指导和配合各方面申请和协调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制(八)承办本县和上级武术机构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武术馆校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三)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 或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六)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入会要交纳会费,逾期半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要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六)协商推选本会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体广电新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并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同志和社会贤达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十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十二)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下设中小学普及委员会、专业培训委员会、中老年健身委员会、社会活动及宣传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裁判委员会。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秘书长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名单,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第三十一条武术协会下设各委员会职责:(一)中小学普及委员会职责:1 、组织实施武术进校园活动的开展;2 、在中小学中进行武术宣传;3、组织开展好武术文化在各中小学的普及、发展、提高。
(二)专业培训委员会职责1、负责我县武术专业人才的组织、培训、指导;2、发现选拔社会、团体、学校有条件的武术爱好者进行一对一培训;3、将优秀武术人才对社会及上级武术部门输送;(三)、老年健身委员会职责1、宣传、发动、组织全县中老年人员参与全民健身活动;2、选择合适中老年人锻炼的科学正确的练功方法,并进行指导;3、定期举办中老年人体育武术健身比赛,并积极参加武术展演活动;(四)、社会活动及宣传委员会职责1、向社会各界积极宣传我县武术文化事业;2、组织参加省、市、县举办的武术表演及比赛活动;3、积极参加社区、机关、企业文化活动;4、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提升我县武术文化形象;(五)、对外联络委员会职责1、联络交往全国各地武术爱好者;2、走出去,请进来,与各省市县武术高人进行互相学习,并对武术协会人员进行传、帮、带;3、研究开发我县武术文化项目,对接国家政策,推进产业化运营;(六)、裁判委员会职责:l 、推荐和选拔裁判员。
2、组织裁判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3、向上级推荐申报各级裁判员名单。
4、组织做好各项比赛裁判工作第三十二条本会设顾问和荣誉会员。
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 岁以上者,可授予顾问称号;凡支持武术运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愿意为武术事业贡献力量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协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金支出由主席和分管部门主任签字生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 一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