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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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法学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费 6、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7、合营期限自定 8、外方出资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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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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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 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 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 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 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可召开,2/3以上出席 (二)经理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
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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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 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的总和。 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 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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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企业 ①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②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
建经济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 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 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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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所禁止的 3、不予设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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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提出报告:
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⒉申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3、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90天
4、登记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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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土地使用 (一)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登

04外商投资企业法

04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方的实物出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P100 (1)是合资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 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 时国际市场价格.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
甲,乙,丙,丁,戊5人决定出资设立一家合资 有限公司,其中甲是外国人.公司生产戊拥有的专 利技术产品.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以美元 出资,折合人民币90万元;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经出资人共同协商作价100万元,另出人民币20万元; 丙以厂房和实物出资,经出资人共同商量作价100万 元,另出资人民币40万元;出资人一致同意丁以劳 务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20 万元. 问: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存在什么问题?
5,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按合同约定分配或分担P109 利润分配方式有: (1)产品分成 (2)利润分成 (3)约定的其他方式.如:保证一方或各方收益达到 某一固定值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6,外商先行回收投资P109 (1)条件: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 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2)回收方式: a,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 例; b,外方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c,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 回收投资方式.
所谓"契约式"就是出资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利润 和分担风险.
2,法律地位:法人--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合伙企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
1,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方式:P108 货币,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2,投资比例: 法人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非法人型:没有规定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总结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总结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 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法律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 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 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简称为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 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 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 款构成。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 定,但不得少于3人。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 额委派和撤换董事,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以 连任。一般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四章)第1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外资企业法》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

(略)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投资人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1.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2.未按期出资的后果: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付出资的,该方违约,其对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此时守约方可以行使催告权, 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此时视为违 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寻找另外的投 资者,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 式。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 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 相同。
『正确答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 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 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25%。
C.甲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1年8 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 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 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 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 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 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本题中只有A选项 符合规定。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 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 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 定扩大外国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 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 投资
外商投资的形式表现为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 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十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 类、法律地位及组织形式,相互区别; 掌握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 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又称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国 家的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另一个国家或者几个 国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3、解散事由 4、清算 八、合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1、合营双方的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 者诉讼
2、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的争议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概况
(一)概念:是指由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 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 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一、概述、特征及其立法概况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 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 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 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主体一方为外国投资者 2、依照中国法律,取得中国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3、期满后财产的归属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 织机构
(一)董事会和联合管理机构 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 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 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 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 机构上与合营企业类似;设董事会作为合作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 作企业,则设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 业的权力机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灵 活多样,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它发展最 快,具有许多独特的优点,主要有下列 几个方面: 1、简化了审批手续。 2、形式灵活多样。 3、合作经营风险较小。 4、可以解决我方资金不足的困难。
(3)外方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 合三个条件: ①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的产 品的; ②能够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 高生产效率的; ③能够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4)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 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报审批机构批准。以工业产权、专有技 术出资,作价时应十分慎重。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定间应当保持适 当的比例,企业的注册资本越大,企业 信誉越好。为防止借入资本过多,1987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 例的暂行规定》,对二者的比例作了如 下规定: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 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 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 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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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法的国内法体系 、 )、宪法性规范 (1)、宪法性规范 )、 )、中央专项单行立法 (2)、中央专项单行立法 )、 )、地方性法规 (3)、地方性法规 )、
2、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投资条约 、 年开始, 自1982年开始,中国已对外签订了 多个 年开始 中国已对外签订了90多个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内容涵盖受保护的 投资、投资者以及投资区域、 投资、投资者以及投资区域、投资人的准 投资的待遇、 入、投资的待遇、国有化和征收风险的保 投资资产的收入和汇兑、 证、投资资产的收入和汇兑、应战乱受损 投资的补偿、特许协议的效力、 投资的补偿、特许协议的效力、海外投资 保证机构的代位求偿权以及投资争端的解 决等方面。 决等方面。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及外商投资企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外资及外商投资企业
胞 港 澳 台 自然人 同
(一)外资的概念: 外资的概念:
法 人
法 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 在中国境内, 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 3、外资企业 、
中外合营 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 并由其不同程度地参与经营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是国际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 他以营利为目的,与政府的援助有着本质区别。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引资国(即东道国)的 法律设立的企业,属于引资国的企业,其权利和 义务受引资国法律调整。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外商投资企业发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发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也称外资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也称外资法,是调 整在国家协调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 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体系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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