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道保温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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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设备与管道保温的维护与检修。

1.2 结构组成

设备与管道保温其结构包括保温结构与保冷结构。

保温结构一般由保温层(绝热层)和保护层组成。处于室外、地下及潮湿条件下的保温

结构应加设防潮层。

保冷结构一般由防锈层、保冷层(绝热层)、防潮层和保护层组成。

2 完好标准

2.1 保温结构

2.1.1 保温结构完整,内部各层均匀一致,搭接严密,无空缺,无变形等现象。

2.1.2 防锈层完整,封闭严密,无破损,无腐蚀。

2.1.3 绝热层完整均匀,无缺损、变形、吸潮、松脱、变质和接缝脱节等现象,紧固合理松紧适度。

2.1.4 防潮层严密,完整,无开裂、破损和透水等现象。

2.1.5 保护层完整牢固,均匀一致,无脱落、透水、开裂、翻边、起皮和破损现象,并无明显凹凸现象和变形。

2.1.6 保温结构表面色泽均匀,无腐蚀,横平竖直,整齐美观。防腐涂色符合HGJ010043-91《管道涂色》的要求。

2.2 保温效能

2.2.1 设备与管道的保温效果应满足工艺要求或设计要求。

2.2.2 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环境温度不超过25℃时,其表面温度不超过50℃;

b 当环境温度大于25℃时,其表面温度不超过环境温度与25℃之和。

保冷结构的表面温度应高于设计采用的当地露点温度1~2℃。

2.2.3 散热损失应不超过 GB4272—84《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规定的最大热损失的允许值。

2.3 档案资料

2.3.1 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档案资料包括:保温结构的原始竣工档案资料;使用过程中保温结构变更的档案资料;历次设备及管道保温绝热效果的测试评价资料;重要设备及管道保温大修记录;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保温的应用记录。

2.3.2 档案资料应填写及时、清楚、工整。

3 维护与检查

3.1 日常维护检查

3.1.1 保温结构要完整,不得损伤破坏,不得对保温结构踩、踏、敲、打。确因工作需要损伤的保温结构要及时恢复。

3.1.2 保温结构的宏观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部位。

3.1.2.1 膨胀节、伸缩缝部位。

3.1.2.2 管道及设备的支架部位;

3.1.2.3 保温的起点与终点部位,平面弯曲与拐角部位;

3.1.2.4 容易踩踏和损坏的部位。

3.1.3 保护层的外观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现象:

a 玻璃布包缠层:松弛、开缝、封头脱开、涂料油漆失效、变色、失去光泽、透湿等;

b 抹面保护层:开裂、脱落、透湿等;

c 金属保护层:螺钉连接或咬口松脱、表面腐蚀、蹄边、变形等。

3.1.4 设备与管道在检修投用前应对保温进行一次单体检查,合格后方可投用。

3.2 定期检查

3.2.1 每季应对保温的设备和管道巡回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整或更换。3.2.2 每年入冬前应对设备及管道保温进行一次彻底整顿。

3.2.3 工厂应每三年对下述设备与管道保温的绝热效果进行测试:

a 重要的设备及管道保温;

b 长期使用的设备及管道保温;

c 工艺上发现温度波动大、工艺条件差的设备及背道保温。

4 检修周期与内容

4.1 检修周期

4.1.1 设备及管道保温的检修一般分为维修、小修和大修。其检修周期通常随设

备及管道的检测或检修进行。

4.1.2 当不考虑设备与管道的检测与检修时,保温结构的维修、小修和大修周期

如表1。

4.1.3 当保温结构表面热损较大不能满足工艺要求或超过GB4272-84《国家保

温技术通则》,允许的最大热损值时,应进行大修。其大修间隔期可表1限制。

4.2 检修内容

4.2.1 维修

4.2.1.1 保护层局部损坏修补;

4.2.1.2 保温结构局部变形、松脱的修复。

4.2.2 小修

4.2.2.1 包括维修内容;

4.2.2.2 保护层表面的整体刷油涂色;

4.2.2.3 保护层的整体包缠或整体抹面修补或金属保护法大面积修复;

4.2.2.4 部分保温结构更新。

4.2.3 大修

设备及管道的保温结构整体更换。表1

5.1 一般规定

5.1.1 材料

5.1.1.1 常见的保温绝热材料有:

a 膨胀珍珠岩及其制品;

b 超细玻璃棉及其制品;

c 石棉制品;

d 岩棉及其制品;

e 硅酸铝纤维及其制品;

f 聚氨酯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g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制品等。

5.1.1.2 施工前必须认真检查所用保温材料的容重、机械强度、导热系数、使用

温度、纤维直径、渣球含量、含水率、耐燃防火性能、防潮性能及外观尺寸等是否符合设计的技术要求。用于奥氏体不锈钢设备与管道的保温材料氯离子含量应合格。

5.1.1.3 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不得使用。受潮的保温材料经干燥处理后仍不能恢复合格性能时不得使用。保冷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含水率不应超过1%。

5.1.1.4 防潮层、保护层材料不得有穿孔、破裂、脱层等缺陷,金属材料不应有锈蚀、变形等缺陷。

5.1.1.5 保温材料在储存、运输和现场施工中必须采取防潮、防水、防冻、防破损和防挤压变形等措施。摆放要分类、整齐。

5.1.2 设备及管道一般在65℃以下都可以进行保温施工,但保冷施工必须在注入冷介质前施工完毕。

5.1.3 设备及管道必须在强度、气密性试验、安装固定、除垢、去锈和防腐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5.1.4 在有防腐、衬里的工业设备和管道上焊接绝热层固定件时,焊接工作必须在防腐、衬里和试压(包括热处理)之前进行。

5.1.5 设备及管道需经常观察、检测、拆卸、维修处(如:蠕变测点、焊缝监视点、人孔、手孔、窥视孔、法兰、阀门及管件等)应采用可拆卸的保温结构,保温材料与主体相同。

5.1.6 保冷的设备与管道其可拆卸结构与固定结构之间必须密封。

5.1.7 设备与管道的转角部位应做成封闭式搭接,不得形成通缝。

5.1.8 设备或管道上的裙座、支座、吊耳、仪表管座、支架、吊架等附件,当设计无特殊规定时可不必保温。但保冷设备或管道的上述附件则应进行保冷,其长度不得小于保冷层厚度的四倍或敷设至垫木处。

5.1.9 法兰联接处两侧应保留空隙,以便拆卸螺栓,其一侧留的空隙应比螺栓长度长25毫米。有滑动接点、吊架的管道应留空隙,以免损伤保护层,并保持管道胀缩滑动正常。

5.1.10 设备及管道绝热层、防潮层和保护层应按设计留设膨胀缝、收缩缝,其缝宽一般为20~25mm。

5.1.11 保温层膨胀缝、收缩缝应用软质纤维毡条、绳等填塞严密、捆扎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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