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案—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3. 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 制的可行性
一方面制定民法典,一方面将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同时, 将单行商事法律区分为两个层次,即通则性 的商事法律和具体领域的商事法律。
所谓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 共同性规则。
它所提供的商事法律规则,是其他单行商事 法律不可能提供而又非常必要的一般性规则。
定商人营业的人。 第四,营业辅助是和商人建立了特定的从属
法律关系的人。
(二) 经理人 经理人是作为特定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在特定
商人的营业中有权在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实施 代理行为的人。
1. 经理人的选任与终任 2. 经理的代理权 3. 经理的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 被聘任为某一部门或特定事项的商业雇员 (四) 店铺的营业员
市场交易关系说。 (二) 如何认识商事关系 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
济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人和其他依商法从事商行为 者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 商事关系大多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 引论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一)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 代理商 所谓代理商,是指接受其他商人委托经常为
其进行营业交易的代理或媒介的独立商人。 代理商和经理人的区别 代理商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一,缔约代理商。 其二,媒介代理商。 其三,特许经营商。
第五章 营业实现与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转让
一、 营业转让的意义 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一定营利目的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是营利性行为和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第一,商行为是营利性的行为。 第二,商行为是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业上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营业实施
商法教案—总论

6.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7.赵万一著《商法基本理论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2年出版。
8。程合红著〈商事人格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2。
9.江平主编《西方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 1994年出版。
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3)包含强制性规范的私法 (4)具国际性
商法公法性:
✓传统商法,即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偏重于 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商事主体意思 自治和营利性,完全属于私法。
✓15世纪开始,由于民族主权国家的大量兴起 和国家主权观念的增强,商人法以不同形式被 民族主权国家纳入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 开始具备了公法性。
一、商法的起源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 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其法律渊源主要
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
❖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 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 的单行法规。
意 大 利 威 尼 斯 城
二、近代商法 ❖ 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
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 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 牙、荷兰各国都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代表性的国 家是法国和德国。 ❖ 这一时期的成文商法主要是对中世纪以来长期形成 的商人习惯法予以确认。 ❖ 而商人身份是立法的逻辑起点,商法本身带有浓厚 的属人法特征。
✓20世纪以后,现代市场经济出现了从单纯 市场调节向着市场调节和国家调控相结合的 方向发展。西方经济的自由竞争、自由放任 的市场经济逐渐被国家干预和调控的垄断资 本主义经济取代。国家不仅加强了对经济的 直接干预,也加强了对私权的调控。在商法 领域实行了大规模的公法干预政策。
商法第一讲 总论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商合伙
概念: 是指为实现共同之赢利 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 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 组织。 特征: 成立基础是合伙契约 契约标的是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存在受托信 托关系; 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或有限责任 合伙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
3、分类:
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大商人与小商人;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商法人
概念: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 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特征: 法人性(依法设立、有一定财产、有组织机构、有责任能力) 团体性(2人以上) 营利性
选择题
法律学上的“商”包括( ) A、买卖商 ; b、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c、从事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自己融通行为; d、提供服务的各种行为
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营利性主体基于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内部 组织关系及其管理关系; b、营利性主体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各 种关系; c、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 各种关系; d、国家对营利主体及其营业行为实施监管 所产生的关系
一、相关概念
营利性
特征
营业性
一、相关概念
2、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 指以赢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 各种表意行为。 3、商人(商主体):实施商行 为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一、相关概念
4、商法:也称商事法,是指调
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 义上的商法。P3 一般来说,商法主要包括两大部 分: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
第一章商法总论

不断革新,创造了商法强大的生命力, 适应了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对此,拉 德布鲁赫作过十分中肯的评价,认为 “欧洲大陆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唯一的 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 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 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 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 秩序。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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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的历史考察: 法国: 商人自设的裁判机构到司法裁判 商事习惯法到国家立法,且许多商事条 例都在民法典制定前 德国: 票据关系的统一流通要求产生了全国 统一的商事法规。1870年为更快的加速国内交 易,《德国普通商法典》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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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制度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1855年瑞士苏黎 世的《债务法》
本的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投资者的行为。 3持续营业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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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中关于商事关系的分类 1、基本商事关系和辅助商事关系 2、双方商事关系和单方商事关系 六、如何把握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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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关系的把握有不同的学说:
内容把握论—— 从内含上把握商事关系
特征把握论——从特征上把握商事关系
内容论:
历史说: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及其相关行为, 且在逐步扩大。
商法总论
推荐书目: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 人民大学出版社 范健:《商法》,高教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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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商的概念理解 布莱克法律辞典: 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Lavine : the word commerce includes everything related to trade of traffic….
商法总论教案 - 河南师范大学

