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广州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
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

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以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等多方面的原因,大量的农村居民放弃务农,涌进城镇打工,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可是享受的社会待遇相比城镇居民来说却相差太多,这种付出和保障不能同步的问题明显,所以在城市越来越现代化的同时,需要给流动人口更多的救助。
一、流动人口相关概念(一)迁移与流动传统意义上把户籍有变动居住地也有变化的称为迁移,把户籍不变动居住地变化的称为流动。
人口迁移是居民以定居为目的,放弃原来的居住环境和地域走进新的地域,而且被承认为新地域的居民。
人口迁移中移民通常占主导地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那些在城市落户的人。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有一些国家性的开发性移民,他们不仅被社会认可,而且被政府认可。
比如说南水北调工程移民、三峡库区移民等。
而如今,没有户籍变动的劳动力流动现象越来越普遍,所以,就出现把流动与迁移混用的情况,严格说来,二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二)流动人口、外来人口与农民工一般而言,为了寻找工作而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临时或暂时居住在新的空间工作、生活,但是又没有当地正式户口的人,都归为流动人口范畴。
而外来人口是对工作在城市,但没有本地户籍的人的一种称呼,带有一定的地域性歧视。
农民工,是一种职业和身份相结合的称谓,一般简称为民工,是指进城务工的农民,从身份上来说是农民,享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从职业上来说又是工人,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流动不定的状态。
二、流动人口现状(一)流动人口增长速度过快2012 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36 亿人,相当于每6 人中有1 人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的总量在不断上涨,从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的规律来看,农村人口从农业部门流入到非农业部门是一国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中普遍而必然的现象,农业人口不断从农业部门流入非农业部门对推动一国的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建议建言献策

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建议建言献策前言户籍制度是国家用来管理和监管居民身份的重要制度。
在不断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需求的变化,户口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未来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来谈谈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工作的建议和建言。
当前存在的问题1.户籍制度与城市化不匹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吸收就业的需求也不同,因此,不同城市的户籍制度也不同。
这导致了诸如多重户口、个人难以落户、实名制难以推行等问题。
2.户籍制度与实名制不相关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实行了实名制的管理方式,但是在户籍制度中,由于多重户口等原因,实名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也导致了人们的身份验证不充分,存在混淆真伪等问题。
3.户籍制度与国家社保制度脱节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保制度的日益完善,但户籍制度与之不相关,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脱节,特别是在就业、医疗等方面,对于外来人口,他们在经济权益方面也存在诸多困境。
未来的改革建议1.建立统一和标准的户籍制度建立一个统一和标准的户籍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一方面,它可以加强国家的管控力度;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推动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和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
同时,要建立一个落户的体系,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就业需求和社会保障制度。
2.全面实行实名制度全面实行实名制度,是实现有效管控和防止身份冒用的基础。
通过建立联网的身份验证系统,能够使得每个人的身份信息可以得到有效的验证和监管。
同时,也能够方便税收、银行等方面的管理。
3.对户籍制度和国家社保制度相互协调关于户籍制度和国家社保制度之间的脱节问题,我们可以建议为外来人口在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保障。
在职业保险方面,可以建立一个更为健康的促进人才流动和保障人才权益的职业保险体系;在医疗保障方面,我们可以逐渐扩大城市医保到农村地区,尝试实现全国一张卡的目标;在养老方面,我们可以积极推广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

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篇一:2021户籍制度改革内容2021户籍制度改革内容20省份出台意见建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2021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提请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的7月30日,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请示报告全文对外发布,并多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份中,已有20个出台了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设定的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才,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山西等地随迁子女有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山西、广西、四川、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结合随迁情形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新疆自治区的情形更为细致: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北京将推积分落户政策7月23日上午,常委会北京市举行的人大常委会会议透露,北京市将研究制定积分落户政策,这项工作的完成时限锁定在今年12月底。
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2168.9万人,人口规模调控和布局调整双重压力,到2021年,北京市将常住人口力争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其中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21同年基础上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争取到2021年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
广州8月起积分入户指标升至5000个户籍制度改革,北上广是深水区。
广州从2021年起实施积分制入户初期,每年的指标均为3000个,而今年有了大幅增加。
7月22日,广州市政府通报,从8月起接受2021年的积分入户申请。
今年的积分入户评价指标有5000个,其中有500个指标被限定于上门服务民办学校教师入户。
据了解,更加本轮积分入户人员的年龄结构将会更加改进,20岁到35岁之间的人员将会从目前的68%增加到72%,而吸纳的紧缺工种人才也会更加工种多。
浅谈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理论新探浅谈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杜娟(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本文通过对自建国以来中国户籍制度变革的分析,认为在城市化进程中,现行的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已不适应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并提出了对于中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户籍管理制度弊端改革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26-02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
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
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
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
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
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穗府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我市户籍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现行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基础上,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调整至2013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29434元/年)。
二、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
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提高至25元。
自本意见实施的次月起,已实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按照本意见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三、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方式和租金支付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
对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收租,不再发放租金补助。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
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对人口流动的影响研究

