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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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贷款方,作为贷款的担保方式。

在中国,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下面将介绍股权质押的流程及相关手续。

首先,股东需要选择一家合适的金融机构或融资方作为贷款方。

在选择贷款方时,股东需要考虑贷款方的信誉、资金实力、贷款利率等因素,以确保贷款方能够提供稳定的融资支持。

接下来,股东需要与贷款方协商确定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质押期限、质押股权的比例等。

双方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押股权的具体情况。

在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后,股东需要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股东将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确保贷款方对质押股权的拥有权。

股东需要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贷款方会向股东提供相应的贷款资金。

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进行合理的运用,用于企业的发展和经营。

在贷款期限内,股东需要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确保贷款方的权益。

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如果股东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贷款方会解除对质押股权的登记,股东重新获得对股权的自由支配权。

如果股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有权处置质押股权,以收回贷款本息。

总的来说,股权质押是一种灵活便利的融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流程和手续,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股东需要谨慎选择贷款方,以确保获得稳定的融资支持。

希望本文对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有所帮助。

股权质押流程

股权质押流程

股权质押流程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股权质押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股权质押可以为它们提供更为灵活的融资渠道。

那么,股权质押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股权质押的流程。

首先,股东需要选择一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质押方。

在选择质押方时,股东需要考虑机构的信誉度、融资成本、办理流程等因素,并与质押方进行沟通协商,确定质押的股权数量和质押期限等具体事项。

接下来,股东需要向质押方提供相关的质押材料。

这些质押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明、股权证书等。

质押方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股东具有合法的股权,并且股权没有被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

审核通过后,质押方会与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中会明确规定质押的股权数量、质押期限、质押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

股东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签订合同后,股东需要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这一步需要向股权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

登记完成后,质押方可以在股权登记薄上留置质权,确保自己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股权的优先权。

最后,质押方会向股东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通常取决于质押的股权价值,以及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比例。

在贷款期限内,股东需要按时支付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

一旦发生违约,质押方有权处置质押股权,以偿还未清偿的贷款。

总的来说,股权质押的流程相对较为简单,但股东在选择质押方、签订合同、办理登记等环节都需要谨慎对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股权质押流程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股权二次质押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二次质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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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是指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借款人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且在借款期限内将其股权质押给贷款方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公司向借款人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首先,公司需向借款人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提供有关企业信息及贷款用途,以便借款人或金融机构了解公司情况和贷款目的,并判断该贷款是否可行。

二、借款人或金融机构对公司进行审核:
借款人或金融机构会对公司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公司的法律注册、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或金融机构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公司质押股权:
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公司需要将股权质押给借款人或金融机构,并准备相关手续。

包括股权质押协议、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登记证明和股东大会决议等。

四、股权质押登记:
当公司准备好质押股权的手续后,就需要到质押登记机构进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机构会根据公司提供的质押
材料,对股权质押进行登记,并向借款人或金融机构发放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五、股权质押完成:
当上述步骤都完成之后,公司就可以完成股权质押。

质押完成后,公司可以获得意向借款人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以用于企业经营及发展。

但公司必须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否则借款人或金融机构将有权没收公司质押的股权。

总之,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是由公司向借款人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或金融机构对公司进行审核,公司质押股权,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完成等几个环节组成的一个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赣州律师莱芜律师日喀则律师金昌律师江苏律师鄂尔多斯律师株洲律师桐乡市律师什么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的模式,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今天小编就问你介绍一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的相关内容。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一、前期工作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㈠一般规定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

股权质押流程

股权质押流程

股权质押流程
股权质押是一种融资手段,企业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以获得贷款或其他融资的方式。

股权质押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选择合适的质权人:企业需要选择一个可信赖的金融机构或
其他债权人作为质权人,质权人要求严格,拥有一定的实力和资金。

2.签订质押协议:企业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协议中要
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质押股权的比例、期限、利率以及违约责任等。

3.评估股权价值:质权人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
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将作为贷款金额和质押比例的依据。

4.办理质权登记:企业需要办理质权登记手续,将质押股权的
信息登记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上,确保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办理质押登记:企业需要在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质押登记手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质押协议、股权评估报告等。

6.放款或提供融资:一旦质押股权的登记和评估手续完成,质
权人会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放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

7.履行还款义务:企业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时
偿还贷款或支付利息。

如果企业逾期未还或违约,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

8.解除质押:一旦企业偿还完贷款本息,或达到质押解除条件,质权人会同意解除质押,将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转移回企业。

总结起来,股权质押流程包括选择质权人、签订质押协议、评估股权价值、办理质权登记、质押登记、放款或提供融资、履行还款义务以及解除质押等步骤。

在整个流程中,企业需要与质权人之间充分沟通,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可执行性,以及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护自身和股权质押双方的权益。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1. 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白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 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2)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3)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在现在的日常生活中,股权质押又叫做股权质权,根据相关的规定,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一)需要融资的企业学习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二)联系融资机构;(三)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四)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五)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六)出借方发放资金。

二、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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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2) 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3) 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2.3 信托方案设计须明确标的股票的质押率上限和每股受让价格上限(业务部门和交易对手商定价格),并按照“质押合同签署日前一日质押股票的20日均线价格*公司觉得的抵押率”与“公司决策的每股受让价格上限”孰低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价格。 2.4 对标的股票设定预警线和追加线 预警线与追加线的设定以受让价格为参照基准,预警线原则上不低于受让价格×160%;追加线原则上不低于受让价格×150%。 当标的股票收盘价(或考虑分红、追加等原因调整后的折算价)触及或跌破预警线时,信托经理应于当日通知交易对手做好追加股权质押的相关文件、办理公证,并在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所追加的保证金或质押股票要满足如下要求:(标的股票市值+追加质押的股票市值+追加保证金)≥标的股票数量×受让价格×160%。 受让价格=股票收益权转让金额(融资金额)÷标的股票收益权对应的股数。 原则上仅当标的股票收盘价(或折算价)连续十个交易日高于预警线时,交易对手方可申请取回追加的保证金或解除追加股票的质押,且取回或解质后,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预警线。 信托业务决策后,信托经理应关注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若在信托成立之前,标的股票价格触及或跌破预警线,原则上该笔信托业务应终止实施。 2.5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 签署相关合同 3.1信托贷款合同,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3.2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出质人行使配股权所获得的股份是否质押) 4.股权质押相关手续 4.1股权质押所需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 2)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4.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受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5. 到期融资方不能还款时质权实现方式 如果到期融资方未能如期还款,则质权人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质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托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质权。 5.1 大宗交易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5.2 委托拍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3 协议转让 参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6.相关法律法规 6.1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2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6.4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 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四)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6.5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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