编写者:于庆生
绪论
一、为何开设商法学? 二、商法的研究现状 三、如何学好商法总论
一、为何开设商法学?
(一)商法学的学科地位: (二)开设商法学的意义:
(一)商法学的学科地位:
1、商法作为私法的研究价值: 2、商法学作为独立法学学科的必然性 与必要性: 3、商法的价值理性和功能理性:
(二)开设商法学的意义:
1、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客观需要; 2、是加速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客观需要(自演 化性和政府推进型); 3、是促进中国传统文化更新改造以达现代化 水平的客观需要; 4、是提高我国国民整体素质的客观需要; 5、是丰富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教学内容和体 系的客观需要。
二、商法的研究现状
(一)现状: (二)商法总论逻辑体系:
(一)现状:
2001年商法总论研究综述 2002年商法总论 1、商事部门论。包括商法的概念及其 表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体例,商 法的历史演进和现状。 2、商事主体论。包括商事主体概述, 商事企业分析,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和 商业帐簿。 3、商事客体论。包括商行为本论,商 事代理制度,商业买卖制度。
三、如何学好商法总论
1、精通民法。 2、方法适当。 3、“大胆怀疑、小心求证、谨慎结 论”。 4、记好笔记。
商法总论1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 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维护企业自由 1、创业自由 2、企业自治 3、行业自律
二、提高交易效率 1、交易定型化 2、行权时限化 3、时效短期化
三、维护交易安全 1、强制主义 2、公示主义 3、外观主义 4、严格责任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 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2、诚实信用 3、情事变更
商法总论

2008-2009-1《商法总论》教案目录第一章商法导论第一节商法概述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第四节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外国商事法律制度概况第一节美国商事法律制度第二节英国商事法律制度概览第三节加拿大商事法律制度第四节德国商事法律制度第五节法国商事法律制度第六节日本商事法律制度第三章商事主体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商事个人第三节商事合伙第四节商事公司第五节商事辅助人第四章商事法律行为第一节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第三节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第四节商事法律行为对交易安全的考虑第五章商事登记第一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程序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种类第五节商事登记的效力第六节商事登记监管第六章商业名称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第二节商业名称的选用第三节商业名称的登记第四节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第七章商业账簿第一节商业账簿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业账簿的种类第三节商业账簿的编制第四节商业账簿的审计第五节商业账簿的披露第八章商事诸法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第四节保险法律制度第五节海商法律制度第六节破产法律制度第一章商法导论第一节商法概述前言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第四节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外国商事法律制度概况第一节美国商事法律制度第二节英国商事法律制度概览第三节加拿大商事法律制度第四节德国商事法律制度第五节法国商事法律制度第六节日本商事法律制度第三章商事主体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商事个人第三节商事合伙第四节商事公司第五节商事辅助人第四章商事法律行为第一节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第三节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第四节商事法律行为对交易安全的考虑第五章商事登记第一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程序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种类第五节商事登记的效力第六节商事登记监管第六章商业名称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第二节商业名称的选用第三节商业名称的登记第四节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第七章商业账簿第一节商业账簿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业账簿的种类第三节商业账簿的编制第四节商业账簿的审计第五节商业账簿的披露第八章商事诸法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第四节保险法律制度第五节海商法律制度第六节破产法律制度。
商法学教案