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对人口流动的影响研究摘要: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关键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户籍制度改革背景和现状的分析,探讨了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对人口流动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引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不仅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巨大变革,也给人口流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对人口流动的影响进行研究。
一、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背景和现状1.背景中国的户籍制度自1958年开始实行以来,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歧视问题。
户籍制度按照户口所在地将人口分为农村户籍和城市户籍两个群体,城市户籍具有更多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资源,而农村户籍则面临着诸多限制。
这种二元制度导致了人口在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和流动的不畅。
2.现状为了促进城市化和解决户籍制度带来的问题,中国政府试图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近几年来,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相继实施了一些改革措施,如放宽落户条件、取消农村户口城市落户限制等,以便吸引更多的人口流动到城市。
然而,这些改革措施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二、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对人口流动的积极影响1.人口流动增加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可以有效增加人口在城市之间的流动性。
放宽落户条件和取消农村户口城市落户限制可以降低人们进入城市的门槛,激发人们流动的意愿。
改革后,很多人可以通过符合条件的途径获得城市户口,从而享受到城市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这进一步增加了人口流动的动力。
2.人才流动提升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可以促进人才的流动和集聚。
在过去的户籍制度下,很多高端人才因为政策限制而无法迁入大城市,造成了人才流失和人才资源的浪费。
改革后,取消了一些限制,使得人才可以更自由地选择工作和生活地点,进一步促进了人才流动和集聚,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创新。
3.经济发展提升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2018年201X年广东户籍管理条例全文-范文word版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广东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政策是社会十分关注的话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X年广东户籍管理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7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
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满5年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放开直系亲属投靠,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
据了解,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
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
二是创新人口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
三是有效解决广东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放开直系亲属投靠,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
四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
户籍改革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 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 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宣告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 “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2017年,户籍制度全面改革,重点推出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实施居住证制度、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推进居民异地受理等“三项制度”、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提高户口办理时效、畅通户口 办理监督渠道等七个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 和地区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
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为 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中国未来 的人口管理制度将更灵活,更理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 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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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广州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朱晓丹方俊为推动广州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
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
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
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
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
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广州将根据各区实际情况,统筹推进各区改革进度。
南沙、萝岗将成为第一批改革试点,一年内推进户籍一元化改革。
白云、番禺、花都为第二批,3年内启动改革;增城、从化为第三批,在5年内推行改革。
在推进农业户口改革试点的同时,广州市将在一年内把全市十区二市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全部转为广州市居民户口。
随着广州市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就业等公共服务将从原来面向城镇居民,转向兼顾农村人口,实现城乡一体化服务的转型,逐步改革过去粘附于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社会差别政策,其中社会保障政策的改革可谓先行一步。
四、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全市只确定农业户口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口的指导性总量指标;农业户口人口“农转非”管理权从市下放到区。
——准入条件取代现行入户政策。
准入基本条件包括拟准入人员在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纳税额、居住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确定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设置范围和基本项目等内容。
(一)三年纳税十万可入户。
在广州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和在广州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有固定住所即可入户广州。
(二)符合准入条件禁收增容费。
对经批准登记、迁入广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三)取消侨汇购房入户规定。
今后经批准登记、迁入广州常住户口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市政府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市计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市外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登记、迁入广州非农业户口,实行相同的人口准入条件政策。
(四)停止受理申办广州市蓝印户口手续。
凡计划外生育未经处理、未交清社会抚养费、应落实节育措施未按规定落实,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后未满5年的人员,暂不予办理登记、迁入广州市常住户口。
(五)符合条件可先就业再入户。
在广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就业入户。
社会保险纳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广州就业入户,也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
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员工提供合法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集体户口。
试行弹性就业入户政策,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在事业单位、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就业,且符合广州市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实行先就业和办理IC卡暂住证,再申办入户的办法。
(六)常住户口市内自由迁移。
对到国内外其它地方就业、生活和学习的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广州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自由迁入、迁出或注销、重新登记。
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减少人户分离现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含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本着自愿和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具有结婚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迁移、因就业单位变更集体户口迁移等合法理由的,准予户口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
对经批准迁入广州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也可迁入家庭户。
五、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
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
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市、区两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
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
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
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
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
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某某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
加大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
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
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