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培训-间距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
行: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
间距之和执行;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下表的各自退让值之和执行;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
面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7―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 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 5)的规定。
―6―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附录 2)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
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
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
(附表 4)的规定; (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
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 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
(三)商业商务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B1)、商务 (B2)与其他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 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非居住建筑 4 12 13 15 18
(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6米。计算间距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路幅宽度W(米)退让距离(米)建筑计算高度H(米) ≤16 16<W≤32 >32
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及退让专章

居住:80米。
主要问题及对策
问题2:城市更新困难。 为城市更新提供条件。
1
微改造
间距值折半 退让值折半
2
城市更新 管理办法
预留立法接口
主要问题及对策
问题3:远郊区县镇建设用地条件不佳。 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保障。
针对典型的土地确权特点 (滴水为界),退半间距、 不退全间距。
主要问题及对策
问题4:间距计算较为复杂。 间距条文说明白,简化非居住间距。
不受规划建筑间距控制的: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 于7.2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 收分后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 结合市场需求,鼓励退台
不受规划建筑间距控制的: (五)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商业建筑 间距目的: 塑造空间, 而非保护 采光。
1
图文 并茂
间距计算原则 建筑计算面宽 建筑相对高度
2
简化非居 住间距
取消50米面宽档 取消60米、150米高度档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 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 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阳台、外廊、 飘窗、幕墙 装饰性构架、 遮阳、雨棚、 挑檐
80米
7米 5米 道路红线 26米
24米
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 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80米 24米
l 增强对城市界面的控制 退让道路红线(交叉口,第二十四条)
路幅宽度(W) 退让距离 建筑计算高度(H) H≤60 60<H≤100 H>100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版
― 10 ―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
行: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
间距之和执行;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下表的各自退让值之和执行;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
面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 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小于规划 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
居住用地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 筑面积的 80%。
第七条(零星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一)规划人口大于 20 万的城市,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居住
×100%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的条文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第二十一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2012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培训教材
容积率
控高
≤1.2
类型
1.2-2.0 2.0-3.0 ﹥3.0
备注
住宅建筑
工业、物流仓 储建筑
≤20米 ≤40米
确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调
≤40米
≤80米
≥18米
整建筑控制高度的,经专 题论证,其个别楼栋调整
幅度不得大于40%。
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突 破的,须专题论证.
第三章 建 筑 间 距
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16条(第十八条至第三 十三条)调整为10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 其中:删除6条,新增3条,修改4条,保留3条。
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 用地管理
零星用地(第六条 )
建设原则: ● 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 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 ; ● 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 ● 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如廉租房、行政办公等),
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 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第八条 )
地上地下判断方法: ● 全掩埋 不高出1米 ● 以层为单位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第八条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以不合理堆土形成 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存在自由裁量。
容积率(第九条 ) 原规定: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新规定: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商业服务业为主与 居住混合布局
居住≤ 70% 公建>30% 公建 居住
公建>60% 居住≤40%
公建
居住
零星用地(第六条 )
原规定(允许最小地块) 分区、分面积
新规定(零星用地) 分级、分功能、分面积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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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16条(第十八条至第三 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16条 16 十三条)调整为10条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十三条)调整为10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 10 其中:删除6条,新增3条,修改4条,保留3条。 其中:删除6 新增3 修改4 保留3