课程教案课程名称:商法学教师姓名:所属系所:合用专业:法学专业学历层次:函授本科继续教育学院制教学进度计划学时2 4 4 4 4 2 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教学内容备注授课题目:第一章商法总论课时安排 2 学时课序第 1 次课教学目的及要求:掌握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主体、商行为、商号、商事登记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了解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特别要注意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明确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现代商法的普通原则,结合商法的性质和特点,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提出的要求。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主要内容:商法概述;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
教学重点: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与基本原则;商主体法律制度;商号法律制度;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教学难点:商主体法人资格、营业资格与商事登记的关系;商号出借的法律责任问题。
教学过程设计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第一节商法概述法、案例法第二节商主体第三节商行为第四节商事登记第五节商号第六节商事账簿讨论、作业和思量:(1)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试比较商法和民法的区别和联系(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授课题目:第二章公司法课时安排 4 学时课序第 2 、3 次课教学目的及要求:掌握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主体、商行为、商号、商事登记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了解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特别要注意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明确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现代商法的普通原则,结合商法的性质和特点,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提出的要求。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主要内容: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股东权的保护;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变更及解散与清算。
教学重点:公司的创设制度与公司法人管理结构制度。
教学难点:股权转让规则、对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经理等高管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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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者:尹雪英 E-mail: snowee_yin@
主要内容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二编 票据法 第三编 保险法
6.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7.赵万一著《商法基本理论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2年出版。
8。程合红著〈商事人格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2。
商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各类型的商主体 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加以强行法规制, 禁止当事人创设具有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 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 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维护公平交易原则
商事交易的主体间地位平等; 诚实信用原则
14.范健、王建文著《商法论》南京大学出 版社,2000。
15.范健、王建文著《商法基本理论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二、本编主要内容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三章 商行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六章 商业帐簿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商法的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 第五节 商法的源渊与地位 第六节 商法的立法模式 第七节 商法的体系
一、商法的起源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 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其法律渊源主要
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
❖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 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 的单行法规。
意 大 利 威 尼 斯 城
二、近代商法 ❖ 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
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 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 牙、荷兰各国都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代表性的国 家是法国和德国。 ❖ 这一时期的成文商法主要是对中世纪以来长期形成 的商人习惯法予以确认。 ❖ 而商人身份是立法的逻辑起点,商法本身带有浓厚 的属人法特征。
✓20世纪以后,现代市场经济出现了从单纯 市场调节向着市场调节和国家调控相结合的 方向发展。西方经济的自由竞争、自由放任 的市场经济逐渐被国家干预和调控的垄断资 本主义经济取代。国家不仅加强了对经济的 直接干预,也加强了对私权的调控。在商法 领域实行了大规模的公法干预政策。
பைடு நூலகம் 商法中公法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3)包含强制性规范的私法 (4)具国际性
商法公法性:
✓传统商法,即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偏重于 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商事主体意思 自治和营利性,完全属于私法。
✓15世纪开始,由于民族主权国家的大量兴起 和国家主权观念的增强,商人法以不同形式被 民族主权国家纳入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 开始具备了公法性。
(三)提高交易效益原则
交易简便:采取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大 部分内容通过强行法或推定法预先加以确 定,仅将少部分内容留待交易当事人约定; 定型化的交易规则
时效短期
(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提 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 情况及时通知,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 及时的知晓交易实情。
✓商业登记制度、商业账簿制度;
✓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形态、公司章程的法定 事项、公司股份转让与公司合并的条件与程序 等规定;
✓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债权人会议、破产财 产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等规定;
✓证券法中的证券发行、承销证券公司的报告 义务、证券上市、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监督 管理等规定;
✓票据法中的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的有效、票 据抗辩限制制度、汇票和本票的出票人等规定;
在立法体例上,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指定独立的商事法规; 二是实行民商合一; 三是在一般法律中列出有关商法的专门规章。 当时商法涉及的内容已经比较广泛,如商号、 商标、居间、行纪、商事帐簿、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商事交互计算、银行、运输、仓 储、寄托、营利保险等。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 法法系的形成:
19世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现代 商事法的形成与发展时期,创立了三大 商法法系: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 系、英美商法法系。
(一)大陆法系 1、法国商法法系:
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
格责任主义等规制。
第三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其代表性的提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人或企业 2、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行为 3、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
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 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 合一的过程。
9.江平主编《西方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 1994年出版。
10.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0。
11.沈达明编著《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12.邓焕青编著《美国商法》,吉林大学出 版社2000年出版;
13.范健著《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 出版社1993年出版;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 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指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内 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则、公司、保险、 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德、法、 日、比、意、西、葡等)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 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有 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例规则等。
✓保险法中的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保险代理 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规定;
✓海商法中的船舶登记、运输单位、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等规定。
第二节 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维护公平交易原则 (三)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类型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 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