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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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一商的意义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经济学: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媒介时货的行为法学:一切营利性的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速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第三节一体系——商主体、商行为、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制度二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制第四节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第五节一古代商法(一)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罗得海法》(二)希腊法和雅典法(三)罗马法(四)教会法二中世纪商法(一)内容1 城市法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汇编》《巴黎习惯法汇编》市政当局的城市规章——城邦条例:《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佛罗伦萨条例》《萨克森市管理》同盟性规约——《汉萨同盟》《伦巴第联盟》城市的特许状行会法令——公会、基尔特2 海商法——《罗德海事法典》《巴希尔法典》《奥列隆法》《维斯比法》《康索拉度法》3教会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和各种教令集4 王室法三近现代商法(一)法国商法1 内容《商事敕令》1673、《海事敕令》1681、《法国商法典》、2 特点独立性、客观性、变动性、司法性、广泛影响性(二)德国商法1 内容《德意志普通商法典》1681、《德国商法典》1897.4.7通过2 特点坚持主观主义原则、变动性大(三)日本商法1 内容1890旧商法、1899新商法2 特点在理论上坚持折中主义原则、内容广泛、协调性强(四)英国商法1 商事习惯与判例爱德华.科克、、曼斯菲尔德2 商事成文法(五)美国商法1 特殊性2 统一州法运动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威廉.施奈德3 《统一商法典》——十一篇四十五章四百九十八条评价:充满革命精神的现代商法“以商业交易”为中心进行立法设计价值取向上重“资本”运营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哲学观上受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支配第六节中国近现代商法体系一近代商法清末1904 大清商律1909 大清商律草案中华民国1914 中华民国商律新中国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劵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第七节与商法有关的经济理论一重商主义(一)概念十六到十八世纪末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兴起的,以名族国家为对象,以发展商贸为指针,以金银聚敛为基础,以致富强国为宗旨的经济政治理论和政策体系(二)主要内容: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理论把金银等贵重金属的聚敛作为致富的源泉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严禁金银品出口和奢侈品进口实行特许性的殖民地贸易政策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三)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的区别:早期——马基雅维里重金主义晚期——托马斯。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的含义和特征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商法的对象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商法基础知识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中级职称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本文将从商法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法基本概念
商法是指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商法的任务是规范
商业活动和保护经济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商法包括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范畴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业合同
商业合同是商业交易的最基本形式,是商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
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商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实质内容公平、签订形式严格等特征。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业领域中涉及公司的组织行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改制和解散、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和公司法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当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掌握这些知识不仅有助于从业者的实际工作,同时也是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必备知识点,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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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朱某的弟弟算不算合伙人?A:看朱某的弟弟是不是合伙人,从几个方面来判断:
-可以不参与经营管理,将这个权利委托他人
-对外来说,只要看协议和营业执照上朱某的弟弟是否在列。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没有明确界定“表见合伙人”,但学理上通常都是这样认定。
Q:朱某的弟弟提出要查账,其他人说无权经营管理则不能查账,是否合理?
-客观主义: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影响,淡化阶级烙印
2)德国
1861年,旧商法典
1897年,新商法典(对后世影响很大)
对后世的影响:
-立法技术纯熟,体例方面
特点:主观主义的典型
现在很多国家采取主客观体系相结合的折中主义
3)日本
4)英国
商法概念:以买卖法为中心the sale of goods
5).美国
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独资企业只要交纳一次所得税
四、与合伙、公司的比较
案例:
甲(原告)给A企业(属黄某)提供运输矿石的服务,结算时A企业一时无法支付9000多元的运费,打了一个欠条给甲。甲向A企业所要欠款时发现,A企业已经把企业变更给了张某,但是没有变更企业的名字。
问:如果甲要起诉的话,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根据合同关系,当然可以给A企业提出。但转让之前和转让之后已经不一样了。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紧密相关,企业是自然人的延伸,一旦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就变了。
本身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提供借鉴,让各州来通过适用
Q:我国现在是否有商法方面的通则?没有
荷兰由民商分立转民商合一,因为取消了商事法院,且民商本身界限不清
历史上的中华法系以刑事和行政为主,民商领域的法律非常少。清末的法律改革主要学习德国和日本,采取了民商分立的体例。1929民国有一场关于民商合一/分立的争论,后来采取了合一,现在我国台湾还是采取的民商合一。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组成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由两部分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类似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点
1.正式的合伙协议(书面形式:第4条)
2.人合性质
(与资合相对应,人合看重人的信用,资合看重公司信用)
A:可以,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权利限制对内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Q:乙是否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A:不行,因为乙事先知晓这是一个超越权限的合同,在本案中是恶意第三人。
首先在一开始合同效力有问题,对甲企业来说,(对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也就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实际履行就是一种事后的认可。
案例2:
合伙企业,朱某与甲、乙合伙各出两万,三人集资后资金仍却,朱某动员其弟也出资,后来书面约定其弟出资2万,但不参加经营管理。一年以后,其弟发现经营效益不好,想撤资。朱某不同意,于是其弟和甲、乙说朱某已经知晓并同意他把钱拿回,甲、乙无奈只好同意其撤资12,000元。又半年之后朱某对其弟说,剩下的8000元肯定会不来了,要用于偿债。
第二编企业组织法
第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
1)一个自然人投资(外商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入伙人对内责任对外责任一定要分清
(2)退伙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法定退货:
-当然退伙
-除名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
Q:如果合伙企业与合伙人都不足以抵债,怎么办?