城市空间形象反思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第十五条 )
●
相对布置,夹角≤60度的, 相对布置,夹角≤60度的,不小于相对面各自半间距 度的 之和。 之和。 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下表 不小于12米 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 12 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相对布置,夹角>60度 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 24米以下 ● 相对布置,夹角>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
错位布置的,不小于下表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 错位布置的,不小于下表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建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 建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米)
最小退让值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H≤24 4 4 24<H≤60 24< 13 12 60< 60< H≤100 15 13 100< 100< H≤150 16 15 H>150 16 18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相对面 建筑相对面: ● 建筑相对面:建 筑相对布置时, 筑相对布置时, 产生相对关系的 面。 B1面是A1面的相 B1面是A1面的相 面是A1 对面, 对面, B2面不是A1面的 B2面不是A1面的 面不是A1 相对面。 相对面。
• 重庆直辖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 重庆直辖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日新月异, 日新月异,但我们经常听到的形容我市建成区的 词语却有: 词语却有: 水泥森林、密不透风、 水泥森林、密不透风、压抑 ……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要怎样才能克服“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要怎样才能克服“人多地 可建设用地比例低”的现实情况, 少”、“可建设用地比例低”的现实情况,通过 对建筑布局的控制,将我市真正建设成“ 对建筑布局的控制,将我市真正建设成“宜居重 庆”。
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 建筑半间距(
● 非居住建筑
山墙) 1、H≤24米:0.5H(主采光面), 4米(山墙) H≤24米 0.5H(主采光面), 2、24<H≤60米:12米、13米、 0.5H 24<H≤60米 12米 13米 3、60<H≤100米:13米、15米、 0.5H 60<H≤100米 13米 15米 4、100<H≤150米:15米、18米、 50米 100<H≤150米 15米 18米 50米 18米 21米 60米 5、150<H :18米、21米、 60米 150<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按50和60米分别控制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按50和60米分别控制 米以上建筑的面宽
相对高度
相对高度
●
建筑相对布置
但夹角大于60 但夹角大于60 度或者错位布 置时, 置时,相对高 度为两建筑最 近点所属外墙 面各自的计算 高度: 高度:
相对高度
● 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
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 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建筑拼接( 超高层建筑不得与任何建筑拼接(裙房不算拼接); ● 超高层建筑不得与任何建筑拼接(裙房不算拼接); 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 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居住建筑拼接时,根据建筑位置、 ● 居住建筑拼接时,根据建筑位置、高度的不同分别控 制可否拼接和拼接后的面宽: 制可否拼接和拼接后的面宽: 1、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 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 32米的道路 10000㎡的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 10000㎡的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 2、在上述范围外布置。 在上述范围外布置。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建筑拼接( 拼接后的建筑间距计算: ● 拼接后的建筑间距计算:根据拼接形成的凹槽宽度的不 同,分别确定凹槽前端(计算面1)和内侧(计算面2) 分别确定凹槽前端(计算面1 和内侧(计算面2 的建筑间距。 的建筑间距。
符合原技术规定的建筑群体效果 符合原技术规定的建筑群体效果 建筑
符合原技术规定但过于拥挤的空间形态
解决思路
间距体系
统一新旧区间距标准; ● 统一新旧区间距标准;
●
半间距; 全间距 = 半间距 + 半间距;
取消24米以上建筑的“山墙”概念; 24米以上建筑的 ● 取消24米以上建筑的“山墙”概念; 提高建筑“角对角”布置时的间距标准; ● 提高建筑“角对角”布置时的间距标准; 按建筑性质、高度、面宽分别确定半间距; ● 按建筑性质、高度、面宽分别确定半间距; 对建筑拼接、天际轮廓线进行限制和要求。 ●对建筑拼接、天际轮廓线进行限制和要求。
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 建筑半间距(
● 居住建筑
山墙面) 1、H≤24米:0.5H(主采光面), 4米(山墙面) H≤24米 0.5H(主采光面), 2、24<H≤60米:13米(40米面宽以内), 0.5H 24<H≤60米 13米 40米面宽以内), 米面宽以内 3、60<H≤100米:15米(40米面宽以内), 0.5H 60<H≤100米 15米 40米面宽以内), 米面宽以内 4、100<H:16米(40米面宽以内),50米 100< 16米 40米面宽以内),50米 米面宽以内),50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仍按40米控制,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仍按40米控制,不再区分板式 米以上建筑的面宽仍按40米控制 或点式。 或点式。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建筑拼接(
● 对拼接面的要求
不应采用单点对角拼接方式, 不应采用单点对角拼接方式,可采用面与面实体拼接 方式,拼接面的叠合宽度必须大于或者等于6 方式,拼接面的叠合宽度必须大于或者等于6米。
建筑拼接(第二十二条 ) 建筑拼接( 拼接后的面宽认定: ● 拼接后的面宽认定: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整体立 面宽度,即下图中的L4。 面宽度,即下图中的L4。 L4
相对高度 相对高度: ● 相对高度: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 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 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 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 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 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 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 60图示
半间距与全间距图示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 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 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相交的,为相对布置。 相交的,为相对布置。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 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 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