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粤劳社办[2006]407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40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分别制订了《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中央驻粤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中央驻粤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决议参考样本》、《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参考样本》、《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现将参考样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使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针对不同情况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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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起,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参照执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原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执行的,现调整为55%,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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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穗劳社医[2005]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6.15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5]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外地驻穗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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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职工退休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穗劳社办[2003]113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10-31 【实施时间】2003-10-31 【时 效 性】有效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各主管 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参保企业: 为规范《广州市职工退休证》(下称《退休证》)的管理,方便使用单位领取 《退休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休证》由审批退休的单位填写、盖章、发放,不得收取工本费。 二、各使用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凭《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申报表》到 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退休证》。 三、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情况,做好年度计划,按计划到市社保基金 中心领取《退休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穗劳社函[2006]262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26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5〕83号)精神,现就开展本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技师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1、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2年以上);2、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龄8年以上(计算机类满5年),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高等职业院校或普通高等大专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或2年以上);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职业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本专业工龄2年(含2年)以上的;5、持有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一线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入读技师学院或高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的毕(结)业生;6、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7、参加以高级职业标准设置的国际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8、有本专业(职业)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者;9、技术革新项目年创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并获省技术革新三等奖、地级以上市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者。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文 件 号】穗劳社关[2009]1号【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7-22【实施时间】2009-07-22【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劳动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减少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司[2009]118号),决定在市、区、街三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两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从源头上预防劳动纠纷 当前,我市仍处于劳动纠纷的高发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为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制保证。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学习,高度重视劳动纠纷,特别是重大群体性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
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实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将预防工作放在首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继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工资、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劳资矛盾纳入人民内部矛盾调处调解范围,继续加强对劳资矛盾隐患的排查工作,努力将纠纷苗头控制在当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
二、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劳动纠纷联合排查网络体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建设,会同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企业内部自我调解劳动纠纷的作用,扩大信息来源,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4.08.23
•【字号】穗劳社函[2004]373号
•【施行日期】2004.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劳动力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4〕37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类企业合理确定相关岗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形成人工成本,促进国有企业搞好工效挂钩和内部工资分配,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印发给你们,并在本市各劳动力市场和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劳社医(2005)9号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为减轻患血友病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患血友病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办理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在本市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规定范围的专科药品,属于乙类药品先自付比例调整为0(见附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市退休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支付,每月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450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属于自付和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或现金支付。
三、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1000元。
四、本市医疗保险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治疗血友病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科用药作出标识,指导病人用药。
五、享受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帐,待月度结算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六、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门特项目治疗血友病专科药品目录》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承办处室: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83330864)附件基本医疗保险门特项目治疗血友病专科药品目录编码名称剂型X280000005 血液制品—血浆500101007003 冻干人凝血因子Ⅷ冻干粉针500101008001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水针500101008002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粉针500101008003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冻干粉针500101008004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混悬针500101008005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油针500101008006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溶媒结晶粉针500101008007 凝血酶原复合物[因子ⅡⅦⅨⅩ] 乳针500101009003 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冻干粉针500102006603 凝血酶外用冻干粉500102006703 凝血酶冻干粉430100009001 罗通定水针430100009002 罗通定粉针430100009003 罗通定冻干粉针430100009004 罗通定混悬针430100009005 罗通定油针430100009006 罗通定溶媒结晶粉针430100009007 罗通定乳针430100009050 罗通定片剂430100009053 罗通定肠溶片430100009055 罗通定糖衣片430100009056 罗通定薄膜衣片430100009057 罗通定分散片430100009058 罗通定划痕片430100009073 罗通定浸膏片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社保局,市卫生局,市食药局,市医保中心,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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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劳社通告(2008J6号
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告
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穗劳社就(2008J2号)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失业登记三是覆盖
/~、斗‘
7月1日后t::除本市城镇矢‘业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以外,本市农村劳动力矿泉定就业满6~;小坷的流动人员也将纳入失业登记
、俨
的对象范围,进行?失业登记于
‘~甲_-
二、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凭证
7月1日后,我市将不再发放《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
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广州
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新登记的失业人员将发放《广东省就业
失业手册)),企业在取人员将在办理有关劳动用工备案时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实现"四证合一"。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先办理就业登记再参加社会保险
7月1日后,我市将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等非正规形式就业的适龄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这部分劳动
者需先办理就业登记后再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需先为员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再参加社会保险
7月1日后,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参加"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办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办理在编人员社会保险等情形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外,用人单位必须先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后才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特此通告。
(承办处室:就业处,电话:8331851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