举例???
A、B两人是债权人,合伙企业欠A10万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B8万元,甲在合伙企业中占有3万元的份额。但合伙企业财产只剩下5万,甲作为个人只剩下4万。合伙企业的5万必定先还给其他债权人(本题中的A)。
Article 5: Letter of credit
Article 6: Bulk transfers
Article 7:Warehouse receipts, bills of lading and other documents of title
Article 8: Investment securities
-有时公司解散之后才发现还有债务,
A83、84~
10.1企业成立
11.1A成为有限合伙人
12.1A成为普通合伙人
12.2有人要求主张权利,A承担怎样的责任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
是一种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主要是承担责任上的特殊
E.g. A/B/C/D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人,A有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本人是无限责任;其他的合伙人仅以他们在企业当中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3)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4)经营实体
二、设立条件
(《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一)投资认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税收
税收是企业考虑成立形式时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公司层面上会缴纳两重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债权人
理论:企业财产优先清偿企业债权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1:
A代表甲企业在和乙谈一笔标的额很大的合同,合伙协议中约定A的权限是签署10万元以下的合同。其他合伙人对合同谈判情况知情,但未审查过这份合同。甲企业告知乙,A的权限是签署10万元以下的合同。
Q:现在甲向丙支付货款出现问题,问丙是否可以向B\C\D等主张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出现之后,两合企业就不是很吸引人了。
风险投资领域很青睐于有限合伙的形式
有限合伙的英文:LP (Limited Partnership)
LLP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类似于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作为代理人的诚信、忠实义务(但不受某些限制,如竞业禁止)
1)赢利性原则(利益最大化)
2)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的帝王条款)
3)互惠原则
4)简便敏捷原则(典型的商法原则)
5)安全原则(典型的商法原则)
6)强化企业组织原则(是否是原则有待探讨,但的确是现在企业法的一个趋势)
7)社会责任原则(是否是原则有待探讨)
相较而言,民法更强调公平公正,商法更强调安全、效率
4.商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第一顺位主张,如果主张不成,再向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主张
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
2.债务实缴分担,如果有人以劳务出资,则平均分担
Q:约定“某合伙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可否?
A:不可以,这就变成了变相借贷了。为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只获利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与民事关系中的借贷类似,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本质相冲突。
不能随便向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要经合伙人的同意,因为
3.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是经济实体
经济实体性体现在:
(1)相对独立性
有自己的字号,要注册,可以以自己的字号起诉应诉
(2)财产
财产性质?
《合伙企业法》20条
出资和出资享有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即不再是个人的财产。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说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这是一个理论上不够明确的地方。
老师认为应当民商合一。
1)如果分立,就一定要对商人、商行为作出一个定位,否则民商分立则形同虚设。
2.如果商法有不同与民法的准则体系,则有单独分立的必要,如果很多方面与民法互通,则无此必要。
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控的法律总称
行政法也是调整不平等主体(管理/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5.商法原则
A:不合理,虽无经营权,仍然可以行使监督权。
Q:他抽回12,000元的行为是否合法?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A:要认定是否合法,要看是不是退伙了。
如果退伙,要经合伙人同意
退伙~
-自愿退伙:
a)协议退伙
b)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
三、有限合伙企业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A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资合)
普通合伙人(人合)
产生:古代欧洲有些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风险很大,但一旦经营成功,利益也很大。有些人有很多资金,但不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不愿意亲自经营,就是有限合伙人,在大陆法系称为“隐名合伙人”
显名合伙人:即类似表见合伙人。
一旦有限合伙人要求显名、参加经营管理,则对外就被认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商法笔记
总则
一、什么是商法?
商:经营,以营利为目的
1.商法的历史
古罗马→西欧中世纪
(较大发展:商事法院“泥足法庭”)
主观主义历史的必要性: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兴起,首先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资格运用商法
2.各国商法
1)法国
1807年,《法国商法典》,《特别商事法》(单行法规)
特点:
-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
Cf.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因为劳务不能转让,人身属性强)
一定要作价评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一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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